今天,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科学研究、司法活动、法学出版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在立法活动和超前立法以及法学理论的超前研究中,人们愈来愈认识到法学信息交流的重要性。
1.法学的信息源
法学的信息源包括“非文献”和“文献”两种形式。非文献信息源--通常是指零次信息(或称非纪录性信息),如口头传播、法庭会议、口头交流等的信息,其特点是传播信息直接、简便、迅速、及时,但这些信息不能按原样加以存贮和保管。文献信息源--指通过文献而获得信息的来源。法学的文献信息源包括法学的历史和现代法学文献信息源。历史文献信息源主要指的是各类别的法律古籍及各类型包含有法律著述的史籍。我国现代法学文献信息系统从整体布局来看,由三大系统要素组成:机构要素--法学信息的发生源包括法学图书信息档案、文献出版发行、法学会与协会、立法司法、执法、劳改劳教等生产、储存法学文献信息资源的组织机构;出版物要素--文献源,包括法律文献(件)、图书、期刊、会议文献、学位论文及法学工具书等;非出版物要素--视听资料源,电子计算机存贮的资料和利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它是诉讼活动的证据来源。)
2.法学信息源的建设
目前,无论是立法预测、制定法规,还是解决某些法学理论问题,都必须以充分掌握各有关方面的最新信息为前提(如果不占有大量的信息并对之加以提炼、组织、加工、使之成为活化的知识)。
法学信息源系统的建设,应以法学信息用户及信息需求的特征与趋势为依据,建立一个多层次的,收集完备、利用方便、经济合理的文献资源保障体制。信息源布局是“体”,计算机检索网络是“用”。用计算机检索网络的建设来加强信息源的实用环节,是信息源建设的重要问题。法学信息源系统应建成以两个“中心”为基本点的多层次多方向性的立体网络模式。两个“中心”,一是全国性的法学信息中心(称一级法学信息中心),二是基层法学信息中心(称二级法学信息中心),这个中心的任务是负责协调全国法学领域的信息活动,对国内出版的所有法学书刊和有关立法,司法的文献(件)进行信息加工,收集和翻译国外法学文献资料,及时、摘要地通报国内外法学研究的趋势、动态、水平,并对全国法学信息活动的经验进行总结。一级法学信息中心,应当成为法学文献的网络收集中心、目录中心和咨询中心,也应是国际间法学文献的交换和互借中心,以及二级法学信息中心的协调中心。二级法学信息中心应建立在各省(市)的政法院校或法研所,成为“三式”中心,即“文献类型”中心、“法学专业”中心、“语言文字”中心。各中心都应分别建立信息网络编字文献目录,做信息的加工、选送工作。在文献收集中,既要确保中心文献的搜集开发,也要兼顾一般用户的需求,同时也应负责补充布局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每个中心还应根据自已的特点,开展符合中心特色的相关信息资料工作,如历史文献中心运用法学文献语言学进行法学古籍的语言解读工作,大量的校勘、定本、辑佚、编纂、标点、注解等多方面的整理工作和分析研究工作等等。视听资料中心应随着我国电教事业的迅速发展,进行普及性的法制信息、法律常识、法律思想的宣传教育,提供诉讼证据,开拓法学信息交流的新途径。
3.法学信息源的交流
法学信息交流过程可以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交流两种途径进行研究:
法学信息的正式交流是通过法学信息工作人员进行的。分四个方面:政府研究机构;专业研究机构;司法实践机构;各种有关法学的学会、协会、编委会等学术组织。
法学信息的非正式交流包括三种类型:司法人员与犯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司法人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司法人员与社会其他成员进行的信息交流。这种交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司法人员与社会一般成员进行的交流。这有利于掌握当前社会犯罪的各种动机和潜伏的各种社会因素等。二是司法人员与其他学科专家进行的交流。法学是在不断地吸收其它学科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展和丰富起来的。
4.影响法学信息交流的几个特性:
4.1主观性
法学信息有较多的主观因素。法学与自然科学不同,在法律科学中,主观因素则是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法学中的主观因素,既来自研究的主体--人,也来自研究的客体--人类社会。此外,整个社会还受制于所处环境的多方面条件,如区域或国度、时间、民族关系和文化传统等。
4.2语言性
法学信息与语言联系更加密切。一方面,法学信息中所使用的语言受人们世界观和其它社会因素的影响,不同的人使用的语言及其语言风格也不同。另一方面,语言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古代、近代、现代、当代等各时代人使用的语言各有差别),法学家还常用夸张、比喻、形容等修辞方法表示内容。
4.3分散性
法学信息分布广泛而分散。法学信息不仅存在于本学科的专业书刊中,而且也包含在其它许多相关学科和非学术性的书刊中。此外,法学文献单元的信息冗余度大,有用的新内容包含在比科技著作篇幅大的著作中,给提供所需信息带来困难。
4.4关联性
法学信息之间具有多维的关联性。一种法学信息可以归入几门学科类目或用几个主题标引。例如:一本关于环境保护的论著就与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美学、论理学等学科类目都相关,这给信息的查找与交流带来困难。
5.法学信息交流系统的要素
任何一个系统皆有其要素。法学信息有五大要素:交流物--法学信息(包括零次信息、一次信息、二次信息、三次信息),它是信息交流的基础;传递者--立法、司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学与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系统的图书情报档案单位与相关的工作人员,他是信息交流的主体;交流途径--和传递者相应的几个途径:编译出版、信息交换和国际互借、学术交流、信息检索、参考咨询等,它是信息交流的手段;交流过程--出版发行、收集、利用、出版、发行,它是信息交流的方式;交流对象--理论型用户、司法型用户、大众,他是信息交流的客体;交流内容--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信息、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信息,它是信息交流的心脏,也是信息交流的核心内容。各系统要素之间以一定的方式有机的衔接统一起来,协调发挥各自的特定功能,从而完成法学信息交流的系统过程,实现法学信息交流系统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