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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代和法律咨询服务
            田晓萍 点击量:4741
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
信息技术的发展会对法律服务产生影响。信息时代, 律师的许多法律咨询工作会转为法律信息服务, 律师和客户的关系以及律师的收费方式等都会随之发生变化。律师则要积极应变以适应信息时代的需求。
【关键字】
信息时代 法律咨询 法律信息服务
    

  技术的革命总是会带来社会生活的变迁。目前,我们正进入信息时代, 数字化技术, 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如今, 人们可以不出门而知天下事, 坐在自己家里就可以通过互联网随时查询世界各地的天气预报、股市行情、商业动态、时尚信息????如果你愿意, 还可以不出门就享受到多种服务, 比如网上购物、网上炒股、网上银行交易、网上学习、网上看电影等等。当然, 律师的法律服务也会因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发生一些重要的改变。这种改变在律师的诉讼业务中并不突出, 更重要地将表现在律师的法律咨询业务中。事实上,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 法律咨询业务占了律师业务总量的绝大部分。在我国, 由于传统观念不打官司不找律师的影响, 法律咨询业务发展得还不太充分成熟, 但近年来, 这一现象有所改变, 法律咨询服务成为律师工作中越来越重要的部分。信息时代,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传统方式势必会发生一些改变, 法律咨询服务的前景如何? 这将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信息技术对法律服务产生影响

  信息时代, 由于信息传递的便利和社会生活的复杂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法律条文更加纷纭繁杂, 涉及面广, 内容细致深入。但是, 现代的信息技术也使法律更便于向大众传播。法律条文一经颁布或修改, 人们很快便可知晓, 还可以从法律数据库中获取详尽资料。因而, 一方面是法律资料不断增多, 另一方面, 许多资料可以为大众迅速方便地获取, 法律不再神秘和高不可攀。那么, 信息技术的发展会对律师的法律服务产生何等影响呢? 这里首先应澄清一个前提, 即我们现在还并没有完全进入信息社会。按照信息结构( 指社会中信息传递的主导方式) 的不同, 社会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即口语阶段、书写阶段、印刷阶段和信息技术( IT ) 阶段。目前, 我们正处于从以印刷为基础的工业化社会向以IT为基础的信息社会过渡的阶段。我们擅于应用技术收集、贮存、检索及复制信息, 而运用技术分析、提炼和处理大量信息的能力却相对较弱, 目前的技术水平还不大能够仅仅摘取出我们需要的所有信息。这正是所谓技术处理! 和 知识处理!之间的技术差异。现在,知识处理!领域的技术水平正不断提高, 并在逐步开发可对大量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的系统。此等系统将帮助我们找出仅符合一定目的的材料。一旦这些技术成熟并得以广泛应用, 完全进入信息时代, 法律界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届时, 法律资料的庞杂将不再成为问题, 因为使用者可通过系统的指引准确检索出所需的法律材料。而法律的变化也会更为公开, 因为用户可以获得不断更新的信息, 有些系统还能为个人监视所有相关的发展情况, 并提请用户注意信息的变化。知识处理系统甚至还会提供大量的法律信息产品和服务以便于一般民众( 非律师) 直接查询。因此, 在信息社会, 向专业律师咨询的依赖性会减小。当然, 这种法律服务的前景并非在短期内可以实现。研究表明, 还要大约20 年左右的时间才可实现以 知识处理!为基础的法律服务。而在此过程中, 律师会不断感受到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律师的工作方式也会不同于以往。律师将使用全球信息高速公路!, 相互间实现电子通讯, 运用各种形式的信息服务等等。

  二、信息时代法律咨询服务的前景

  展望前景, 当我们完全进入信息时代, 律师行业将发生许多重要的改变, 今天的法律咨询服务将以新的面貌出现, 这种变化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 律师的许多法律咨询工作会转变为法律信息服务。随着各种技术的提高, 许多传统的法律工作将系统化、规范化、程序化, 并可在信息高速公路上进行。律师法律咨询业务的重心将转向设计并开发法律信息服务和产品, 他们传递的信息将是可重复利用的法律指南, 这种信息服务具有很大的普遍性, 而不像今天律师的咨询意见仅针对个案情形。法律信息服务的兴起将有助于更多的普通民众能享受到便捷的法律服务。目前国内一般民众( 非律师)都无法及时得到所需的法律服务, 因为法律咨询服务的费用过于昂贵, 但信息技术将有助于启动这类市场。例如, 当某市民撞了车, 或买到劣质商品时, 若有法律信息服务可供查询, 他将对自己应采取何种现实的对策了如指掌, 但在过去, 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同样的,在医疗事故、房地产、投资、商业谈判、商业规划和法律风险控制等方面都将可以在信息高速公路上获得指南。因此, 法律信息服务市场用户的数量将大大超过今天咨询律师的客户的数量, 用户查询信息的频率也将远远高于现在客户咨询律师的频率。这一新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出现将给律师带来大量的机会, 他们可以依据市场的现实需求, 发挥自己的创意, 包装并销售自己的专长。

  其次, 随着律师的法律咨询转为信息服务, 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的关系会有大的变动。在传统模式下, 律师和客户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律师为其客户单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当法律服务成为信息服务, 不仅仅由提供咨询变为提供信息, 更重要的是建立起一系列新的关系。

  分析、组织法律资料的律师成为法律信息工程师,他们的主要任务会是运用其法律专业知识, 解释并重新包装正式法律资源( 包括成文法和案例法) , 以适于应用的模式将其表述出来, 成为一种法律信息服务。经过训练的律师仍将对法律和法律程序具有独到的洞察力。在信息社会, 他们可以重新包装所熟知的法律知识, 创造出法律信息产品和服务以出售, 而不是以一对一的咨询方式获取报酬。接受指导的客户成为用户, 他们将可以在法律信息高速公路上查询并使用法律信息, 且比以往更加方便、更加经济。那么, 谁将成为法律信息服务的供应商呢? 现在,律师无疑是法律服务的提供方。然而在信息时代, 分析整理法律信息的工作将能够与提供法律信息服务的工作相分离。熟知法律, 能够表述法律信息将并不一定主导信息的销售。许多中介, 诸如经纪、代理, 以及其他富于创意的个人或组织, 都将可以开发并销售法律信息产品和服务, 成为供应商。

  第三, 律师的信息服务将是法律意见与商业意见并重。法律信息将成为全球信息高速公路上无数种可获取的信息之一, 而且法律信息将更多地与其他类别的信息相交融, 经包装成为能够提供实用性指导的信息产品和服务。例如, 现在一个客户遇有问题时, 或许同时需要咨询法律专家、会计专家和银行专家, 但将来却会有综合这三类专业指导的信息服务供用户查询。信息时代, 信息服务的专业界限将会趋向模糊。将来,成功的法律信息服务通常是将法律意见与商业意见相结合, 而不是像今天律师咨询, 只提供生硬的法律分析意见。因为只有这样, 用户查询到的信息才是方便实用, 便于操作的, 才可以真正通过信息服务便利、快捷地解决问题。因此, 将来律师在熟悉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 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商业知识, 具有一定的商业敏锐性, 才可以设计、创造出合理又实用的法律信息产品和服务。

  第四, 律师的收费方式由以时间计算转为以商品价值计算。当法律服务成为信息服务, 律师的工作成果可以重复使用, 现在国际通行的以小时计费的方式显然不可行。在今天占主导的这种收费方式其实是不利于工作效率高的律师的, 今后, 将被以价值计费的方式取而代之, 律师的费用将取决于其提供的服务对客户的价值。更进一层, 若法律信息服务同物质产品一样, 成为在新的法律信息市场上销售的商品, 它还会受到供求关系的制约, 那么, 法律信息服务将会廉价大量销售, 以供大众消费。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信息服务的兴起并不意味着它会完全取代法律咨询。传统的法律咨询将继续存在, 仍然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一个重要部分。因为在许多情况下, 法律信息系统不可能或者不适宜代替传统的方法。例如问题非常复杂或标的价值很高的情况。当然, 在信息技术的帮助下, 传统的咨询服务必定会提高效率。例如, 总部位于纽约州的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就采用互联网将在全球各主要商业中心的几十个办公室连成一体, 形成全球24 四小时不间断办公, 以满足全球各地的不同用户在不同时间的需要。(1)

  三、法律信息服务的发展现状

  现在, 已经有很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建立了自己的网站, 并以此为媒介, 提供一些法律信息。综观这些网站, 大部分主要涵盖这些内容: 法规查询、判例查询、法律新闻以及在线法律咨询。在线法律咨询通常是针对个案免费进行答复, 但答复时间不能确定, 回答问题的数量也很有限。显然, 这些网站目前仅限于介绍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业界动态, 其作用更多的在于宣传自己、扩大影响。

  国外也有一些律师事务所已推出了崭新的网络化法律服务方式。如英国安理律师事务所在专设的网站上为每一项交易特别设定一个交易室( Deal Room) , 通过交易室进行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和安理律师通过国际互联网络进行交流, 包括进行谈判、制作法律文件并达成交易。而且交易室具有严格的保密措施, 能够确保客户的商业机密不被泄露。(2)这种网络服务从本质上说仍然是传统的一对一的法律咨询, 只是借助了现代的网络媒体, 提高了工作效率。

  笔者在网络上曾查询到一个国内律师事务所开设的网站,(3)该网站设计了一个房地产法律服务栏目,分为房产开发、建筑工程、购房置业三大专题, 每一大专题又细设许多小专题。如购房置业专题就下设了合同签约、户型面积、权属证明、买卖税费、租赁纠纷、二手房屋、公房买卖等十几个小专题, 涵盖了购房置业可能遇到的大部分问题。表面看来, 该栏目的设计已颇有法律信息服务的雏形, 可惜其中只有两、三个小专题可以点击进入, 其余的尚无内容, 可以点击查询的相关内容亦不够充实、可操作性不强。尽管如此, 应当肯定该栏目设计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且反映了已经有律师在朝网络法律信息服务这个方向进行探索。

  总的看来, 目前的法律信息服务还处于较低层次,只是现行法律咨询服务的一点极为有限的补充。但是, 正如本文所述, 信息技术的发展将会使法律服务市场发生变化。当我们完全进入信息时代, 律师的许多法律咨询业务将转为法律信息服务, 这种完全不同于传统律师工作方式的服务将可以满足大部分民商事需求。对我们而言, 法律资料将不再纷纭繁杂。在很多问题发生之前, 法律风险将得以控制, 防止许多争端的发生。法律将与我们的社会和商业生活紧密相连。律师今后则要积极适应信息时代的需求, 灵活应变, 不断调整和充实自身, 充分发挥创造性,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注释】
原载《科技法制》2004年第1期为扩大交流学习现刊于此,特鸣谢!
【参考文献】
1.参见贾午光、何敏: 国际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趋势与中国法律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
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 年冬季号, 第485 页。
2.同注(1)。
3.http: // www.law110.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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