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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赔偿的法律分析
            王婷 点击量:3951
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
【摘要】
在图书馆流通借还的众多实际工作中,对丢失图书进行赔偿是一项重要的环节。这一环节不仅因为直接关系到读者自身的利益而尤其为读者所关注,还体现了多种法律关系和问题。本文从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出发,对图书理赔这一行为进行分析,从理论上和法律上归结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并进一步联系法学教育的实际,引发对未来法学教育发展的思考。
【关键字】
图书赔偿 合同 知识产权 法学教育
    

  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图书资源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尤其是电子图书资源,以其便于携带和阅读的特点为广大读者所喜爱。但是,传统的阅读方式仍以其悠久的历史传统和独有的阅读价值而广泛为读者所采用。也因此,纸质图书仍以其源于传统的不可替代的意义和作用,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在图书馆流通借还的具体工作中,对丢失的图书进行赔偿由于直接关系到个体读者的个人利益而尤其为读者所关注,其重要性也日益突出。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图书流通管理的工作后,我发现,面对图书馆关于丢失图书赔偿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常有读者提出类似这样的问题,如为什么要赔偿一模一样的图书?书的内容都差不多,为什么不能赔偿其它出版社出版的?等等。面对这样的问题,我认为不应该仅仅以“规定如此”这样笼统的理由来回馈读者,而是应针对读者的不同提问,深入研究以给予解答。因此,我对图书馆中关于图书赔偿的规定以及具体操作进行了思考。我发现图书赔偿这一环节,看似很小,但其中牵涉了很多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分析其意义对法学教育的发展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看图书赔偿。

  首先,我们需要界定读者从图书馆借阅图书这一行为的性质。按照我校图书馆的图书借阅规定,读者从图书馆无偿借阅图书,于规定的时间内阅读使用完毕后,将图书归还,如若超过规定期限归还图书,则有义务缴纳超期罚款。在整个过程中,“读者享有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使用图书馆和自由选择图书的权利、无偿获得图书馆馆藏信息的权利、复制图书资料信息的权利等权利。同时,读者有如下义务:依法使用图书资料的义务、遵守图书馆管理规则的义务、保护图书资料的义务、交纳必要费用的义务。图书馆的权利主要有:依法管理的权利、维护图书资料的权利。图书馆的义务主要有:……保持图书资料的义务等。”[1]读者与图书馆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上,各自负有权利和义务,并且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这就说明借阅图书是一种平等双方互负权利义务的行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性质特征。因此我认为读者从图书馆借阅图书这一行为属于合同行为,应受合同法的规制。但是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中,没有规定有借阅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参照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借阅合同与借款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竞合,但又存在不同。它与借款合同虽然同属借取,但区别在于标的物的性质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阅的对象是阅读物,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获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价值,而借阅合同的借用人所获取的是阅读物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侧重于无形的价值,一个侧重于有形的价值。它与赠与合同虽同属无偿,但区别在于对标的物转移性质的不同,赠与是变更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再返还原主;而借阅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权,而不改变所有权,在规定的借阅期限内,读者应将所借图书返还图书馆。它与租赁合同虽同属借物但区别在于是否有偿使用,租赁是有偿使用,借阅是无偿使用的。综上,比较各类合同的规定后,我认为关于借阅合同与借款合同更为相似接近,可以参照借款合同的规定。

  在借阅合同中,读者与图书馆之间形成借用关系,读者和图书馆都应受合同的约束。读者丢失图书,可以视为一种违约行为,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借用人因保管使用不当损毁、丢失借用物的借用人应承担归还相同数量和相等质量实物的责任;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承担按照或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的责任。”[2]根据合同法关于违约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参照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损毁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综上可见,在将读者丢失图书视为违约的情形下,读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图书馆规定要求读者赔偿与原物(丢失图书)一致的图书是有法可依的。如果读者无法赔偿与所丢图书一致的图书,也可以按照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出发看图书赔偿。

  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日益重视。我国入世后,按照我国参加的《保护文学艺术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国家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更是进行强化保护。众所周知,图书馆的各项工作与知识产权密不可分,“对图书馆而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既是机遇又意味着挑战。知识产权管理有利于提高图书馆管理效益,促进图书馆正常健康发展……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图书馆的重视。”[3]大学图书馆的主要作用,是为广大师生提供学科知识、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等,以保证教学科研的需要。大学图书馆的文献资源中,纸质图书主要来源于两种渠道——购买与赠送。其中,又以购买为主要方式。在图书采买中,出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应保证所购图书为正版图书,拒绝盗版。因此图书馆往往会与出版社或图书公司直接联系,订立图书采购合同,在合同中对所购图书的版权做出具体限定,规定书名、作者、出版社、版次等。这些限定要求不仅仅出于严密图书购买合同,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便于在出现违约情况时追究责任的需要,对在图书验收后的进一步的加工工作也有重要的意义。在进入到图书编目阶段后,编目人员联机下载的Marc编目数据与这些信息也是相一致的。这也就保证了从图书采买至编目完成,图书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得到保护。

  知识产权问题贯彻于图书馆工作的始终,因此,图书理赔工作,也应当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要求。一般情况下,读者对图书的需要只在于图书的内容能够提供的价值,关于图书著作权的这些详细资料往往并不为读者在实际阅读图书时所关注。也正是因为如此,读者在丢失图书后,进行图书赔偿咨询时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什么不可以赔偿内容相似,但是不同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有些读者甚至购买了廉价的盗版图书来进行赔偿。殊不知他们的这些做法都是对知识产权的侵害。

  如果赔偿的图书与所丢图书的版权信息不同,如赔偿内容相似但作者不同或者书名相同但出版社不同的图书等,种种情况都会产生相同的结果,就是赔偿的图书会与图书馆数据库中原书籍的数据信息不一致。这样一来,在工作人员将赔偿图书补充进图书馆图书数据系统时,会产生信息上的冲突。如果放任这种信息数据的不一致,首先会对读者享受图书馆的服务造成不便,即当读者通过图书馆计算机系统输入想要借阅的图书信息时,根据计算机搜索的结果找到的图书很有可能与实际取得的图书是不一致的,而在实际中影响读者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效率。从更深的一个层面来看,这种对信息不一致的放任是对图书知识产权的侵害,如当书名、作者的不一致时,会造成对作者著作权的损害;当出版社信息出现不一致时,会造成对著作权的邻接权的侵害,即出版者权的损害。因此,要求赔偿的图书与原书版权信息一致是有必要的。

  如果赔偿的图书是盗版书,更是直接侵犯知识产权的体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盗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盗版书籍、盗版软件、盗版音像作品以及盗版网络知识产品。盗版图书不仅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对版面等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也构成侵害,同时对出版者的权利也造成侵害。因此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盗版图书进行严厉的查处,禁止盗版出版物的获利、流通。同理,对图书馆的图书进行赔偿应首先要求赔偿的是正版图书,这不仅符合服务更广大读者的需要,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图书馆要求赔偿的图书是正版,以及与所丢图书版权信息一致的图书是必要的、合理的,也是符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

  三、对未来法学教育以及图书馆立法的展望

  作为一所以法学为主导学科的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在做好平日服务学生和教师的工作的同时,我也在不断思考在促进法学教育方面图书馆的作用,以及图书馆立法的发展前景。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起起伏伏,建国初期,法律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在“文革”时期,国家法律受到了严重迫害,同样地法律教育也日益衰落,这是中国法学发展的低谷时期。改革开放以后,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怀和指导下,法律教育重启了现代化进程,法学专门学科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于全国各大高校中。同时除了大学等专业系统教育形式,国家还开设了多种形式的法学教育,从各个层面上缓解国家法律人才的缺失。贺卫方先生曾指出,“世界上大约没有第二个国家在正规的大学之外尚有像我们这样名目繁多的法律教育种类与层次。”[4]但是此种法学教育模式在不断地发展中也渐渐凸显了问题与不足,种类繁多的法律教育机构,跨度大、起点低的办学层次,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不相适应,逐步成为法治建设的重大障碍。“以一个法制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其‘危险性不是杀了一人两人就算,还要影响到社会一般治安和国家整个法令的威信’”。[5]因此我认为,法学教育之重点并不是在于国家有多少法学专业院校,高等学府中设立了多少法学专业科系,有多少人在学习法律或者从事法律工作,而是在于法律思维之建立,法律权威之确立,尤其是社会公众对秩序之内心认同。法律从其本质特征上来看,是一种规范、一种秩序。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从宏观上来说是依法治国,确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从微观上说,就是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自觉遵守以及尽心维护,自觉遵守是第一层次,属于公民对自身的要求;尽心维护是第二层次,是公民发挥主人翁意识,当出现扰乱法律以及社会秩序的情形出现时,发挥社会规制的作用,维护社会的法制稳定和和谐发展。

  在法学教育的道路上,图书馆理应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世界各国的法制发展程度不同,很多国家的先进的法律值得我国法制发展吸取经验,很多国家的法律上的不足值得我国法制发展进行反思并引以为鉴,我国法制的现代化发展走过了几十个春秋,是在不断吸取外国先进的法制思想和法律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不断发展才取得了今天的成果。图书馆作为一个信息情报部门,应不断吸收新鲜的资讯,获取最新的学术进展,不断进行知识的更新,为教育提供充足的知识储备,提供快捷便利的信息资料。同时还应该从微观上渗透法律思维,比如图书赔偿这类图书馆的工作,可以在答询学生读者疑问时解释其中的法律原理,从法律理念上答疑解惑,将书本上的冰冷知识生动化,久而久之使法律思维方式自然地贯彻到同学们的思维当中。另外图书馆的各项服务以及各项规定,都应有法可循,为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创造条件。

  法律教育的发展需要图书馆的辅助与服务,在图书馆自身立法方面,图书馆也应发挥主导作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颁布单行的规章性图书馆条例以来,深圳、上海、北京先后进行了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费不足、管理体制陈旧、业务队伍缺乏等制约图书馆发展的重要问题,保证了社区图书馆的配置。但就全国而言,尚无一部完整的国家级图书馆法律法规。”[6]在我国,存在各种形式的图书馆,如大学图书馆、公共图书馆、科研院所图书馆等,因此首先应对不同的图书馆进行定位,分析其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注重图书馆法与其它法律的竞合,并进行详细地调研,结合图书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需求,进行归纳总结,进而制定有利于统一管理的图书馆法。制定图书馆法,既是为图书馆的工作确定法定的规范,更是维护公民的宪法中明确规定的自由权、受教育权的体现,因此应得到各方的重视,不仅图书馆自身应积极参与,还应集合社会的力量,还有国家和政府的不遗余力的支持,这样才能在各方面保证图书馆法的制定与实施。

  四、结论

  图书赔偿只是图书馆众多工作中很小的一环,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也许并不为人们所特别关注,但其承载的作用以及包含的法律意义不容小觑。我认为法律教育不应只注重宏观教育,还应从微观方面对学生进行引导,以小见大,在实践中挖掘法律内涵,真正做到对法律活学活用。法律的学习并不是知道国家有多少法律、法律的名称是什么就足够了,而是在于法律思维是否已经深入内心,是否具备了法治思想。正如一所图书馆的价值,不在于其外表是否辉煌,装修是否豪华,而在于其馆藏是否丰富,其知识信息储备是否满足读者的需要。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一过程中,图书馆会是重要的支撑,不断地发挥其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注释】
本文为2011年北京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年会提交论文。
[1]贾增岁、王彦:《图书馆立法问题研究》,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25卷第1期,第115页。
[2]王卫松、赵运寿:《关于借用合同问题的探讨》, 2004年,中国法院网。
[3] 符玉霜:《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建议》,载于《国家图书馆学刊》,2009年第2期,第28页。
[4] 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页。
[5] 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
[6] 蒋正扬:《关于我国图书馆立法问题的思考》,载于《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年第17卷,第32期。
【参考文献】
{1}. 符启林:《中国法学教育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2}. 马海群、王政:《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几个核心问题》[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7年第4期。
{3}. 蒋永福:《政府与公共图书馆——关于图书馆制度的一种规范分析》[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6年第4期。
{4}. 李国新:《1980年——2004年中国图书馆法治研究述评》[J],《江西图书馆学刊》,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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