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目前,国内外学界对于信息法制的研究成果颇为丰盛,但把法律作为信息来研究的成果很少,散见或隐含在一些过内外法社会学研究的成果之中,主要有如下观点:在国外,有学者认为:任何开放系统的秩序都有赖于同外界环境在物质、能量、信息方面的交换,而自创生的系统与环境之间呈现一种运行闭合与认知开放相统一的状态。法律是一种自创生系统,它自生自发地、通过系统各组成部分——法律行为、法律规范、法律过程、法律教义等法律信息的互动,内在地生产出一种自治秩序。①有的学者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提出:法学也是“理解的”学问,而解释是一种媒介行为,法律说明有多种不同说明的可能,通过法律的理解或解释能够获得一种“意义期待”,立法者和法官的理解可以影响国民的理解,国民的理解是长期学习过程的结果,这个过程包括其法学养成过程,也包含职业活动职业外的经验知识,“法律理由停止之处,法律本身也停止”。②对法律理解的过程其实也就是对法律信息的接受和加工、处理过程。在国内,有学者提出:法学研究越来越重视探讨法律的社会条件及社会对法律的制约和影响,主张用各种先进的方法包括系统论这样流行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信息,系统论方法常借助“系统”、“输出、输入、反馈”、“分系统”等范畴和理论来说明法律的运行和功能,在各个环节进行精密描述和预测,从而试图实现法律的最优选择,提高法律制度的实际有效性。③另有学者认为:在社会转型时期,特定社会界域内的种种事实或现象与自身之外的社会过程的关联性逐渐显露出来,这种自我世界的开放,需要从一种更广阔更现代的视野来研究。社会的工业化、信息化、组织化、文化价值多元化等变化,使得社会研究更有现代意义。④有的学者则从法律接受的角度探讨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律信息的态度。⑤法律接受是法律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有价值的研究领域。
如果说上述作者都还只是间接地论及作为信息的法律的话,《信息化与法》和《信息、信任与法律》则是直接论述这一问题的两本专著。《信息化与法》的作者提出:为了解决社会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需要用法律来调整传播社会关系,建立传播法。公民、企业、公共信息媒介、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是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信息、信任与法律》的作者是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他在书中认为:中国需要重建社会信任,信用一定依赖于信息,信息是个人行为受到监督的基础,信息成本是决定法律制度的有效性的主要因素,法律作为治理结构对信息有很大的依赖,律制度应当随信息成本的变化而变化。
引文:
①[德]贡塔·托依布纳.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M].张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②[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③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④郑杭生.社会行动的意义效应[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⑤胡平仁.法律接受初探[J].行政与法,2001(2);法律社会学[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247~255.
笔者认为,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学研究需要现代化的视角和现代化的方法,现代社会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社会的全面信息化。人的信息行为和信息社会关系也就成为了法律调整的题中应有之义。与此同时,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信息。借用现代信息理论为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注入新的内容,展开新的分析,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崭新的时代内涵。可以说这是研究法律的一个新视角新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发现一些传统的法学研究难以发现的问题,加深对有关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理解。
一、法律的信息特征
1.1法律也是一种信息
信息是一切消息、讯号、知识的总称,它与物质、能量并列构成了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世界,并且是事物之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中介。在现代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的最基本公式可以表述为“人—信息—物”。②20世纪中后期以来,以电子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先导的信息革命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其影响已从技术领域扩展到经济领域乃至渗透到人类社会的各个层面。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对物质资源的占有、开发和利用,取决于对知识信息资源的掌握和分析,知识技术的发展建立在对信息充分占有和有效交流的基础上。因此,信息产业应运而生并从其他产业中分离出来,即对信息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形成产业条链,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信息时代人与信息的关系也随之成为具有崭新意义的社会关系,人的行为方式也具有信息化的特征,人们的价值观念、生活、工作以及相互交往的方式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大变革。这个多元化的信息时代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法律规则来进行规范、调整和平衡,信息与法律形成了现代社会生活中两大夺目的亮点。于是,人的信息行为和信息社会关系也就成为了法律调整的题中应有之义。③借用现代信息理论为我国法律制度注入新的内容和进行新的
引文:
①杜敬明,唐建国.信息化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②芮廷先.信息科学概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3.
③李晓辉,晁育虎,陆列奇.信息的法律意义[J].大庆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9.
分析,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崭新的时代内涵。在信息时代,不仅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等方面的信息,对法律建设的各方面和各环节的影响已经日益广泛而深刻,而且法律本身也日益借助信息的形式来形成和发挥作用。从信息的角度来说,法律的形成、传播、反馈等,也是借助各种信息媒介,通过各种信息形式和信息博弈进行与实现的。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律视为一种特殊的信息,即法律信息是一种由国家在获取了一定的信息的基础上,对已有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的深层次的特殊信息,①这种信息是认识论信息而不是本体论信息。各类法律信息有机结合所构成的法律信息系统,是整个社会信息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国家和公民、社会组织分别充当着法律信息的发送者和接收者的角色,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则起到信道的作用。②
1.2法律的信息特征及意义
法律信息作为社会信息中的重要成份,具有明显而典型的信息性质与特点。
(1)流动性。信息是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中介,信息始终处在一定的动态之中,而且特定的信息流动总是遵循一定规律有序地进行着,信息从传播到接受的整个流动过程,被称为信息流程。③法律自产生之日起就存在于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之间,在规范、调整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中不间断地传递着有关法的讯息,特定主体接受后即可做出判断,以法的尺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方式,并能以此预测到相应的行为后果从而做出选择。如果法律不为人所知所用,只保持着一种静止的状态,那么,即使是再完美无缺的法律,也不会有它存在的价值。
(2)共享性。信息是与物质、能量并列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但它不同于一般物质资源,非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普通信息不能成为排他性的专有权客体,而是可以同时为众多主体获得和共享,信息的提供者也不会因此失去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和信息量。作为信息的法律尤其如此。任何法律行为所传达的信息从来都不是仅仅针对某一个体的,普适性是所有法律的共性,即使是一份具体特定的司法文书,在对当事人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的同时,也能够让其他的人从中有所感悟、有所收益。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获悉法律信息的含义,也有权利用自己力所能及的方式和途径向有关部门反馈意见。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立法法》就规定各级各类法律法规都必须予以公告和公布,特别是第90条创
引文:
①张宇文,周庆山.信息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32.
②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799.
③张国良.传播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201.
造性地规定了我国公民和组织有对规范性立法文件提请审查的建议权,这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又前进了一大步。
(3)不确定性。信息论奠基人申农把信息定义为:用来消除事物随机不定性的东西。人们常用的认知方式就是遵循通过获得与掌握的信息来排除不确定因素影响的排他法则而实现的,掌握的信息量越多,对事物的认识就越清晰。但任何信息都因受者所处地位、所具备的接受条件等因素不同而导致不同的理解,产生不同的效果。确切地说,同一信息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对不同的人作用不同。法律信息也是如此,法律信息的发送者和接受者之间总是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虽然每部法律法规是以完整、标准的形式出台,内容和条文都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实施过程中产生歧义也在所难免。所以,上下级法院对同一桩案件做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已非罕见,而控辩双方律师针对同一证据或事实能做绝然不同的解释发挥,更是利用了信息的不确定性这一显著特点。
(4)扩充性。信息在其流程中一方面因时间而衰减,另一方面又因传播中介的参与作用而不断加入新的内容,逐渐呈扩充之势。信息可以从最初始的内涵中再生出信息或者在原始信息基础上加工、整合成新的信息。法律信息如果以法律规范的颁布为信息源的话,到达受者(特别是处于信息流程中较后位置的受者)那里绝对不会仍是抽象的原则和简洁的规定了,而是添加了许多他们自己的主观内容。当然,这些主观内容是以他们所处的客观条件为基础的。
(5)依附性。信息作为一种软资源需要依附于一定的“硬件”之上,如语言、文字、符号、图像、行为等,才能实现信息的传递。信息所依附的物质或能量载体是可以选择的,信息就在不同载体或不同运动形式之间的转换中完成信息的运动。一定事实的发生总是伴随着或表现为物质的、能量的变化和信息的发生,任何信息总是客观地反映着某一事实,并产生于事实之后,信息对物质和能量的依赖也可以看成信息具有伴生性的特点。法律信息同样不能独立地存在和传播,而是寄载于法律文本、法制宣传与教育、执法司法活动和一般法律行为等载体上,通过这些法律事实和活动向人们传达什么是法律、某种法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某种行为合法与否、将会导致什么后果等信息。法律的上述信息特性,对于我们深入认识、理解和运用法律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比如,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学理论一直认为,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是明确、具体的。但这只是从立法者和法律文本的单一角度观察的结果。而从法律运行特别是法律接受的角度看,法律信息的不确定性就极为明显。同样的,法律信息的扩充性也有助于我们重新思考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等传统法学理论命题和法律实践问题。更为重要的是,透过这些现象,法律信息论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观察法律的视角。
1.3法律信息的独特性
毫无疑问,作为信息的法律除了具有一般社会信息的共同特性外,也有着自己的独特之处。
(1)国家意志性。和其他信息相比,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国家开展的普法教育活动所传播的法律信息体现了国家意志,它的内容在于明确人作为相关主体的权利、权力与义务;为人们勾勒出一定的行为模式并产生预期价值,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安定与发展,与全体公民的利益休戚相关。所以,法律信息不论是内容还是所发挥的作用都具有国家意志性。即使是当事人双方依法确立的关系和法律行为,也是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体现。
(2)强制性。法律信息的传播最终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这是法律信息不同于其它信息最显著的地方。其它信息哪怕是现代社会中最抢眼的商业秘密、娱乐资讯、技术核心等等,相关主体也可以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规则,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对信息是否公开、以何种方式传播、加工和接受、相关费用多少等内容,做出判断和选择,而法律信息的传播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国家规定为义务强制进行的,
(3)无偿性和有偿性并存。在知识经济时代里,信息不仅可以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甚至信息本身就可以用特殊的计量方法来标明其货币价值量,信息的获得、加工、传播、处理等活动及其方法,都是要支付成本的,当然也会有利润的回报。如美国的邓白氏信用服务、消费者资信服务等机构,都是享有盛誉的赢利性的专门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①法律信息因传播主体和渠道不同而有无偿性和有偿性并存的特点。法律信息传播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国家机关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活动所传播的法律信息不仅本身不能用货币单位标出价值,而且信的发送、传播、接受、反馈等活动都是无偿进行的,甚至是由国家规定为义务强制进行的。除此之外,还有部分法律信息是通过法律咨询、法律专业教育和研究等方式获取接受的,这一部分的法律信息的获取接受一般必须付出相应的对价,因而具有有偿性。
以上特征在说明法律具有信息性质之外,还昭示着在信息时代同时也是法治时代的今天,法律已全面信息化了。本文无意论证狭义的作为信息的法律规范,尽管这方面我们已初具规模,并将趋于完善。例如:我们关于互联网上著作权的规定;关于消费者接受消费或服务时具有知悉权的规定;专利权人在被强制许可专利实施时必须公开其专利
引文:
①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M].北京:三联书店,2003:259.
技术的规定,等等。本文的目的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引入信息学的研究方法,依据信息学的原理对法律活动这一现代社会中无比重要的社会实践进行分析,从新的视角来剖析法律活动中的诸多复杂现象,相信会有许多意想不到的收获。
二、法律信息的系统结构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信息从制作、发布到传播与接受,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法律信息系统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系统,从广义的角度讲,其发送者与接受者之间可以互为主体换位和双向交流。由于法律信息的形成与传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中介媒体、中间环节和时间、空间等因素可能会导致法律信息的流失或失真。形成和传播怎样的法律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受其主体控制的。不同的社会经济活动主体,他们对法律信息传播、运用与反馈的动机、方式和效果也就各不相同。就象苏力先生说的那样:“人们看的似乎是一个东西,但看到的又不是同一个东西。”①
2.1法律信息系统的层次
法律信息系统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有直接约束力的信息系统,二是无直接约束力的信息系统。
有直接约束力的信息系统又主要包括两种:第一种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认可而后颁布法律法规的方式传递出来的信息,这种法律信息面向不特定的所有公众;第二种是国家机关通过执法、司法活动所传递出来的信息,这种信息首先针对特定的利害关系人传播,对其他人也具有启发和警示的意义。有直接约束力的法律信息的传播组织者是国家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来传播,在法律信息系统中占据核心地位。从表面上看,立法活动的结果是形成静态的法律法规,向人们直接表明法对某种行为是肯定抑或否定;更深刻的背后却揭示了这种肯定或否定的原因,即立法活动本身也是一种信息。执法与司法活动亦如此。除了特定的相对人接受裁决所传达的信息的作用,其他人也从中领悟到了对自己有益的启迪。英国思想家培根曾说过:犯罪只不过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决则有如污染了水源。同样是违法行为,执法者从中所传达的信息比其他人更具误导性。我们不难想像,在“法盲院长”姚晓红宣布“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有效期间”,当地老百姓接受了多少错误的法律信息,又因此丧失多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和信任。②虽然错误的信息可以修正,但毕竟为此多付出
引文:
①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74.
②严峻,黄金波.从完善我国司法管理体制谈司法能力的提高.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nt.org.2005-08-10/
2008-9-7.
了不必要的额外代价。在法律信息流程中,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是责任重大的传播主体,又起到了信道的作用。人们通过一次亲身参与司法活动所获得的法律信息,比任何法律宣传教育所传受的法律信息都要印象深刻得多,而执法司法人员通过其职务行为向人们发送传播法律信息的正确率又与他们自己接受的法律信息正确率直接相关。特别是在物质文明发展欲求与大自然供给能力之间矛盾已高度激化的今天,为了人类能够可持续发展,各个利益群体在实力竞赛的同时,比以往更强列地渴望社会分配的公平和正义。因此,人们对法律能够平衡利益之争、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也就寄予了极高的期望,或者说,人们希望法律实践比其他社会活动更多、更好地传达公平正义的信息。这样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人们对执法犯法等严重渎职现象总感到无比痛心和失望了。
无直接约束力的信息系统也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由律师和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士所传递出来的体现法律专业色彩的信息;第二种是普通公民凭着自己对法的认识和理解在生产生活中表达出来的信息,如公民之间的借款立下的字据,买卖交的定金等等。1948年联合国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①在法治时代,几乎所有社会问题都是或者都可以转化为法律问题,法律无时无处不在(不等于法律万能)。这使得我们接受的一切信息多多少少都能与法律有牵连,公民的法律意识就是通过各种信息的作用形成和强化的。法律信息广泛、真实、及时地传播,是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反之,较高水平的公民法律意识又能保障法律信息正确地传播与接受。如何消除中间的传播隔阂,快速、有效地传达正确的法律信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
法律信息系统的两个层次互相传送、接受和影响,其中的传播主体也是接受主体,也就是说在这个系统中信息的运动是可逆的。以立法活动中的信息流程为例:立法者通过颁布法律法规来引导守法者的行为,守法者接受后可以用各种方式反映法律诉求,甚至用非法的方式也能反映出法律进一步完善的方向。信息能够改变人们的认识,当因为信息的流动改变一个集团内所有个体的认识后,社会共识随之改变,最终法律也会修改。当社会共识被人们普遍接受后,固定下来并受到国家暴力保护,最终形成法律。当法律固定下来后,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界定社会的权利,并维持不变。只有当信息流动再次改变社会共识,才会引起法律的修订。②
引文:
①张琼.论宪法学视野下的知情权[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9):701
②魏明海,黎文靖.信息权利的性质与特征[J].管理学报,2006(9):545.
2.2法律信息的传播方式和中介
法律信息的传播方式很多,单向传播的有法律文件、法律新闻、法律著作、法律听证、普法宣传等;双向互动包括人们的日常法律行为、法律调解、法庭辩论、法学研讨、法律咨询等。传播的介质主要有文字、图像、口头及其组合,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电讯等媒体融声音、图像和文字于一体,增强了法律信息传播的吸引力和穿透力,容易获得满意的传播效果。法律信息传播主体中的大众传播媒体值得高度重视,如电视、电台、网络、报刊、杂志等,它们已成为人们获取各类信息的主要渠道,与现实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大众传播媒体在塑造民族的心灵和行为方面发挥着决定性作用。”①飞速发展的现代信息技术为它们扫清了加工、传播信息的技术障碍,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则提供了传播法律信息的市场机制和操作规则,有关法的栏目或节目因极高的收视率成为这些大众传播媒体竞相推出的拿手好戏,已经出现了专门的政法频道,它们在获取了可观的商业利润回报的同时,也拓宽了法律信息传播的渠道,加速其流程并使法律信息更快捷、更直观地为人们所接受。随着科技发展与应用水平、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法律本身系统化程度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大众传播媒体及其传导机制将会日益多样化、广泛化和灵敏化,法律信息的传播也将随之出现新的变化。信息与法律已是现代文明社会中重要的生活内容和生活方式。为了减少、消除对未知事物的不确定,人们总是力求尽可能多地掌握各种信息,从而增强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抓住适合自己的机遇。快速而准确地获取、处理信息的能力已成为现代人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技能,甚至是特定职业的必备素质。在法律专业教育中,驾驭法律信息资源的能力即信息获取能力和信息分析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培养内容,主要是学习从扑朔迷离的线索中筛选有价值的证据,从卷帙浩繁的法律条文中查找有针对性的法律依据。缺乏驾驭法律信息资源能力的人想胜任法官或律师工作,那无疑是天方夜谈。
三、法律信息的不完全性与法制建设
3.1法律信息不完全性的表现
所谓法律信息的不完全性,主要是源于信息的不确定性。信息在其流程中一方面因时间而衰减,另一方面又因传播中介的参与加入了新的内容而改变。信息可以从最初始的内涵中再生出信息或者在原始信息基础上加工、整合成新的信息。法律制定者即使在主观上追求法律的完善化,客观上也总是因某些必需的信息掌握不充分而使得法律制度
引文:
①[美]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M].展江,王征,王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19.
存在各种漏洞和缺陷。因此,就法律制度的制定者来说,在主观上是追求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公正的,而事实上做到这一点几乎是不可能的,几乎每部法律法规自出台之日起就受到各方面的批判性关注。
法律信息不完全性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法律信息的不对称性,即法律主体所需要的信息与其所掌握的信息在结构上的不一致性。这种不对称性可从时间、内容与空间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时间上的不对称性主要是指,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或某一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废除,未能让所有相关主体了解和把握。内容上的不对称性主要是指,相关主体对于同一的和不同的法律制度或某种法律行为的真实意图及意义的理解各不相同。尽管法律制度的内容不仅要尽可能具体、明确和准确,而且不同法律制度之间要尽可能不存在冲突或矛盾,但实际上做到这一点是极其困难的。这在律师的辩词中表现得最为明显。高明的律师总能找到可以做不同理解的理由。空间上的不对称性主要是指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的人,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的意义的理解与掌握各不相同。
由于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的需要是各有侧重的,因而对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行为的理解与掌握也就有所选择,从而形成了空间上的不对称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认为我们自己和他人都有着为种种行为的权利并根据这些权利行事,然而这完全不是因为法典或者诸如此类的规定对此作了陈述,而只是因为我们本来就确信应该这样。”①在法律信息传播流程中,信息发送者和接受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有的是限于自身主客观条件而做错误的理解,有的还可能是人为的曲解。由于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因而必须具有稳定性。而法律的稳定性高低,往往取决于法律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信息的对称性与完全性状况。因此,从信息的对称性与完全性的角度对法制建设的问题进行分析,有利于提高法制建设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一般来说,制定法律制度需要这样几个方面的信息:一是国家的发展战略与发展需要,二是法律的作用对象,三是法律的社会基础,四是法律的历史文化传统,五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六是法律的外部环境。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普遍感受到,这些方面的信息无论怎样重要,也难以完全为接受方全面掌握。
3.2法律信息不完全性的原因
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形成法律信息不完全性及不对称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地说,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法律主体的认识原因,由于人的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及其一定的主观性,在信息的获得、识别、处理和运用等方面的能力相对于理想目标来说
引文: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43.
始终是力所难及的。二是事物的丰富性与变化性,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所牵涉到的各个方面的内容丰富且具有多变性,丰富性使人们对它们的认识难以全面,多变性使人们对它们的认识难以准确及时。三是获得信息的成本性,即使法律信息的存在是客观的,也不可能自由获得,而是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各方面,都必须有相应的付出,从而形成信息获得成本。出于追求效率的本能,人们往往把衡量信息成本放在获取信息的首位。四是社会阶层或利益集团的博弈,不同社会阶层或集团在博弈过程中,往往过分强调自己的利益和突出自己的重要,都企图通过影响法律而获得相应的优势。五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不仅受别的法律制度和行为的影响,而且受到其他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在开放竞争的社会里尤其如此,而别国的法律制度与其他因素的变动往往是不可控的和难以预料的。
3.3信息不完全性对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制约
由于信息不完全性的普遍存在,使得法制建设受到相应的影响和制约。一是造成法律制度的不稳定性。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通过不断接受更多的信息,逐渐认识到法律制度存在的种种不足与缺陷,从而要求法律制度通过自身的改革与完善而适应新的环境。二是影响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的公正性与可行性。根据不完全信息制定的法律制度在客观世界里必须面临完全信息的考验,从而导致法律制度的公正性与可行性受到影响。三是影响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信息不完全导致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其权威性受到相应的影响,这是显而易见的。四是提高了法制建设的成本。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信息化程度在不断提高,信息量激剧增加,因而法律制度必须长期面临信息的不完全性考验,努力克服信息不完全性制约,必然成为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从而使得法制建设的信息成本形成递增态势。
由上可知,法制建设中的不完全性是具有普遍性且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因而消除信息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对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的影响是不切实际的,一要认识到法制建设中存在信息不完全性的约束,再完备的法律制度也需要根据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条件进行改革和完善。二是重视法律本身的信息化现象的研究,对法律的信息化表现形式与特点进行深入分析。三是重视信息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这是适应信息社会的客观要求。四是扩大和丰富法治建设所需要的信息传播与交流的渠道与途径,加强信息设施建设。五是充分重视和利用现代化的条件下手段,提高法律信息的完全性与对称性。
四、基于法律信息的法律预期
法律信息对人的最大作用就是可以形成相应的法律预期,从而规范、引导人的行为。所谓预期,主要是指特定主体基于对环境、知识、信息、理想和心理特点而形成的对未来的估计与期望。一个健全的人自然具有形成并持有一定预期的需求和能力。所谓法律预期,主要是指所有与法律相关的自然人和法人根据接受的信息,从自身环境、地位、知识、能力等出发而形成的对未来法律制度健全状况、作用形式与相关行为结果的估计与期望。
4.1法律预期的作用
法律本身及法律活动针对特定对象有具体的权利、权力、义务内容,但对大多数不特定的人而言,更多地意味着在传播和接受一定明示或暗示的信息。这些信息极其丰富和重要,它对人当下的行为有价值评判标准的作用,对今后的行为及其后果又有着引导和预示意义。比如从立法信息来看,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意味着我国公民将拥有更多的政务知情权,对我国各级政府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行政体制、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从普通公民之间的经济合同交往来看,一旦发现一方当事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掌握了对方素有不良信用记录,就意味着应该及时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以防止预期违约变为现实。从司法活动来看,例如周正龙的假老虎一案的审理裁决就被称之“冰山一角”,人们更关注周正龙获刑背后的寓意以及所揭示的更深层次的问题。①
4.2法律预期形成的原因
形成法律预期的主要原因:一是法律信息本身的重要性与权威性。一般而言,法律是以社会群体博弈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经济活动规范与准则,因而,它是大家认可和接受的规范与准则,按照这些准则确定、调整和评价自身的行为方式与结果,明确相互之间的权责关系,就是法律的基本作用。显而易见,法律所影响的方面是广泛的,影响的时间是未来的和持久的,影响的程度是最高的,影响的力度是最大的,影响的结果是最权威的。导致人们对法律信息产生依赖和预期。二是法律制度的变革性与社会生活的相关性。法律制度本身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进行相应的变革,新时期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与改革面临着新的任务,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对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也产生了新的预期。
引文:
①秦平.周正龙被捕仅是案件冰山一角[N].法制日报,2008-6-30(1).
既然预期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和心理活动过程(但不是心理活动的全部内容),而人的行动要受思想意识的支配,趋利避害是正常人应有的理性,因此,预期对人们的影响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的选择。由于未来对自己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同时目前的行为对未来也具有影响作用,怎样的行为是最为明智、最具有远见的,必须根据对未来的判断来决定。面对法律的现状与变化,有的人认为法治社会正在逐步形成,相信法律的公正与权威,那么,这种预期是积极的。在积极预期的作用下,人们会选择遵守法律和依靠法律而行事。二是对精神面貌的影响。预期作为一种心理活动或心理活动的部分内容,直接影响人的精神面貌。预期积极者,就更能够表现出乐观心态与进取精神。如果其法律预期是积极的和乐观的,对建设法治国家就充满信心;反之就会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怀疑法治国家的建设的可能性与可行性,甚至为个人的利益另辟蹊径。
4.3法律预期作用的层次
法律的性质与作用决定了预期的形成与影响具有层次性。
一是法律决策者的预期。一般而言,法律主要体现优势集团的意志,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立法预期是对利益的集中反映,法律决策者的预期对法律的形成、实施与变革等方面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当然这种表现并不是随意的,任何决策都只能是一种择优,某一阶级能够占据统治地位只说明它在社会各种力量中居于优势,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范围与程度要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是随心所欲地利用法律加以表现。法律总是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与要求,优势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是法律更倾向于哪一边,在以谁的利益为主要关系中形成均衡。
二是法律设计者的预期。体现优势群体或统治阶级利益与意志的法律,一般是由专门的部门或机构不定期制定的。这一层次的预期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宗旨设计,如何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决策者的意图,维护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和其他方面的利益;二是法律内容与结构设计,法律制度怎样才是规范的、完整的和健全的。这两个方面决定了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兼顾统治者的利益和法律制度本身的性质与特点。法律制度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制度是面向未来制定的,因此,法律设计者的预期对法律制度的形成也具有重要影响。
三是法律执行者的预期。法律制度需要有相应的部门、组织与人员来实施,让法律在具体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具体实在的作用。由于各自的地位、职能、层次、知识、信息、目标、方法、以及职业道德观和价值观等方面的不同,法律执行者对法律的理解和预期,与法律决策者和设计者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特别是,法律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这一层次来体现和完成,这种差异将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这一层次的预期主要是通过法律实施过程中主观上追求怎样的结果而客观上会出现怎样的结果来体现。一般会有两种情况出现:一是执行者预期怎样执行法律制度最能体现法律制度的宗旨;二是预期怎样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自己最有利。两种预期孰轻孰重意义大不相同。
四是法律接受者的预期。普通社会组织和公民相对以上各方居于弱势,他们对法律有着真诚的期待,期望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使各方面的权力(权利)与责任都得到明确、合理、具体的规定,从而形成良好的秩序与风气,期望遇到任何经济社会问题时都能够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说明和解决。更期望法律执行组织与工作人员公正廉洁,使法律制度的公正性、权威性与有效性等不因为执行的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而受到影响。①任何预期都是一种主观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和对发展趋势的判断,因而形成了积极预期和消极预期或悲观预期。对于我国来说,由于传统文化和传统体制中较为缺乏法制内容,对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的预期往往容易形成两种极端现象:要么对法治社会的期望过高过快,要么对法治国家的实现不抱希望,不相信法治社会真正能够实现。特别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畏讼、厌讼观念影响深远,加之目前司法腐败现象的客观存在,我国公民的法律预期的积极性不高。相反地,不少人更愿依靠组织内部调节、甚至非正常手段来解决问题。因此,发挥法律预期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人们对法律的预期乐观化和稳定化,是一项重要工作。为此,需要在加强法治教育、健全法律制度、提高法律的现代性与世界性、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用法律对权力部门和执法者进行约束和规范等方面做扎实的工作。大力推行全面素质教育,提高公众信息选择能力,充分考虑传播对象的需求层次,按照不同的受众层级,选择那些与公众有切身利害关系的问题来设计相适应的传播策略、传播路径和传播方式,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吸引公众参与法律信息沟通。②
五、提高法律信息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引文:
①关于法律接受,可参见胡平仁.法律接受初探[J].行政与法,2001(2);法律社会学[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247~255.
②祝小宁,白秀银.政府公信力的信息互动选择机理探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8(8):119.
5.1加强法律信息传播的控制能力
“在一个以信息为基础的世界,信息必然被视为人类平衡发展的一项基本资源,每个人都能够取得,公平获得信息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因素。”①法律必须被广大公民和社会团体组织认识、知晓、尊重与接受,才能形成应有的权威和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信息内容的重要性决定了控制法律传播的必要性,首先必须做好的工作就是如何让法律制度的内容最为广泛、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社会范围内传播。因此,信息传播方式、传播工具、传播渠道的选择也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现法律信息传播的控制能够提高传播的有效性。法律传播媒体一方面向社会大量传递法律信息,另一方面也对接受者施加积极的法律影响,法律信息可以起到引导法律行为的作用。与农耕社会和传统工业社会相比,信息时代在这些方面所具有的优势是不言而喻的。今天的信息传播方式、工具、渠道等,已经变得日益先进、丰富和便捷,甚至越来越具有表现力和吸引力,信息传播的成本也随之降低,还能获得更直观、更好的效果。公众总希望以最小的成本、最少的时间去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在信息活动中尽量避繁就简,选择那些方便、易用、可行的信息,法律信息的广为传播将起到弘扬正义、激励维权、揭露批判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必然促进良好的社会法治秩序的形成。法律信息传播控制应当贯穿法律信息形成、发布、加工、传送、接受、反馈的全过程,除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和信息审查制度等,管理、监督传播机构和传播内容,防止有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传播,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带来的便利条件,直接利用信息技术控制,例如在网络信息传递过程中设置技术代码壁垒,推行网络实名制等。②积极主动适应信息时代的特点与要求,可以大大降低法律制度的应用“成本”,使广大公民和社会团体组织能够及时、完全、准确、充分地了解、学习和运用法律,发挥法律的保障与制约的权威性作用,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具有现代特征与意义。
5.2充分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进行法制改革
与农耕时代和工业时代相比,信息时代具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信息量的急剧增加;二是信息形成与传播的工具、方式和渠道迅速增加;三是信息的影响迅速扩大,各行各业都提高了对信息的依赖性,进而表现出越来越多的信息色彩;四是信息本身具有了日益明显的相应独立性,以至于成为了一个发展迅速新兴产业,如信息产业、网络经济等;五是信息对传统社会经济文化活动的方方面面进行着深刻的影响和改造,从而成为维系、调节和优化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重要机制与手段,信息时代或网络时代甚至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代称。总之,信息是这个时代最具普遍性和影响力的因素。对于作为现代社会重要内容与主要调整机制的法律来说,信息对它同样具有重大影响。
引文:
①郑万青.数字化条件下的版权与信息自由权[J].北京:中国出版,2007(9):49.
②[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M].李旭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227.
站在一个新时代的边沿,一些既有的制度、观念、方法和关系等必然会表现出不适应性和不合理性,对于法律制度来说,这方面的特点可能更加突出。因此,在信息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项新的任务必将应运而生:即最充分地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进行法制改革。这种改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信息时代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巨大变化,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科学的把握,这是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能够适应信息时代要求而进行改革的认识前提,这样有利于提高对改革的紧迫性的认识。二是对于信息技术发展和信息本身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的影响与要求,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科学的把握,这样有利于及时观察到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的不适应性,从而提高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进行改革或调整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三是要把最充分地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进行法制改革的新任务,体现到具体的法律制度改革之中。对于一个还没有完成工业化进程的国家来说,要适应比工业文明更发达的信息时代,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很多方面,都将感受到前所未有的艰难。如果法律制度能够在艰难的改革中率先迈出一步或几步,必然会给人们法律行为方式的变革和其他方面的改革产生巨大的促进力量。
5.3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社会的健康运行与协调发展
法律制度是保障社会正当权益的主要机制,同时也要顺应时代潮流,保护新生事物的成长与发展。尽管我们说信息时代已经来临,但信息时代的到来必然会因为对现有的制度、秩序、观念、利益、权力等形成挑战而面临一些障碍和困难。因此,运用法律武器的特殊优势和权威力量,为社会向信息时代的转型提供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确保和促进信息社会的健康运行与协调发展,也就成为了法律富有时代意义的特殊使命。我们应该看到,现有法律制度对信息时代的适应也一样会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信息时代的到来,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形成这样或那样的冲击和挑战,甚至可以说,法律制度本身的稳定性特点,会使它在这场具有深刻意义的变革中面临最为明显的两难抉择。一方面,法律制度调节和规范的对象、关系、内容、目标等,都会在信息时代发生重大变化,信息网络关系中的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制度本身的适应性下降了。另一方面,信息社会快速性、广泛性和深刻性的变化和发展,客观上又需要法律制度为其提供新的保障、规范和约束机制与标准。在这样的矛盾面前,我们只有努力掌握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现行法律制度大力进行改革和创新,增加法制的时代内涵,重视法律的信息特性与信息规律,增强法律信息的社会调整作用的针对性,推动信息社会的各方面向规范化、有序化、科学化和健康化的目标进化,从而能够最充分地利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社会整体的健康运行与协调发展。
结语
法律不是仅为立法者制定的,也不是仅为执法、司法部门制定的,法律归根结底要与社会现实紧密结合,落实到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方方面面,才能真正实现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问题的关键都在于人,人的行为深受其思想的支配,而人就是通过不断接受各种信息并内化为一定的认识、深化为某种理念来引导行为的选择的。立法、执法、司法都只是实现法治的手段,法律活动的各方面和各环节中产生的问题,都可以从信息的角度找到原因或从信息角度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许多国家十分重视法律信息化建设,早已建立起庞大有序的法律信息数据库和快速先进的法律检索工具,注重以各种信息传播方式传播正确的法律信息。我国目前也开始加快了法律信息化的步伐,同时,运用信息理论的基本原理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已有成果,来研究分析法律的制定、实施、宣传、监督等活动与过程,从而掌握全面、真实的信息,对法律实践活动做出具有预测性、应变性、创新性的判断和指导,将大大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科学性和现代性。在某种意义上,社会的法治化和科学化、现代化是不可分割的。因此,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深入认识作为信息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符合信息时代要求的改革与创新,对人们的各种法律行为进行信息化的理解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