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事先发给学生判例及其他资料,在学生了解案情,有相当准备之后,在学生积极参与的基础上,师生之间尽可能用问答方式上课,对法院判例进行法学理论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注重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及语言表达技能在内的一种法律教学方法。1870年由美国兰杜尔教授首倡,被誉为是掌握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技术的最佳教学方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和英国,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培养实用型的、具有独立操作技能的法律职业者,其普通高等法律专业是一种职业教育,把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放在首位,教师所传授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的运用与推理技巧和法律实务的程序性技巧,真实的判例在法律教学中占重要地位。在英国。甚至由一名四大律师学院主管委员和两名出庭律师为一方,以法律学校学生为另一方,经常进行案例辩论,以此方法培养的法科毕业生,一出校门便可熟练的开展法律事务(当然这也与他们的法律教学起点有较大关系)。而多年来,我国秉乘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法律专业教育的目的等于是培养法律科学研究者,而非法律职业者,法学教学不在于提供法律实务技术,而注重对法学基本概念和原理的讲解,在教学方法上,以理论讲座和集中讲授法律条文及假设的简单案例为主,普遍不对学生进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相应的,教学资料一般由系统的论著和法典组成,抽象理论居绝大多数,直接涉及实际案例较少,学生的阅读范围也多限于法学理论教材,法科毕业生虽有较高的理论功底,有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但缺乏基本的法律实务技巧,对如何开展法律事务不甚了解,理论不能联系实际,较难适应法律实务的要求。面对问题,政法院校不得不进行法律教学改革,其中,在培养目标上,普通法律高等教育的目标已转向强调法律职业教育,在教学方法上,案例教学法(经改造的中国版,即采用原理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将理论与案例合并编成教材,在案例前加以必要的法律理论,使学生能兼顾理论与事实的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律教师所认同和采用,并得到学生的热烈响应。因此,真实的案例(判例)在法律教学参考资料中,将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据笔者了解,还没有哪个政法院校图书馆建立起相应的教学案例数据库,这与法学教学的全面改革很不相应,与学校图书馆服务教学科研的职责不相应,因此,政法院校图书馆应尽快着手建设相应的案例资源和数据库。
1、案例资料的收集
由于我国在解放后,一直在判例法问题上采取拒绝的态度,司法机关基本不进行判例汇编,目前,虽然对判例法的立场和观点均改变,但尚未在法律上确立判例法的合法地位,因此,司法机关编辑的判例汇编资料还不是很多(美国每年大约系统化的公开发表40000个案例汇编),而且我国的判决书过于简单,缺少说理部分,看判决书,只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人们以往收集与编辑出版的案例资料也多是简单的案情介绍,探讨的多为实体法上一两个问题,甚少从实体到程序的全面案例资料的汇编,案例不能生动的向学生展示纠纷从发生到解决的法律过程,学生不能从案例上学到多少知识,而且作为出版物的案例文献资源还很少,图书馆要建设案例资源和案例数据库,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必须认真加以对待。而对资源匮乏,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以下途径:
1.1.在现有出版物中确定核心文献源。目前,专门在实务上进行案例研究的期刊只有一种,即广东非凡精诚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判例与研究》,其上发布的案例实务研究,新度、广度、深度均有,十分适合教学需要。其次是《律师与法制》、《中国律师》、‘《人民司法》、《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报》、__《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上海法制报》、《深圳法制报》,均有不少新型案例和典型案例登载,应是重点收集对象。再次是司法机关出版的案例汇编,因其是非连续出版物,只能随机采购。此外,还可从互联网上下载部分案例。但是,单靠现成的出版物,是无法满足案例数据库建设所需的。
1.2.从司法机关收集。政法院校应主动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系,尤其是新型案例信息的交流与研讨,图书馆应主动请求司法部门协助提供有特色的案例资料,或在实体方面有较大争议,例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有争议,或在程序方面有待商榷,或在证据方面有大争执,或案情重大复杂等等的案例资料,应全面收集,包括诉讼文书、法庭辩论要点摘录、证据或主要证据等资料。。
1.3.注意从仲裁委员会、反倾销调查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单位收集案例资料。由于法律实务涉及的范围很广,而许多纠纷并不在司法机关解决,为了保证教学案例资料的全面性,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对外经济法律事务更加纷繁复杂,因此应着意从仲裁委员会、反倾销调查委员会收集涉外(主要是国际经济)法律事务的案例资料,为教学科研提供生动、真实、及时的实例,以加强学生在国际法律事务方面的知识、技能。
2、案例资料的装订与分类排架
由于图书馆收集的案例资料,大多是非书籍类资料,这就涉及装订与分类排架问题。对于期刊类,自然按期刊分类规则进行装订与分类排架,对于从实际部门收集的案例资料,则应按部门法分类装订排架。而对于报纸类资料,应进行剪报,以减少收藏空间,并以报纸为单位装订排架。
3、案例数据库的建设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宜先建立计算机案例题名数据库,如可能,也可同步建立典型案例全文数据库,以方便学生自行在网上择案学习、研讨。、
3.1.关于数据库软件与著录规则。
目前我馆径行采用现行丹诚软件中的图书馆期刊管理系统,在著录格式和著录项上,基本与期刊论文相同,有疑问的是出版发行项。对此,笔者的作法是,图书馆从实际部门收集的资料,根据案例来源标为x法院、仲裁委员会等。在责任者项上,虽然判决书是以法院的名义下的,但判决书上的签名却是审判人员,因此。宜以审判长和审判员的名字著录,如此,读者从责任者项上便可略知该法官的司法水平和风格,对人们研究法官的审判艺术,也可提供参考。
3.2.关于案例文献的题名。
对于图书馆从实际部门收集的案例资料,可以直接以“XXX诉XXX商标使用权纠纷案”等的形式为著录题名,而对于从报刊上收集来的案例资料,许多都不可照搬报刊题目,因为报刊文献题目多是新闻性题目,其主要特点是新奇性、神秘性,以吸引读者的目光,如果数据库也照般新闻文献题目登录,读者即难以从题名目录中得知文献内容。例如,有一网络版权纠纷案,报纸的标题即为“是谁伤害了‘奥斯卡’?”因此,图书馆要作题名加工,包括在原始文献一k的题名的更改,以其所报道的案例的实际的权利冲突为题名,以题名揭示文献信息的真实内容,以方便读者查询。
3.3.关于案例文献的分类。
这里是指建立检索系统的分类。由于有的案例同时涉及几个部门法的理论或原则,可以作好几个部门法的教学参考,故应注意进行互见分类,先根据重要的冲突确定一个主要分类号,再取几个附加分类号作互见,以方便读者查询,提高案例文献的利用率。有的案例,实体方面存在重大争议,则主要分类号入相应实体法学,有的案例,程序方面不如法,主要分类号入相应程序法学,有的案例,证据方面疑点甚大,主要分类号入相关证据学等。例如,震惊全国的重庆綦江彩虹桥跨塌案,首先,该案涉及重大刑事责任,而且在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存在混乱与反复,故主要分类号应确定在刑法学,而其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程序非法问题,引起众多异议,放应再取刑事诉讼法学分类号,而其中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以民法原理进行推论,可作民法学分类,但因其是国有公共设施及管理失误而导致的损害,这属于国家行政管理责任范围,应适用国家赔偿法,故应作行政法学分类,而该案判决赔偿之荒谬,即实行“城乡差别”赔偿,同一事故中的受害人,城镇居民比农村居民的人身损害赔偿高出一倍还多,根本违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完全应当提起宪法诉讼(如果我国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因此,也可作宪法学分类等等,如此,不同部门法学重复引用同一个典型案例,可以培养学生从多学科、多角度全面分析和思考问题的习惯与能力,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避免法律知识人为的割裂和僵化。
总之,在信息网络化环境下,尽早建设法学教学案例数据库,既是法学教育创新的需要,也是图书馆特色服务的一个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