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公开的内涵程序的公开性。
程序的公开性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内容,主要指在审判的过程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切诉讼活动都应置于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程序的公开性,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信息公开。信息的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在庭审前应当将有关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案由等向社会公布,以便于人民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的采访。(二)审判过程的公开。审判过程公开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都应当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而接受媒体的采访。(三)审判结果公开。审判结果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无论是公开审判还是不公开审判,都应当公开宣判,向社会公布审判结果。
二、利用网络技术实现法律程序公证方式
20 世纪80 年代的计算机网络的出现,给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了广泛的影响,人们也把这次影响称为“信息革命。”当这项技术渗透到人民法院时,正促进着审判方式改革,使“正义用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离公众越来越近。利用网络技术实现程序公开的主要方式是网上直播庭审,既通过网络文字和网络视频全方位公开法庭的审判情况,打破司法活动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审判公开向网络延伸,法院的审判工作更透明,缩短了司法与百姓的距离。例如,前不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并首次通过网络图文与视频,与庭审同步直播了庭审实况,广大网民足不出户,就能看到庭审实况。有网友留言说:“网络视频直播庭审让老百姓也能同时关注案件审判,揭开了庭审的神秘面纱,实现了真正的程序正义。”除次之外,利用网络技术使法律程序公开还包括网上公布的各种法律文书,网上公布一些与案件相关的信息等等。
三、利用网络技术促进程序公正应注意的问题
利用计算机网络尽管能更进一步打造程序公正,但是网络视频庭审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在现行技术条件下,网络审判只能处理一些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因此,利用网络技术直播庭审,实现程序正义,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利用网络技术实现程序公开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创新工作方法,实行审判改革,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司法公正,全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们的司法需求。尽管网络庭审能进一步彰显程序正义,但对网络庭审的范围选用上需完全坚持自愿原则,人民法院在庭审前应当用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远程审理的概念、原则、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在刑事案件中,虽然不以自愿为原则,但是为了体现司法文明,尊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表现不愿意采取远程审理方式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强求。对于一些需采取传统方式审理的案件,应当适用传统的审理方式,把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放在第一位,只有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的案件才适用远程审理,远程审理不能代替传统的审制方式。
2.利用计算机网络实现程序公开应尽快得到法律的认可。毋庸置疑,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对传统审判方式的革新、实现程序公正、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和降低司法成本有着重要的意义。值得重视的是,现行远程审判是一把双刃剑,需合理运用。远程审判需要尽快得到法律的认可,否则就会因程序不合法而受到限制,司法的强制性就无法体现。因此,笔者认为,建议最高法院应出有关远程开庭的司法解释,解决目前远程开庭的合法性问题。在开庭场所,身份认证、案件类型等方面作出规定,避免实施的任意性。
3.利用计算机网络实现程序公开要控制其适用范围。网络审判的前提是法律为保障当事人权益而设计的各项程序得到落实,不能因为审判便捷和节约成本而牺牲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例如,审理程序案件,文物案件时,必须审查证据的原件,这一点远程审判就不能做到。此外,人民法院应尽量避免当事人因为隋性心理而选择网上开庭情况的发生。与庄严的法庭相比,在自己的空间会让人轻松很多,所以人民法院应事先对事情进行调查,认为当事人确实有无法抗拒的理由不能到庭的,并且案件属于简单案件的,才可适用远程审判。
4. 利用计算机网络实质程序公开需法官加强法官的个人修养和业务素质。庭审网络直播不带有主观评价,而是客观反映庭审全貌,通过完整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院宣判,向公众展示结果背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既鲜活生动,又具说服力。对于法官而言,庭审上网意味审判庭的大门向社会敞开,将自身置于“监督”之下,这不仅对法官的归纳总结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庭审驾驭能力以及个人形象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法官严格要求自己,提高个人的修养和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