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检索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追索控制某个行为的法律,并发现解释或分析这一法律的相关事项"通过法律检索,律师们可以获得与案件相关的知识,有了这些知识他们便可以去提供精确和深刻的建议,去起草高效率的文书,或者在法庭上为他们的委托人的权利辩护。显然,低效率的检索会耗费时间,不准确的检索则会导致失职行为"确定用于某一特殊情况的法律是一项技能,这项技能需要法律分析的专业化"法律家技能需要专业的法律检索,或者对法律图书馆中的大量的网上资源和书面资源的高效率利用。成功的检索能够为树立一个人在法律分析中的自信提供必需的信息和知识。法律检索包括对各种法律资源的利用,一些是由立法机关等法律制作主体创造的,还有一些是由法院!学者和实践中的律师参与创制的"法律检索需要我们理解在每种情况下需要向哪种资源征求意见。经验丰富的检索者知道哪些法律渊源对哪些目标来说是权威的或有用的,并且知道如何能够最有效率地利用这些渊源。多样性和灵活性对法律检索来说是必需的,因为没有哪一种方法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适用。
一、掌握有效的法律检索技能
(一)掌握有效的法律检索技能的必要性
以往我们的法学教育的重点是传授法律知识,在这样的教育体制下,学生们需要面对的是系统的精深的法学理论体系和庞杂的法律规则。学生们的大部分时间都花费在如何记忆这些理论和规则上。事实上,把默写法律理论和规则作为对学生的检测手段的做法已经被证实是一种很不理想且令人担优的选择,这样的做法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判断能力作用有限。而提高思维的敏捷性和判断能力恰恰是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实务工作的需要。现如今,法律教育是否能为学生进行法律实务打下良好的基础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在法律行业中我们能够倍加感受到这种关注与期待。法学教育的重点应逐渐偏重于与实务相关且能解决问题的技能的培养与训练上来。高校应该开设法律技能课程,并使其成为大学法律课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的课程采用实用的、以经验为基础的教学方式,逐渐增加对实务技能的直接指导。同时,我们应该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把精力投放到这一领域,精心设计属于我们的法律技能教育方面的教材和著作。
法律检索作为一项技能,是律师迅速准确办案,法律研究和工作人员分析判断法律问题所必须具备的。目前,很多法科学生没有进行独立的、有效的法律检索的能力。绝大多数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在即将开始实务工作时其法律检索技能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需要长期的训练才能适应当下的工作,可是绝大多数单位需要的是加人之后就可以高效率地开展相关工作的人员,而没有几家单位甘愿自己充当培训机构。由此我们不仅听到了来自法律实务界的抱怨,也听到了学生们自己的抱怨。这些都有可能正在慢慢酝酿一场危机,待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整个社会对法律学位的轻蔑与不信任。作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掌握高效的图书馆检索技能预示着其在学业上的成功,并且会在今后的进一步学习以及实践工作中受益匪浅。法律检索应当作为每一个法科学生的必修课程。法律检索这门课程专门训练学生如何在浩瀚的法律文献中有效地查找法律条文、相关案例和解释性资料。我们可以像美国一样,安排一批专业人员,致力于法律文献的编排和管理工作,帮助和指导他人从事法律检索。在美国,这些专业人员就是法律图书馆的管理人员。我们也可以安排由既有法律学位,又有图书馆学学位的法律图书馆馆员教授法律检索这门课程。毫无疑问,我们的法律院校的学生们如果受到这样的法律检索的训练,他们的学习和实际工作能力将会有很大的提高。
(二)有效法律检索技能的掌握
作为一名律师,如果想要成功地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就一定要掌握有效的法律检索技能。一个合格的法律执业者应当基本掌握法律的运行规则,理解法律运行和法律体系背后的原则,明确各个法律渊源及其之间的关系、法院先前关于类似案件的判决的价值、司法机关等主体的法律解释等等。同时,对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其他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要有相当的理解,了解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舆论等各个方面对做出相关法庭裁决的影响力,在有些案件中,还要明确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等等"实践中的法律检索是一项复杂的技能。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应当熟悉上述这些法律领域,同时要有能力找到这些领域的规则,以更好地应对当下面对的问题,不断更新自己掌握的知识。还有,律师必须有能力做好检索规划,以便更好地利用时间,高效率地查找相关资源。另外,高屋建领有助于我们实施有效的法律检索,我们应当有全局眼光,也要灵活一些,发挥一些创造力。要知道,我们在实际运用中所要面对的问题绝不会像书本上描述的那么简单明了。
面对一个案子,我们必须全面调查相关的事实要点与法律要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探寻处理问题的最佳方式,这个时候,有许多工作需要我们按部就班地进行。我们应该对律师或当事人的意图有所判断;在对相关事实材料的认知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理清各类事实要点在法律上的联系;掌握相关事实的调查方法;明确是否有必要进一步了解有关事实;在对相关法律要点的认知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将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对应;将关键法律与事实要点联系在一起;识辨资料中所呈现的法律!事实和其他要点;分析客户的指令,以及指令中的法律、事实和其他要点;写作清晰、有用而可信的检索结果。对于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制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专著、论文、期刊、工具书等,我们应当很好地掌握并运用。另外,我们还应该学会运用法院先前对类似案件所做的判决,相关的索引和法律援引集,以及有效的电脑检索工具。参照Davidstot的《法律检索之道》,我们认为,有效的法律检索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检索的计划阶段,检索的实施阶段,还有检索结果的撰写阶段。事先做好检索计划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这样就可以避免在浩繁的法律图书馆里浪费大量宝贵的时间。有了检索计划的指导,我们便能够自信而有效地查找到所需资源。在检索的计划阶段,我们需要收集有关事实,明确相关法律知识,充分认识存在的问题,对相关的法律与事实进行分析,深人收集有价值的事实要点,明确检索的方式,并生成关键的检索词汇。在检索的实施阶段,我们应当对问题的解决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识辨相关的材料,查找有用的资源,对已经掌握的资料进行有效的利用,分析检索的结果并将其加以应用,还要对深层的问题有很好的认知。在检索结果的撰写阶段,我们应当对客户或领导的首要需求有明确的认识,要选择合适的陈述格式,运用恰当的语言方式和简约明晰的语言[2]
二、检索的计划和实施
(一)检索的计划阶段
《法律检索之道》一书指出,检索计划应采取如下步骤:事实收集;事实分析,并找到相关法律原则;找出事实要点和法律要点;制定检索计划。事实收集主要是弄清楚谁在何时何地因为何原由发生了什么,且如何发生。当然,我们需要分别站在原告和被告的不同视角来回答这些问题。这样一些问题可以被看做是我们在初次与委托人会谈时的“提示者”,帮助我们向他提出基本问题。从委托人那里收集了主要事实后,我们会对问题的本质有了大致的了解,并且有希望确认相关法律的适用。这时,便可以在与委托人的交谈中扩展事实材料,挖掘深层事实"随着材料来源的获取,我们还能发掘出遗漏的细节"收集完事实以后,我们就能分析它们的意义了。对已经收集好的事实进行去伪存真后,便可以将它们组合起来,把它们归类至相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下"将所获事实信息组合好有助于认知事实和法律要点,集中进行检索计划。为了有助于检索,我们应当创建一系列的关键词,也就是用于索引或书目文献中的不同词汇或短语。创建精确而富有创造力的关键词汇以用于检索,这一工作的重要性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被低估的。计划所要检索的术语的细化程度取决于我们要使用的索引或书目文献。若想要检索的索引或书目文献含义很广泛,那么就得考虑尽量多的同义词,反之亦然[3]。
显然,制定检索计划要占用一定的时间,但是完整的检索计划带给我们的是周全的检索结果。要知道,一个不周全的结果带给我们的可能会是重新细致地查找与检索,那将是一个很大的工作量。因此,为求一个完整的检索计划,我们完全值得去花费一定的时间,只有这样,才最有可能给委托人提供完整的服务。
(二)检索的实施阶段
上面已经提到,我们应该在廓清法律资源整体分布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其不同特性,针对具体的检索需求,制定相应的检索策略"不同类型的法律资源,其查找方法和路径并不相同。
1.法律规范的检索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其检索途径大致有公报、汇编和网站等几种:(l)法律(包括宪法)是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依据。其检索途径主要有如下三种: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报》及其合订本检索;二是法律汇编检索;三是网络检索,这是最为简便的途径,其中使用较多的方法有两种,即“百度搜索”和“中国人大网”,后者通过“中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查询。(2)行政法规的检索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国务院公报》检索;二是行政法规汇编检索;三是网络检索,就行政法规的检索而言,国务院法制办主办的“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国法律法规信息检索中心》是一个重要的途径。(3)地方性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主要的检索途径有四种:一是公报检索;二是当地重要报纸;三是汇编检索;四是网络检索,访问各地人大常委会的官方网站是一个重要途径。(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的检索途径有三种:一是部门公报,二是国务院公报,三是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地方政府规章检索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本级政府公报,二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5)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检索的主要依据只能是各地各级政府颁布的相关规定。根据各地政府的规定,其检索途径大致有制定机关的公报、在该行政区域普遍发行的报纸、政府网站和公告栏等。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并没有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中明确规定发布途径。在这种情况下,读者需要查询当地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了解其发布途径,再按图索骥,才能完成检索任务[4]
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资源检索系统,是目前查考法律法规最主要!最方便的检索渠道。从检索方法上说,这类检索系统一般并不复杂。根据法律法规形式和内容上的特点,基本的检索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是法规名称,这类检索系统大都支持法规名称的模糊检索,有的还支持多个检索词的逻辑组配检索;二是发布日期,这是法律法规特有的检索条件之一,目前的检索系统,基本上收载的都是1949年以后的法律法规;三是发布机构,有时还单列“批准机构”,这也是法律法规特有的检索条件之一,在现有的检索系统中,大都通过选择菜单列表的方式实现;四是法规分类,不同的检索系统,分类体系往往有区别,分类体系通过列表或树形目录展示;五是内容关键词,将检索目标提炼成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检索深度最高,获得的信息线索最多,当然,相伴而来的冗余信息也最多;六是地域限制,主要运用在查考地方性法规上,以选择地域列表或选择子数据库为多;七是时间限制,主要运用在查考某一特定时段的法律法规上。上述检索条件可以单独进行检家,也可以将多个检索条件组配起来进行检索。[5]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有诸多不足之处,包括:数据不完整;数据重复;标引项目太少,质量不高;分类不规范;颁布部门的名称有待规范;更新不及时;操作麻烦;价格昂贵等。我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的建设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积极寻求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从源头上保证数据的权威性和完整性;合理划分并建立数据库;对所收法律法规进行准确的分类;增加标引项目;增加检索人口、增强检索功能;建立层次分明的导航树;加强数据的维护与更新;利用因特网提供服务;采取措施,降低价格。法律法规检索系统的建设是一项浩大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关心与支持,更需要开发单位的统筹规划与精心组织,同时也离不开用户的意见与需求。建设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不仅对于搞好法学研究与教学、法律实务工作大有裨益;而且对于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也具有重要意义。[6)
海量存贮、多条件检索、快速获得,这些只是依托于计算机和网络环境的法律资源数据库同印刷版的法律法规汇编相比最外在的优势。从本质上说,对内容进行挖掘整合,通过多维超文本链接使相关内容按照相关度类聚集中,使人工检索无法实现的智能联想检索通过软件顺利实现,这才是数字化产品的真正优势所在"具体到法律法规的查找,比如由某一篇法规的某一条款可以链接到适用过此条的其他具体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例,可以链接到相关论著和相关新闻事件等等,也就是习惯上所说的可以实现以法查法,以法查案,以案查法。这样,获得的资源信息是全面的、系统的、立体的,这才是有别于“堆积型数据库”的具有智能化特点的计算机检索系统。近年来,国内的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已经开始了由“堆积型数据库”向“智能化数据库”转变,标志着法律法规数据库检索系统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7]
2.其他一些法律资源的检索
司法解释资源的检索应主要面向连续性法律出版物、综合性法律工具书、专门性工具书、注释性出版物、司法指导性出版物、电子数据资源六种基本大类。目前我国案例信息的载体主要为三种外在形式:纸质印刷品、电子光盘出版物、专业互联网站,大量案例信息堆积在这三种基本类型的出版物中。为了适应教学、研究和处理涉外与国际事务的需要,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编辑并陆续出版了各种名目不同的国际条约汇编文献,有综合性的,也有专门性的。在法律专著的检索上,首先,应该对特定领域有比较全面的掌握,即掌握基本的知识线索;其次,应该对计算机检索系统之外的检索路径予以高度重视。公开出版刊物的检索主要面向索引、法学期刊、以书代刊、法学论文集、法律工具书,是专为读者查考法学学科字义、词义、术语与法律条目的出处、法律事实等而编纂的法学专科书籍,主要包括法学词典、法律年鉴、法律百科全书、法律手册、法律史年表、法学文献索引以及法学文摘等。法学辞书是法律工具书的一部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学辞书包括法学词典、法律年鉴、法律百科全书、法律手册和法律类书等,狭义的法学辞书即指法学词典。
目前,台港澳纸质法律文献在内地的获取比较困难,因为其分布比较分散,集中、全面的文献资源收藏单位尚不多见,主要散见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公共图书馆。内地制作的电子版台港澳法律文献,大多为法律!法规类原始文献,论文!专著等二次文献资源并不多,其主要形式为数据库和网站。在内地检索台港澳纸质法律文献的主要路径包括图书馆、出版流通机构、法律数据库和网站。图书馆指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学术机构图书馆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研究机构资料室。出版流通机构首先是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主办的《人大复印资料》,其中的《台港澳及海外法学》包括了台港澳法学期刊论文部分全文及索引,其次是图书进出口公司"法律数据库和网站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包含的台港澳法律,如万方数据库中的台湾法律法规(TWFLFC),《中国法律检索系统》(北大法宝)和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库中的香港和台湾经济法律数据库;法学学术性网站中包含的台港澳法律资源;台港澳研究机构网站;新闻媒体网站提供的台港澳新闻。[8]
3.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
网络检索工具主要分为目录型检索工具、搜索引擎和多元搜索引擎。目前较好的中文搜索引擎有:百度(http://www.badu.com);Google(http://www.google.com);雅虎(http://www.yaho.com.cn);MSN(http:/www.msn.com.cn);中国搜索(http://www.zhongsou.com);新浪爱问(http://www.iask.com);搜狗(http://www.sogou.com);网易搜索引擎(<http://so.163.com>)。如果我们选择利用搜索引擎查找法律资源,那么,首先,应该分析检索课题,明确检索的目的和范围;其次,选择搜索引擎;再次,选择关键词"关键词是直接从文献的题名、文摘或全文中抽取的自然语言。关键词要准确简练。关键词选择是否合适,关系到能否命中检索结果,以及返回检索结果的多寡。首先,当检索无返回结果,或返回结果太少时,就需要提高查全率。其主要方法如下:一是换用上位词,例如,将“损害赔偿法”换为“民法”;二是选用简单常用的关键词;三是逐步减少限制词,查“新时期中文法学书目”,可依次去掉“新时期”和“中文”;四是用“或”(OR)将多个同义词连起来,如“因特网”OR“互联网”。其次,当检索返回结果太多时,就需要提高查准率。其主要方法如下:一是换用下位词;二是选用专指度更高的词;三是增加限制词,重新检索或在检索结果中进行二次检索;四是限制检索范围;五是通过“+”,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关键词进行检索;六是观察不相关结果的特征,使用减号“一”语法排除,例如,使用关键词“和会”,结果中除所需的“巴黎和会”、“中东和会”外,还有“展览和会议”、吉祥物和会歌等不需要的结果。可输入“和会一和会议一和会歌”减号前需留空格。[9]
另外,网络信息检索方法通常还要注意使用逻辑检索,以及如何在选择合适的关键词的基础上缩小检索结果的范围。首先,我们应当学会使用逻辑检索。第一,逻辑“与”(用and或*表示)是一种用于交叉概念或限定关系的组配,它可以缩小检索范围,有利于提高检索的专指性。如欲查同时含有概念A和概念B的文献,可表示为:“AandB”或”AⅩB“。第二,逻辑”或“(用“OR“或”十“表示)是用于具有并列概念关系的组配,它可以扩大检索范围,提高查全率"例如,检索含有检索项A或检索项B的文献,可表示为:“AOrB“或”A+B“。检索结果是将含有检索项A的文献集合与含有检索项B的文献集合相加,形成一个新的集合。第三,逻辑”非“(用”NoT“或”一“表示)是用于从某一检索范围中排除不需要的概念,它可以缩小检索范围。例如,在含有概念A的文献集合中排除含有概念B的文献,可表示为:”ANorB“或”A一B“。其次,我们应当掌握在选择合适的关键词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小检索结果范围的方法。第一,缩小检索范围的简单方法就是添加搜索词。添加词语后,查询结果的范围就会比原来的”过于宽泛“的查询小得多。输入多个词语搜索,不同字词之间用一个空格隔开,可以获得更精确的搜索结果。第二,把搜索范围限定在网页标题中。网页标题通常是对网页内容提纲絮领式的归纳。把查询内容范围限定在网页标题中,有时能获得良好的效果。使用的方式就是把查询内容中特别关键的部分用intitle领起来。第三,把搜索范围限定在特定站点中。有时候,您如果知道某个站点中有自己需要找的东西,就可以把搜索范围限定在这个站点中,提高查询效率"使用的方式,是在查询内容的后面,加上”site;站点域名”。第四,把搜索范围限定在url链接中。网页urd中的某些信息,常常有某种有价值的含义。如果对搜索结果的urd做某种限制,就可以获得良好的效果。实现的方式是用”inurl:“,后跟需要在url中出现的关键词。第五,检索词的精确匹配。如果输人的查询词很长,在经过分析后,给出的搜索结果中的查询词可能是拆分的。可以尝试让搜索引攀不拆分查询词。给查询词加上双引号就可以达到这种效果。第六,搜索特定类型文档。通常以”filetPey:“这个语法来对搜索对象做限制。冒号后是文档格式,如PDF、DOC、XLS等(10)。
三.检索结果的撰写
在我们完成所需信息的搜集以后,就需要评估一下,我们的检索结果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回答当事人的问题"当事人的问题或许很常见,解决方案也很明了"但也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我们基于相似的事实材料查找了相关法律文件,可检索到的却是不同的解决方案。于是就需要分析案件的本质,提供相应的可行性建议"接下来论述的一些事项可以帮助我们对检索结果的有用程度进行评估。例如,我们是否确定待解决的问题包含有哪些事实材料,辨别任何案件的事实都是很重要的"如果我们想查找以前的类似案例来帮助解决当事人的难题,就应当尽量找出类似的事实情形来"法律!法规的条文中是否存在歧义,不确定性或模糊也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总是力求体现法律的包容性,并且注意法律的精确性和细节,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调整对象,法律不可能做到包容万象"另外,法律是滞后于社会的,社会生活是不断变化的,而法律又力求稳定,因此,法律难免存在漏洞、缺陷与空白。况且立法者不是万能的,他们的思维与理念无时不受到局限。字词含义的相对不确定性以及人们的理解前见和理解层次的差异性也使得法律的歧义不可避免。而有些时候,立法者又会故意在某些法条中留下一些模糊与不确定"原因可能在于这样一些情况不好给予确定的结论,或者把它留给实践中的法官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会更好一些。这时候,我们会努力地将当前的法律解释得更有利于我们的当事人。如果发现当前法律缺乏确定性,我们会评估,该法律的解释在多大程度上会支持我们的当事人获胜。留心法条的上下文是否有助于理解对问题的适用或不适用也是必需的。上下文可以指某些词汇在前后几个单词的围绕下有什么特别含义,或者这些词汇在法律条文的上下文中的具体含义。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以将某法条的某些相同或近似词汇与其他法律进行类比。在考虑法律原则是否应当限制或扩大时,应该适当考虑政治、社会、经济、舆论等因素的影响。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很多受到政治因素或明或暗的影响甚至起决定性作用的案例。当然,政治因素的影响并不是永远那么明显的。另外,我们还应当考虑现行的法律是否正承受着改革的压力。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制下,法官没有立法权,其对法律的解释也受到严格的限制,是一定意义上的“自动售货机”。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应该由立法者来回应大众对法律改革的普遍要求。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解释日益受到重视,如果可能的话,我们相信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利可以带给他们改革现行法律法规的可观空间"评估完成以后,就该书写检索报告以应对实际问题了。我们可以通过书面的备忘录建议信或口头陈述的方式与当事人交流。或许我们对相关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了如指掌,而且有充分的能力解决当下的问题,但是我们必须有能力做出令人信服的报告。对于这一点,文字组织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试想,如果我们不能明确地、简洁地、有条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与意见,就不能体现我们对相关的法律问题有专业的见解。除了清楚表达的能力之外,检索报告是否高效还取决于报告的结构和形式。当然,报告的形式常常决定于它的内容和书写者希望就此达到的目标。接下来,我们应该着手书写检索报告以应对当下的问题。法律文件写作可以有多种形式,也可以达到不同目的"这些选择会影响语言的不同,也会影响报告的结构"我们想达成的目标可能是如下几种:劝服;告知;记录;威胁;同情;萃取信息;要求;以上目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综合。于是,我们应当花时间考虑相关检索报告的目标,以及在特定案子中所欲达到的更细致、更具体的目标。显然,报告的受众或读者也会影响报告的语言与结构。我们应当考虑我们的报告要写给谁看,是专业人士,还是同行律师,亦或其他一些人。由于我们需要完成的陈述或书面报告有特定的目标和受众,因此对于如何完成它并没有一定的系统的技巧。这样的报告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选择权在我们自己手中。如果是书面的,应该用信函(建议说服或要求)、备忘录、法律意见或简单陈述等形式。如果我们决定了报告的形式,接下来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特别考虑如何最高效地写就报告。我们大致可以采取如下的形式:首先,陈述需要解决的事实或法律要点。其次,陈述与上述事实或法律要点相关的法律规则、法律依据。再次,将法律规则适用到事实或法律要点上。最后,将对事实或法律要点的检索结果做总结,指出结论中不够明确的地方或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地方,并阐明之所以会出现不明确的原因。在撰写最后的报告之前,我们需要确定我们已经做到了下述事项:阅读了某些写作指导并遵循了那些规则;了解当事人的目的与意愿;清楚地了解与当下问题相关的事实以及对我们的报告来说很重要的法律和事实上的要点;完成了所有的相关检索并了解相关法律及其对案件的适用性,且在必要的情况下寻求了进一步的建议;了解报告的目标,比如告知、劝服、安抚、威胁、协商等,并考虑过报告的来龙去脉;了解和评估过别的结论或建议;了解委托人的对手的潜在对策,并且明确有没有合适的对应措施;考虑过检索报告的整体结构。这时候,我们就可以撰写最后的报告了,完成之后再加以润色,并做出必要的剪裁和修改[11]。
结语
实践中的法律检索对于我们针对具体案件发现相关的事实要点与法律要点,并对其进行分析,从而理清思路!解决问题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法律检索的过程展现了操作者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法科学生在校期间可能掌握了深厚的理论知识,背诵了大量的法律条文。但是,如今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如此之快,数量如此庞大,一个人不可能熟记当下所有有效的条文内容。况且,现实中的案件是纷繁复杂的,即便是属于书本上所归类的简单案件,其间也会充斥着大量冗繁的信息,而绝不会像书本上描绘的那般清晰、明了。我们需要高效、全面、准确地把握相关的案件事实和涉及的诸如法律、原则、道德、习俗、政策等等问题。这时候,我们最好的求助对象或许就是法律检索。
经过上面几部分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或感触到,法律检索在英美法体系中的作用相比较于大陆法体系要明显一些,也要重要一些。显然,目前为止,法律检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领域,甚至我们还有可能一度怀疑,在我国这样一个法律体系下,法律检索是否有其生存的土城。如此怀疑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在我们国家,没有英美等国的判例制度,法律原则也没有多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我们的法院在面对案件时,无须查阅以往的这一领域的判例,或者说以往的判例对当下的案件并无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指导作用,有时我们甚至无须审查当下面对的问题应该归入哪一法律原则之下。我们的法官也很少考虑针对案件的法律、法规是否面对着来自政治、社会、经济、舆论等各方面的改革压力。法官们所做的似乎只是认清事实,然后握着有关法律文本寻找相关对应条款,接着便是严格依法办事。长期以来,司法实务界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口号可能多少能够在这方面说明一些什么。有人曾经这样说过,世界上除了变,没有什么是不变的。在我国,一些可以让法律检索成长起来的力量或许正在悄悄地积聚着,表现之一就是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开始备受关注)。2002年8月,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我们得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年的试行,正式推出-先例判决制度。所谓先例判决,就是说,人民法院和法官做出的正确的生效判决,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约束力,从而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一定范围内的司法统一。2005年1o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一2008),提出了50项改革任务和改革措施。其中在第13项中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做出的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改革意见。
除此以外,法社会学以及法经济学等一些不同于以往的规范、分析法学学派的理论观点在我国法学理论界的影响也有由弱渐强的趋势。这同时影响到了法律实务界,法官们开始或多或少地考虑判决的社会效果,不同的判决方案之间的效率、价值的比较与分析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法官的潜意识中。于是,法官们对于与案件相关的除了成文法条之外的法律资源,法律渊源慢慢地产生了兴趣。他们开始在分析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查阅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与当下案件相关的法律原则,以及权威的学术专著、论文等等。这时候,法官们就会逐渐发现并接受有效的法律检索带给他们的实惠"如果仔细思忖,我们还会发现其他一些实践中的法律检索可以发展起来的迹象。只是这样一个发展起来的过程有可能是充满艰辛的"其中的困难有一些是可以通过我们的努力来克服的,比方说逐步完善法律检索的系统。但是,不得不承认,完善检索系统的举措也应当是伴随着司法实践中法律检索得以发展的条件的生成而逐步加强的。这样一个长久的过程可能需要耐心的等待,更需要精心的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