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是我国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践行司法为民、实现司法民主的关键。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诉讼程序的几个问题》最早确立了新中国的审判公开制度。1954年、1978年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先后发布了《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文件,对司法公开做出了详细规定。本文将探讨多元化、立体化和信息化的司法公开方式,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司法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更加透明、开放、民主、亲民,司法权力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一)充分利用传统公开方式
1. 公示栏、展示板、宣传栏、宣传册。在立案大厅或办公大厅设置公告栏、展示板、宣传栏,印发宣传册等,将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有关法律方面的内容告知给来访群众。此外,还应公开与法院有关的信息,包括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机构部门及其职能、人员状况、工作人员姓名、部门、职务和照片等,让来访群众实时监督,实时提醒。
2. 口头告知、信函答复、书面裁定。此种方式主要是为特定当事人提供的司法信息公开服务。比如,在立案阶段,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立案审查结果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对当事人采用口头告知、信函答复、书面裁定等多种形式加以释明。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等都应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向向当事人公开。
(二)创新现代化的公开方式
1.电子显示屏。电子显示屏具有高效、灵活等特点,既可以公布各业务庭的开庭信息(包括当事人、案由、开庭时间、法庭地点、主审人、旁听席位数等内容),也可以公布基本的审判制度、庭审规范、审判纪律和举报渠道等,让当事人在了解人民法院基本审判规范和审判纪律的情况下参与诉讼、执行,并对法官进行监督。
2. 便民查询电脑、触摸屏查询系统。这是一项比较人性化的司法公开方式,改变了当事人到法院诉讼咨询问题要跑很多部门的困扰,有了便民查询电脑、触摸屏查询系统,当事人只要点点鼠标、动动手指,就可以按照查询电脑和触摸屏的提示,轻松地查询到相关信息,比如法院的地理位置、楼层分布、办公时间、诉讼流程、文书格式、法律法规以及审执人员等。
3. 法院门户网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2011年7月19日发布《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6.2%。法院应当适应社会发展新情况,加快办公现代化进程,提升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开通自己的门户网站。
法院门户网站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功能:一是发布信息。法院能够及时、便捷、有效地向社会公开关于法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审判指导意见以及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公开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重要研究成果、活动部署等。可以设置法院微博、博客等栏目,网友对法院的微博添加关注或登录法院博客后,网友就可以在第一时间看见法院及时发布的各类信息,内容包括法院工作、案例说法、法院人物、图片新闻和庭审直播等。另外,还可以添加审务公开板块,设置法院公告、执行动态、电子邮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平台、规章制度、裁判文书、视频点播、留言板等栏目,丰富司法公开的内容。二是网上立案平台。开通网上立案平台,使得想打司官的老百姓只需坐到电脑前,动动手指便可了解立案的相关信息、申请法院立案,方便当事人立案。三是查询案件情况功能。通过各类案件运转流程的网络查询系统,当事人能够及时查询到案件进展情况。
在利用法院门户网站做好司法公开工作的同时,应当为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保留一定的“私人空间”。比如裁判文书的上网问题,特别是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文书的上网公布,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尊重他们的意愿。对于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也要对被害人的信息做出一定的隐匿处理后再予以公布。对于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因其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漠视,则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上网公布他们的相关信息,并积极引入社会征信体系。对于直播庭审、案件回放等新闻媒体的报道形式,也同样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三)主动公开尽职责
1. 案件回访。重点回访的案件主要是群众关注的焦点案件和领导批示的案件。由特定部门通过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直接回访等方式,对案件进行随机回访和重点回访,主动听取当事人对法院执法办案的意见,以便法院及时进行整改。
2. 建立发言人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开始正式建立新闻发言人发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均应当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围绕大局和重要题材,准确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保障公众知情权。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介绍人民法院的有关工作,包括法院制定的重要的司法文件和各种政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的执行情况及进展;人民法院的重大先进典型的事迹,重大的工作部署和重要举措;各类大案要案及社会关注案件的审理情况; 针对外界对法院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虑,以及歪曲和谣言,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
3. 法律服务进社区。广大法官送法进社区、到村头,通过上门立案、巡回审判、纠纷预防、法制讲座、走访调研等形式,深入社区村头、厂矿企业了解民意,及时发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法官们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随时随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讲座,教群众知法、守法、用法,服务基层百姓。
(四)外部监督保公开
1. 无障碍旁听。取消旁听查验身份证的限制,实行通过安检后的无障碍旁听。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若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2. 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特邀监督员、当事人代表、社区群众、部队官兵等走进法院,请各界人士参观法院文化建设成果,观摩案件庭审,并与法官进行深入、生动的沟通,使他们直观地了解法官的各项工作,使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司法、感受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当然,为了使得法院的公众开放日活动规范、有序,应当要求参访民众在活动期间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通过安全通道检查,不得携带宠物,不得大声喧哗等。
3. 媒体监督。社会公众参与司法公开,实现公开审判权利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大众传媒的新闻监督。加强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舆论监督,既能让社会全面了解人民法院工作、又能有效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新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司法透明度大大,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