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法律文献是公安院校图书馆专业知识馆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公安法律教学科研工作强有力的支撑。公安院校对于法律文献的需求数量、利用程度等方面与普通高校的法律专业又有着不同的特点,这就需要法律文献的服务者---图书馆认真考虑在把握自身教育教学特点的基础上,提供适用性的法律文献服务,体现馆藏法律文献的实际利用价值。
2、法律文献的馆藏
2.1法律文献的概念
法律文献资源是指广为分布的法学专业文献的有机集合,广义地讲泛指国内外各类政治、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的物化知识财富在各类图书馆、信息中心、资料室中的存在方式及现状[1]。我国从夏朝开始便出现了法律文献,从《禹刑》《汤刑》《九刑》直至后来的各类法典,充分体现了我国历朝历代法制建设的发展。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法制建设、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研究得到了长足发展,法律古籍的搜集整理和新文献的出版收藏日趋完备。
2.2法律文献的形式
法律文献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一种是指对法的研究和解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学[2]。一般法学院校图书馆都会比较全面的收藏这两种形式的法律文献,但是对于公安院校特别是公安职业学院而言,从教学实践的侧重点考虑则更注重第一种形式文献的收藏,因为公安工作需要实际操作能力,其次是技术环节和理论环节。但是由于教师科研和非公安法学专业的需求,促使图书馆不得不重新考虑是否需要增加国内法学、国际法学和法学边缘学科等法学文献的收藏比例。
3、文献服务面临的困境
3.1服务目标受教学影响
图书馆的法律文献必须以教学服务为基本立足点,因此,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学目标对图书馆法律文献的收藏、服务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公安高校占全国法律专业高校比例较小的现实,在公安类法律教学中难免和普通高校趋于同化,而类似于“强化公安法学教育中的能力培养环节,体现法学教育的时代精神和公安特色,构筑融公安职业培训教育与学历教育、公安专业教育与非公安专业教育需要于一体的公安法学教育体系框架”[3],这样的目标也一直处于探讨与研究中。那么,图书馆的法律文献在经费一定的情况下到底该侧重于哪一方面,如何配合教学需要或许显得模糊不清。
3.2服务模式受观念影响
“重藏轻用”是图书馆界老生常谈的问题,近年来有所改观,虽然图书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手段,但是由于公安院校这一特殊性质,图书馆对法律文献服务的特殊性还未能真正体现。当下,普通高校图书馆提倡大流通、大阅览,独立馆舍封闭管理,所有图书和期刊全部开架借阅、通借通还。但是面对海量的文献资料,读者在缺乏必要导引的情况下显然会降低文献查找的准确率。更值得关注的是有关学者提出:公安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学科建设、教材编写及授课内容等方面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院校的法学教育,建全公安院校的图书馆不应在观念上完全照搬普通高校的服务模式,而应当充分考虑公安法学注重刑事法、行政法与诉讼法的传统,积极调整馆藏方针和服务策略,以适应教学科研的需要。
3.3服务质量受条件影响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扩展法律文献的服务形式,提升读者学习的兴趣,提高法律文献的利用效率,保证法律文献检索命中率,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来实现,比如充足的资金、宽余的馆舍、先进的装备、过硬的队伍。然而,一般的警校在文献采购费用上并不是常年有充足保证,即便有资金支持,针对公安工作的法律文献出版量也是有限的。馆舍紧张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这就使得建立特色阅览室从而集中公安法律文献服务显得困难重重,在数字资源备受青睐的当下,缺乏必要的存储、服务器、资源揭示系统等现代化装备严重限制了公安法律文献数字化服务的进程。另外图书馆被边缘化的现实使得工作人员专业化比例不足,尤其是雇员制度改革降低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队伍建设也成为影响法律文献服务的一个重要客观因素。
4、法律文献服务的适用性改革
4.1适用性服务目标
图书馆必须清楚认识到公安院校法律教学的目标注重的是实战性,探讨的是适合公安工作的教育模式,并非公安法学的理论问题。因此,图书馆必须调整工作理念,回归文献服务的定义,图书馆应当关注对文献进行整理并提供使用的过程。一是对文献进行整理控制,二是对文献进行传播和提供使用[4]。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客观条件一定的情况下,以适用、够用为宗旨,适当的调整法律文献馆藏比例,整合现有文献的揭示服务,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提高文献的利用效率,体现馆藏法律文献适用于教师教学科研和学生学习钻研的价值。
4.2适用性服务内容
4.2.1馆藏文献要实用
法律文献资源的馆藏不能追求大而全。图书馆必须不断分析出版新动向和读者阅读倾向与规律,努力使出版发行、读者需要和馆藏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性的调整法律文献馆藏策略,实现阶梯形的馆藏结构。要根据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和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确定专业领域内必须收藏的期刊和图书;要结合学校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科研项目,按照先权威核心再普通辅助的策略,制定学科文献馆藏长期规划;要深入到各系、室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学科性质、文献等级、读者需要和图书馆经费等因素来确定法律边缘学科的文献收藏比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要注意查重、查错,力争做到既经济又合理。
4.2.2文献整理要适用
首先要合理的对文献进行分类,利于有序管理,提高文献查准率。《中图法》采用先国家、后学科的编排方式,而有学者认为采用针对政法院校先学科、后国家的方式编排方式更为科学。笔者赞同第二种分类体系,这更符合《中图法》对其他学科文献的分类规则。其次应注重对法律文献的二次加工,主要包括编制特色馆藏目录和文献内容简介。这项工作有利于读者迅速掌握馆藏结构。第三,可以优化典藏和排架工作,建立特色阅览室或特色阅览区,如将法律相关的图书和期刊合并至一个阅览室,提高各文献的关联性,方便读者发散性思维的发挥。
4.2.3文献揭示要适用
图书馆的服务应体现藏为用的原则,那么文献揭示工作是提高文献利用率的关键性工作,多方位立体化的揭示更有利于适用性的体现。首先我们应清楚文献的动态性,即文献量是不断增加的。其次,我们应清楚文献的多样性,即文献的载体有图书、期刊、光盘、数据库等不同类型。任何一种纸质的、固定的揭示方式都难以适用于当今的图书馆,因此笔者建议从三个方面做好揭示工作。(1)对于现实的阅览区可以制作细化到二级分类的馆藏导引图。
(2)建立基于网络的主题索引系统,细化到各类型文献的目录、简介,按照分类统一揭示,适应文献的动态增长。(3)编制文献揭示刊物,以摘编、目录、关键字等多种形式定期将新增图书、期刊、光盘、数据库推送给读者。诚然,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图书馆还可以建立个性化的读者定制服务系统,通过邮件、短信、IM等手段实现读者与图书馆的互动,及时帮助图书馆了解用户需求,调整工作思路,提高用户服务满意度。
4.3适用性服务保障
适用性服务需要一定的条件,在客观条件不易改变的情况下,图书馆应理清经费、空间、技术和人才四个主要方因素的关系,找到适合的突破口。经费可以通过规划逐步实施,馆舍可以通过区域调整或功能置换来实现最大化利用,软硬件的投入有赖于资金支持,也可以通过与系部、网络中心等单位合作来实现。这里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人才队伍的建设。从信息技术角度看,技术人员可以优化现有的硬件资源,实现现有设备利用最大化,可以通过开源软件或自行研发来完成系统建设;从法律专业角度看,专业人员对法律文献的理解更准确,对潜在有价值的信息挖掘更透彻,对读者的法律需求能了解的更全面,对资源建设的策略更有针对性。结合技术人才和法律人才,图书馆就可以较好适应从用户查询和利用文献的角度、方法、类型、深浅都不尽相同的特点,进一步推进“为人找书”的中介服务和“为书找人”的主动服务相融合,使得图书馆法律文献服务的便捷性、全面性和适用性更加平衡。为此,图书馆一方面应该抓紧优化队伍结构,努力通过引进、培养等方式提升专业人才比例,全面促进法律文献适用性服务开展。另一方面应该重视学科馆员制度落实,安排专人通过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跟踪和读者调查等手段,保障适用性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5、结语
公安院校的法律教育本身就不同于普通法科院校的法律教育,那么为公安教育而服务的图书馆在法律文献的服务上也必然与普通高校图书馆存在一定的差别。大而全不是做好服务的唯一标准,遵循惯有的定义,根据学校的教研特点,适应警察教育职业化的改革,采用适用性的服务策略也是提高服务质量的一条重要路径。适用则可实用,实用则能节约。在提倡低碳化的今天,法律文献的适用性服务符合节约型经济发展的要求,图书馆也有必要将服务重点从扩大馆藏、一般性服务转变到重视资源利用和提供知识服务的方向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