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美国律师协会(ABA)是美国法律人的自治组织,也是“法律职业的守门人”,不但负责律师的日常管理与惩戒,而且颁布法学院设置标准,实施法学院认证制度,从源头上保证从业者的知识水平与专业素质。美国律师协会设有专门的“法学教育与资格认证分部”(以下简称“法学教育分部”),以及相应的理事会与认证委员会,负责全美法学院的评估与认证工作。几乎所有的州都规定,只有经过美国律师协会评估、认证的法学院,其培养的学生方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自1878年建立以来,美国律师协会就以统一与提升法律职业准入资格为己任,着手改善美国的法学教育。1879年,美国律师协会设立了“法学教育与律师资格常设委员会”,1893年正式建立“法学教育分部”,开始制定法学院设置标准,并进行法学院认证工作。1921年,美国律师协会发布第一份法学院设置标准:规定法学院必须以两年大学教育为基础;全日制法学院修业年限为三年;学生毕业后需经考试方能成为律师。遵照此标准,1923年,美国律师协会发布了首批经认证合格的法学院名单,一共31所。此后,这份名单逐年增加,截至2008年,一共有200所法学院通过了协会认证(其中包括7所获得临时认证的法学院)。随着法学院数量的增加,其设置标准也在不断修订、完善。1973年与1996年,这份设置标准先后经过两次大的修正,增加了若干解释条款。最近,美国律师协会公布了2010年版的法学院设置标准,共计八章,包括:一般目的与程序、组织与管理、法学教育项目、教师、录取与学生服务、图书馆与信息资源、教学设施、理事会职权、变通与修正‘1|。依照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本文拟从法学教育的组织与管理、法学教育项目与内容、教师与学生、图书资料与教学设施等方面,逐一介绍,并加以解释。
一、法学教育的组织与管理
办一所法学院,需要足够的资源,尤其是充足的资金。因此,对于法学院的组织与管理,“标准”开宗明义,“法学院当前和预期财政资源,应足以维持完整的法律教育项目”(标准201),并进一步解释说:如果法学院财力匮乏,以致对学生所接受的教育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该法学院则不符合标准。有了资金之后,最重要的就是管理。美国的法学院分两种,独立法学院与大学下设的法学院。对于独立法学院,“标准”规定,“应由管理委员会管理,管委会由致力于完善法律教育项目的人员组成”(标准204),由管委会任命院长担任最高执行长官或首席学术领导,院长对管委会负责;院长可为管委会成员,但不能担任管委会主席。管委会负责制定符合“标准”、适用于法学院的一般政策;院长和教授规划并管理法学院的教育项目,包括课程设置、教育方法、招生、学生留级、升级、毕业的学术标准,并对教师的选聘、续聘、晋级以及聘期提出建议(标准205)。当然,院长也是法学院教授,在选聘院长的过程中,教授及其代表机构,可以提出建议、咨询意见,推荐人选;如果多数教授反对,管委会不得任命新院长(标准206)。由此可见,独立法学院实行的是双层管理,管委会与学院行政是两套系统,而且院长不得兼任管委会主席,以保证两者相互制约。更重要的是,教授及其代表机构可以建议院长人选,抵制不合理的任命。这说明,独立法学院在很大程度上是院长与教授共同治理。
对于隶属于大学的法学院,由于有学校管理层,大多不设立专门的管委会。但学校的总体政策应有利于法学院的教育项目,否则法学院可以制定独立的政策(标准210),法学院所带来的资源应由法学院用来维持和改善法学教育项目,这些资源包括学杂费、捐款、礼品,以及相关的财产收益;大学对法学院进行独立核算,如果财力不足,对学生教育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该法学院则不合格。因此,即便是隶属于大学的法学院,仍享有极高的独立性。一所良好的法学院可以给大学带来更好的声誉与优秀的学生,但大学也应保证法学院得到一定的优惠政策。美国的法学院各有特色,除了专注的领域有差别外,更重要是能兼容并包地招收不同种族、族裔、宗教、国别的教师与学生。对此,“标准”有专门的不歧视条款:法学院不能依据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国别、性别、性取向、年龄或残疾等因素制定招生政策,或采取其它措施阻止申请者(标准211)。除了在招生方面不能歧视,在学生就业上同样一视同仁:法学院有义务告诉每一个雇主,在聘用、晋升、留任与工作条件方面,涉及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国别、性别、性取向、年龄或残疾等问题时,也应遵循不歧视与机会平等原则。
二、法学教育项目与内容
美国没有法律本科,法学院招收的都是其他专业的毕业生,以三年制的法律博士(JD)为主,辅以一年制的专业硕士(LLM),以及学术性的法学博士(JSD或者SJD)。以2010年为例,在5月26-27日的毕业典礼上,哈佛大学法学院获得学位的七百多名毕业生中,有法律博士589名,专业硕士161名,法学博士11名[2]。规模较小的耶鲁大学法学院,今年共有两百余位毕业生,其中法律博士196名,专业硕士23名,法学博士2名。
可见,法律博士(JD)是美国法学教育的主体项目,自然成为法学院设置标准的首要考察对象。“标准”明确规定,获得认证的法学院,在没有得到理事会(美国律师协会法学教育分部)同意之前,不能设置法律博士(JD)之外的其他学位项目。即使获得认证之后设置其他学位项目,也不得影响法学院对法律博士项目的支持力度(标准308)。也就是说,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动摇法律博士的主体地位。
依照“标准”,法律博士的教学内容共计五个方面:有效而负责任地参与法律职业所需的实体法知识;法律分析与推理、法律检索、问题解决与口头交流;法律文书写作;有效而负责任地参与法律职业所需的职业技能;法律职业的历史、目标、结构、价值与规则(标准302)。这五个方面大致可以分为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包括推理与写作)、职业伦理三个层面,这也是当今美国法学教育的三大块。
除教学内容外,“标准”要求法律博士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教学时间:每年的正常教学时间不得低于130天,分布时段不少于8个月,每周不得超过5天;学生入学后,完成法律博士学位课程的时间不少于24个月,也不得超过84个月(标准304)。
从教学时间上看,“标准”规定了法律博士的最低学时与学习期限,并要求均匀分配学习时间,限制过度集中授课,以免降低学习效果。法律博士的最长学习期限为7年(84个月),也就是说,不能无限制延长毕业时间,挤占其他学生的学习资源。
在常规的课堂学习、研讨之外,法学院学生还可以通过课外学习、远程教育和海外学习三种途径获取知识和技能,并获得一定的学分。一般法学院都允许并鼓励学生参与课外学习实践,并指派专职或兼职教师进行指导,但同时规定,只有在完成一年的校内常规学习并得到学院批准之后,方能进行课外学习实践,每学期的校外实践以不超过4学分为宜(标准305)。同样,远程教育也需经学院批准,在有充分指导的情况下进行,只有修满28个学分之后,才能注册远程教育课程,每学期的远程课程不得超过4学分,总学分不得多于12分(标准306)。对于海外学习,“标准”的控制更是严格:只有经过理事会(律师协会法学教育分部)同意之后,法学院才能授予学生海外学习的学分(标准307)。
综上所述,“标准”对法律博士项目的规定是美国法学教育的核心规范,无论是对教学内容、教学周期,还是对教学方式、学分,都有明确的数字范围。这种数字化的管理,也是美国法学教育的质量保障。
三、教师与学生
优秀的教师是一所法学院成功的重要保障,美国律师协会希望法学院拥有高度称职的教师,具备良好的教育背景、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不错的教学效果及一定的学术研究实力。当然,这是针对专职教师而言的。法学院还有图书馆员、教务管理人员及从事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诊所教学的非终身教师,这些人也计人教师数量,但在计算学生与教师比例时,这些人不应超过专职教师的20%。
相应地,学生也有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之分。根据“标准”的相关解释,一学期之内注册学分少于10学分的学生,应视为非全Et制学生;每学期注册学分超过13学分的,视为全日制学生;介于10学分与13学分之间的,由各学院自己把握。在计算生师比时,应以全日制学生为基准,非全日制学生按2/3折算为全日制学生。
“标准”严格规定专职教师比例,因为学生基数与教学目标决定了专职教师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能保证师生之间有足够的接触机会,保证学生能学到知识与技能(标准402)。对于生师比,“标准”也附带了参考数字:小于或等于20:1的法学院,视为合格;大于或等于30:1,视为不合格;介于两者之间的法学院,认证委员会将综合考察其教学资源,包括教学质量、班级规模、小班授课与研讨、师生接触、公共服务等因素,然后决定其生师比是否合格。
专职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授课,承担学生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前1/3阶段的教学任务,确保所有学生得到有效指导(标准403),随时接受学生请教、为学生答疑、创造自由表达意见和交流思想的氛围。教学之外,法学教师还有另外几份职责:从事学术研究,发表相关研究成果;为法学院与大学尽职,参与法学院管理;承担公共责任,参与公益活动(标准404)。
为了给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学术环境,“标准”还要求法学院建立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制度,以吸引和保留优秀教师(标准405)。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可谓美国高等教育的灵魂,对此,美国律师协会特意在“标准”后增加了一则附录,予以详细说明:所谓学术自由,是指教师的课堂讨论与平时写作不受任何机构审查与约束,但教师的特殊地位也使其负有特别的义务,他应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所谓终身教职,是指在试用期后,教师应拥有永久或连续性任期,学院没有充足的理由不得停止聘用。
保障教师的独立与自由,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学生。美国法学院具有独立自主的招生权,为了能招录到具有潜质的学生,各法学院都十分注重报考学生在其本科阶段所修的课程、平均学分成绩、课外活动、工作经历与相关表现。但是,“标准”也要求,每个申请读法律博士的学生,都应参加有效且可靠的入学考试,以便于法学院评估申请者有能力完成既定学业(标准503)。虽然美国大多数法学院都接受法学院招生理事会(LSAC)开发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但“标准”也不禁止其他有效且令人信服的入学测试形式,而且,入学测试成绩在招生中的权重也由各法学院自己把握。这说明,在招生问题上,考试成绩并非唯一的衡量标准。
四、图书资料与教学设施
标准”明确提出,每个法学院都应该有一座法律图书馆,要积极有效地支撑法学院的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为此,图书馆应该得到持续而有效的财政资源,并采取措施跟上当代技术水平(标准601)。在管理上,法律图书馆的预算应成为法学院总预算的一部分,统一执行。征得教师同意后,院长与图书馆馆长可以决定图书馆的政策(标准602)。当然,如果法学院隶属于大学,法律图书馆也就自动成为大学图书馆系统的一部分,可以纳入学校图书馆预算,同时满足其他院系师生的借阅、参考要求。
鉴于法律图书馆的重要性,“标准”规定,图书馆应由一名专职馆长负责日常管理。馆长也是法学院教师,地位与其他专职教师平等,馆长应拥有法学学位和图书馆或信息科学学位,具有丰富的图书管理知识与经验(标准603)。由此可见,对图书馆馆长的资质要求不亚于专职教师。实际上,在美国的法学院,法律文献检索这门课,一般都是由图书馆馆长主讲,因此,图书馆馆长也可以获得终身教职。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馆长也是终身职务。
法律图书馆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图书借阅与文献参考,包括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这就要求图书馆首先具备丰富的文献收藏。“标准”规定,法律图书馆必须提供某些至关重要的核心馆藏(标准606),主要有:联邦法院判决汇编、各州最高法院判决汇编、联邦法律与各州立法、美国签署的现行条约与国际协定、联邦政府现行法规、法学院所在州法规、法学院所需的联邦与州行政裁决、法学院所需的国会文献、法学院所需的其他辅助性文献与索引工具。
不难看出,法学院的核心收藏有三大部分:法院判决汇编,法律、法规与裁决文本,研究性著作。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法律文献的数字化进程不断加速,在当今美国法学院,法学图书馆的这三大核心收藏,都可以通过网络浏览。网络使法律文献检索更加便利,但也提出了更高的信息处理与硬件设施要求。
对于硬件设施,“标准”的要求是,既要满足当前法学教育之需,也能应付可预见的未来的发展前景(标准701)。这正体现了“标准”的一大特点:有详有略,提纲挈领,既规定了总的办学方向,又给予各学院灵活的办学自主权。况且,在当今美国法学院,硬件设施上的差异并不明显,法学院的优劣好坏,主要体现在师资上。所以,对于师资,尤其是师生比例,“标准”有明确的数字指标。这也体现出“标准”的另一大特点:定量指标与定性规范相结合。从组织管理、项目内容,到教师学生、图书资料、教学设施,“标准”都有定性规范,同时,又对项目内容、教师学生提出具体定量指标,进行量化管理。当然,这种量化管理是柔性的,给法学院预留了取舍空间。
五、独特的法学教育管理模式
由于没有法律本科专业,在某种意义上,美国的法学院都是研究生院,但其主要任务并不是培养法学研究人才,而是合格律师。而成为合格律师、进入律师职业市场的控制权,却掌握在美国律师协会手中。作为律师的自治组织,美国律师协会有权力设定职业准入门槛,掌握未来律师的知识储备水平与职业技能素质。制定法学院设置标准,正是律师协会行使职业控制权的体现。
美国律师协会成立之时,美国法学院并无统一的办学标准,入学门槛有高有低,培训时间长短不一,夜校与全日制学院并立,导致律师职业素质与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法律服务市场鱼龙混杂。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美国律师协会成立之后,便以整顿法律服务市场,统一律师培养标准为己任,从源头把关,制定了律师职业准入标准,也就是后来的法学院设置标准。
除了法学院设置标准,美国律师协会控制法律职业的另一个重要途径是组织律师资格考试。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的法律体系有所不同,因此,律师资格考试主要由各州律师协会负责。美国的律师考试是典型的资格考试,只要是正规法学院毕业的学生,稍稍准备之后,~般都能通过。但绝大多数州的律师协会对报考条件均有所限定,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毕业于由美国律师协会评估、认证的法学院,而评估、认证的依据就是这份法学院设置标准。由此可见,成为一名美国律师,有两大关键步骤:第一步,毕业于一所经过美国律师协会认证的法学院;第二步,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第一步远比第二步重要,因为第一步直接限定了报名条件。
美国有独特的教育体制,美国的大学,多是私立或州立,属于地方与私人团体事务,教育部无权过问。美国教育部成立很晚,直到1979年才有独立建制,主要负责统计教育数据、分配联邦政府拨款,是国家政府中最没有权力的一个部门。在美国,注册成立一所大学与学院,类似于注册一家公司,并不困难。难的是要通过各种区域性与行业性教育评估、认证。对法学院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律师协会的认证,而认证依据正是这份设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