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文献的概念及其形式
法律文献资源是指广为分布的法学专业文献的有机集合,广义地讲是泛指国内外各类政治、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的物化知识财富在各类图书馆、信息中心、资料室中的存在方式及现状[1]。法律文献就其形式来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在我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各种法律形式。一种是指对法的研究和解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学。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分科,其中包括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类。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整个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规律及其历史;应用法学包括国内法学、国际法学和法学边缘学科。国内法学以各部门法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宪法、行政法、家庭婚姻法、民商法、经济法、军事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从而有与之相对应的宪法学、行政法学、家庭婚姻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军事法学、刑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法学分科。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国际法,其中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从而有与之相对应的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法学分科。再则,宪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不仅现在有,历史上也有;不仅中国有,外国也有。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法作比较研究,因而法学又有法律史学、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的分科。法学边缘学科近年来出现较多,诸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尤其是犯罪心理学)、犯罪侦查学、证据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教育学、法律统计学和法律系统工程学等。
二、法律文献的相关制约因素及其关系
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法律文献的多寡及其分类状况,往往是与该国的法制发展水平和法学研究、教育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我们不仅可以从西方的历史看到这一点,同样也可以从中国的历史看到这一点。就西方而言,“我们不能在希腊的法律文本中找到有关希腊法律历史的材料;在诸多知识领域极尽丰富的希腊人,从未创造出实践性的法律科学,这一贡献是由罗马法学家最初给出的。”[2]在古代希腊“这些观念藏身于卷帙浩繁的文学作品中,许多文学作品对法理学的历史做出了无意识的贡献;而希腊语中根本没有与法理学对应的语词(正如希腊语中没有与作为抽象观念的存在的‘ 法律’对应词一样)。”[2]而在古罗马由于立法的相对发达和职业法学家集团的存在以及他们广泛的法律实践活动,使罗马极具丰富的法律文献资料,为后世留下了不朽的法律文化遗产,并进而影响了欧洲大陆,形成独具特色的大陆法系,并进而扩展到世界其它地区。所以,当我们今天回顾法律以及与之相伴的法律文献领域的发展历史时,我们自然会对罗马人的法律智慧赞叹不已。
我国古代的法律,从夏朝到清朝经历了4000年没有中断的发展过程。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今文《尚书》中有《吕刑》一篇,是西周穆王时命吕(甫)侯所作的一部刑书。相传西周有行政法规“六典”,《周礼·天官·冢宰》:太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佑王,治邦国”。其内容有“ 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唐玄宗开元十年(722 年)初命编纂《唐六典》,即以此为纲目[3]。在我国古代由于因袭儒家经学,重礼义,“刑为盛世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故一直没有编过专门的法律古籍书目。但是我国历史上曾有过官修目录和私撰目录两种类型的图书。官修目录是对国家收藏的图书进行整理后编制的书目,属于国家图书目录。中国历代的官修目录很多,但完整保存下来的很少。在现存的如宋代的《崇文总目》、明代的《文渊阁书目》和清代的《四库全书总目》中均有法律文献的类别。私撰目录是指私人编辑的目录著作。我国古代很早就有民间藏书的风气,隋唐以后,私家藏书风气更盛。到了宋代,雕版印刷业得到发展,书籍数量剧增,私家藏书越来越多,于是出现了私人编撰的目录。有些私人藏书家同时兼有地方官职,得以博览公私藏书,因而编修的书目往往弥补了官修目录的不足,自古以来受到人们的重视。流传至今的私家书目较多,仅《直斋书录解题》、《百川书志》及《书目答问》中同样有法律文献的类别。中国法律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形成了特色鲜明、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在世界上极具影响。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监督)建设的发展、法学教育以及研究的发展和提高,法律古籍文献和其它法律文献的搜集整理也日趋完备,从而为法律文献的分类以及应用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依上所述,法律文献的发达程度是由一国的法制建设、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没有较高水准的法制建设、发达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就不会有发达的法律文献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科学的法律文献分类。反过来,科学的法律文献分类又会反作用于法制建设、法学教育和科研,为立法、法学教育和研究提供科学的、便捷的文献检索方法,提高立法、法学教学和科研的效率。这就是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关系。因此,法律文献的分类应当围绕此关系进行。从此意图出发,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律文献分类仍然存在进一步改进的空间。
三、法律文献的分类特点及其缺陷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以下简称《中图法》)是目前我国使用最广的图书分类方面的工具书,其中法律类目分两套体系。第一分类体系采用先国家、后学科的方式编排,这是自1974 年《中图法》问世以来延用的基本格式,该分类体系是在修订《中图法》第二版时增加的。第二分类体系针对政法院校教学科研的需要,以法的类型进行分类,即先学科、后国家的方式编排,这种方式符合法学研究的特点,往往供法律专业单位选用或为编制专题目录用。因篇幅所限,本文对《中图法》第一、二套法律分类体系大纲不再详列,仅根据其分类内容进行分析,读者可参阅其相关内容。
从《中图法》的两套法律分类体系大纲可以看出,起用两套法律类目体系是《中图法》的一大特色,这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满足不同的需求。但笔者同时认为,采用两套分类法是有一定缺陷的。首先,在一部分类法中应对学科的分类采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否则就难有一个统一的分类结果。“其次,两分类体系并存及其各自固有的严重缺陷,必然导致实际应用中诸多严重问题的出现,从而滞碍和延缓文献建设科学化的进程。再次,即使两分类体系都较科学,由于同为‘法律’类分类体系,且依‘法律’分类与按‘国家’划分两者并非绝对不可结合,两分类体系最终也难免归于一体。”[4]
四、改进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文献分类体系的改进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即在统一使用第二套体系的基础上,按照先学科后国家的分类标准,并将国家分类融入一个大的类目下,不单独另立大类目。如此,建议对我国图书分类法中法律文献的分类体系作如下调整:
1. 理论法学。
2. 法律史学,其中包括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
3. 法学与其他科学,其中包括法律逻辑学、犯罪一、心理学、刑事侦查学、法律文书、司法口才学等。
4. 宪法,其中包括立法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
5. 行政法。
6. 民商法,其中包括民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等。
7. 经济法,其中包括财政法、金融法、银行法、货币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预算法、物价管理法、统计法、审计法、会计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
8. 环境保护法,其中包括自然资源保护法、能源法、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等。
9. 婚姻家庭法,其中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等。
10. 刑法。
11. 军事法。
12. 诉讼法,其中包括民事诉论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13. 教育法,其中包括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师法等。
14. 司法制度。
15. 法规汇编。
16. 国际法,其中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
以上序数并不表示先后关系,只为论述问题方便而已。笔者所以提出如此改进建议,其主要理由有:首先,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因而与其相应的法律文献的分类应以学科分类为主,而且综观《中图法》其他学科的类目体系,均以先学科后国家为标准;其次,读者的检索习惯也是往往从学科进行检索;三是随着法律文化交流的进一步加深,对各国法律的研究也将更为广泛,按照先学科后国家的分类体系,并将其融入一个大的类目下,不再单独另设以国家为标准的大类目,就可以在同一类目下,检索到所有国家相关的法律文献,从而提高法律文献的检索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