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理日文法律释义图书过程中,头脑中出现几个简单的问题:为什么要出版这么多大部头注释类法律图书?篇幅之巨是由哪些内容构成?中日文法律释义图书有什么不同?主要用途是什么?经粗略比较后,现将这些问题归纳如下:
日文法律释义图书的书名多使用注释、注解或逐条解释,其中逐条解释一词来源于德国。二战前,日本法学受德国影响较深,能够参考使用的释义类法律图书大多是德国学者的著作,其写作方式、写作内容和大量信息都为使用者提供了莫大便利,鉴于德国释义类法律图书在学说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发挥的作用,不少法学教授感到本国早年出版的法律释义图书总与德国的逐条解释在属性上有所不同,逐渐萌发出要编写日本的法律逐条解释著作的强烈愿望。
从根本上说,作者对法律条文解释清楚,本来就是一种注释书。而西方注释法学或德国式法律逐条解释的特别之处在于使用者通过法律释义图书不仅能够详细地引用著者对某一问题的解释,还能够详细地引用他人对相关问题的学说和判例,这一点显然不同于教科书。教科书的首要目的是帮助读者理解某一法律体系,因此,作者不会采取顺着法律条文进行解说的办法,一般是按照作者讲述的体系,适当地编入法律条文并加以解释。在这个意义上,教科书是以体系为主解释一个一个的具体法律条文。但是,当已经了解某一部法律体系的人在一个个具体规定的运用上出现问题时,法律逐条解释就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了。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因为业务需要,翻阅查找具体条文的解释一向为人们所习见不鲜。因而从用途上看,法律逐条解释有着明显标志,它要求注释书中必须有详细的解释,否则不能成为实际适用中的参考。另外,让使用者在引用时,除了作者本人的见解以外,还要能够非常便利地一并检索到其他学者对同一问题的观点和相关判例。这是由于使用本书的人一般都是从事法律实务者,他们与初学者不同,除需要了解作者的观点外,还要参照其他各种观点来决定自己的解释。可以这样认为:教科书是写给需要了解法律体系的人,法律逐条解释是写给需要了解某个具体条文解释的人。
法律释义图书的内容非常丰富。首先,书中列出大量的相关文献目录,包括经过专题分类的著作、论文和判例,并详细列出作者、书名或论文题目,判例出处等。以齐藤秀夫编著《注解民事诉讼法(1)》第一法规1982年4月版为例,书中所收文献范围明确,即:1990年(日本制定旧民事诉讼法)至该书出版前的1968年。关于序言部分文献列出566个,分为教科书、体系书、判例研究专著、判例回顾、民事案件概况、诉讼记录、注释书逐条解说书、论文集、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日本民事诉讼制度沿革、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票据诉讼制度的修改、租地租房程序、诉讼法学的发展和民事诉讼制度展望、诉讼法律关系、诉权论、程序法与实体法18个类别;关于法院一章的文献811个,分为司法权(旧制度)(现行制度)、法院、规则制定权、违宪审查制度、行政诉讼、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统治行为、非讼案件、管辖、国际法院管辖权、判例评论、国际审判管辖权、司法权与行政权13个类别,查找极为方便。其次,法律释义图书的主要着眼点在于从整体上把握学说和判例,尽量客观地进行叙述。注释内容占据主要篇幅,一般包括序言、章节的导论、对法律条文的注释和对法律名词的注释等。以河村博执笔《注解特别刑法补卷(1)》(青林书院1990年8月)中计算机犯罪一节为例:前言中主要介绍刑法修改背景、修改要点和国会审议的情况,正文着重从国外犯、电磁记录定义、提供不真实电磁公正证书原本、损坏计算机妨害业务、利用计算机欺诈以及毁弃电子记录等方面加以详细注释,文中涉及的判例和文献除了在该节之后列出事项索引和判例索引之外,还在文章中及时标注原始文献出处,浏览之际可能会感到更方便,一目了然。《注释刑法》(团藤重光责任编辑全6卷,有斐阁1964-1969年)执笔者之一内藤教授就曾感言:执笔注释刑法,再次痛切地感到正确地理解长期积累的学说和判例,并给予恰当的评价,竟然是那样的困难。这是对注释的最低限度要求。从这段话既可以看出撰写注释图书的难处,同时也说明恰当地评价长期积累的学说和判例本身决定了注释类法律图书要从整体上把握学说和判例,其内容必然要丰富。内容丰富的优势在于可以检索更多信息,有一种网罗性的便利,给人留下非常深刻的大部头印象,如《新版注释民法》全书28卷、《新版注释公司法》全书15卷加补卷、《注释刑法》全书7卷加补卷2卷、《注解特别刑法》全书7卷加补卷2卷,即使陈列在书架上也非常醒目。
中文法律释义图书与日文法律释义图书有着明显区别,首先是出版目的不同。中文法律释义图书的出版多是为了学习宣传,帮助人们领会法律各条规定的内容,或是在学习宣传基础上力求准确、全面地反映和阐释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修订理由和基本内容等。还有为数不多的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学术价值的书籍,旨在帮助读者在更宏观、更深层意义上理解法律。这种出版目的也同时决定了中日文法律释义图书所侧重的内容不同。日文法律释义图书的出版则要求执笔者通过详细地引用学说和判例,达到实用效果。由于内容甚多,涉及长期以来积累的学说和判例,也不是一两个人力所能及的,一般都是多人合作完成。从体系和解释的统一方面来看,一两个人不可能从头至尾担任全部执笔,这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其次是出版规模有差异。中文法律释义图书有单行本、上下卷和丛书。 著书内容除条文加释义外,或增加配套规定或增加新旧法条对比以及疑难解答等项目,附加模拟案例的极为稀少。日文法律释义图书同样也有单行本、上下卷,但丛书却是对一部法律进行详细注释,而并非由可以独立成书的几十部法律释义图书组成。还有,出版时期和撰写耗时不同。在我国,一部新的法律,特别是与大部分人有关的新法律颁布后,抓紧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法律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一般的法律释义图书都赶在法律施行前后出版,有的昼夜兼程,披星戴月,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也有在法律施行几年后,作再版修订。而日文注释类图书由于需要以大量学说、判例的积累为基础,一般要在法律施行若干年后才能推出法律释义图书,如日本刑法施行于1908年,《注释刑法》(全10卷)第一卷的出版在1964年,整整相隔56年。又如日本民法施行于1898年,《注释民法》全26卷从1964年开始出版,相隔66年,到1987年全部出齐时,民法已经施行89年。无论民法、刑法,历经了半个多世纪,学说和判例的积累已经具有相当规模,执笔注释类法律图书的难度可见一斑。难怪不少人完成写作后都有一种放了心,松了一口气或卸下重担的感觉。注释刑法撰写耗时5年,注释民法用了23年,由于执笔时间跨度较长,中途有人过世,再由新人接续写,从中可以看出注释书的编写过程也是一种知识传递过程,有的注释书甚至是由三代学者和实务家参加,共同完成的(如:《调节民事诉讼法》兼子一等著,弘文堂1986年5月30日初版,1991年7月20日第4刷,1426页,前言第2页)。
花费如此巨大精力编写这类图书,主要是编写者们认为引用学说和判例,作为实用书籍这是当今逐条解释的概念要素之一,系统的综合的法律释义图书是学说发展的基础,并深受学术界和实务界欢迎,为达到实用效果,执笔者们甚至放下个人的学术研究,付出多年心血才得以完成。团藤重光教授在注释刑法的结束语中写道:假设若干年过去后,即使全面修改了法律,对现行法的解释论也当然不会马上就失去意义。刑法解释论不会简单地受刑法修改而左右,而且,很可能在技术层面变成解释修改法的参考。无论刑法是否进行全面修改,注释刑法这项事业都极具深远意义。
近年来,中文法律释义图书中也出版了一些类似西方注释法学的法律逐条解释著作,作者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正在做一种探索。如:江平审定刘智慧主编《中国物权法解释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3月,753页。)一书,就是通过条文释义、立法评注、以及学理研究、应用前瞻、模拟案例分析几个方面力求在物权法宏观理念的框架内精确解释具体条文,对于条文中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予以前瞻性分析,试图对司法实践有所指引。又如马新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条精义与案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5月,559页。)一书的写作方法较有新意,全书几乎在每条法律解释之后都配备了相应的案例,编写者们为写本书,做了大量实例调查,费尽心血,目的在于结合具体案例,达到有效阐释法条的效果。这种写作形式在国内的解释类图书中尚属少见,不足的是,由于所有案例均没能注明出处,其说服力则有所减弱。还有,王卫国著《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396页。),作者担任该法起草及修改工作12年,为兼顾法律适用和学术研究的需要,书中对《企业破产法》条文的释义,采用了法条分析与学理阐述相结合的方式。为便于读者理解,还插入一些自编的示例。为帮助读者理解条文背景,有的地方还介绍了作者了解的立法细节。
对于法律释义图书的存在,也并非人人赞成。但是对于法学研究人员、律师和法律专业学生来说,日文法律释义图书有它最起码的作用:那就是对每个条文中的重要的和关键性词、句进行解释,只有这种精细到词、句的解释,才能准确理解法律,才具有法律解释学上的意义,才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用价值。同时,它还是一条查找日本相关法律文献的绝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