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在信息资源共享的组织管理和服务时有越来越重视区域的趋势,从而导致以区域作为开展信息资源共享活动的自然框架。因而,发达国家的区域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的发展相对比较成熟。我国信息资源共享活动起步晚,起点低,直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CALLS)为代表的国内系统内的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才得以发展[1]。尽管近几年来区域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取得了进展,但其共享模式主要以条块分割的系统内共享为主。国内许多学者对我国信息资源共享活动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特别是对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存在的问题开展了有益的探讨。由于我国信息资源共享模式以系统共享为主,所以,系统内信息资源共享研究成果颇丰,对区域跨系统信息资源共享的研究相对较弱。作者对区域信息资源共享的一直比较关注,本文拟通过系统地分析影响区域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因素,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区域信息资源共享措施奠定基础。
1. 区域信息资源共享的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数量众多的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美国是世界上信息资源共享的发源地,信息资源共享网络众多,几乎每个州都有~个州内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尤其以成熟的跨系统区域信息资源共享网络著称。由于政府高度重视、并在政策和资金上大力支持,使得美国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己经发展成为纵横交错的大型网络体系。其中,美国“俄亥俄图书馆与信息网络(Ohio Libra ry and Information Network,简称 Ohio LINK)是最具代表性的区域共享网络,它按合作协议采购,联机编目,开展网上图书流通服务,实行馆际互借,共同开发馆藏资源和利用网上电子文献资源等[2]。目前,Ohio LINK 已成为世界著名的区域信息资源共享网络。
我国大规模的信息资源共享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共享模式以系统内共享为主。全国性资源共享网络有CALLS(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CASHL(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文献中心)、NSTL(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等,区域资源共享网络以高校图书馆共享网络为主,有上海高校网络图书馆、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天津高校数字化图书馆、河北省高等学校数字图书馆联盟等。区域系统内共享网络发展极为不平衡。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实力雄厚,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各成员馆参与共享合作的积极性比较高,信息资源共享成效显著;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文献信息机构资金匮乏,缺乏开展信息资源共享的必要经费,不能有效地开展信息资源共享活动。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资源共享活动的深化,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还出现了跨系统的区域性共享网络,如上海地区文献息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浙江地区数字化文献资源共享网等。跨系统的区域信息资源共享打破了“条块分割”现状,整合并丰富了区域信息资源,提高了为区域经济社会服务的能力,为该区域经济的腾飞提供了信息资源保障。
从整体上来说,我国信息资源共享网络起步较晚,相关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区域信息资源共享发展不平衡,许多地区尚未真正开展信息资源共享活动,能够集公共、高校、科研、情报等几大系统于一体的区域共享网络则更少。目前,仅上海、江苏等几个经济发达的省市取得了阶段性的示范成果,其他省、地区尚未涉及跨系统、跨行业的信息资源共享网络。
2.区域信息资源共享的内涵、意义
区域信息资源共享是指以某个区域(省或市)为单位,通过建立区域范围内的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提高地区信息化程度,满足地区信息资源需求的共享活动。相近的地理位置,共同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相近的用户需求,是空间邻近的文献信息机构开展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从国外信息资源共享成功的经验来看,区域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因为使用方便、成本低廉并能满足用户80%左右的需求而深受用户喜爱,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信息资源共享模式。
相同地缘关系和地理因素在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的形成和组织中意义重大,区域内的信息机构可以共享一个共同的管理机构,共享一个共同的资金来源,同时具有相同的社会组织结构和文化背景,有相同的需求和共性问题,容易形成共识和取得资金支持,有利于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发展[3]。据统计,在计算机网络服务已经达到相当高水平的美国,读者利用文献的95%以上还是从本地获得,利用全国性网络获得的只占一小部分[4]。这说明即使在网络社会,用户的大部分信息需求依然需要在本地区解决,因此,开展地区信息资源共享十分必要。
一个地区的信息获取能力将直接影响其竞争能力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的发展与信息的支撑能力密切相关。区域信息资源共享丰富了区域的信息资源,提升了区域信息服务水平。依托资源共享网络,可以优化组合区域信息资源,充分开发利用区域信息资源,为发展区域经济提供方便完善的信息资源服务,“直接影响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格局的变化,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5]。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文化基础以及网络环境等存在较大的差异,由此造成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化程度和信息资源分布极不平衡,加上通讯技术、交通运输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影响了区域间的资源共享,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区域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区域信息资源共享的障碍
区域信息资源共享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这种共享模式对地区资源的优化整合、协调互补以及成员馆信息资源的整体布局都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对各成员馆的要求较高,需要共同克服管理、资金、标准以及平衡机制等方面的诸多障碍。
3.1.管理体制条块分割
我国区域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缺乏健全的组织与权威的领导机构统筹规划区域内的资源配置,难以实现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等文献信息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不同系统的文献信息机构分别属于不同部门领导和管理,这些系统的文献信息机构自成体系,从而形成了“条条”和“块块”。系统内的文献信息机构同属一个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具有相同的经费来源,专业性质也比较接近,比较容易实现一定程度的资源共享,但系统之间却难有进展。目前各省市信息资源共享的协调机构和学术团体不具备法律上的行政职权,跨系统的区域信息资源共享由于部门利益会受到来自成员单位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致使资源共享活动和资源共享效率受到影响。也有研究者指出,虽然我国目前资源共享“条块分割”的现状是实施资源共享主要障碍之一,但这并不是不可以克服的障碍。如,上海地区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由一名副市长担任协作组长,政府各职能部门为协作组成员,从组织上保障了该地区跨系统信息资源共享的顺利实现。
3.2.资金短缺
充足的资金是信息资源共享得以成功的根本保障。通过对世界各国的信息资源共享的案例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因资金问题而被迫夭折的项目比比皆是。美国图书馆著名的“法明敦计划”就是因为没有稳定机构的资金支持,成员馆经费紧缩而在持续了20多年后被迫终止[6];2001年后俄亥俄州财政投资跟不上Ohio LINK 的发展需要,资金匮乏阻碍了Ohio LINK在全州范围内进一步扩大信息存取的能力。[7]所以,信息资源共享需要稳定的资金支持,建立数据库、网络建设、系统运曹等都需要大量专项经费:资源共享的基本条件有Internet、计算机、存储空间等,所有这些都对计算机硬件设备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我国目前相当部分文献信息机构经费拨款有限,对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无疑是一大障碍。此外,由于资金短缺导致的基础设施落后也成为阻碍资源共享的一大障碍。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和需求的扩大,一些文献信息机构(包括资金较为充裕的高校图书馆)几年前购置的设备就显得“落伍”了,通信线路的带宽成为制约信息资源共享的瓶颈,局域网络速度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用户需求,本单位用户的信息需求都难以保障,更谈不上为其他成员馆用户提供共享服务了。事实上,除少数实力雄厚的“211工程”、“985工程”等高校能基本满足用户需求外,区域内的其他成员馆情况不容乐观。以作者所在学校为例,相当多的读者反映,学校校园网不能查询和下载数字资源,往往是好不容易打开数据库,等候半天也下载不了一篇文献。为了完成学年和毕业论文,他们只有到校外网吧上“baidu”、“google”搜索免费的资源,其结果,搜集的资源学术性差,缺乏可靠性,以致于写出的论文质量低劣。
3.3.资源重复建设
区域内信息资源重复建设,浪费现象严重,资源总体匮乏,这种状况在我国普遍存在。信息资源是区域信息资源共享的物质基础,实现共享必须要有相对充足的信息资源,应该按学科、专业、语种、类型、地区特色和民族特色等方面明确分工,形成布局合理的区域实体文献信息资源和虚拟文献信息资源。而实际状况并非如此,无论纸质的、还是电子的资源,一方面大量重复,另一方面总体匮乏。
具体表现在:
(1)中文数据库资源大量与馆藏纸质文献重复,数据库之间内容不同程度的重复,另外,数据库大量的重复购置;用户急需的外文数据库资源缺乏,而且不能共享,无法满足用户需求。
(2)纸质文献重复购置,尤其是在大型丛书、高价图书、外文书刊的购买上没有建立通报与协调机制,造成同一地区、同一系统资源的重复收藏,形成巨大的浪费。
(3)基础设备存在着严重的重复建设。各馆大量内容相同的电子资源都需要同样的海量存储系统、镜像站点以及防火墙、路由器等硬件设施,各馆均花费了大量资金,重复购置硬件设备,用以存储重复购置RESEARCHES IN LIBRARY SCIENCE 的电子资源。这等于是双倍甚至是多倍的浪费,对于经费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图书馆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8j。
3.4.标准化进展缓慢
标准化是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前提与基石,是进行信息资源数据交换、兼容、整合和共享的必备条件。区域信息资源共享的成效取决于标准化程度的高低与标准的执行力。目前各省、市没有一个统一的建设标准,无论是信息资源的数字化标准,包括信息加工、记录、检索、传递和质量管理控制等,还是信息网络化平台的建设标准,都缺乏权威和刚性的统一标准。
共享必先共知,共知才能实现共享。联合机读目录是区域资源共享的基础,虽然MARC标准颁布实施了许多年,但在工作实践活动中并未严格执行,没有严格进行书目质量监督、认证与控制,使该标准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以致影响馆藏目录的质量,导致每一地区、每个系统信息资源的整合难以进行,无法实现资源的共知、共享。
国外有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开放系统互联环境下馆际互借协议的两个国际标准IS010160(服务定义)和IS010161(协议说明),简称lSO ILL,它的作用是在网络模型国际标准IS07498定义的开放系统互联环境下,提供一系列用于文献信息机构开展与馆际互借事务相关的应用层服务,而国内目前还没有相关标准来规范和保障文献传递、馆际互借等共享服务活动。
3.5.利益平衡机制缺失
参与信息共享就是因为能从中获得好处。如何平衡信息资源共享各方的利益,如何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并保障共同利益Ⅸ求共赢,一直是制约资源共享迅速发展的障碍之一。区域信息资源共享由于各参与成员馆分属于不同的系统,资源基础、设备条件、经费来源及多寡程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而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中, “输入”和“输出”的情况也差别很大。一般来说,基础薄弱的中小型文献信息机构在共建共享中得到的收益比较大,而规模大、资源丰富、资金充足的文献信息机构则付出会大于收益。这种付出与收益不平衡的状况,如果没有利益平衡机制,必然会使一些成员馆对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投入得不到合理的回报和补偿,从而失去参与的动力[9]。
实际情况是,我国区域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尚未建立利益平衡机制,缺乏相应的政策保障和法规制约。虽然在开展合作中也制定了一些协议等条文,但缺乏具体操作办法,对一些实际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使部分成员馆对合作缺乏信心,从而产生许多顾虑,影响合作的积极性。特别是当本馆利益与整个共享网络利益发生>中突时,很多成员馆难以顾全大局,个体之间及个体与集体的关系难以协调。如果没有像上海地区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那样权威性的协调机构,区域信息资源共享很难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3.6.服务差强人意
据调查,国内部分区域共享网络多数开展了联合书目检索、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合作服务项目。但是还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方面。
(1)手续繁,效率低。用户如需文献传递或馆际互借,首先必须提出申请。馆际互借还需要办理通用借书证,而通用借书证对发放数量、服务对象都有严格限制;文献传递则需要详细填写所需文献的刊名、作者、卷期和用户的真实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可接受的费用与时间等,并且不能直接向用户传递文献,还需要所在单位进行中介传递。
(2)服务范围窄,数量少。用户所接受的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服务的范围都很有限,诸如古文献、旧报刊等特种文献,服务还需加收相关费用。单次服务的数量也都有限制。
(3)联合目录不完善。某些地区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因为缺乏权威、统一的联合目录系统而使用成员馆馆藏目录,其目录收录不全,数据的可靠性无法保障,更新不及时。即使部分已建成的联合目录,也仅供一定范围内的局域网终端用户查询使用,或仅对会员开放,影响了资源共享活动的开展。
(4)普遍存在收费过高的问题。虽然部分成员馆有对本馆读者优惠或补贴制度,以鼓励共享活动开展,但是,更多成员馆用户因为过高的费用拒绝使用,无法享受信息资源共享成果。
3.7.法律保障不完善
知识产权制度激励着智力劳动者创造知识产品的积极性,在地域性、时间性、保护方式和范围上调整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相互关系,但也影响了资源共享的进程,使合作不易,协调艰难。在网络化、数字化的信息环境中,信息资源共享的便利引发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使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尖锐的冲突,在知识产权法规没能真正完善的情况下,信息资源共享也不能得到很好实现,限制了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
文献信息服务以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为追求目标,其宗旨是信息资源共享,特征是普遍低偿或追求无偿;而版权保护则力主限定与有偿,所以文献信息机构在利用信息资源时必然要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制约。一方面,文献信息机构追求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尽量扩大社会公众的使用面;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授予权利人独享的权利,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随意使用。共享网络在方便了信息传播和利用的同时,使得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使用方式变得非常丰富和复杂,也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信息的传播利用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知识产权法一方面对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提供了法律保障,积极影响和促进文献资源共享活动;另一方面对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又有限制和约束作用。
为了实现更大范围的信息资源共享,将馆藏文献资源通过网络跨地域向申请馆和用户实施数字化传递,这是传统馆际互借服务的发展与升华,是共享网络提供服务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共享网络的最大优势所在。著作者的权益已经有《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却对图书馆等公益机构的信息资源的使用权、传播权等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文献传递活动随时侵权之嫌,从而影响了对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