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规信息的重要性与主要构成
第一节、 法规信息的重要性
法规信息是信息化社会的重要信息内容之一,是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广泛意义上的法规信息通常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立法调研文献和法学研究文献等。法规信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地产生、更新和发展, 并且积累沉淀下来, 其信息量是庞大且不断增长的。法规信息的历史性,使得法规信息永远不会过时。法规信息之间还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如: 某一法律部门的法律自成体系;某一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作用; 某一历史时期的法律之间具有共同的历史烙印等等。从另一个侧面来看, 法规信息使用的过程就是对法规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加工的过程, 一方面需要获得大量的信息资料, 另一方面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筛选、提炼和处理。在浩如烟海的法制文献信息中检索所需要的资料, 并且保证所获得的信息准确、完整、及时, 如大海捞针, 其难度和工作量显然是非常之大的。
法规信息具有动态和静态结合的性质。所谓“ 动态” 就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新的情况不断出现,对旧的事物不断否定修正。因此需要国家或者不断修改旧的法规以适应管理对象的变化, 或者制定新法规, 规范新出现的管理对象。所谓“静态” , 就是法规一旦制定完毕, 就具有无可侵犯的权威性, 也就具有了历史的性质。所以法规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二节、法规信息的主要构成
宪法: 国家的根本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
法律: 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的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名称有各种法、条例、决定、决议等。通常所称的法律, 如无特别注明, 则应包括宪法。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 根据宪法和法律, 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称“ 条例” ;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称“ 规定” ; 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称“ 办法”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 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适用范围较广、时效较长、具有规范性内容及约束力的决定、通知、批复等形式的文件。它不同于一般性政府文件, 它具有法的属性, 应纳入法规文件管理。
涉外法规: 调整各种涉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外关系一般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 即主体一方是外国法人或自然人, 或者客体在外国, 或者一定的事实发生在外国。
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以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立法权的经济特区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法规制定程序制定的各类法规的总称。其具体名称和行政法规大致相同, 但只在其辖区内有效。
国务院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所制定的规定、办法等的总称。
地方政府规章: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以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立法权的经济特区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等的总称。它只在其辖区内有效。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各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其中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通称为规章, 除此之外的文件中符合如下规定的文件, 就是通常所说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规范性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都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第二条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 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不适用备案规定。亦即通常所说的规范性文件不包含上述内容。
司法解释: 司法机关对适用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或在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某具体案件、事项时所作的解释。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
案例: 法院可以援引作为审理同类案件依据的判决称之为判例。我国法院的判决不能作为法律,即, 它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是, 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些判决可作为同类案件审理时的参考, 亦即, 这些判决具有参考价值。为了区别起见, 将这些判决称之为案例。
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 规范一般分为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两种。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 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技术规范是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 它反映自然规律, 处理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随着科学技术发展, 技术规范的社会性日益增长, 因此, 国家往往在法律规范中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和执行某种技术规范的义务, 并规定违反技术规范造成严重危害的, 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法规信息的标准化
目前, 信息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信息能够用定长的统一结构加以表示, 我们称为结构化数据, 如数字、符号等, 另一类信息无法用定长的统一结构表示, 如图像、声音乃至网页等, 我们称为非结构化数据。法规信息属于文献信息的范畴, 法规信息数据属于非结构化数据。根据法规信息自身的特点和信息检索应用的需要, 在输人计算机时, 要抽取其特征作为检索条件便于检索之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从19 9 2 年就开始对我国的法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并且开展了法规信息的研究工作。在实践中,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根据我国法规信息的特点, 总结出了一套法规信息处理规范与标准, 并据此建立了法律法规信息数据库。法规信息的标准化包括了法规信息处理整个流程的各项标准。其中主要包括: 法规信息分类及其编码标准、法规信息录人标引标准和录人格式、各类法规信息磁盘存贮命名标准。
第一节、法规文件的命名要求和方法
任何法规在输人计算机之前都要给它的计算机文件命名, 这项工作就是法规文件命名。
不同法规数据库中的文件名不应相同-不同法规数据库从其文件名上可以识别, 因此, 法规库不同, 其中的文件名应该不同;
同一法规数据库中的文件名要成系列-即:从文件名可知它属于何库, 但又要求同一法规库中的文件不得重名;
文件名要能反映该法规发布时间-这是为了便于统计;
同一年发布的法规文件按发布时间递增顺序命名;文件名应简明准确。
第二节、法规的分类
读者有时要按照法规文件分类检索使用。例如:读者要查看行政法规库中有多少关于“ 税务” 方面的法规, 就属于这类要求, 我们对不同类别的法规分别进行分类。分类原则是以法学理论为基础, 结合我国立法工作实际情况, 经过有关专家讨论确定。
其中法律的分类基本分为: 宪法; 国家机构法;刑法; 民法; 行政法; 诉讼程序法; 经济法; 其他; 国际条约和协定。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分类基本按照行政部门的职能划分为: 宏观经济类; 工交类; 农林水气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类; 财政贸易类; 外事外经类; 劳动人事类; 教科文卫类; 政法类; 军事类; 机关工作类; 其他类。
司法解释分类为: 刑事; 民事; 经济; 交通; 行政;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 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类其他; 其他。
案例分类为: 刑事; 民事; 经济; 交通; 行政; 刑事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 其他。
涉外法规分类为: 宪法; 国家法; 刑法; 民法; 行政法;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附录。
我们使用5 位法规分类代码或4 位代码(仅对涉外法规)对法规进行标引, 并规定这是每件法规的第二条索引, 标明本件法规所属类别。
法律、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案例的五位分类代码的意义完全相同, 分别是: 第一位表示大类; 第一大类又分若干中类, 用代码的第二和第三位表示; 每一中类又分若干小类, 用代码的第四和第五位表示。
由于涉外法规既有法律也有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所以不能采用上述法规分类编码方法。为此,对涉外法规要进行单独分类编码。根据对大量涉外法规文件的研究和涉外法规的定义, 在征询立法专家意见的基础上, 我们确定了涉外法规的分类, 同时也确定了用四位代码来对涉外法规进行编码是合适的。
涉外法规四位分类代码的意义分别是: 第一和第二位表示中类; 每一中类又分若干小类, 用代码的第三和第四位表示。
第三节、法规文件的标引方法
任何法规文件命名之后都要对它进行标引。
法规文件存入数据库中是供读者检索使用的,为了从数据库中检索到所需的法规文件, 就须根据设定的检索条件对每件法规进行标注和索引, 称之为标引。
法制办信息中心开发的法规检索软件规定了每件法规要做标引和标注。其中标引包括: 发布该法规的机关或部门的代码、该法规分类代码、时效性(有效、失效、已修改)、发布机关或部门的名称、发布时间、实施时间、失效时间、修改时闻次数、法规分类名、法规标题、法规副标题(亦称题注)。正文标注包括: 编号及名称、章号及名称、节号及名称、条号及名称。
第三章、法规信息处理
第一节、法规文件的处理流程
收集-分类-命名-标引-录入-检验-年度整理一加载入库
法规信息来源:
(l) 法律、行政法规(包括法规性文件) 来源于《国务,院公报》; 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以及相关报刊。
(2) 司法解释、案例来源于高法、高检公报等资料。
(3) 地方性法规来源于地方人大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的法规备案资料; 《国务院公报》; 地方人大刊物; 地方人大历年法规汇编等。
(4) 地方政府规章来源于地方政府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的规章备案资料; 《国务院公报》; 地方政府刊物; 地方政府历年规章汇编等。
(5 ) 部门规章来源于国务院各部委办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的规章资料; 《国务院公报》; 国务院各部委办历年规章汇编等。
(6) 涉外法律、行政法规(包括法规性文件)英文译本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专家翻译。
法规的录入包括: 扫描录入、人工打字、相关网站下载、拷贝。
第二节、法规文件的处理软件
法规信息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总结, 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科学实用的法规信息处理标准, 同时我们也据此标准编写了一系列法规文件的处理软件,这些处理软件应用于法规信息处理流程的各个环节之中。我们将它们分为收集比较软件; 年度整理软件(包括排序、命名) ; 录入纠错软件; 加载入库软件; 文件类型转换软件; 编辑统计软件; 目录管理软件等。
例1.年度整理软件(同一年份内以法规发布时间排序, 并对磁盘文件名重命名) 每年一次将收集来的当年法规文件进行排序、重命名。目的是使法规文件的磁盘文件名有序, 从而符合文件名简捷、意义准确、命名规范的要求, 便于法规资料磁盘整理,使不同立法单位产生的法规文件, 在同一年份中得到有序排列, 方便整理、统计。
例2 . 录人纠错软件
法规文件在录人过程中成生了大量录入错误,所以我们编写了录入纠错软件, 以提高法规文件的准确性。法规文件的检测目的: 检查、改正在法规文件录入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法规文件录入过程中常出现的错误:
一、文字错误
二、标引错误
1.唯一性标引不唯一。2.标引符号使用不当。3.标引符号输人错误。4表格标注符错误。
三、软、硬回车换行错误
四、空格错误
第三节、法规信息处理的进一步改进
法规信息有其自己的特性和应用方式, 法规信息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是不同于其它信息的最重要的特殊之处, 法规信息处理必须遵从符合其特性的原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多年的法规信息研究工作中, 总结了法规信息处理的一些基本原则。确保法规信息源的稳定性和完整性。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 定义信息源, 并且确保信息收集渠道通畅、稳定和持久, 以保证数据库的生命力。
法规信息处理虽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经验与成果, 但法规信息工作在人员素质、分类标准、信息收集、法规信息管理软件等方面均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首先要提高对法规信息工作的认识, 将法规信息工作划作管理决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以重视。其次, 从事法规信息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法律、信息管理、计算机技术等多层面综合素质, 并且注意提高信息支持领导决策的水平。在法规分类方面, 目前, 法律、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涉外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案例的分类标准还未统一, 分类仍需加以深层次科学优化。信息收集的渠道需要进一步拓宽; 信息收集中的完整性、及时性仍需加强; 法规信息处理效率以及法规的时效溯及需要进一步提高; 法规信息再加工与利用要进一步加强; 针对法规信息管理软件功能单一、系统性差、技术层面单一的不足, 今后应在提高法规信息管理软件的系统性、综合性方面多下功夫, 积极将法规信息从文件管理转化为数据库管理。
第四章、结论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 特别是我国经过多年努力即将加人W T O, 法规信息工作更加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国务院法制办正借助世行项目在全国范围建立法规信息网络, 并建立起法规信息政府网站, 这些工作的开展将大大加快法规信息工作的发展进程, 在系统硬件方面为法规信息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我们仍需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处理好上述第三章第三节中谈到的法规信息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将法规信息工作推上更高的层次, 取得更大成绩。
一、法规信息工作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规范化与标准化是信息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与保障, 法规信息也不例外。信息工作如果放弃规范化与标准化这一前提, 或是在此方面不注意推广与提高, 那么, 我们的法规信息将成为杂乱无章的数据垃圾, 即使拥有先进的系统硬件环境, 我们法规信息工作仍会处于低效状态, 这显然与飞速发展的国际经济是不相符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建立全国法规信息网络的同时, 注意将我们的法规信息工作规范与标准向全国推广, 并注意结合实际工作加深对法规信息工作规范化与标准化的研究, 加强与全国的业务往来与交流。
二、法规信息处理软件
随着全国法规信息网络的建立, 法规信息处理工作也将产生新的课题, 以前法规信息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应在采用新技术、新规范、新工作方式的基础上得到很好的解决。但法规信息处理工作的一切改革、创新仍需以规范化、标准化、权威性、及时性 、准确性为基本原则与追求目标。
三、法规信息管理与应用
法规信息最终是要服务于社会、造福于人民的。法规信息管理法规信息加工与利用必将围绕是否有利于各种不同层面的人利用为出发点与判断法规信息管理与应用工作好坏的依据。我们必需加强法规信息的管理、加工和利用, 从而充分发挥法规信息的作用。
综上所述, 法规信息工作的意义是重大的, 它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与人民的安康。法规信息工作任务是艰巨的, 这需要我们法规信息工作者要以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去对待它, 并且要注意提高自身素质, 与时俱进, 除垢纳新, 以完成我们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