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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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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我国法学院图书馆标准之设定
            陆乔立 点击量:3811
【摘要】
本文试图通过探讨借鉴美国法律图书馆发展和管理的实践经验,特别是ABA制定的《法学院认证标准》中有关图书馆的规定,并根据中国法学院图书馆的现状,提出我国法学院图书馆标准设定的若干发展思路及建议,更好地实现其对法律教育的促进作用
【关键字】
法律图书馆 法学院图书馆 ABA 标准 法律(学)教育
    
       引言
  
  法律图书馆是指专门收藏国内、外法律法规、法律科学文献为主,为国内立法、司法、法学研究人员与教学人员提供专业文献服务的专门性图书馆。[①]法律图书馆一般包括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国家机关和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图书馆、律师事务所的图书馆等。本文所探讨的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作为法律图书馆,又是学术图书馆,其主要功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法学教学与科研离不开相关的文献资料的支持,如果说法学教学和研究人员是“兵马”的话,那么法学文献资料就是“粮草”,而图书馆无疑就是提供粮草的仓库。从这个意义上说,图书馆对于法学教学与研究的开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作用集中表现在法律图书馆日益成为法科学生获取专业知识最主要的渠道及培养其自主学习精神最重要的场所,甚至也成为法学教育改革可资利用之最有效的资源。笔者试图通过探讨借鉴美国法律图书馆发展和管理的实践经验,特别是ABA制定的法学院图书馆认证标准,并根据中国法学院图书馆的现状,提出我国法学院图书馆标准设定的若干发展思路及建议,实现其对法学教育的促进作用。
  
一、美国法律图书馆的发展及ABA法学院图书馆认证标准
  
  美国法律图书馆起源较早,最初是私人事务所图书馆,以个人藏书为主。随着资料的增加,图书馆规模逐渐扩大,并成为一种象征,个人对图书馆的发展有着相当大的影响。据说,最早的法律图书馆是1779年弗吉尼亚的威廉姆玛丽学院的法律图书馆( the College of William and Mary 1693,Marshall-Wythe Law Li-brary 1779,Virginia)。在1817年,美国最早的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就拥有比较完全的法律图书馆。[②]总的说来,法律图书馆的沿革与法学院的发展是同步的。
  
  英国近代着名法官爱德华柯克有一句经典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美国的法律教育忠实地反映了这种要求,生动地体现了法学知识与律师实践之间的紧密联系。美国联邦政府对法学院没有统一的管理和统一的标准。由于美国不存在官办的国立法学院,联邦政府与法学院的关系,实际是以政府补贴作为其纽带。而由于政府补贴的相对有限,政府对法学院的控制是很微弱的。美国的法律教育是主要由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School,简称AALS)共同管理的,而且主要是由ABA负责。它规定对法学院的各种要求,图书馆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指标。凡符合标准经该协会批准的学校,其毕业生方可在全美任何一州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否则只能在学校所在州应试。绝大部分法学院都取得了ABA的认可,获得了ABA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法律图书馆也有自己的行业协会,即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y,简称AALL)。该协会对全国法律图书馆进行行业管理,规定各种标准规格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验收。这三大法律职业团体主导着美国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对法律图书馆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在美国,法学院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为法学院的教学与研究活动提供资讯服务支援,它承担着教学与自修的功能。可以说,图书馆在很大程度上成了课堂和教室的延伸。事实上,图书馆的这一功能是由美国法学教育的特殊性所直接决定的。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因而分析判例就成为训练学生职业思维和从业能力的基本途径。为了全面收集各类判例和相关资讯,学生就必须借助于丰富的图书馆资源。[③]
  
  法学院图书馆在法律教育中基石地位的形成,除了图书馆对教学发挥了积极的支持作用外,另一重要原因是就是美国律师协会(ABA)对法律教育的要求。在美国,无论是律师协会(ABA)对法学院的认证还是权威机构对法学院的排名,图书馆都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参数。ABA所制定的《法学院认证标准》甚至还以专章形式对法学院图书馆的基本原则、管理、馆长、管理员、服务及藏书进行了专门规定。可以说,美国一流的法学院大多都有一个一流的图书馆。[④]这证明俹会对法学院图书馆在师培养过程中地位的重视,并认为图书馆是维持美国律师高素质的一个重要部分。
  
  ABA《法学院认证标准》第六章“图书馆和信息资源”,对法学院图书馆的要求作了全面且概括性的规定,如:标准601(a)规定,图书馆的目标是为学校教学、学术、研究和服务计划提供有效支持。标准602规定,为实现图书馆的教育职能,其管理和组织应纳入法学院管理的一部分;法律图书馆在管理事务中包括经费和人员方面,应拥有足够的行政自主权,以保证高质量的服务,并引导法律图书馆的成长和发展。标准603规定,法律图书馆都应由专职馆长管理,法律图书馆馆长在图书馆管理方面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标准604规定,应有足够数量和培训的图书馆员,以保证和发展服务质量。标准605规定,法律图书馆应提供适当深度和广度的教学参考书目和其他服务,以满足法学院教学、奖学金、研究及服务计划的需要。标准606对图书馆的核心馆藏作了具体的解释说明。
  
二、我国法学院图书馆的现状
  
  如果从美索不达米亚南部的粘土板目录算起,学校图书馆在世界上已经有5000年的悠久历史了。如果从公元前6世纪的周代“盟府”算起,准法律图书馆在中国也存在了大约2700度春秋。但是,大学法律图书馆建设,对我们而言,依然是个崭新的课题。因为迄今为止,中国的大多数法学院只有比较简陋的资料室,还没有设立专业性图书馆。[⑤]法律图书馆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尽管在院系设立、法学院系评估或者在申报学位点时,会要求有一定的图书文献保障作为参考条件,但仅此而已。虽然一些学校的法学院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图书馆,但其在许多方面还存在问题,发展并不成熟,大多数法学院图书馆仍然满足不了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需求,远未达到季卫东先生在《怎样认识大学法律图书馆的功能》一文中提到的“法律图书馆与法律教育之间的突出的相辅相成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图书馆设施。差不多所有的法学院图书馆馆舍面积都不超过千平方米,而且多数只有几十平方米;阅览座位从10至300席不等,与读者数量比例相去甚远(大多数院系学生数量超过千人)。计算机配置和网络条件受制于学校的网络环境及院系的投人,条件较好的如北大、清华、人大、浙大,其他相对而言基础薄弱,一些只限于局域网或校园网的联通和使用。
  
  2.行政管理。大多数法学院图书馆与学校图书馆之间的关系松散,在经费、人员、资源等方面完全独立,只是在图书馆业务上与学校图书馆保持联系。而且,图书馆的经费一般都不确定,主要由学院直接决定,除非馆长参与学院的决策,为图书馆争取预算。
  
  3.图书馆人员。现有的法律图书馆和资料室人员编制有限,有的馆有限的人员还要兼职其他行政事务,造成服务工作无法落实。机构设置简单,有馆长、副馆长或主任,多数馆长由院系领导或教授兼任,全时馆长较少。工作人员总的来说人数有限,一般为5人左右,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正式人员3人,北大、人大各为4人。
  
  4. 馆藏。大多数法学院图书馆的馆藏量为5万册左右,中文书刊一般自成体系并具有一定规模,但外文资源却难以做到这点,由于经费有限,通过图书交换或捐赠获得的资料连续性和更新较差。电子资源的投入也是有限的,而且由于受制于馆舍和设施,各馆发展极不平衡。
  
  5. 服务。关于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大多数院系图书馆为正常开馆时间,即上下午工作时间,周末和晚上一般不开放。从目前来看,绝大多数法学院图书馆服务职能简单,仍然以图书的借阅和流通为主,其他工作由于人员不足等原因没有开展或者开展的范围有限,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咨询台和咨询人员。馆际互借工作除学校图书馆开展较好外,分馆之间或与校外图书馆之间的业务联系并不密切,馆际互借与资源共享是一块尚未开拓的领域。[⑥]
  
三、关于制定我国法学院图书馆标准之探讨
  
  中国的法学院图书馆无论是在馆藏、人员配置还是在管理、服务上都是无法与美国法学院图书馆相比的,但是若仅仅停留在比较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我们必须从中寻找一些具有价值的经验与成果,为我国法学院图书馆以至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按照美国有关开办法学院的要求,建设一个法律图书馆是开办法学院的必备条件,没有一个符合条件的专业图书馆是不能开办法学院的。[⑦]结合我国法学院图书馆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把拥有一个符合标准的法律图书馆作为设立法学院的必备条件之一是不太现实的,也缺乏可操作性。但是,我们可以把法律图书馆的建设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育教学质量的一个评价指标,以此来促进法律图书馆的建设,提高法学院的办学质量。这是符合法学教育模式特点与规律的,是解决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困境的有效途径,也是使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必经之路。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设定法学院图书馆的标准?什么样的法律图书馆才能满足我国法学教育的需求呢?借鉴美国ABA对法学院图书馆的认证标准,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对我国法学院图书馆的设置提供一些建议和发展思路:
  
  (一)关于标准的制定主体及法律属性
  
  由于美国政体是联邦制结构,并且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度,所以美国办教育的主体主要是各州(县、市)政府或个人的事情,美国根本不存在联邦政府举办的大学的法学院。中央政府控制的微弱与私人捐赠大学法学院这两方面的结合,导致了各个法学院在诸如课程设置及教学等方面的差异。同时由于美国的行业组织相当发达,为确保法律职业者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最低标准得以维护,联邦和各州政府对法学院的管理,主要是依托非官方的行业协会来进行管理的。而ABA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行会,法学院的“产品”主要是供应给她的,她当然有权利提要求。
  
  我国在法律教育历史、文化环境等方面与美国有很大的差异,这就决定了我国法学院图书馆的标准不能如美国那样由律师协会来制定。因为我国的律师协会是事业单位,说是民间机构,但和独立的民间机构却是两回事。我国的律师协会是在行政干预下,从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中分离出来的,因此其行政化色彩很浓。虽然近年来,律协自治慢慢成为一个趋势,现在很多地方的律协都不再属于司法局的分支机构了,但是目前中国的律师协会的自治还很不彻底,比如上海,现在律师的首次执业审核仍然是由司法局负责的。所以,律协要真正实现完全的自治,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再加上我国的高等学校基本都是公立的,政府在院系、专业的设置、评估与管理方面的影响不言而喻。所以,我国法学院图书馆的标准不能由律师协会来制定,只能由政府部门来主导制定。我国《教育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即指出国务院及下设的教育行政部门具有领导和管理全国教育工作的权力及职能。国务院的教育行政部门,即教育部,它是国务院主管教育工作的一个综合部门,统筹教育标准,分配教育资源等等,具有广泛的权力。[⑧]受教育部高教司的委托,有关机构已经草拟了《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育优秀评价方案》。由此,笔者认为,教育部在制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育优秀评价方案》时,可以设专章来规定法学院图书馆的标准,作为可以直接进行评估操作的具体表现指标。
  
  当然,在此,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行业组织的作用。目前,国内还没有成立全国性的、法律专业图书馆协会或类似的组织,只有个别地区性或校际法学院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关系。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的巨大作用,使我们认识到中国一定要尽快建立自己的类似组织,以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笔者认为,早在十年前,中国就已经具备了成立法律图书馆学会的条件。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在100多年前成立时,也不过只有十几个法律图书馆员。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已经成立了法学会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并于2010年4月2日召开了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⑨]。该学会囊括了绝大多数北京地区各个不同行业之法律图书馆员的行业协会,从其宗旨和任务来看,该学会已经具有了类似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之基本雏形。
  
  (二)标准的基本内容
  
  作为一个图书馆来说,最基本的不外乎两个要素——人员和图书,而这必然会引发管理和服务关系,法律图书馆也不例外。因此,法学院图书馆的评价标准理应从馆长、馆员、管理、馆藏、服务等方面进行规范。美国ABA《法学院认证标准》中对图书馆的规定正是从这几个方面出发,作了较为全面的阐述,这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1。图书馆馆长与馆员。
依照美国律师协会和美国法学院协会对法学院的认证标准,图书馆馆长至少须同时具有法律学位与图书馆硕士学位,通常是由一位法学院专职副院长担任的,在有些大学是由一位资深教授担任的。他们既要全心全意管理图书馆事务,也要授课,更要作学术研究,出版着作,以维持教员的任务和资格要求。根据美国师协会和美国法图书馆协会的标准和调查,美国法学院的专业图书馆员大多都具有图书馆硕士学位,许多大学还要求他们必须要懂两门外语。至于那些图书馆行政人员和参考馆员则多具有法曹位或其他的高级专业学位。对在法学院图书馆工作的人员的高学历要求是维持法学教育高品质的重要条件之一。图书馆中的一批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在帮助和引导学生、教师获取法律信息能力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图书馆员的经验和工作对美国的法学教育与研究可谓意义重大。这种情况在中国也必须考虑,但是根据我国法学院图书馆的发展情况来看,应适当降低要求,比如:图书馆馆长只需具有法律专业学位,图书馆员只需具有具有图书馆学士学位。当然从未来的发展趋势上看,还是需要对图书馆员进行再培训的,所以,必须制定一个长期的计划,以提高他们的学位和专业素养。如果所有的法学院院长都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那么就可以拟定一个全国性的培训计划,为在职的图书馆员提供有学位的再培训。如果他们拿到了硕士、甚至博士学位,他们的待遇也应该相应予以提高。图书馆员的学者化和专业化,是实现法律图书馆专业化的必经之路。
  
  另外,ABA法学院图书馆的认证标准中还对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数量作了规定,图书馆员和信息资源工作人员的数量与以下因素有关:教师和学生数量,教师和学生的研究方案,学校的双师计划,学校的研究生课程,馆藏的规模和增长速度,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范围,工作人员的正规教学任务及提供信息资源服务的职责。我国法学院图书馆工作人员数量的标准可以借鉴上述规定,根据法学院的规模、教师数量、学生人数等进行综合考量,而不是划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2。图书馆管理。
ABA《法学院认证标准》的其中一项是美国师协会要求法学院图书馆在其所属的大学的图书馆系统内具有自主权(Autonomy)。也就是说,法学院图书馆的行政权和财政决策权仍保在法学院内,而非隶属于大学图书馆系统。这样做尽管在图书馆业务的决策与具体执上造成了在同一所大学内存在两套图书馆“班子”的情况,但这种分工并会对法学院图书馆与大学图书馆各自的工作造成影响。双方既有竞争,也通过合作计划共享资源。我们也可以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给予法学院图书馆足够的自主权,由法学院院长和图书馆馆长与法学院教师磋商来确定图书馆的政策,把图书馆的预算作为法学院预算的一部分来进行管理,以保证经费来源的稳定。这样法学院图书馆就可以针对本学院的实际情况与法学专业的特点,为法学研究与学习提供更好、更专业的服务。
  
  3. 馆藏
作为法律图书馆,丰富、全面且高质量的藏书是必不可少的,这是承担起法学素质教育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据调查,法学院研究生利用图书馆查找资料、收集信息和自我学习、上网浏览的时间大大超过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的课堂学习时间。他们每周仅4小时是在教室学习,除此之外的全部时间(8:00 - 22:00)均在图书馆度过。可以这么说,图书馆从其原有的法律教育从属地位向本身具有的教育功能转变的现实,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学习者的认可。[⑩]
  
  在美国,一般认为,一所法学院要维持一般的教学和研究,至少要有一个藏有十万册书的图书馆。ABA关于法学院的标准中,不仅规定了法学院最起码的藏书数量,还规定了藏书的质量、组成和藏书的编目,共规定了八类核心馆藏,包括:(1)所有联邦法院的裁决报告,和每个州最高上诉法院的裁决报告;(2)所有的联邦法律法规,至少一本最新的对每个州的法律评注;(3)美国最新公布的所有条约和国际协定;(4)联邦政府和该法学院所在州最新公布的所有规定(成文的和不成文的);(5)对于法学院计划适当的那些联邦和各州的行政决定;(6)适合法学院计划的美国国会材料;(7)对支持法学院的计划必不可少的有意义的作品;(8)那些如引文和期刊索引之类,对于确定初级、中级法律信息和更新首要法律信息必不可少的工具。
  
  按照我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试行)[11]的规定,法学书籍总量应不少于4万册,其中1990年—2000年出版的法律类图书不少于2000种,申请当年前5年出版的法学图书不少于5000种,并且每种不少于3册。笔者认为,法学院图书馆的馆藏标准可以参照该方案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要求,如法学书籍总量应不少于6万册,其中1990年—2000年出版的法律类图书不少于5000种,申请当年前5年出版的法学图书不少于8000种等等。
  
  4.  图书馆服务
     图书馆服务是图书馆教育职能和信息职能的直接体现,图书馆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围绕其服务目标来完成,以最终实现图书馆为法学院教学研究服务,并促进法学教育发展的作用。图书馆服务在整个图书馆评价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ABA《法学院认证标准》释义605-1规定,适当的服务包括有足够的参考咨询服务,提供访问(如索引、编目和搜索条件和方法的发展)图书馆的馆藏和其他信息资源,提供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等形式,加强学生的研究和文献检索技能等。我国法学院图书馆也应设立专门的咨询台和咨询人员,解答读者的各种疑问,并且应积极开展馆际互借与资源共享服务,加强法学院图书馆与校图书馆之间、各法学院图书馆之间的业务联系与交流。此外,还可开设“法律文献检索课程”, 开设不定期的、关于图书馆利用和资源介绍的讲座等。这些都可作为评价法学院图书馆服务的具体指标。
  
    (三)法学院图书馆的评估与监管
  
  在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AALL)会对全国的法律图书馆定期进行评比检查验收,以确保法律信息公众永久性准入的代言人和法律信息行业领袖的双重身份,不断提升法律图书馆事业作为一个职业的知名度。我国法学院图书馆的评估与监管也只能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而非行业组织。因为我国现阶段,大部分行业组织是依赖于政府部门而设立的。它们的非政府性不强,多数是依靠政府机构的授权或代理行使政府机构权力来生存,自身的发展也因此受到制约,尚不能发挥像美国的行业组织那样的影响和作用。我国《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第23条规定:“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对拟设置或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原则上应作为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依据。”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所属学校专业,应征求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15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须考虑所在地区人才需求和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在向主管部门备案或申报专业时,须将备案或申报材料同时抄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第23条:“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对拟设置或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原则上应作为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依据。”第24条规定:“学校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等情况,对本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进行评议。”第25条规定:“学校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本地区(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第29条规定:“教育部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学校主管部门指导所属高等学校专业建设,对新增设专业进行检查、评估。”此外,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教育部领导的专家组织,具有非常设学术机构的性质,专业性较强,它可接受教育部的委托,开展高等学校本科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接受委托承担专业评估任务和本科专业设置的评审任务。
  
  据此,笔者认为,法学院图书馆的评估与监管作为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的评价内容之一,可以采取官方机构与民间机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比如,可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行政上直接进行协调并组织进行评估活动,由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业务上提供指导并进行监督,作为被评单位的法学院(系、专业)及其所在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与评估专家组直接进行评估活动,被评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协助配合。当然,若以后我国成立了自己的全国性的法律图书馆协会,还可以协同其共同参与监管,使其逐渐发挥类似于美国律师协会、法律图书馆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这种方式可以使各方面的力量积极调动起来,真正为提高法学专业教学质量而努力;同时也能保证评估工作顺利、高效进行,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此外,笔者建议,我们可以通过参考其他专业的一些做法,比如某些医学项目的测评标准,尝试制定出图书馆的“测评表”, 通过这样的方去,我们就可以更好地对所做的工作进行比较和改进,这将更有助于图书馆评估工作的开展。
  
四、结语
  
   一个法学院是否拥有自己独立的图书馆,拥有一个怎样的图书馆,是判断法学院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法学院图书馆作为支持法学院的教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当与法学教育与时并进。在我国,法学院图书馆在法学教育与律师培养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但是,与美国法学院图书馆相比,中国的法学院图书馆仍然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其发展速度显然远远落后于法学研究与教育跃进式的前进步伐。从资料室到图书馆,从名称变化到实际作用,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附录:
  
  美国2010-2011法学院审批标准和议事规则
  第六章 图书馆与信息资源
  Standard 601. 标准601。
  GENERAL PROVISIONS 总则
  (a) A law school shall maintain a law library that is an active and responsive force in the educational life of the law school. A law library's effective support of the school's teaching, scholarship, research and service programs requires a direct, continuing and informed relationship with the faculty, students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law school.
  
  (一)法学院应当保持法律图书馆在法学教育中的积极地影响力。要使一个法律图书馆成为学校教学、学术、研究和服务计划的有效支持,就需要与法学院的教师、学生和管理者形成一个直接的、持续的、消息灵通的关系。
  (b) A law library shall have sufficient financial resources to support the law school's teaching, scholarship, research, and service programs. These resources shall be supplied on a consistent basis.
  (二)法律图书馆应具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支持法学院的教学、学术、科研和服务计划。这些财政资源的来源必须是稳定的。
  (c) A law school shall keep its library abreast of contemporary technology and adopt it when appropriate.
  (三)法学院应当使其图书馆掌握现代技术,并在适当的时候采用。
  Interpretation 601-1 释义601-1
  Cooperative agreements may be considered when determining whether faculty and students have efficient and effective access to the resources necessary to meet the law school's educational needs. Standard 601 is not satisfied solely by arranging for students and faculty to have access to other law libraries within the region, or by providing electronic access
  当决定教师和学生是否能高效和有效地获得满足法学院教育需求必要的资源时,可以考虑采用合作协议。标准601不是仅仅通过安排教师和学生访问该地区内的其他法律图书馆或者提供电子访问来实现的。
  Standard 602. 标准602。 ADMINISTRATION 管理
  (a) A law school shall have sufficient administrative autonomy to direct the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the law library and to control the use of its resources.
  (一)法学院应当有足够的行政自主权,来引导法律图书馆的成长和发展,并管理其资源的使用。
  (b) The dean and the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faculty of the law school, shall determine library policy.
  (二)院长和法律图书馆馆长应经与学校教师磋商来确定图书馆政策。
  (c) The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and the dean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selection and retention of personnel, the provision of library services, and collection development and maintenance.
  (三)法律图书馆馆长和院长负责选拔和留住人才,提供图书馆服务、馆藏开发和维修。
  (d) The budget for the law library should be determined as part of, and administered in the same manner as, the law school budget.
  (四)法律图书馆的预算应作为法学院预算的一部分,并且以相同的方式进行管理。
  Interpretation 602-1 释义602-1
  This Standard recognizes that substantial operating autonomy rests with the dean, the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and the faculty of a law school with regard to the operation of the law school library. The Standards require that decisions that materially affect the law library be enlightened by the needs of the law school educational program. This envisions law library participation in university library decisions that may affect the law library. While the preferred structure for administration of a law school library is one of law school administration, a law school library may be administered as part of a general university library system if the dean, the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and faculty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basic law library policies.
  本标准承认,重大经营自主权取决于院长、法律图书馆馆长和与法学院图书馆的运作有关的教职员工。本标准规定,对法律图书馆有重大影响的决定须符合法学院教育计划的需要。法律图书馆参与高校图书馆的决定的设想可能影响其本身。虽然法学院图书馆管理的首选结构是作为法学院行政管理之一,但是如果院长、法律图书馆馆长和教职工负责厘定法律图书馆的基本政策,那么法学院图书馆可能会作为一个普通高校图书馆系统的一部分被管理。
  Standard 603. 标准603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法律图书馆馆长
  (a) A law library shall be administered by a full-time director whose principal responsibility is the management of the law library.
  (一)法律图书馆都应由专职馆长管理,其主要责任是法律图书馆的管理。
  (b) The selection and retention of the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law school.
  (二)法律图书馆馆长的选任和留用,应当取决于法学院。
  (c) A director of a law library should have a law degree and a degree in library or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shall have a sound knowledge of and experience in library administration.
  (三)法律图书馆馆长应具有法律学位和图书馆或信息科学方面的硕士学位,并且在图书馆管理方面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
  (d) Except in 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a law library director shall hold a law faculty appointment with security of faculty position.
  (d)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图书馆馆长应是与教师地位相一致的法律系聘任的教师。
  Interpretation 603-1 释义603-1
  The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is responsible for all aspects of the management of the law library including budgeting, staff, collections, services and facilities.
  法律图书馆馆长负责法律图书馆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预算编制、人员、馆藏、服务和设施。
  Interpretation 603-2 释义603-2
  The dean and faculty of the law school shall select the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由法学院的院长和教职工负责选拔法律图书馆的馆长。
  Interpretation 603-3 释义603-3
  The granting of faculty appointment to the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under this Standard normally is a tenure or tenure-track appointment. If a director is granted tenure, this tenure is not in the administrative position of director.
  在该标准之下,法律图书馆馆长教师职位的任命通常是一个任期或者是终身的。如果该馆长是获得终身任职的,则这个任期并不是行政主管的职务的任期。
  Interpretation 603-4 释义603-4
  It is not a violation of Standard 603(a) for the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also to have other administrative or teaching responsibilities, provided sufficient resources and staff support are available to ensure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library operations.
  对于还有其他的行政或教学任务的法律图书馆馆长,这并不违反标准603(a)的规定,提供充足的资源和人员支持对于确保图书馆运作的有效管理是非常有用的。
  Standard 604. 标准604。 PERSONNEL工作人员
  The law library shall have a competent staff, sufficient in number to provide appropriate library and informational resource services.
  法律图书馆应有一位称职的主管,有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以提供适当的图书馆和信息资源服务。
  Interpretation 604-1 释义604-1
  Factors relevant to the number of librarians and informational resource staff needed to meet this Standard include the following: the number of faculty and students, research programs of faculty and students, a dual division program in the school, graduate programs of the school, size and growth rate of the collection, range of services offered by the staff, formal teaching assignments of staff memb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for providing informational resource services.
  与图书馆员和信息资源工作人员的数量有关的因素,需满足本标准的以下要求:教师和学生数量,教师和学生的研究方案,学校的双师计划,学校的研究生课程,馆藏的规模和增长速度,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范围,工作人员的正规教学任务及提供信息资源服务的职责。
  Standard 605. 标准605。 SERVICES 服务
  A law library shall provide the appropriate range and depth of reference, instructional, bibliographic, and other services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law school's teaching, scholarship, research, and service programs.
  法律图书馆应提供适当深度和广度的教学参考书目和其他服务,以满足法学院教学、奖学金、研究及服务计划的需要。
  Interpretation 605-1 释义605-1
  Appropriate services include having adequate reference services, providing access (such as indexing, cataloging, and development of search terms and methodologies) to the library's collection and other information resources, offering interlibrary loan and other forms of document delivery, enhancing the research and bibliographic skills of students, producing library publications, and creating other services to further the law school's mission.
  适当的服务包括有足够的参考咨询服务,提供访问(如索引、编目和搜索条件和方法的发展)图书馆的馆藏和其他信息资源,提供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等形式,加强学生的研究和文献检索技能,制作库出版物,以及创建其他服务以进一步推动法学院的使命。
  Standard 606. 标准606。 COLLECTION 馆藏
  (a) The law library shall provide a core collection of essential materials accessible in the law library.
  (一)法律图书馆应提供可以使用的基本资料的核心馆藏。
  (b) In addition to the core collection of essential materials, a law library shall also provide a collection that, through ownership or reliable access, (1) meets the research needs of the law school's students, satisfies the demands of the law school curriculum, and facilitates the education of its students; (2) supports the teaching, scholarship, research, and service interests of the faculty; and  (3) serves the law school's special teaching, scholarship, research, and service objectives.
  (二)除基本资料的核心馆藏外,法律图书馆也应提供通过所有权或可靠的访问可以获得的馆藏,通过所有权或可靠的访问,(1)符合法学院学生的研究需要,符合法学院课程的要求,并促进其学生的教育;(2)支援教学、学术、科研和师资服务利益;(三)承担法学院的特殊教学、学术、研究和服务的目标。
  (c) A law library shall formulate and periodically update a written plan for development of the collection.
  (三)法律图书馆应制定并定期更新有关馆藏发展的书面计划。
  (d) A law library shall provide suitable space and adequate equipment to access and use all information in whatever formats are represented in the collection.
  (四)法律图书馆应提供适当的空间和足够的设备来访问和使用馆藏中所有的任何形式的信息。
  Interpretation 606-1 释义606-1
  All materials necessary to the programs of the law school shall be complete and current and in sufficient quantity or with sufficient access to meet faculty and student needs. The library shall ensure continuing access to all information necessary to the law school's programs.
  所有对于法学院的计划必不可少的材料,应当是完整的、当前的,并且数量充足,或者有足够的访问量,以满足师生的需要。该库应确保可以持续获得所有对法学院计划必要的信息,。
  Interpretation 606-2 释义606-2
  The appropriate mixture of collection formats depends on the needs of the library and its clientele. A collection that consists of a single format may violate Standard 606.
  适当的混合馆藏形式取决于图书馆的需求和其客户。由单一的形式组成的馆藏可能会违反标准606。
  Interpretation 606-3 释义606-3
  Agreements for the sharing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except for the core collection, satisfy Standard 606 if: (1) the agreements are in writing; and(2) the agreements provide faculty and students with the ease of access and availability necessary to support the programs of the law school.
  信息资源共享的协议,除了核心馆藏外,如果满足以下要求则符合标准606:(1)书面协议;(2)协议为教师和学生提供便捷的访问和使用,这对于支持法学院的计划是必要的。
  
  Interpretation 606-4 释义606-4
  Off-site storage for non-essential material does not violate the Standards so long as the material is organized and readily accessible in a timely manner.
  不重要的资料在馆外存储时,只要其是整理好且易于及时获得的,就不违反该标准。
  Interpretation 606-5 释义606-5
  A law library core collection shall include the following: (1) all reported federal court decisions and reported decisions of the highest appellate court of each state; (2) all federal codes and session laws, and at least one current annotated code for each state; (3) all current published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4) all current published regulations (codified and uncodified)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d the codified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in which the law school is located; (5) those federal and stat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appropriate to the programs of the law school; (6) US Congressional materials appropriate to the programs of the law school; (7) significant secondary works necessary to support the programs of the law school, and (8) those tools, such as citators and periodical indexes, necessary to identify primary and citators,secondary legal information and update primary legal information.
  法律图书馆的核心馆藏应包括以下内容:(1)所有联邦法院的裁决报告,和每个州最高上诉法院的裁决报告;(2)所有的联邦法律法规,至少一本最新的对每个州的法律评注;(3)美国最新公布的所有条约和国际协定;(4)联邦政府和该法学院所在州最新公布的所有规定(成文的和不成文的);(5)对于法学院计划适当的那些联邦和各州的行政决定;(6)适合法学院计划的美国国会材料;(7)对支持法学院的计划必不可少的有意义的作品;(8)那些如引文和期刊索引之类,对于确定初级、中级法律信息和更新首要法律信息必不可少的工具。
  Interpretation 606-6 释义606-6
  The dean, faculty, and director of the law library should cooperate in formulation of the collection development plan.
  
  院长、教师和法律图书馆馆长应合作制定馆藏发展计划。
  Interpretation 606-7 释义606-7
  This Standard requires the law library to furnish the equipment to print microform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nd to view and listen to audio-visual materials in the collection.
  本标准规定法律图书馆应提供设备以打印微型文件和电子文件,并观看和收听馆藏的视听材料。
  
【参考文献】
      [①] 田建设:《我国法律图书馆及其法学文献资源建设》,《云南法学》2000年第13卷第2期。
  [②] Christine A.Brock ,“Law Libraries and Librarians:A revisionist History; or More than you ever wanted to know”, Law Librarianship:Historical Perspectives,Fred B.Rothman&Co. Littleton,Colorado,1996,p.597.
  “American first law school library: the College of William and Mary(1693), Marshall- Wythe Law Li-brary1779, Virginia.”“In 1817,Harvard Law School-the oldest school of law ,would offer the use of a completelaw library.”
  [③] 章志远:《美国法学院一流图书馆的角色定位》,《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9年第4期。
  [④] 章志远:《美国法学院一流图书馆的角色定位》,《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9年第4期。美国律师协会(ABA)的《法学院认证标准》网址是http://www.abanet.org/legaled/standards/standards.html。
  [⑤] 季卫东:《怎样认识大学法律图书馆的功能》,在2009年6月3日“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图书馆与法学教育改革论坛”第一场圆桌会议上的主旨发言,http://jwd.fyfz.cn/art/482775.htm,访问于2010年11月27日。
  [⑥] 参见于丽英:《中国高校法律图书馆现状与展望》,《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7年第3期。
  [⑦] 王振民:《对美国法律教育之观感(上)》,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3636,访问于2010年12月7日。
  [⑧] 金国华主编:《教育行政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181-182页。
  [⑨]《北京市法学会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研讨会隆重召开》,http://www.chinalawinfo.com/fzdt/NewsContent.aspx?id=26268,访问于2010年11月26日。
  [⑩] 陈国雄、顾和钧:《提供法律图书信息 服务法学教育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11] 此方案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起草,并进行了初步的实践,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本文来源: 东方法眼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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