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含义及其双重性
(一)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内涵
政治参与作为现代政治学中频繁使用的概念滥觞于西方。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提出:“政治参与就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我国学者吴志华提出:“政治参与就是普通公民通过一定方式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决定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2)概括起来,政治参与就是指普通公民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积极参与和影响社会事务,表达自身利益要求和意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政治行为。
自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在全球飞速发展和普及,人类进入了网络信息时代。我国于1994年正式进入互联网时代,目前网民数量已经达到2.98亿,是世界上网民规模最大的国家。在网络迅猛发展的过程中,诞生了诸如网络论政、虚拟政治等政治概念,开辟了网络政治空间新型政治参与载体,诞生了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新型政治参与形式。
顾名思义,网络政治参与就是指随着通信、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运用普及而出现的公民新型的政治参与方式。具体说就是指在网络时代,发生在网络空间,以网络为载体和途径,目标指向现实社会政治体系的一系列政治参与活动。
(二)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双重性
网络政治参与因其载体--网络自身的独特性而体现出与传统政治参与的许多不同之处,具有双重性特征。
1.网络政治参与的正面效应
第一,网络的便捷性与公民参与范围的广泛性。在网络时代,拥有计算机和上网设备的任何个人可以随时进入互联网。网络对网民的身份、职业、社会地位等没有限制,对网民的经济状况、文化水平等因素也没有硬性要求,网民也不必经过选举获得人大代表资格,就可以直接在网络时政论坛上对政府决策、政府行为以及敏感的政治问题等发表自己的看法。一句话,网络的便捷性为更多的平民百姓参政议政提供了机会,网络政治参与的主体范围较之传统政治参与具有参与范围广泛性的突出特征。
第二,网络的隐匿性与参与主体的言论自由性。网络为普通民众提供了发表话语权的平台,在网络中,网民完全可以掩盖其真实身份、职业乃至社会角色,以虚拟的身份发帖表达自己对时政问题的看法,这就增加了政治参与主体的隐匿性。这种隐匿性使得公民可以以自由个体的身份就国际国内任何政治事件自由发表言论。同时,还可以对政府工作进行尖锐的评议,这就减少了现实社会中政治参与的不安全感,为公民言论自由权力的实现提供了最佳方式。
第三,网络的开放性与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开放性是因特网最根本的特性。会操作计算机、懂得如何上网的人,可以随时浏览政府网站,而且还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政府决策。正如孙飞所说,“网络政治参与是一种主体地位平等的‘白下而上’的政治参与”(3),相比传统媒体,网络对于政治信息的审核力度非常少,每个网民都可以自由平等地与他人进行政治问题的交流沟通。同时,网民可以与不同身份、不同地位的人交流思想和信息,即网络的去中心化消解了现实社会的地位、权力、财富、身份等因素,网民之间可以不受现实社会关系的约束,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参与主体。
第四,网络的互动性与政府回应的有效性。在互联网所拥有的各种优势中,互动性被认为是最为显著的特征。网络政治参与的互动性是指政府与网民之间的互动。在网络政治空间,信息传递即时交互且高度共享,每一个参与主体都可就共同关心的事务相互探讨,实现在线信息交流的实时互动。政府与网民之间的交流互动式的回应,能够有效地推动共同关注的事务从量变到质变的转换,推动网民公共利益的实现。
2.网络政治参与的负面效应
第一,网络的虚拟化与公民政治行为约束的缺失。由于网络行为具有“非实体化”即“虚拟化”特征,使得网络具有很大的隐匿性。这种隐匿性的特征为一些非法政治参与提供了机会。互联网的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相对分离以及网上行为的 会后果有限等,弱化了个人网上自我约束的观念。在虚拟网络政治空间,网络政治参与主体的政治行为缺少社会约束,导致网民容易放松自己的言行,随意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更有甚者借机散布政治谣言,使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质量深受影响.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第二,网络的欺骗性与政治参与的无序性。由于网络的隐匿性特征,有些网民在网上使用欺骗和误导的手段,有意制造虚假信息,这些虚假信息既可能误导公众对某些政治行为作出错误的政治判断和评价,还可能使政府无法从网民的意见和建议中及时提炼出真正属于大多数人的真实诉求,从而造成政府政策不能及时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最终使政府政策难以贯彻和实施。大量带有欺骗性的网上信息,导致政治参与行为的无序性发展,引发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危机和新的社会不平等的出现。
第三,网络的开放性与政治参与的非理性。网络的开放性为人们自由表达观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当网上的言论表达脱离了理性思考,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一种去责任化的情绪宣泄时,它就会给社会的稳定带来消极影响。网络政治参与的开放性容易使其与网民的狂热情绪、极端偏激言行相生相伴,由此导致网络政治参与的非理性。另外,网民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也难以保证网民参与政治具有足够的理性。因此,网络政治参与的非理性特征,可能带来参与危机,这成为中国网络政治参与发展的直接制约因素。
第四,网络的数字化、脆弱性与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非法扩大。埃瑟·戴森指出:“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4)政治参与本应是公民以合法手段,规范地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但互联网的虚拟性和脆弱性却促成了网民的非常规参与,尤其是非法参与的扩大。在网络世界,网民能以非真实身份出现,因此,他们可以不受现实社会的规范,放纵行为。更有甚者以非法定渠道侵入国家政治、经济、军事要害部门,窃取机密、破坏数据保护系统等。网络的数字化特点使一些网民在网络参与中对自己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不加考虑,进而导致非法参与的不断扩大。
二、政府回应与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内在统一
(一)政府回应内涵
政府回应是公共行政理论中的一个新兴范畴,它是公共行政实践过程的直接产物。从词源上分析,所谓回应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下,回应主体与回应客体的互动关系。回应体现的互动关系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回应客体可以通过利益诉求渠道表达自身的要求与期望;其二是回应主体必须及时有效地给予反映和回复。与此相应,政府回应也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政府要对公众的需求和问题具有敏感性,及时作出反应;其二是政府在敏感性的基础上,要作出积极有效的回复,并及时地解决公众提出的问题[5]。因此,简单地说,政府回应就是政府与公民之间互动的过程。详细地说,政府回应就是政府基于公众利益最大化原则,凭借一定的渠道和载体,对社会及公众的诉求与期望进行制度整合的一种互动的过程。
(二)政府回应与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内在统一性
如前所述,回应即是应答、回复和把承诺转化为实践的过程,而且这一过程是通过政府对公众和公众对政府的双向互动(回应)实现的。政府回应是政府对于依靠自身信息、技术和诚信优势,通过与公民之间的对话交流和教导所引领出的公民理性意志和利益反应的回复过程。它不是政府单方面的垄断作为,而是政府与公民之间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下,回应主体即政府组织和同应客体(包括公民等)双方的互动关系。本文中“互动”特指政府与公民之问的凭借网络媒体而形成的互相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双边关系。一方面,公民通过网络畅所欲言,参政议政;另一方面,政府对公民的政治诉求予以有效回应,及时解答民众关心的政治问题。
政府回应实际上是一个“政民”互动的过程,政府创造了回应的各种条件,而最莺要的回应群体是公众。只有广泛公众的参与才能使回应变得有效。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是公民通过计算机网络自由表达政治诉求与政治见解,参与监督政府各种决策及服务行为,它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对之作出认真及时的回应,网络政治参与正负面效应尤其是负面效应需要政府以有效的回应方式来规约公民的网络政治行为,引领网络政治参与向良性方向发展。网络政治参与对于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来说,实质上是一种“输入”与“输出”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民众借助网络向政府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期梁得到政府的回应;另一方面,政府也向民众输出政策、法令和要求等,以保证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当二者之间呈现良性互动的正向关系时,民众的政治参与是积极有效的。反之,当二者呈现互逆的负向关系时,则可能导致网络政治参与的无序化。由此可见,政府回应与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相辅相成,内在关联,辩证统一。
三、政府回应有效路径
政府回应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政府对公众和公众对政府的双向互动(回应)实现的。网络政治参与的双重性需要政府及时规约和引领,以激发网络政治参与正面效应的发挥,抑制其负面效应的继续膨胀,使之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
(一)网络的时效性与政府回应的迅速性
网络最大的特点就是其极强的时效性,互联网对于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的反应和报道,无论在传播的速度和规模、影响的范围和表现形式等方面都远远超出了以往的大众传媒。网络的时效性要求政府应该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出现在现场,必须快速地了解公众的需求,不仅包括回应公众事前的表达需求,更应该洞悉先机,以前瞻性的行为来研究和解决问题。公众常常批评政府行动迟缓、犹豫不决、无能为力,网络的时效性要求政府的回应必须及时与主动,政府应该定期主动地向公众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同答问题。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必须首先保证渠道畅通、机制健全和运转有序。
(二)非法参与扩大与政府层面网络法制的出台
从政治参与的外延看,政治参与应是公民以合法手段,规范地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但是互联网特殊的技术结构及其特点,造成网络政治参与异常难以控制,网络政治参与中的非法参与不断扩大。政府应以刚性的法律法规来抑制非法网络参与扩大,规约非理性网络参与。
首先,建立规范制衡机制,规范网络秩序。回应是通过公众参与来实现的,所以回应机制实质上应当是政府内在设定的、允许公众进行参与的机制建设,以此实现政府与公民二者的良性互动。政府应该对网络实行“注册参与”制度,这是规避网络虚拟性、隐匿性以及非法参与扩大等负面风险的有效保障。当然,在运作过程中“注册参与”可以实行公民身份的实名注册,也允许一个网民以虚拟网名身份注册。这样既可以对法定公民参政权利进行审定和确认,又能保证网民政治参与的自主选择权。
其次,制定网络法律,实现网络法制。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要改变网络信息传递的无序性及网络政治参与的非法因素,制定网络法律、实觋网络法制是一项最萤要的措施。如美国为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先后制定了《个人隐私法》、《计算机安伞法》、《困家信息安全法案》等网络法律。英困政府为消除网络的非法资料于1996年颁布了《互联网安全规则》。我国在“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4)。总体看,我困的网络立法目前呈滞后态势,需要政府尽快创制一些引导网络政治参与良性发展的融合网络技术和政治民主的基本法律。同时,还应制定一些有序政治参与的法律法规,继而构建我国的网络空间法律体系。
(三)网络政治参与的无序性与政府对网络伦理的规范
客观全面的信息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大量带有欺骗性的网上信息,导致了政治参与行为的无序性发展。加强柔性网络伦理建设,提升公民的网络道德责任感,是保障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政府回应有效性的保障。
首先,政府应在全社会营造“绿色网络”环境,重视公民网络自律的道德建设。“绿色网络”是指对网络上的不良信息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过滤和屏蔽,为网民提供绿色、真实的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鉴于此,一方面,政府应在技术层面和网络硬件建设上下工夫;另一方面,应借助教育、政策以及社会舆论的软约束力,注重对公民的启发和引导,将网络道德自律内化为公民的自觉行为。
其次,制定合理的网络伦理规范。通过网络伦理规范使网络活动主体提高网络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从而对网络道德责任产生强烈的认同感,引领网民以积极的态度表达政治诉求,参与政治生活。
第三,应建立完善的网络道德监控机制。从“他律”走向“自律”,是道德文明的一般过程。在公民自我认识、自我约束的意识没有达到现实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完善的网络道德监控机制,对网络活动主体进行外部制约,能提高主体的参与理性。
(四)网络政治参与有限性与政府引领市民社会的生成
市民社会是现代民主制度生长的土壤,也是政治参与发育的条件。市民社会的最大功能,在于能减少政治运作中的非理性因素。我国市民社会不健全,公民政治参与有限性较强。在传统中国社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合二为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与市民社会开始分离,市民社会逐步形成。但其发展还不够成熟,政府仍然大于社会。因此,政府应转变观念和职能,减少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引领市民社会的生成。在政策、法律上通过推进市民社会建设,构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环境和条件,鼓励公民依托自治组织有序地参与国家的各项政治活动(7);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中,促成公民与政府间的良性互动,进而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相互制约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