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利用网络这种经济而又高效的方式实施司法公开,是我国司法界和学术界早已形成的共识。最高人民法院也早已明文规定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各级法院也都建立了各自的网站,以便用网络形式落实上述各项公开制度。但是,笔者认真看了许多法院的网站,却感到很失望。概括地说,目前法院在利用网络实施司法公开方面是流于形式,或者说是有形无实。仅以裁判文书公开为例。利用网络公开司法裁判文书应当是最容易做的事,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不需要多大的投入,技术上也没有什么操作困难。正因为如此,各个法院的网站现在几乎都有专门的裁判文书专栏。但翻看这些专栏的内容,则让人倍感寒心。几乎所有法院都是精心选择了几个裁判文书公开在网站上。这种有选择的公开,给人的结论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而不真实,公开而不透明。
为什么这么说呢?现在法院的确把某些判决书公开在网络上,但是他们是有选择的公开,即不是所有裁判文书全部公开,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公开,甚至不是多数裁判文书公开,只是选择少数几个公开。让人乍一看不错,法院不是公开裁判文书了吗?能够应付上级了,也能应付百姓了。其实这样做比不公开还糟糕,因为它具有欺骗性。谁都不能说法院判的每一个案件都是错的,有问题的,事实上相当比例案件的判决是公正的,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都是正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有相当比例的案件的判决是有问题的,是不公正的,或是腐败办案的产物,是不当干预的产物,是枉法裁判的产物。裁判文书公开的目的既是要让人民看那些判得公正正确的文书,更是要让人们有可能看到那些判决有问题的文书,让大家评判,让大家监督,让法官不敢枉法,不敢懈怠,必须慎重对待他在裁判文书上写的每一个字。这才是裁判文书公开的真正目的。任何一个法官,那怕是最贪腐的法官,决不可能一辈子没有判一个公道的案件,正如任何一个坏人,如希特勒、蒋介石都不可能一辈子没有做过一件好事。把几个判得比较好的、没有争议的东西放上去,而把有问题的判决文书藏起来、紧锁起来,这是欺骗党,欺骗人民的做法!就如同把希特勒做的几件好事公开,大加宣传,而闭口不谈他的罪恶一样。当然,这只是一个不很恰当的比喻,不是说我们的法官都像希特勒一样。
因此,第一,裁判文书公开必须是无例外的公开。各级法院的所有裁判文书都必须一个不藏地全部公开,不允许有例外,否则就视同没有公开。有人说,现在还做不到,可能有些案件如死刑案件的判决还不能公开。如果这个理由成立,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哪类裁判文书不能公开,其他一律公开,而不能像现在这样,各个法院自由裁量,想公开哪个裁判文书就公开哪个,想隐藏哪个就隐藏哪个。这种做法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现在各个法院在网络上公开的裁判文书事实上是公开而不透明,而透明才是公开的目的。就目前各个法院已在网站上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各个法院都只公开了法院的判决文书,而且一字不漏,好像很公开,很透明。其实不然。我们都知道,一个枉法裁判的法官要想判当事人赢,当事人就能赢;要想判当事人输,就能判当事人输。如果当事人只看他的判决文书,可能会感觉那些枉法裁判的判决书还很有道理。因为,无数案例说明,如果一个贪腐法官要枉法判决行了贿的当事人赢,他会把对行贿人有利的证据拿出来、把对行贿人有利的法律引出来、把对行贿人有利的理由统统讲出来,而把对对方有利的证据一字不提,这个证据好像根本不存在,好像法庭上从来没有人提出过这份证据;对于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对证明其诉求有利的法律理由,贪腐法官也往往只字不提,从贪腐法官的判决书上看,好像这个对方当事人纯粹是胡闹,没有任何理由,他的判决则正确得很。只要是有问题的判决大多都如此,都不敢面对败诉方提出的有利证据和正当的法律理由。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提一个建议: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时,要同时公开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律师辩护词或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律师代理词。一审判决书公开的时候,还一定要同时公开一审当事人的上诉书。如果一审当事人服气了,不上诉了,当然就没有上诉书公布。如果一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一定有一个上诉书,法院要将这个上诉书一并附在一审判决书上公开。这样做才真的有价值。法院把当事人律师的辩护词、代理词、上诉书或申诉书作为所公开的裁判文书的附件同时公开,那就行了。人们对照法官的判决和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就能彻底明白这个案件判决得是否合法,是否正确。一看就知道法官的水平如何,有没有玩猫腻,有没有枉法裁判。如同上诉人上诉时,原审法院必须把全部案卷移送受理上诉的上级法院一样,当事人的律师辩护词、代理词、上诉书、申诉书都必须全部移送。如果原审法院不把这些全部移送,而只向上诉法院提交原审法院的判决,那能行吗?上诉法院就没法审了,就弄不清案件的是非曲直了。我们法院公开裁判文书就是要让人们能把案件的案情和审理看得清清楚楚,把案件所涉问题的是非曲直搞明白,如同上诉审法官那样,把案件的各方意见都看完,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才能作出维持原判或推翻原判的结论。上诉的目的就是要上诉审法院重新审查上诉案。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目的就是要人民群众对此案当一次再审法官,让历史做一次再审法官。法官通过这种方式接受人民的再审,接受历史的再审。终审判决书下达以后,法院也可征求一下双方当事人意见,问问他们对本案的判决还有什么意见没有,有什么评论没有。如有,也应如实公布出来,看看当事人仍然不服的理由在哪里。如果把这些都公开了,那这个案件就真对人民透明了,否则就是假的,是欺骗人民的。
这样彻底公开透明还有一个重要作用,那就是对律师的监督作用。因为律师也有欺骗当事人的,拿钱不办事的,不认真为当事人办案的。现在也有的律师认为辩护是没有意义的,辩了白辩,写代理词、辩护词都是白写,说不说由律师,听不听由法官,不论律师写代理词多么认真,法官连看都不看。律师也就寒心了,不把功夫用在法律辩护上,而是用在为当事人找关系走门路上。如果把律师的辩护词、代理词及为当事人写的上诉书等都公布出来,这个作用就大了,律师知道他这个辩护词、代理词是非常有价值的,即使输了,他对得起当事人,对得起法律,他的工作让同行来评判,让大家来评判。写的目的、公开的目的是让大家见到。我们的学者、律师和当事人一看就明白律师工作的质量如何。这对我们的律师作用的正确发挥会起到巨大的作用。
这样彻底公开,还有一个好处,当事人把理由讲出来了,让全社会都知道了,即便自己不服气,但起码出气了。现在涉法上诉的很多,为什么?他连讲道理的地方都没有,他白白受冤。如果把他的意见都公开了,他不需要到处递什么申诉书了,网上都有了,都公开了,很简单啊。
总之,笔者认为,裁判文书公开就要彻底、透明。这样法官才能好好工作,才能有所顾忌,才能有所约束。他们的工作也才能得到一个公正的社会评价。法官写裁判文书时,才能认认真真,针对诉讼当事人的举证和诉讼理由一一给予评判。如果面对当事人的强有力的证据和法律理由,法官判决无言以对,那就有问题了。现在法官太好当了,想判当事人赢或输,都有的是办法。
笔者就提这么一个看似很小的建议,只要法院下决心采纳,不要多少金钱成本,立即就可以做到,就会收到立竿见影的实效。都说空谈误国,我们不空谈,全公开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