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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如何认识和推进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
            莫福臣 点击量:5310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以互联网为标志的信息时代的到来和网络技术、群件及工作流技术的日臻完善,信息化作为取代传统工作方式的客观趋势,必将对人类社会实现继工业革命后的又一次深刻变革。然而,互联网早已普及全社会,但检察信息化的进程却举步维艰。正确地理解检察信息化的本质,找准信息化建设的正确方向,既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客观趋势,也是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

    一、正确理解检察信息化的本质

    检察信息化是指检察机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重组优化,跨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制约,建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正的检察工作运作模式。当前,我们对检察信息化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误区,突出表现为两种倾向:其一,是把检察信息化理解为办文自动化,仅仅用计算机系统去模仿传统的文件审批处理模式,不重视对检察业务流程进行改造,以为实现了庞大的信息化系统中一个模块就是实现了信息化。其二,是把检察信息化等同于网上的信息发布,以为信息化就是建网站,把检察工作的一些宣传材料搬上网络就大功告成。

    从信息化为检察业务、办公事务、综合管理等方面提供的服务看,主要要实现以下功能:一是建设一个集语音、数据、视频“三网合一”的宽带检察系统综合信息网,实现多路语

    音、专用传真、计算机数据、可视电话和视频会议等分系统的集成和联网。通过局域网实现各部门信息资源的网络管理,提高检察业务、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的管理效率。利用专线网络,把各级检察系统局域网连接起来,实现整个系统的资源共享和不同地区、不同级别检察院之间的相互交流。

    二是在内部局域网络与Internet物理分离的同时建立网站,利用国际互联网络进行法制宣传,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树立良好的检察形象。

    三是对财务、人事、装备、文秘、统计、档案管理充分实现自动化、网络化。

    四是建立一套完整的动态办案系统和案件数据信息库,对各项检察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实行流程管理,并将案卡、案件信息、检察统计报表、诉讼档案管理嵌入到该系统中,减少手工操作,加强案件管理,提高办案的质量和工作效率。

    五是逐步完善功能强大的综合信息查询系统,通过实现在全国范围内跨地区、跨部门进行快速查询、查证的信息共享,增强检察机关对重大、特大、复杂案件犯罪案件国际化、智能化、隐蔽化、网络化的打击能力。

    (一)信息化是检察工作的深刻变革

    理解了检察信息化的真正含义,我们就会发现,检察信息化建设的结果不仅是完成一项IT工程,而是改革旧的管理模式,开拓一项全新的工作流程。脱离了检察业务,就谈不上检察信息化,充其量只是将原来由人工传递的资料通过网络来传输、将原来印成纸张的宣传品发布到网络而已。检察信息化会给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机制、行政管理方式、领导的思维方式、检察资源的配置等方面产生深刻变化。检察机关努力推行的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目标量化考核管理、案件管理、工作流程管理、统计执法检查等等,随着检察信息化的运用将迎刃而解,由此必然带来检察机关内部部门利益的重新调整。因此,推动检察信息化,不只是用电子手段履行检察工作的现存功能,而是进一步深化检察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一次检察工作深入的本质性的变革。信息技术发展到今天,技术条件已经完全可以实现这种变革,这种变革的阻碍来自深深根植于人们心中的观念以及隐藏这种观念背后的利益。检察机关信息化水平反映的并不是该机关的电脑技术水平,而是其改革的精神和勇气。

    (二)信息化是提高检察机关管理效益的有效手段

    电脑出现后,电子化文档易于编辑、修改,确实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的提高产生过很大作用,电子表格、数据库的广泛应用使统计、财务等工作变得十分简单。但对于某一个具体的检察人员,检察信息化的实现不会对其个人的工作效率产生大的推动作用,相反会增加其现有的工作量。检察信息化的实现也不会像“金税工程”一样,一期投入23亿元,一年以后增加了250亿元的收入,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但是,推行检察信息化,会提高整个检察机关的管理效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管理,规范检察权的运作,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二是通过工作的规范化获得提高整体工作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的巨大效益,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检察管理体制。

    (三)信息化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最有效的途径

    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是检察权正确运作的重要保障。制定各种制度无疑是必要的,这为检察信息化提供编程依据。从高检院到各基层检察院制订的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各项制度要想得到有效落实,必须依靠信息化来进行监管。落实制度不能靠“包青天”,必须依赖良好的工作机制。信息化就是一种程序化的工作机制,它不存在随意性,不需要道德的教化、不存在良知的泯灭。在信息化模式下,举报线索的管理、提交检委会的重要事项、案件的办理情况等等,都已经摆脱了传统的金字塔式管理模式,只要我们合理地设置各类人员的网络管理权限,违规操作甚至连“打擦边球”的情况都不会出现。

    二、正确处理信息安全和信息公开的关系

    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的矛盾一直是信息化推进的“拦路虎”。信息不公开,运作不透明,容易造成寻租现象,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安全是人类的第一需要,信息安全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大问题。

    当前,检察机关对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存在两种极端认识:一是过分强调信息的保密性。似乎除了掌握信息的本人以外其他人员都是不安全的,不强调其工作的保密性就显示不了工作的重要性。二是过分地夸大网络的安全隐患。对互联网、局域网、专网的运作方式缺乏基本的了解,似乎信息一上网就像自己的钱包放在了大街上。网络信息的安全问题牵涉到很深技术层面,超过绝对多数人的知识,基于这种无知,造成的结果不是无知者无畏,而是无知者恐惧。哲学告诉我们任何安全概念都是相对的,检察信息化中的信息公开目前还只限于检察机关内部,受网络系统用户权限设置的严格限制,可以确保各类信息的知情范围。只要严格地隔离内外网,加强对网络管理人员设置网络权限的监管,信息的安全问题基本上可以在可控制范围内得到解决,对信息安全问题不应有一种过分的担心。

    三、联系实际推进检察信息化进程

    检察系统的信息化水平相比全国其他行业已经处于落后状态,而且我市检察机关的信息化水平相比其他省市检察机关已经不具领先优势。如何根据当前形势确立我市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道路,我认为:

    (一)不能走自主开发软件之路

    根据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流程和需求,检察信息化大致应包括以下内容:(1)检察业务信息系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MIS--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rns);(2)办公自动化系统(OA-Omce Automation);(3)因特网、检察网信息发布系统;(4)全文检索系统;(5)综合查询信息系统等。

    从中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全文检索系统已经有了网络版,只需要对后续的法规进行补充完善。MIS和OA软件的开发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工程,既要符合检察工作实际,又要有检察行业的统一标准,而且北京等地已经研制并在推广使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高检院将推出检察系统通用的MIS和OA系统。如果自行研制,不仅浪费人力物力,极大可能是在做无用功;研制出来的东西既不能与高检院的兼容,而且在各项功能的权限设置上缺乏令人信服的行业标准,影响机关内部的团结。综合查询信息系统是指为防范、打击犯罪,实现在全市范围内跨行业进行快速查询、查证的共享信息系统,如工商、税务、电信、移动通信及公安的人口、车辆等信息,这些信息资料技术上的实现十分简单,提供一个链接,赋予登录、查询等权限即可,但现实中实现,必须在加强协调的同时依赖“尚方宝剑”。

    如此看来,市检察机关信息化的软件建设任务,只剩下的互联网、检察网信息发布系统。互联网、检察网信息发布系统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外网和内网,与互联网上的专业网站相比,它只能算是个简单的网页。网站的成功与否,决定于它的信息量和新颖性,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和市级检察机关的信息含量决定了市级检察网站不可能也完全没必要建成功能强大的商业网站。但信息发布系统是市检察机关向全社会和本系统展示风采的窗口,必须下功夫办出特色。信息发布系统的特色不在于软件的制作,而在于信息的质量和更新频率,抓好检察信息和调研工作,才能使信息发布系统保持常看常新的活力。

    (二)加强网络基础建设

    IT工程的投入可以说是个无底洞,一个家庭只有在迫切需要电脑的时候购买符合其需要的电脑才能发挥电脑的作用,否则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电脑变成一堆垃圾。检察机关也是这样,如果不合理地分配有限的资金,控制好软、硬件发展的平衡和配套问题,IT工程就会走人建好了硬件没软件、有了软件时硬件又面临淘汰的恶性循环,很难产生效益。检察信息化对网络分层、分级管理和网络安全性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络信息流量日益增大。要实现市院及区院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互联,形成公共信息的交换环境,为信息系统开发、运行和各种数据处理提供通信服务平台;要实现与省院、高检信息中心、各省市兄弟单位信息中心之间的信息交换;要对市院和各区院进行分层、分级管理,既保证纵向同一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又要保证横向不同部门间信息的识别和互用;要对不同职能部门的数据进行基于策略的访问控制,保证网络安全可靠运行;要在市院和区院建成视频会议系统,保证图像和声音传输质量。当务之急是升级市院及区院网络千兆主干、百兆交换到桌面。检察信息化依赖网络,就像好车依赖公路,在经常塞车的道路上,坐车还不如走路快。

    (三)合理地选择信息化建设所需人才

    检察信息化的关键是“检察”,而不是“信息化”。一谈到信息化,往往还存在一种普遍的误解,即把它当做是技术人员的事,认为给了钱,给了人,事情就可以办成。事实上,检察信息化最需要的是政治领导,而不是技术领导,需要的是熟悉检察业务管理、运作又了解信息技术的专门人才,而不是电脑工程师。没有强有力的政治领导,个人和部门的利益无法触动,利益冲突无法协调,标准规范无法统一,系统无法一体化,资源无法共享,重复建设难以避免;没有熟悉检察业务的专门人才,检察信息化必然在“办公自动化”的老路上循环,不可能取得突破性进展。相反,检察机关内部的电脑技术人才可减不可增。因为信息技术是高新技术,知识更新、产品换代速度之快往往超出人们预料;信息技术人才不像医疗人才那样越老越“值钱”,而是谁掌握的知识越新越有使用价值。政府信息化速度不快的原因之一就是成立了专门机构进行研究,造成工作还没有出成果,人员的知识却已经老化,专职技术人员的存在恰恰成了信息化前进之路上的绊脚石。检察信息化必须走社会化之路,依赖人员、知识更新比较快的组织机构--企业进行支持。

    (四)加强人员的信息知识培训

    检察信息化建设是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工作相结合的过程,这就要求检察人员不仅要熟悉检察业务,掌握电脑、网络的一般使用常识,还要有比较全面的信息管理能力、信息技术的使用能力。一个不懂信息管理、不懂信息技术的检察人员在一个完全量化的电子技术环境中工作会感到十分尴尬和无奈;也只有把检察人员培养成既懂信息整合技术,又懂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检察业务工作流程的高素质人才,检察信息化才能发挥其真正效益。信息知识培训首先要解决观念问题,要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检察信息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转变观念,掀起学习信息知识的热潮,明确以信息技术为基础推动各项检察业务的全新工作思路。要把信息技术培训列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点,开展分阶段、分层次、分专题的规范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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