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我国互联网、移动技术的迅猛发展,新媒体正在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不可低估的力量。就法律服务而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在以网络为主的新媒体主导的舆论环境下呈现出复杂多样的性状。如何正确运用新媒体来参与及促进地方法律服务工作,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打造透明公正的法治形象,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试以新媒体的概念、特征及对地方法律服务工作的影响等方面作初步探讨。
一、新媒体的概念及特征
传统意义上的媒体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单一形式完成对信息的传播,而新媒体是在传统意义的媒体的基础上运用数字媒体技术开发创意完成的对信息的传播加工以及新的诠释的一种新的媒体概念。对于新媒体的界定,学者们可谓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定论。按照目前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所谓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新媒体是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如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手机短信、移动电视、网络、桌面视窗、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相对于报刊、户外、广播、电视四大传统意义上的媒体,新媒体被形象地称为“第五媒体”。
从发展态势来看,新媒体呈现两种形态,即社会网络化和网络社会化。前者是指在中国社会网络化程度迅速提高的态势下,所有公民和整个社会都有可能被网络连接起来;后者则指互联网这样的一些新媒体,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进行专业信息服务与行业应用。
新媒体技术将平面媒体信息获取的枯燥性、延迟性、非互动性等不足的方面加以整合,运用数字技术、无线技术和互联网三方面改善了传统媒体信息量冗杂以及信息质量残损的劣势,使信息在保证量的基础上更加能使多个受众群体得到及时的沟通、交流、反馈,达到了市场--受众--市场反馈的良好循环模式,更大程度上清除了冗余的信息。因此新媒体又可以定义为互动式数字化复合媒体。依据理念或者形式上的差别,新媒体可简单区分如下:
就其理念而言,可分为细分受众类的,如楼宇媒体、社区媒体、医院媒体、娱乐场所媒体、手机短信彩信手机报媒体等;相对广众的入公车视频、地铁视频、网络媒体、卖场视频、人口聚集处互动网络媒体终端机等。就其形式上而言,有室外媒体,楼宇、社区、公车视频等均在此列,有无线形式的,如彩信类、手机报、网络。就其关注度区分,有强制性关注的,如楼宇、电梯、短信等;有选择性关注的,如网络博客、网络互动、电视购物等。
特征方面,与传统媒体相比较,新媒体主要表现为意见主体可以隐匿、自由性强、较为分散,传播渠道便捷、多元、开放、交互,内容海量但较为杂乱等。而且,无论新媒体的形式如何丰富多变,其均具有以下特点:
1、迎合人们休闲娱乐时间碎片化的需求。由于工作与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休闲时间呈现出碎片化倾向,新媒体正是迎合了这种需求而生的。
2、满足随时随地地互动性表达、娱乐与信息需要。以互联网为标志的第三代媒体在传播的诉求方面走向个性表达与交流阶段,对于网络电视和手机电视而言,消费者同时也是生产者。
3、人们使用新媒体的目的性与选择的主动性更强。
4、媒体使用与内容选择更具个性化,导致市场需求更加充分。
二、新媒体对地方法治建设工作的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从过去的静态变成了现在的动态,呈现为一种高发态势,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随着国民素质的不断提升,公众日益增长的法治知情权需求与新闻传播滞后的矛盾正越来越尖锐地突显出来。而新媒体使得信息传播的渠道大大拓宽,公众意见表达空前活跃,对现实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例如,从宪法修正、物权法立法、国家赔偿法修改等立法事项的激情参与,到收容遣送、房屋拆迁等行政法制的深刻变革,从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的沉冤昭雪,到周久耕式的网络反腐,中国网民作为具有舆论能量的“新意见阶层”,正在形成一个有现实影响力的“压力集团”,使网络舆论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从前述特征不难发现,新媒体无疑具有使社会舆情的影响力更为持久,且更具广泛性与深度性的强大力量。具体到地方法律服务工作,新媒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治宣传的形式和内容更多更广泛。相对于制作周期长、形式较为固定的传统媒体,新媒体反应速度更快,形式更多样,且更加贴近当前公众对资讯的需求。因此,新媒体的不断发展,促使各种社会资讯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和形式被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接收,甚至很多资讯经二次加工后再次流入社会,使其影响力经久不衰。目前,越来越多的资讯第一时间被传播开来的载体已经不再是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而是通过网络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也有很多资讯早已淡出传统媒体的关注视线,而在新媒体上却仍然持续发挥着其对社会的影响力。如此一来,如何充分利用新媒体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将是现阶段摆在地方法制宣传工作者面前必须解决的命题。
2、社会舆情引导工作的难度更大。其一,真假舆情交织。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互动性等特征,使普通网民轻松拥有了网络话语权,特别是匿名性所带来的特有保护功能,使得人们通过网络表达言论能够畅所欲言,无需顾忌现实世界中的种种因素。就此来说,网民的意见表达和情绪表达都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但同时网络身份的虚拟性使网民言论表现出来的无责任性也使得虚假信息遍布网络。虚假与真实相伴的舆情状态,为正确把握网络舆情增加了难度。其二,各方力量不断制造炒点。一些案件当事人人为制造一些舆论热点引发网络公众关注,博取公众同情心造成舆论压力;一些网络推手和网络公关公司出于商业目的或以金钱为追求目标,无视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无谓道德和社会正义,运用技术手段对某些案件反复灌水或炒作形成热点、焦点,以刻意造就轰动效应混淆公众视听。其三,大多数公众对案件信息的掌握是片面和间接的,其表达情绪或做出评价所依赖的仅是“道听途说”的消息,这就使得其意见或评论流于过激、偏执。这些都导致对当地涉法舆论进行引导、控制的难度加大,工作更难开展。
3、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风险更大。由于新媒体的便利性,面对突发事件或司法裁判不公、执行不力、法律人员作风不佳等问题,众多社会公众往往更愿意通过各种新媒体反映出来并积极发表言论,在短时间内形成强大的舆论效应,并进而形成一定倾向性的意见,再加上政府诚信缺失等客观因素,这种网络意见往往以负面居多,并迅速地引发为舆论热点。这种情况下,如对改时间的舆情引导或处置稍有不慎,极易导致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比如,温州“7.23”重大动车事故发生后,正是借助网络微博、手机短信等新媒体的强大传播力与持续的影响力,不少群众迅速推动该事件不断发酵,并最终演变成一起对政府处置方式和能力强烈质疑的群体性事件,将个别单位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影响十分巨大。
三、充分利用新媒体,推动地方法律服务工作新发展
传播力决定影响力。据有关数据显示,至2009年网络论坛使用率便已达30.5%,用户已经超过1.17亿,而该纪录仍在不断刷新。在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等各大网站的新闻跟帖中,网民们对某一社会事件所发表的看法和观点,也往往最终都能形成被大多数认可的、成体系的网络舆论,强化了对社会的现实影响力。目前,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法律服务工作,就必须进一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地方法律服务工作要加强新媒体情境下舆情应对工作,努力扩大法治宣传工作覆盖面、影响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建立舆情应对及管理机制,深入研究舆论环境和媒体格局的深刻变化,积极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新趋势,提高与媒体特别是新兴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形成正面舆论强势,努力掌握宣传工作主导权,时刻关注媒体和舆论中有关当地的信息和评论,及时掌握涉法舆情动态和社会反应。面对已发生的舆论事件,不能用捂盖子的方式阻止事件的传播,以免造成事实的歪曲、矛盾的激化,而要充分尊重群众,及时对事件进行真实发布,回应社会信息需求。因为不对称的信息往往是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而且还要注重公众情绪,对与公众预期落差较大的信息发布,要站在公众的立场用符合公众对事件理解的语境进行事件说明。同时,要总结并掌握舆论传播和引导规律,抓住关键环节,不断增强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力和感召力的发散,传递积极作为的态度,争取赢得利益相关人和舆论传播者的宽容和理解;探寻新的传播规律,做好舆论关注焦点引导工作,适时转换舆论关注点,干预舆论诱致进程,实时传递主流声音。
二是注重舆论引导,营造主动正面舆论环境。做好舆论引导要深刻把握法治新闻宣传的战略和全局,主动参与新闻传播,实现影响传播、引导舆论的目的。要围绕党和国家重点工作、重大主题进行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报道及评论;要努力提升并充分利用当地各种新媒体的影响力,并加强与电视台、报纸等传统媒体合作,既坚持积极的正面引导,又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此外,还可以积极鼓励各级领导、政府官员、管理工作者、思想政治工作者等意见领袖利用公众对其发言的权威性更加信服的优势,引导大多数人跟随他们的言论和态度,形成趋同的意见气候,发挥传播主体作用,帮助群众对舆论事件的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转化。
三是进一步加快立法,逐步使新媒体工作制度化、法律化,有效推动新媒体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从我国新媒体的法律状态来看,目前已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多部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虽然在基本方面上已经有法可依,但还不健全、不完备,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高度,尤其是在“网络暴力”和“无序表达”方面存在着很多法律盲点和空白。其他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和立法滞后的矛盾,更显得十分突出。对此,加快新媒体的管理立法步伐,使其运作全部纳入法律规范管理、引导其健康发展将是目前立法工作的重点之一。
四、结语
新媒体情境下舆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影响日益加重,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积极适应新形势下新闻传播格局和舆论格局的变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建设好、运用好新媒体,构建覆盖广泛、导向正确、便捷高效的传播体系,为满足人民群众法治建设需求,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有力推动法律服务工作科学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