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带来信息化革命,互联网正以超乎人们想像的速度、深度和广度影响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网络改变了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方式,也激发了民众对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的热情。有调查表明,当前绝大多数的的网络热点与政法有关,人们通过网络及时获取信息、发表评论意见,当评论意见累积形成一种网络舆论后,往往将一个细小的案件演变成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 “许霆案”、“邓玉娇案”、“梁丽案”等等都是典型的例子。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已经形成了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正逐步成为我国司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权威的影响。那么,如何正确处理网络舆论中公民的言论自由与司法实践活动的关系,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网络舆论的含义及特征分析
所谓舆论,是指社会媒介关于社会公共问题的意见、态度及评论。网络舆论则是公众通过网络空间来表达对关注事件的各种情绪、意见和态度的总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网络则是公民行使该权利的途径之一。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网络拉近了媒体与大众的距离,媒体不再被某些专业人员垄断。普通公民只要利用自己的通讯工具随时记录下自己身边所发生的事情,发布到网络上,就可以成为“记者”,表达自己的观点,写下自己的看法,继而引发一系列的跟帖与回复,各人的观点在网上交流、碰撞。 可以这么说,网络舆论真正使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权利得以实现。
与传统广播、报刊、电视等媒体相比,网络舆论有以下特征:
首先,网络舆论的表达具有广泛性及平等性。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没有阶层的限制,没有章程的规范,各个阶层、行业的人都可以进入到这个虚拟的社会里,从不同角度和立场出发,发表多元化的意见和评论,形成具有广泛性的网络舆论。网民之间仅通过发帖回帖进行沟通交流,没有姓名、年龄、性别、阶层的划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平等地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只要有人在网站上发布帖子,就有人自发地回应,当回应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后就会形成一种舆论,没有任何阻碍。
其次,网络舆论具有言论自由性及不可控性。网络舆论与传统媒体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民众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发表言论,这是传统媒介如报纸、电视、新闻等等所不能比拟的。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和自由的世界,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几乎到了无话不说的地步,有正面的、反面的、弘扬正气的、牢骚怪论的、情绪偏激的、客观公正的等等,这正是公民言论自由权最充分的体现。同时网络舆论又具有不可控性。由于网络发展的时间短、速度快,立法上又具有滞后性,使得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我国现有网民的素质良莠不齐,许多网民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加上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等特点,一旦出现问题就难以控制。
再次,网络舆论具有及时性及高效性。世界已经走进信息化时代,如果说传统的报纸媒介更新周期是以天为单位,那么网络的更新周期则是以秒为单位。它能够全天候地传播信息,实时发布信息。公众可以自由选择查看自己喜欢的新闻、信息及时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与他人交流意见,正是由于网络及时高效的特征使得网络舆论也具比其它媒体舆论更迅速、高效率的特征。它能及时地反映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使民意更快地被重视。
最后,网络舆论具有监督性。舆论监督是公民社会遏制公共权力和维护公民权利的方式之一,公众可以通过舆论来表达对政府、统治者的信任、支持及不满。当然,通过传统媒介舆论也可发挥监督性,但是它需要通过一个专业平台,比如电视台的新闻监督、报纸披露等等,且多是假借他人之手。这种监督通过媒介来传达民意,其时效性和准确性会打折扣。而网络舆论不一样,民众通过网络自由发表言论不受任何限制,它以最快、最直接、最直观的方式体现了民意,从而形成对公权力的监督。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力。
据来自工信部的最新互联网产业数据显示,2010年1-3月份互联网网民新增2000万人,至此我国网民数量已达4.04亿,普及率为30.2%;截至3月底,中国社交网站的用户群达到1.91亿人。由此可见中国网民不仅数量巨大,而且发展速度相当快。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不可或缺的工具。它为民众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和表达的机会,通过网络释放的民意影响巨大,没有人可以忽视。网民数量的不断增长使各个阶层各行各业的人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出发,发表多元化的意见和评论,最终形成具有广泛性网络舆论。这种舆论的影响力的触角伸向社会各角落,不可避免地对司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的正面影响。网络舆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社会权利,它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民意,反映了民情,彰显了良知,对司法活动有积极作用。
1.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具有促进作用
社会各方面对司法现状的批评蕴涵了对司法体制内部监督不足的抱怨,因而司法体系外部监督便成为司法体制改革中制度创新的重要关注点,因为网络为舆论提供了更为宽广、方便、快捷的平台,因此网络舆论监督也被普遍认为是今后司法体系外部监督的常规的、基本的形式。实践证明,对社会公共权力的不公和失误,一旦通过网络舆论上的压力,往往会尽快促使不公的消除和失误的矫正。一方面它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另一方面,网络舆论监督评说司法行为,为公众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条件,降低了司法专权武断的可能性。
2.网络舆论可以成为公众救济的方式之一
当某些司法机构或个别司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漠视公众权利的时候,舆论监督往往可以促使司法机构依法实施某一司法行为或促使个案的错误得到纠正。通过媒体对某些案件的曝光和追踪采访,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精神和道义上的支持,网络舆论的压力也会使某些个案受到司法机关内部的重视而获公正处理。
3.网络舆论监督能促进法制教育
网络舆论对普及法律知识和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有强化作用。网络舆论监督所反映的大多是社会上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在事件曝光和披露过程中以案例的形式表现出来,把相关法律知识告诉人们,也是对普通民众进行的一次法制教育。公众还可以通过网络留言、发帖表达自己的观点,在观点的交流与碰撞中,公民的法律意识会增强,对预防和减少犯罪是大有裨益的。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的负面影响。
1. 网络舆论使司法的独立受到影响。审判权是司法权能的核心内容,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集中表现。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007年实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更重申了这一规定。然而网络舆论的巨大影响力却为司法独立带来了冲击和挑战。舆论在某些时候形成“舆论审判”,成了左右司法公正的一种消极力量,妨碍司法独立。当网民对某一案件极度关注并毫无顾忌的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时候,当某些网络媒体邀请著名的法学家对还未审理完毕的案件发表评论意见的时候,这就从无形中对法官施加“民意”的压力,此时,还怎能要求法官独立地不受影响地审理案件。
2. 网络舆论使司法公正受到影响。民意就一定正确吗?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因主张无神论和言论自由,而被诬陷引诱青年、亵渎神圣,最后被判处服毒自杀。苏格拉底的死刑是由一个代表民意的500人大陪审团决定的,在第一轮的投票中以280对220票被判有罪,随后他竟然说自己非但无罪反而有功于城邦,由此使部分本来同情他的陪审员转向选择投票,最后以360对140票被判死刑。毫无疑问,古希腊这种裁判方式代表的是民意,但是这种民意就是正确的吗,笔者不敢苟同。同样,网络舆论所代表的多数人的意见,其并非就是评判司法公正的标准。司法自有其逻辑,司法公正应当是法治下的公正,而网络舆论往往带有网民的情感和常识以及个人的认识,具有道德色彩。每当对案件的处理措施与民意相违时,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谴责之声便会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典型的如邓玉娇案,邓玉娇是弱者,弱者理应得到支持,这是网民们普遍认同的逻辑,当这种逻辑迅速形成舆论时,激愤的情绪往往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此时网络舆论就会或多或少的妨碍司法公正。
3. 网络舆论使司法权威受到影响。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变形同虚设。”司法活动的公信力和威望是法官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做出使公众普遍认同和遵从、符合程序和实体公正的判决中形成的。由于网络舆论缺乏有效的约束,其形成过程中公众对司法裁判的随意评判,对司法机关的任意贬损,对法官名誉肆意攻击等现象十分严重。网络舆论中不负责任的言论和情绪化的舆论指向加剧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满,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损害司法权威。当然,在网络舆论的影响下,法院迫于压力做出的符合民意的审判,也弱化了司法权威,降低了法律的威信。
三、笔者认为近年来多起网络事件的产生有以下原因:
(一)网络信息发布的“低门槛”与公众的娱乐心理。 网络使地球变成村,由于网络媒体具有开放性等特点,使得网络信息的发布门槛较低,加上监管机制的缺失,商业网站往往疏于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同时,网络媒体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了提高网页点击率,就必须满足广大网民的娱乐心理,恰好司法过程中所蕴涵或展示的内容及刺激性迎合了公众的猎奇心理,这成为媒体关注司法最直接、最表层的原因。加上新闻媒体的跟进,当某一案件涉及到某些社会弱势群体、某一社会现象等问题时,网络上就会出现讨论该问题的专题页面,并经过特别标识来吸引网民的注意,自然而然的就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二)网民的从众心理使之缺乏理性的思考。在网络这个庞大的群体之中,会产生一种“群体心理”。个体一旦参加到群体之中,由于匿名、模仿、感染、暗示、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个体就会丧失理性和责任感,表现出冲动而具有攻击性的过激行为。就像是如果一个人想去实施犯罪,他会经过一系列的思考,才能鼓足十二分的勇气去实行;如果两个人共谋犯罪,对于这两个人来说,彼此收到对方的暗示就成为一种精神上的鼓励,其实施犯罪行为前的思考能力就会比一个人实施犯罪时要弱;如果是群体性犯罪,每个个体之间往往表现得更易冲动,更易收到暗示,更缺乏理性的思考。民众通过网络发表各种言论与意见,当出现具有引导力的意见时,就会有人表示赞同,随着跟帖人数的增加,群体之间不断强化着心理暗示,收到感染暗示的民众往往缺乏独立的思考和冷静的判断而跟随大众。
(三)民众对公权力缺乏信任。有权力的地方就可能滋生腐败,在我国,对公权力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等方式。我国的监督体系对规范权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有些监督对于防止权力越轨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随着社会转型时期矛盾不断增多,权力机关或官员失范现象的不断曝光,许多民众通过自身的感受或者间接的方式,已经积累了对一些对权力部门的不信任。于是当网络上出现一些对权力部门不满的信息或言论时,它就立即成为民众发布和传播权力瑕疵、发泄不满最快捷的方式,煽动有共鸣的网友一起讨论,从而形成网络群体事件。
(四)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网络舆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然而言论自由超过一定的界限而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时就容易导致滥用。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同样网络舆论的边界也需要法律予以明确。网络舆论之所以如此的肆无忌惮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虽然目前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法律规范,但是效力等级低,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对如何实施这些法规也缺乏具体的技术保障。因此,对于网络舆论的规制还需要法律法规、道德、技术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四、国外对网络舆论与司法关系的解决方式。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这是马克思非常赞赏的一句法谚。法官审理案件,法律因素应该是唯一可考虑的内容。法律在审判过程中将法律之外的因素考虑进来,以至于影响到区分责任活定罪量刑是一种不恰当的行为。在英国,有专门的藐视法庭罪,制止任何有损公平审理的意见。1982年在马德里召开的国际律师年会通过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专门有一章规定:“司法独立并非免除法官之公众责任,但媒介及其它组织应了解对法官过度的压力与司法独立有潜在的冲突。新闻对审判中案件足以影响其结果之刊登应予限制。”
美国法学家亨利?朱斯认为:“在法官做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外部权势或压力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官必须摆脱威胁,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就不是法官了。”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对传媒介入审判采取许多限制措施。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在Sam Sheppard案重审判决中详细列举了九种替代的方法来解决新闻报道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冲突:1.通过对时间、地点和行为方式的限制来控制新闻界在法庭上的行为。2.将证人与新闻界隔离。3.防止信息从当事人和警方泄露出去;4.警告记者注意他们的报道的潜在偏向性和准确性;5.控制甚至是禁止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想新闻界发表庭外言论;6.直到大家的好奇心减弱才继续审理案件;7.将案件移送到新闻界关注成都比较若的地区审理;8.隔离陪审团,阻止他们与新闻界接触;9.如果上述的所有措施都失败了,进行一次新的审理。
五、如何解决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冲突。
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并非水火不容。司法活动不受外界影响并不表示不受舆论监督。舆论既可以及时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也可以使司法活动摆脱外部力量对其的干预,从而实现司法公正。那么,如何正确处理司法活动与网络舆论之间的关系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舆论。制定规则既是规范网络舆论监督的行为,也是保护网络舆论监督的权利。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规范网络行为的成文法,相关法治建设的步伐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因此难以规范网络中失实的报道和评论。加快对网络舆论的立法,约束那些不负责任的报道和评论的行为是当务之急。
(二)在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我们的司法裁判更要有定力。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我的判决之所以正确不是因为是我判的,而是因为它是终审法院作出的。”在法治国家,首先要尊重的就是法律以及象征法律的法院和法官,对法院和法官的尊重也是对司法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而现在网络上只要一出某些引人关注的案件或是出现对法官、法院不利的事件,即使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没有错,网络舆论往往是不明就里的偏向非公权力一方,此时我们的司法裁判需更要有定力,更需要建立一种司法权威,不能一味地因为“媒体审判”或“舆论暴力”而退让,笔者相信失控的网络舆论会止于司法公正。
(三)扩大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我们不能一味地限制网络舆论,而应该从司法活动自身出发,主动将司法活动公开。网络民众之所以容易对刑事审判活动过程及判决结果产生怀疑,很多时候源于信息的不畅通。来自主流媒体的信息得不到有效传播。个别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网民容易在网络上发布各种不实的暗示性信息,诱导不明真相的民众做出理所当然的推测。因此主动扩大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会,及时把真是信息传播到网民中,可以有效遏制流言的产生和传播。
1、建立完善网络信息公开制度,做好与公众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在网站上反映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民众从网络上了解司法工作、监督司法工作,还可以有效地遏制虚假信息的散布与传播 。
2、通过网络公开庭审活动、公开判决书。现行司法活动中,在网络上对判决书的公开只是一小部分,公开审判也只是民众到法庭审理现场才能了解审理过程。2009年9月,全国首家以庭审案件直播为主要内容的“北京法院直播网”正式开通,网友只要点开该网址就可以随时随地上网旁听北京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网络直播庭审使司法活动公开和网络监督完美的结合,法院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网络庭审直播,真正实现公开审理,公开判决。
(四)充分利用网络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正如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所说,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社会大众对司法程序的了解和法律知识的认知是有限的,他们对案件的评论往往基于道德因素和生活常理,并掺杂有个人主观的认识。公民参与评论案件是一件好事,说明公民的法律意识在觉醒,但是法律意识的觉醒到法律专业知识的普及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就需要司法工作者正确的引导。面对网络舆论我们不能堵塞、而恰恰需要理性的引导,网民可以通过网络对案件各抒己见,法院也可以通过网络与民众进行交流,通过建立与网民直接交流的网络平台,即时解决网民的法律问题,帮助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才是疏导网络舆论的有效途径。
结语
网络舆论体现的言论自由价值和司法裁判追求的公平正义理念对我们的社会同等重要。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追求的最终目标都应是相同的,即发现事实,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之间不应是简单的冲突,而应当是平等的沟通,理性的结合,从而最终实现看得见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