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全球已大踏步地跨入信息化时代,信息超越国界的限制,进入极大丰富的时期。互联网以其超大的信息量、快捷地信息供给,使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采用网络的方式来查找信息。近几年来,从信息的传播方式来看,互联网已成为最普及和便捷的方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2年1月16日)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人数已达到5.13亿,居全球之首,域名总数以775万个,在网民获取信息最主要的途径中,网络独占鳌头。在此形势下,网络法律文献的引注也愈加被关注,也呈现出一些发展的新趋势,如何规范网络法律文献引注,使之成为法律文献引注规范体系中的一部分,是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网络法律文献概念与范围界定
(一)网络法律文献的概念
20世纪60年代末,互联网在美国诞生,经过20余年的发展,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的信息高速专线在全球形成。在我国,1994年开始联入互联网,1995年底,我国第一个法律专业网站“北大法律信息网 (www.chinalawinfo.com)”由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开发成功,该网的开通标志着我国法律信息化建设在互联网上已经取得初步成果,标志着法律文献信息向网络化的转变,具有里程碑意义。
界定网络法律文献的概念,首先要对法律信息的概念做阐释。在国内法律图书馆和法律信息研究领域,对于法律信息的尚未形成统一的科学定义和分类,在名称上也存在混同。一般情况下,法律信息,又被称为法律资源、法律文献信息、法学文献信息、法律信息资源等,法律信息在广义上的定义是指在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学研究领域活动中所交流的有关法律知识、法律情报的总和。[②]在现代文献信息研究中,一般将信息载体归纳为印刷型载体和电子型载体形式。其中,网络法律文献信息是以互联网为信息载体所表现的一种文献形式,属于电子型载体所承载的信息类型。在法律信息理论界,对网络法律文献信息的研究也处于初步阶段。在对法律信息概念理解的基础上,本文认为,网络法律文献信息是指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通过数字编码形式将文字、音频等形式的法律信息存储在光、磁等载体中,供人们使用的在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学研究领域所交流的法律信息资源的总和。
(二)网络法律文献的范围
国内对网络法律文献的分类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使用传统的社会科学文献的分类方法的较多,即以文献的现实性和准确性为标准,将文献信息分为原始文献、二次文献。但因为法律文献资源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图书馆和法律信息领域已经开始使用“规范性法律文献”和 “非规范性法律文献”的分类方法。
本文所讨论的网络法律文献范围便采用了这个分类方法,即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具有普适性的规范性法律文献,例如强制性规范,即宪法、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我国加入和签订的国际公约和条约,法律解释(含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地方法规(对本地而言)等;非强制性规范,例如地方法规(对其他地区而言)、行业规定、裁判文书和案例。还涵盖了对一次法律资源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分析与汇总后,所产生的非规范性法律文献,例如法学论文、法学专著、法律教材、法律和判例解释或释义等等内容。[③]
因文章篇幅有限,本文讨论的网络法律文献仅包括中文网络法律文献,外文网络法律文献不包括其中。
二、网络法律文献引注现状
法律引注指的是在书写法律文书或法学著作时,对文中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或者文献,注明其出处,以便帮助读者了解和印证法律渊源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的观点。引注不仅能帮助读者了解和印证法源、证据和他人的观点,而且有助于增强作品的逻辑说服力、展现作者的工作和治学态度。[④]
目前,在我国网络法律文献的引注呈现出非规范性的特征,没有权威的标准、要求不统一、使用混乱,归结其原因和主要的表现包括:
(一)业界对网络文献引注重视不够
在认识层面,长期以来对网络文献的重视不够,在思想认识上并未完全认可网络文献的权威性和应用性。如此导致对网络文献引注问题探讨和研究均不够深入,尚未形成对网络文献引注规范性和体系性的思考。
(二)出版者对网络文献引注的要求不统一
在应用层面,出版机构(出版社、期刊社)等,通常拥有独立的注释体例,对著作和文章中引用的网络文献的引注格式规范要求不统一,或者不允许引用网络文献。本文通过对《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0-2011年)来源期刊》(CSSCI)中的25家法学期刊(包括扩展版)的注释体例进行调研,发现除了3期刊社在投稿须知中明确说明原则上不可引用网上资料以外,其他22家均可引用网上资料。但在注释体例上要求不尽一致,具体见下表。
表1:法学期刊引用网络资料的要求
引注要求 期刊数量(家) 百分比
可引用网络资料 22 88%
原则上不可引用网络资料 3 12%
表2:法学期刊网络注释体例要求
引注要求 期刊数量(家) 百分比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文献载体标志].(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 8 36%
引文出自互联网的,注明文献题名及来源,详细网址及访问时间;如果原有文献标明了作者,引用时也应一并标明。 14 64%
从上述表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学期刊88%是支持引用网络文献的,在网络文献的引注要求上也主要体现出两种不同的模式。第一种36%的法学期刊模式是根据2000年出台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辑规范》对电子版的文献引用的规范设定的;第二种64%的法学期刊模式与《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中的一致。[⑤]
(三)法学研究人员无所适从
因各出版社、期刊社都有自己的网络文献的引注要求,有的可以用引用网络文献,有的不可以引用;有的要求简单;有的要求复杂。如此之不统一的现状,不仅因对网络文献援引范围规定的局限性可能在误导学术研究的方式,同时造成作者在投稿时无所适丛的局面,在注释上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四) 网络引注文献使用不便捷
网络文献注释内容,因受网络载体的局限性,如出现网络异常、地址变更、文件删除等情况,则无法查找到改篇注释文件。而且,在网络注释中文件的网址一般都较长,对使用者输入地址查找也造成一定的困难,使用的便捷性因其引证注释方式的繁琐受到一定影响。
三、统一网络法律文献引注规范的必要性
(一)适应网络时代法律文献引用需要
在网络时代,法律文献在网络载体的推动下,其传播的范围、速度都是传统载体不能比拟的,对其引用的方式也在从传统的纸媒向网媒转变。在我国的政府信息层面,在大力推广电子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大背景下,法律文献作为重要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备受关注;在司法层面,随着司法公开步伐的加快,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速度和范围也在逐步的加速和扩大,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规划建设全国统一裁判文书网[⑥],用以全面公开裁判文书;在学术层面,法学期刊数据库的大力发展,例如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等,学术期刊的传播方式也在发生很大的转变。为适应网络时代法律文献引用的需要,有必要建立一套网络法律文献引用的规范体系。
(二)推动我国法律学术规范化发展
文献引注是体现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表现,是学术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为增加文章的深度来做点缀。在法律文献的引注上尤其需要严谨,要关注引注的来源权威、引注完整、准确、尊重原文,以适度引用为必要,清晰展现引注的内容。不仅可以避免重复前人已经完成了的研究成果,形成作者的创新,通过引注更可为阅读者提供完整的知识链条。同时,引注的规范化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否合理使用等影响学术不端的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展现科学严谨学术态度,引导我国法律学术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三)健全法律文献引注体系
在我国,业内对法律文献引注标准的关注是从2004、2005年开始的,当时在北大法学院召开了两次“中国法律文献引用注释标准论证会”,该会由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罗伟博士提议,北大法制信息中心主办。2007年,根据会议的成果,由罗伟博士主编的《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一书由北大出版社正式出版,该书系法律引证注释领域内的开篇之作,在业界引起广泛影响。该书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对成文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条约、公约、著作、期刊、网络、光盘等资源的引证注释规范做了细致的梳理,并确立了引证的格式和要求。该书是2007年出版的,因当时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公开、学术期刊库还尚未快速发展,该书对网络法律资源的引注规范并没有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来做详细阐释,而是穿插在各部分的引注说明中,文中更多地关注网络学术文章的引注。[⑦]因此,将网络法律文献的注释作为法律文献引注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填补此处的空白,对健全法律文献引注体系有很大的帮助。
四、构筑网络法律文献引注规范体系
(一)基本原则
1.不同文献的规范标准统一
网络法律文献分为规范性法律文献和非规范性法律文献,虽然文献的类型不同,但在设计引注规范时要有统一的标准。不因文件类型的差异,在设计标准时有区别,而是在一个统一的规范标准体系下建立。
2. 引注规则、格式不宜复杂
网络法律文献在引注时,为方便使用者记忆和掌握引注的规则和格式,在做规范设计时不宜过于复杂和繁琐,以容易掌握、清晰明了为基础,方便使用者快速记忆和数量掌握。
3.注意引注文献使用的便捷性
引注文献的使用,应具有方便性和快捷性。网络地址因受载体的局限,具有易变性,不同的访问时间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而且网络地址比较复杂和冗长,很难记忆,如果是登载于纸质出版物的注释,则输入到网上查找也是比较麻烦的。
因此,在设计引注文献规范时,是否可考虑使用编码的方式,对不同的文件类型设计不同的代码,文件也可以有独立的代码,这样在使用时则省去了输入冗长网络地址的繁琐,便于记忆。
(二)网络法律文献引注的新趋势——引证码[⑧]
近几年来,网络法律文献和法律数据库的普及,使得来源于数据库的文献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在网络法律文献引注方面,网络法律文献资源的供应者也进行了大胆和有益的尝试,提出了网络法律文献引注的新的思路和新的发展趋势。2010年,“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 通过对美国通行引注标准《蓝皮书:统一注释体系》的深入研究,同时根据网络法律文献资源的内容体系,自主研发出一套专业化程度高、实用性强的引证编码体系——“北大法宝引证码”,该码主要用于网络法律文献的引证注释和查询检索服务。
“北大法宝引证码”通过设计统一标识为CLI,即“Chinalawinfo”的简写,意即中国法律信息编码,根据法律信息类型不同设计了文件类型代码,因每个网络文件的编码都具有唯一性,避免了数据重复问题。设计规则清晰明了、简便操作、格式规范,对使用和检索网络引注文献很有帮助。
中文内容编码规范:CLI.文件类型代码.文件编码。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北大法宝引证码为:CLI.1.113980
英文内容编码规范:CLI.文件类型代码.文件编码(EN)。
北大法宝引证码文件类型代码含义对照表
库名 文件属性 文件类型代码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法律 1
行政法规 2
司法解释 3
部门规章 4
团体规定 5
行业规定 6
军事法规 7
军事规章 8
军事规范性文件 9
地方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 10
地方政府规章 11
地方规范性文件 12
地方司法文件 13
港澳台法律法规 香港法律法规 HK
澳门法律法规 MAC
台湾法律法规 TW
合同与文书范本 合同范本 CS
法律文书 LD
立法背景资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WR
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数据 DL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 LEI
中国政府白皮书 WP
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 AR
中外条约 T
外国法律法规 FL
案例与裁判文书 C
案例报道 CR
仲裁裁决与案例 AA
法学期刊、法学文献、法学年鉴 A
英文译本 文件编码后缀为(EN)
(三)网络法律文献引注体系和规范
1.网络法律文献引注体系
因法律文献具有其特性,对网络法律文献的引注体系应根据网络法律文献的分类来确定,本文采用“规范性法律文献”和 “非规范性法律文献”作为分类体系的主线。
(1)规范性法律文献
包括三个层级,一是成文法。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法律解释(含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地方法规、司法文件、行业规定等;二是案例和裁判文书。包括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审结公布的民事、刑事、行政类,各审级的案例和裁判文书;三是我国加入和签订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包括我国签订的双边、多边条约,加入和采纳的国际公约、宣言、议定书和国际惯例。
(2)非规范性法律文献
包括法学著作(专著或者论文集)、法学期刊或其他连续出版物、在网上发表的学术文章、会议论文、学位论文等。
2.网络法律文献引注规范
建立统一的网络法律文献规范编写体例,不因分类体系的不一致产生编写体例的差异。
(1)总的引注编写体例
网络文献题名,来源网站名称,该篇网络文献的网址,访问日期。
(2)非规范性法律文献
因非规范性法律文献一般有作者信息,在引注中要体现。
作者名、网络文献题名,来源网站名称,该篇网络文献的网址,访问日期。
(3)有引证码的法律文献
网络文献题名,来源网站名称,引证码,访问日期。对于有作者的引证码网络法律文献,规范同非规范性法律文献的规范要求。
3.考虑建立引证码式引注规范
通过对北大法宝引证码设计和编写规范的了解,因其具有易懂、易记、便捷等特点,可将引证码式规范作为一种发展趋势,考虑在我国构建网络法律文献引证码式规范。但比较大的难度是如果搭建统一的法律信息资源平台,没有统一的平台,很难确定文件的唯一编码。如果可能的话,可将北大法宝引证码作为一种网络法律文献引证码式规范的范例,向法律业界推广,扩大其影响范围,慢慢形成业界达成共识的引证码式引注规范。
五、结语
一个规范实现一个理想,一个理想的实现又有赖于一代代研究人员的深入研究和不断深化。网络法律文献引注规范研究的重要性相对于法学领域内其他研究领域而言,可能是微小的,但我国的法学研究事业正是通过持续地对这些微小的、细节的研究而逐步推进的。相信研究网络法律文献引注规范将对提高我国学术职业化、学术规范化水平,推动我国法学和法治的发展起到应有的助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