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 法律信息研究 中外法律图书馆 法学文献与检索 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图书馆导航 法律法学网导航
法律信息资源
法律信息服务
数字信息检索
数字技术发展
专业网站建设
澳门法律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信息研究 > 法律信息资源
法律信息资源
暂无下载资料

 法律援助:从“可见”的制度到“ 可靠”的救济
            点击量:5033
【摘要】
笔者认为法律援助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法律传播活动, 本文从两个维度分析了它的法律传播特征, 一是行为层面上的法律援助活动, 是法律信息交流与沟通的过程; 二是制度层面上的法律援助, 是政府面对全体公民的法律理念传播活动。此外, 本文还就法律援助如何从理念传播进展到行为传播,从可见的制度提升为可靠的救济, 真正惠及广大社会弱势群体展开了探讨。
【关键字】
法律援助;法律传播;司法平等;弱势群体
——法律传播视野下的解读
    

    无论从何种层面分析,法律援助都具有法律传播的显著特征:从行为层面看,法律援助是专业法律工作者介入诉讼或其他非诉讼活动的行为,他们对大量的法律信息进行有机整合,并使之在诉讼或非诉讼活动中有效传递,促使这些过程顺畅完成,法律信息的组构与流通是这些法律行为得以进行的核心要素,其中存在法律信息的传播是不言而喻的;从制度层面考量,法律援助是国家为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设置的一种司法救助机制,国家和政府本身就要通过这一机制的设立,向不特定的公民传达许多法律理念,与公民进行法律意识上的沟通,进而达成共识,促使公民自觉信仰法律,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以此构建法治社会。为此,笔者将从法律传播的维度出发,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分析和阐释。

    一、法律援助的内容价值:有效的法律信息传播

    按照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在实践中体现为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当前我国的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主要是由孤、寡、残疾、下岗、失业、农村失地、失保等人员构成,其共同特点就是贫困,由此也造成他们在维权、经济收入、个人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弱势。法律援助,其实是最有现实意义的法律传播活动,广大的社会弱势群体,很难主动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只有借助于法律援助,他们才能把法律本应赋予自己的权利充分行使起来,避免法律的关怀在他们这里出现缺失。

    法律援助对于法律传播最直接、最现实的促进作用,体现为通过律师、法律志愿者等专业法律人士的介入,实现顺畅、有效的法律信息传输,帮助广大社会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存在的法律问题。

    前几年,国内有学者提出了“享受法律、消费法律”的新口号,认为”享受法律、消费法律”应当是现代公民崇尚的法治新理念,也是现代文明社会”法治化生存”的新模式。[1]不过,如果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可消费品,在中国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对那些无消费能力或者消费能力欠缺的特殊群体的法律保障,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消费水平及法律服务的购买力。众所周知,我国弱势群体较为贫困的经济状况使他们在平等实现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着”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现实困难,而他们自身往往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缺乏充分的有效法律信息,难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合法维权,因此产生了许多”自救式罪犯”,有人归纳众多”农民工讨薪杀人案”后得出结论.我们不难发现,其发展轨迹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首先是讨要工资遭拒,之后去找相关部门寻求解决不利,进而寻求司法救助的途径又不畅,于是很多农民工走上了犯罪讨薪的不归路。2007年8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检察院撰写了《关于农民工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分析农民工犯罪的法律特点之一,便是“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受害人沦为侵害人。”农民工因为难以”消费法律”合法维权而导致犯罪的现象,在社会弱势群体中是颇有代表性的。

    从传播学的角度思考,法律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是导致社会弱势群体无法消费法律,至少是不能高质量、高效率消费法律的重要因素。

    法律援助活动则很容易化解这样的困惑:作为法律援助的执行者,专业法律工作者可以在援助过程中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提供充分的法律信息,弥补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信息和知识欠缺,使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或其他法律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法律援助最基础的功能,是为社会弱势群体参与司法活动提供法律信息内容上的支持。因此,我们经常在报刊上见到如此的报道”五年奔波未果一朝法援成功”,其实原因很简单:双方掌握的法律信息差距很大,一些弱势群体极难了解到的信息,专业法律工作者却非常熟悉,经过他们的指点,当事人可以轻松获得法律帮助,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援助活动的另外一重信息传播,是专业人士能够借助法律援助行动,向当事人普及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理念,通过亲身参与的法律诉讼或其他司法活动,弱势群体不仅可以知晓与自己的权益保障活动有关的一些法律信息,更可以懂得一个基本的理念:国家已经设立了这样的制度,弱势群体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制度,合法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法律援助制度在法律传播视野下的功能,逐渐提升到其符号价值。

    二、法律援助的符号价值:传递司法平等的理念

    作为一项国家制度,法律援助的实质是从形式正义到追求实质正义,因此它更应该被视为一种仪式,是一个象征,表达了多重重要的理念,其符号化价值堪称远大于其内容价值:法律援助制度赋予了社会弱势群体平等、正常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权利,特别是诉权,由此使其话语权得到提升,合法利益得以表达,对实现社会公正给予强有力的促进。

    基于立法权代表民意的有限性和行政权膨胀的事实,司法权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便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违宪行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在此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司法权是公民的权力,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是为了公民而设置,而不是为了国家以及法官设置的。[2]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制度,承载着现代政府为社会运送正义的基本功能,体现出一个国家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的进步,被誉为法律”希望工程”。

    法律援助作为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其理念传递在总体上可以如此表达:话语权是利益表达的前提,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遭遇到各方面的不公正待遇后,话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为此他们需要通过对司法权力的利用实现其话语权;诉权则是一种救济,使得弱势群体可以在规范的指引下,捍卫自己的权利,实现话语权。而国家的责任,则是形成制度化的程序,为弱势群体提供合法、高效的维权渠道,使他们得以切实维护自身的权益。

    1.机制保障国家责任

    法律援助的第一重理念,是“国家责任“。获得法律援助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一种公民权利,向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国家有义务保证公民享受法律,支持其消费法律。

    纵观人类的法制史,不难看到在自然法的观念下,民众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中包含着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当事人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不过,这种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仅仅只是指公民的权利能力,而不是行为能力,由于公民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差异,他们在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能力方面往往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公民诉讼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仅仅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在法律上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后,权利如何落实、提升公民享受此项权利的行为能力便成为最核心的问题。

    现代文明社会已经形成了共识:对弱势群体的权利是侵犯还是保护,是衡量国家及其行为正当与否的最低道德标准。为此,国家需要按照平等原则,为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配置公共产品和服务,使他们在享受权利的行动能力方面得到有效提升,并在大致上达到其他公民的水准。

    在这样的理念推动下,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法律援助在西方国家蓬勃发展起来,国家投入大量资源,努力促进公民平等实现诉讼权利,享用法律和司法的服务。最初,西方国家的法律援助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诉讼费用的减免和资助;义务辩护与义务代理;义务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其理念非常清晰:世界上再美好的法律制度,如果公众无法利用这种制度或者利用这种制度的代价过于沉重,那么再好的制度也是没有多大用处的,即使这种美好的法律制度得以实施,其作用恐怕也要大大折扣的,“国家有责任从保障每个公民诉诸法律寻求公正审判的权利出发,向经济条件较差或者处境不利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这些举措,在实践中可以有效促进弱势群体行使诉讼权利。

    当然,从更深层次而言,司法程序上的公正不但要求得到法律咨询和法庭上的代理,而且要求获得法律信息、法律教育和法律改革,要求运用各种可能的政策手段,包括实体法、程序法、教育、信息和法律服务的改革,将平等从形式平等扩展到实质平等。因此,国家在法律援助方面的责任更应该被认为是提供公共资源,帮助弱势群体:“国家可能必须给那些公共广场中声音弱小的人配置公共资源分发扩音器.使他们的声音能被听见。”(导论)我们必须预期这样一种可能,即国家会使用其相当的权力来促进民主社会的核心目标平等。如果因为某个人或群体因为贫穷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国家和社会就有责任帮助这个人或群体来实现其权益的保护,以促进社会平等的切实实现。

    2.主导方向诉权保障

    法律援助体现的又一重理念是“诉权保障”,即社会弱势群体可以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权利难以实现时获得救济,确保自身的诉权,这也是法律援助制度确立的主导方向。司法被认为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司法公正来体现,现代法治国家均强调保障公民的平等诉讼权利,以此实现公民能平等享有各种基本权利。在法治社会里,为了实现运用司法权抑制立法权和行政机关对公民侵害之目的,赋予公民诉权,使其能够接近、利用司法制度,就成为贯彻法治的基础条件。[4]

    保障人权,重要的内容之一便是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最基本原则,它不仅指公民平等地享有国家通过立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而且包括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平等地实现这些权利。现在,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平等地实现法定的各项权利,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义务。为了切实履行这项义务,国家不仅要保障公民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建立有效的司法程序,而且必须保障所有公民不因经济状况、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的不同而顺利进入司法程序,以保障他们在程序中能够得到平等、公正地对待。

    诉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一切诉讼权利的核心,所有诉讼权利都是从诉讼权中派生出来的,是诉权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具体表现。如果没有诉权,当事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种诉讼权利也就无从谈起。而在妨碍弱势群体行使诉权的诸多因素中,经济能力较低、法律技能较弱往往是关键原因,而法律援助恰好立足于解决这两个方面的难题,或者是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知识和信息服务,或者是直接减免他们的诉讼费用,其目标便是促进他们运用司法权,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3.核心目标话语表达

    法律援助传播的终极理念,是“话语表达”。法国著名后现代思想家福柯认为“话语意味着一个社会团体依据某些成规将其意义传播于社会之中,以此确立其社会地位,并为其他团体所认识的过程。”[5](P1159)国内也有学者指出:“话语权是利益的代表”。按照福柯的分析,“话语”是权力的一种形式,影响、控制”话语”的最根本的因素是权力,“话语”与权力是不可分的,真正的权力是通过“话语”来实现的,话语权拥有者总是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和自己所属的群体在社会中的各项权利,这是别人无法替代的。话语权本身又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和整合力量,公民真正拥有了平等的话语权,就可以为自己赢得政治、经济方面的平等权利,他们的生存状况有人关心,他们的困难有人来解决,他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再被”边缘化”。

    相比之下,社会弱势群体在获得政治权力、拥有经济权力方面明显处于劣势,与其他社会群体或阶层相比,他们的自卫能力显得很弱,很难通过其他方式来捍卫自己的利益,因此诉权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打官司往往是他们迫不得已而为之的合法维权途径。

    法律援助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实现,实际意义在于极大提升这些人员的话语表达能力。仍然可以参考福柯的观点:在人与人的关系中,知识就是权力。知识与权力是一个共生体,一方面,权力对知识起着促进或阻碍的作用,它或者鼓励和激励知识,或者征服、限制知识,在知识分子身上打上权力的烙印;另一方面,知识也作用于权力,如果没有知识的散播、保存,权力也无法发挥作用。一句话,没有权力便没有知识,没有知识也就没有权力。[5](P1204)由于弱势群体通常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的话语力量显得非常微弱,而一旦有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提供有力支撑,其话语权就能得到较好的实现,法律援助的作用恰好是沟通了两者,使专业知识得以为弱势群体服务。

    三、法律援助如何有效延伸

    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机制,首先在理念上体现其价值;但是,它作为一种服务社会的制度,必然要体现出它应有的内容价值:法律援助体现了实现司法平等的理念,便应该努力创造条件,使之变成现实生活中的”弱势群体保护神”只有真正让社会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援助渠道,遇到困难及时得到法律帮助,感受到司法公平和社会正义,实现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尊严,方能调动社会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积极性,从而加速中国法治化的进程。

    法律援助在理念层面上的传播,只能构成对公民权利的抽象的支持和声援,因为这种机制的存在,人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感觉到”法律面前没有弱者”;然而,法律援助的巨大社会作用和效果,必须在实践中实现,通过个案化的法律信息传播体现出来行为层面上的法律援助是实现法律、提升弱势群体消费法律的过程,才能使人们感受到法律援助行动能为他们的法治化生存提供诸多便利和帮助,才能自觉信仰法律,其原理是非常简单的,正如英国一句古老的箴言所说,“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弱势群体只有切身感受到法律援助带来的利益,才能真正信仰法律。

    目前,我国诸多机构都在努力深入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它被赋予的诸多法治理念正在被人们所认识,但在实际运作方面,我国的法律援助仍存在着很大的不足。法律援助由理念传播层面的法律传播行为,向信息传播层面的法律传播行为延伸,关键要克服以下的几个“梗阻”:

    第一,位的问题、也是最核心的问题,是有效供给不足,即大量寻求法律援助的人员无法得到救助。法律援助对于帮助弱势群体消费法律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但当前许多人面临具体的法律问题时,法律援助却不能真正给予他们切实的帮助:2006年来自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据介绍,当前国家每年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不足6分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第二,要切实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使得弱势群体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真正得到良好的服务。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操作性上尚有一些瑕疵,只规定了律师等专业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数量,对其质量却没有要求,而且通常只把法律援助任务下达到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这些机构往往让那些年轻、经验较少的律师承担此项工作,使法律援助活动无法得到优质资源。众所周知,法律援助行动中专业工作者业务水准的高下、投入程度的差别,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该过程中他们对相关法律信息的搜集、处理,进而直接决定了传播效果的巨大差异。因此,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手段,例如考核法律援助效果和质量,将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作为高层次律师的执业任务等,促使法律援助活动能得到优质资源,而且这些专业人士能高质量完成法律援助任务,避免应付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出现。

    第三,真正扩大法律援助的领域。法律援助是使国家和政府能够听到弱势群体的呼声、保持上下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因此应当努力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拓宽法律援助的范围,从而使更多的公民得以享受法律援助,使之真正惠及广大公民。当前,审查申请人经济状况的措施、申请人只能向特定地域法律援助机构请求救助的限制等,均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弱势群体获得法律援助;应该本着更加人性化的原则,适当放宽公民、尤其是农民工、孤残人员、老人和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使他们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更容易地得到法律援助,实现有效维权只有法律援助涉及的领域有效扩大,法律援助活动增多,贯穿其中的法律信息传播才能迅速提升数量和质量,最终促进公民的有效维权。

【注释】
[1]刘武俊.享受法律:一个法律人的思想手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齐树洁.诉权保障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12)
[3][美]欧文#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M]刘擎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1
[4]左卫民,朱桐辉.公民诉讼权:宪法与司法保障研究[J]法学,2001(5)
[5]王治河.福柯[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1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 技术支持: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电话:010-82668266-152 传真:010-82668268
加入收藏 | 本站首页 | 联系我们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