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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法律传播的要素与功能
            胡焕武 点击量:5432
广西师范大学
【摘要】
徒法不能以自行。即使有最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如果没有先进的法治观念,如果先进的法治观念没有在大众心目中确立,那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就难以实现。因此,建设社今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但更需要的是先进的法治观念、法治信仰在公民心目中确立。
【关键字】
法律;法律传播;要素功能
    

    法律传播,就是以一定的的方式、渠道向社会公众传播法律知识、法律价值观念以及法律行为准则或规范等法律信息的动态过程。其目的在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让社会大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法律传播的要素

    法律传播主要是由传播者(传播主体)、传播内容、传播技术和手段、受传者(传播客体)、传播环境和传播效果等要素组成。

    (一)传播者。传播者是法律传播的主体,是传播活动的发起者和传播内容信息的发送者。传播者具有不同的社会角色,并且广泛存在于法律传播和社会活动的不同领域。

    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活动的主体以一定的方法、方式开展法律活动,凭借法律语言来构建法律理论,由于法律语言和法律方法区别于日常社会语言和传统的社会认识方法,因此必须通过法学家或法律工作者来解析法律语言意义域中内涵的各种要素和关系,归纳总结出系统的法律方法体系,才能传递出准确的完整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观念;同时,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由于法律实践活动的功能建构作用,使得法律精神在自身价值观念中不同程度的形成,并且内化为其进行价值判断与评价的原则和行为、思维的规范,从而确立其法律传播的主体地位。

    但是,除了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以外还存在着其他的法律传播者,一些并非法律活动的直接实践者,通过法律演习训练并且关注法律的功能与作用,逐渐形成并认同法律精神,他们在社会历史的变革中和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以不同的方式自觉地宣传法律知识并付诸实践活动,充分发挥了法律传播者的作用,比如,政治家、哲学家、思想家等。

    (二)传播内容。法律传播的内容是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是传播者(传播主体)和受传者(传播客体)之间联系的基础。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作为传播内容在传播过程中的表现形式是丰富的和多层面的。就其表现形式来讲,主要表现为两种基本形式:其一是纯粹的法律知识形式,即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内涵以传统知识陈述方式被系统化地表达出来;其二是具体的实践活动,即通过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法律活动的方式和规范等体现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内涵。就其层面来讲,在不同的社会层面上进行传播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表现也不同。日常社会心理层面上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表现为社会日常生活中公众的普遍看法,反映人们对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以及法律方法等的一般价值评判,并沉积为人们的法律素养或素质;而在社会理论层面上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则表现为具体或总体的社会认识理论的有机结合,客观的和进步的社会认识和方法就是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存在的体现。

    (三)受传者。受传者是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接受者,是与传播者对应的一方,二者都是法律传播活动得以持续进行的人的因素。受传者在社会各阶层都是广泛存在的,其普遍性表现在受传者自身素质方面的各不相同。受传者素质是受传者的知识状况、价值观念、态度兴趣、认识能力的知、情、意等方面的综合反映,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受传者的素质主要是指他们的法律意识,即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遵守法律的意识状态、严格按照法律行为等。法律意识是法律传播的受传者综合素质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与受传者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有很大的关系。一定意义上讲,每一个普通社会成员都是法律传播的受传者。当然,也存在着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受传者,即那些准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或未来的法律职业者(1)。比如,高校学生,尤其是法科学生主体的特殊决定了高校学生是接受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生力军。但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受传者并不是传播的消极的接受者,而是积极主动的信息的搜寻者。他们按照自己的兴趣和需要去寻求各种信息。由于受众具有对外来信息进行选择、理解和记忆的充分的自主权,这些都对传播过程与效果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随着媒介的大量增加,受传者对媒介的占有量也越来越大,受传者对媒介也有着近乎挑剔的选择,这就对媒介发布信息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所以,法律传播者要根据受传者的这种主动性、自觉性调整传播手段与技术,以求达到最佳的传播效果(2)。

    (四)传播手段和技术。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在传播过程中必须借助一定的传播渠道和媒介才能到达受传者,因此,传播手段和技术是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在传播者和受传者之间联系、沟通和交流的通道和工具,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传播活动离不开传播渠道的建立和传播媒介的选择。传播渠道可以是广义的人际间的直接形式,也可以是通过媒介进行的间接形式。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人际间的传播主要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共同体内部和对公众的言传身教,包括教学、学术交流、演讲报告等形式,另外还有其他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传播者通过口头语言的表达形式直接对受传者的宣传、分析和示范等。

    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人际传播的广泛存在,它与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大众传播媒介在形式上和功能上互补,因此,传播媒介是不可以完全被替代的传播渠道。大众传播媒介是信息的载体,包括电视、电影、广播、杂志、电子出版物和电脑网络等。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传播在大众传播时代,虽然存在着多种多样的传播媒介的可能,但只要选择符合时代特点、适合传播状况和顺应受传者需要的媒介,才是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传播过程中可靠地发挥作用的媒介。

    (五)传播环境。传播环境是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传播的时间、空间和其他社会因素的综合。法律传播的环境有内环境和外环境两种类型。内环境是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在传播中各种要素运行的时间、空间特点以及自身性质、状况、制约条件等特点的综合。具体说,传播者和受传者的特点和素质状况、传播渠道和传播媒介的选择方式、传播效果的调节等都构成了传播的内环境;而外环境则可以理解为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传播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中与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传播要素和结构联系最强的各种要素和条件的总和,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各种要素。

    (六)传播效果。法律传播的效果是法律传播这一活动最终成果的实现情况,是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被受传者吸纳、提倡、弘扬或拒绝、排斥等社会反应的不同情形。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体系,它的传播效果主要表现在对社会总体价值观念层面、对法律活动和其他社会历史实践的作用。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传播效果只有与社会的、民族的、历史的价值观念在冲突中重新有机整合,才能对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具体的作用。因此,传播效果不是抽象的,而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包含内在规定性的。它包括传播者的责任、传播速度与范围、创办手段与技术的选择以及传播内容的选择等多种可分析的因素。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传播效果可划分为显在的和潜在的效果,长期的和短期的效果,个人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多种类型。总的说来,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效果就是要体现法律传播的目标,让广大民众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总之,法律传播的各个要素在法律传播中结合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围绕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这一核心要素,法律传播系统中各要素、结构要不断组合、重构,以求法律传播达到最优效果(3)。

    二、法律传播的功能

    法律传播的功能从总体上来讲,应该有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对法律本身发展所产生的作用。法律传播使法律知识向广大受传者源源不断的输送,使法律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得到了保证。协调和制约着法律共同体内部成员的行为方式和彼此间的社会关系。深深地强化了法律活动的自主性,排除了非法律因素的干扰,使法律本身不断的进步,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是对社会观念文化所产生的影响。即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传播对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发生着深刻的影响,从而达到其应有的效果。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传播达到了一定的量时,量变会促进质变,也就是当广大民众接受了一定量的法律知识,定会改变其对法律的认识,从而具有一定的法治观念,提高其法律意识。这是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传播功能的主要方面。法律传播的基本功能主要包括:

    (一)表述功能。法律传播必须使受传者知晓和明白法律知识的基本内涵,因而法律传播首先发挥的是表述功能。不管法律传播的传播者的能力和素质如何,受传者的能力和素质如何,不论法律传播的环境如何制约法律传播的效果,但法律传播首要解决的是如何把法律知识传送给受传者。如果受传者不知道法律是何物,那么,受传者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是不能树立起来的。因此,法律传播的首要功能是把法律知识从内部传向外部,从个体传向群体,从而使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对整个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产生影响。

    (二)扩大功能。由于法律传播首先传播的是法律知识,进而是法治观念的传播,而且法律传播的构成要素中的传播者和受传者都是在广泛的社会文化背景下的活动者,都是有一定的需要、动机和目的的,因而当法律知识作为传播内容输入传播过程后,可能会增殖或衍生出许多新的价值观念和意义。再者,法律知识的传播可以对一个民族的传统价值观念文化产生冲击作用,从而产生新的具有活力的观念。因此,扩大功能既是法律传播的内在必然,也是它的重要的社会价值所在。

    (三)吸收功能。法律传播的吸收功能是指法律知识通过传递,扩散在人们的观念中而得到积累、保留和延续。法律知识通过一定的途径传送给受传者,如果不对受传者产生任何影响,那么,法律传播就不可能达到其应有的目标。所以,法律传播要发挥的功能是让法律知识为广大受传者接受、消化和吸收,从而进入广大受传者的意识中,融入他们的行为规范、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传播能使法律知识更长的时间里和更广的社会空间里存在。

    (四)调节功能。法律传播通过一定的渠道把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传递给受传者,但会受到受传者自身素质、对法律知识的知悉以及分享状况的影响。因此,传播者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调整传播渠道和媒介,考察传播环境的各种因素,使法律传播可以顺利和健康地进行。调节功能还表现在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传播使法律知识在社会文化发展的各个层面的作用得到平衡,使得法治观念在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文化交流中起到融合的作用,使得法律精神在社会日常层面、社会理论层面、社会决策和规划层面的影响和作用达到基本的统一(4)。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不仅仅需要的是先进完善的法律制度,更需要的是公民的先进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如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难以建成。把文本中的法律制度如何变成公众心目中的法律制度,如何提高广大公民的法治观念,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社会工程,在这个社会工程里,法律传播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注释】
[1]寇军.科学精神传播的要素和功能论析,镇江师专学报.2001年第3期
[2]梁琴.传播与理论宣传,长白学刊
[3]魏宏斌.论法治观念的传播,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学报
[4]魏宏斌.论法治观念的传播,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学报第17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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