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学界成体系地翻译出版了域外作者的大量法学著作①。域外法学著作中文版本的翻译和出版情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法学界对域外法学文献所传达的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的引进概况以及在引进中对不同知识资源的倚重倾向。因此,系统地梳理国内学界翻译域外法学著作状况,不失为一个观察域外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在我国的传播状况以及我国法学界理论研究的域外知识资源来源状况的可行途径。与此同时,这种梳理或许还有助于检验有关中国法学研究状况(比如中国法学研究的主导进路、知识谱系、自主意识等)的习惯性看法,进而为诊断法学研究提供一定的经验基础。有鉴于此,笔者对我国近些年来翻译出版域外法学著作的情况进行了初步的统计②和分析,尝试揭示出域外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进入我国法学理论研究过程的基本态势。
一、20余年来翻译域外法学著作的主要形式
对域外法学著作的翻译可区分出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以译丛形式体系化地组织翻译(以下简称“体系化翻译”),另一种形式则是零星地翻译(以下简称“零星式翻译”),亦即不把翻译著作纳入任何译丛。对笔者检索到的已出版的法学类译丛,本次统计结果如图1 所示。统计过程中,译丛出版时间的统计根据是该套丛书中最先出版的中文版著作的出版时间。任一译丛,都只列入该译丛的首部著作出版年份内统计,且计数为“1”。亦即,当同一译丛的翻译出版跨越数年时,仅计入其首部著作出版年份内,其他任何年份均不再对该译丛计数。
从图1 中,可以发现我国翻译出版域外法学著作的过程具有三个重要特点。一是以丛书形式翻译出版域外法学著作具有明显的连续性。我国翻译域外法学著作的过程中持续不断地采用了体系化翻译这一形式,这一过程从20 世纪90 年代初③以来延续至今从未中断。需说明的是,1994 年、1995 年以及1998 年这三年中虽然统计表显示数值为0,但是这只是表明这3 个年份没有启动新的译丛,而不是说这3 年中中断了域外法学译丛的翻译或者出版工作。二是参与体系化翻译的出版单位逐渐增多。新世纪以来,参与体系化翻译的出版单位较之于20 世纪后十年发生了较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20 世纪后十年中主要是少数几家出版社各自前后陆续推出翻译丛书,进入21 世纪以来,不仅多家出版社都参与了大型法学丛书的翻译出版。而且,新世纪的第一个十年(2000~2010 年)中,除了2000 年和2007 年外,每年都出现了多家出版社在同一年内竞相启动多套丛书翻译出版工作的盛况。三是我国法学界倚重的绝大部分域外法学著作,基本上都是通过体系化翻译这一形式引进的。目前受到关注较多、被引较为频繁的域外法学作品④,绝大多数都已被1993 年以来陆续翻译出版的数十套法学译丛所囊括⑤。
二、已版法学类译丛所含著作的学科分布
当某一译丛设定的主题明确限定为某一具体法律部门时,我们把这一译丛称为“部门法译丛”⑥。根据译丛名称所显示的译丛主题,可从图1 统计所及的法学类译丛中识别出“部门法译丛”若干。比如,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诉讼法学译丛”、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与经济学译丛”以及中国政法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诉讼法学精粹译丛”等等。此外,根据著作的具体主题,又可从非“部门法译丛”中识别出若干部门法译著。比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当代世界学术名著”中的《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基思·E·惠廷顿著)以及《英国与美国的公法与民主》(保罗·P·克雷著著)即是属于宪政领域的著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译丛”中的《刑事政策学(新版)》(大谷实著)与《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 版)》(大谷实著)则属于刑法领域的著作,如此等等。无论是部门法译丛,还是列入非“部门法译丛”中的那些部门法译著,都可称之为“部门法作品”。为此,我们将这两部分汇总,尝试统计出已版译丛中所含部门法作品情况⑦。统计结果如图2所示。
从图2 可见,截至目前,仅以部门法译丛和综合性译丛中所包含的部门法著作来看,已翻译出版的部门法作品以刑法学、民商法学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学这三个领域的居多,而属于法律史学方面的作品则最少。
三、已版法学类译丛的篇幅(已版域外法学译丛所含著作数量情况)
本次统计所及44 套法学译丛的篇幅大小不一。为直观地显示出各套译丛的篇幅大小,本次对每套译丛中已出版的法学著作的数量进行了统计。据图3 可见,在已经出版的44 套法学译丛中,所含著作数量最多的10 套译丛依次是美国法律文库(中政版)(已出版67 种著作)、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法律版)(已出版35 种著作)、外国法律文库(大百科版)(已出版34 种著作)、当代世界学术名著(人大版)(已出版30 种著作)、汉译世界名著(政治?法律?社会类)(商务版)(已出版26 种著作)、世界法学译丛(北大版)(已出版22 种著作)、公法名著译丛(商务版)(已出版19 种著作)、博观译丛(法律版)(已出版19 种著作)、西方法哲学文库(中国法制版)(已出版17 种著作)以及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法律版)(已出版17种著作)。在这10 套译丛中,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有3套(已出版著作共计71 种),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有1 套(已出版著作共计67 种),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有2 套(已出版著作共计45 种),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有1 套(已出版著作共计34 种),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有1套(已出版著作共计30 种),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有1 套(已出版著作共计22 种),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有1 套(已出版著作共计17 种)。因此,仅以出版的译著数量来看,推出译著最多的前
3 家出版单位依次是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和商务印书馆。
四、已版44套法学译丛所含著作的来源
(一)所译域外法学著作的原作者国籍分布
翻译引进域外法学著作的过程,也是引进域外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的过程。为辨识近几十年来我国通过翻译这一途径学习域外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重点对象,有必要对所翻译的域外法学著作原作者所属国籍状况予以梳理。为此,笔者对前述44 套法学译丛中已经出版的著作作者国籍归属进行了统计。统计结果如图4所示。
图4 显示,截至目前,已出版的44 套法学译丛中,原作者人数最多的6个国家依次是美国、德国、英国、日本、法国和意大利。换句话说,我国学界在以翻译方式引进域外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的过程中,客观上已经把这6个国家法学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了。也因此,我们可以发现的是,通过翻译途径输入我国的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主要的44 套法学译丛中,统计所及的476 位译著原作者中,有315 位来自典型的英美法系(即英国和美国),有126 位来自典型的大陆法系(即德国、法国和意大利),有35 位来自以成功移植法治发达国家法制为突出特征的日本⑧。其中,英美法系作家、大陆法系作家在统计所及的476 人中,所占比例分别为66.2%和26.5%。因此可以说,我国学界在以翻译方式引进域外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的过程中,对英美法系法学家作品的看重远远超过对大陆法系国家法学家作品的看重⑨。换句话讲,截至目前,美国和英国这两个英美法系国家作家的法学著作,是我国法学界最主要的引进对象。
五、结论与反思
基于本文前述统计分析,本文认为,关于1990~2011 这一时段我国通过翻译形式引进域外法学知识和理论这一主题,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第一,体系化地翻译域外法学著作是域外法学知识和理论进入我国学界的基本途径之一。正如前
文述及,30 年来,严格地说,特别是近20 多年来,我国有组织、体系化地翻译了大量域外法学著作,这一法学著作翻译活动,不仅时间上经久未息,而且参与这一活动的出版单位和学者较多,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翻译过程产生的中文版域外法学专著在规模上亦蔚为可观。正是通过这种有组织、体系化地翻译运动,众多域外法学专著及其所传达的法学知识和理论,得以绵绵不绝地输入我就是由上述6个国家的法学家所生产的。已出版44 套法学译丛下译著原作者所属法系分布以图4 统计数据为基础,把上述6 个国家按照传统法系标准作出区分,我们可以进一步发现这44 套法学译丛所含著作原作者所属法系的大致分布状况。具体如图5 所示。
从图5 中可见,已出版国,进入国内读者的视野。
第二,域外不同国家、不同学者的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在我国学界中的影响力呈现明显的分别。现有统计数据显示,在大面积引进域外法学著作的过程中,从事法学知识引进活动的国内学者以及进行法学研究和写作的国内学者,对域外法学专著和法学文献的倾向性都是极为明显的:较之于其他域外国家作家的作品,国内学界显然对美、德、英、日、法、意6 国(特别是美国和德国)作家的作品更为青睐。并且,国内研究者对德、美两国作家知识产品的倚重还因学科主题呈现出规律性的差异,即国内学者在民商法学和刑法学方面,倾向于倚重德国作家的知识和理论,而在宪政、司法和刑事程序法学领域,则倾向于依赖美国作家的知识和理论。
最后,不得不提的是本研究中统计数值的精确性可能存在的一定局限。虽然我们耗时前后逾3个月而且耗费了大量的人力才完成本研究所涉及的各项数据的计数、各作家国籍的查证以及相关数据图表的编制,但是客观地讲,由于整个过程完全依赖于最原始的清点、统计方式,所以在统计所得具体数值方面,并不能保证百分百地精确无误。不过,我们曾前后经过几轮对相关数值的复核,尽可能确保将数值误差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因此文章所涉数值对结论的支持,应该是足够有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