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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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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法学知识引进运动述评(1990~2011)
——从翻译域外法学文献的角度看
            申伟 朱佳林 点击量:4241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
近20 余年(1990~2011)我国的法学知识引进的突出表现是长期持续、大量且系统地翻译域外法学文献。分析显示出,虽然翻译域外法学文献为我国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知识资源,但从所引进的著作的作者国籍分布、法系分布以及所属学科等方面看,我国法学知识引进过程亦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颇。
【关键字】
法学知识;域外法学文献;翻译;统计;述评
    

    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学界成体系地翻译出版了域外作者的大量法学著作①。域外法学著作中文版本的翻译和出版情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法学界对域外法学文献所传达的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的引进概况以及在引进中对不同知识资源的倚重倾向。因此,系统地梳理国内学界翻译域外法学著作状况,不失为一个观察域外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在我国的传播状况以及我国法学界理论研究的域外知识资源来源状况的可行途径。与此同时,这种梳理或许还有助于检验有关中国法学研究状况(比如中国法学研究的主导进路、知识谱系、自主意识等)的习惯性看法,进而为诊断法学研究提供一定的经验基础。有鉴于此,笔者对我国近些年来翻译出版域外法学著作的情况进行了初步的统计②和分析,尝试揭示出域外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进入我国法学理论研究过程的基本态势。

    一、20余年来翻译域外法学著作的主要形式

    对域外法学著作的翻译可区分出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以译丛形式体系化地组织翻译(以下简称“体系化翻译”),另一种形式则是零星地翻译(以下简称“零星式翻译”),亦即不把翻译著作纳入任何译丛。对笔者检索到的已出版的法学类译丛,本次统计结果如图1 所示。统计过程中,译丛出版时间的统计根据是该套丛书中最先出版的中文版著作的出版时间。任一译丛,都只列入该译丛的首部著作出版年份内统计,且计数为“1”。亦即,当同一译丛的翻译出版跨越数年时,仅计入其首部著作出版年份内,其他任何年份均不再对该译丛计数。

    从图1 中,可以发现我国翻译出版域外法学著作的过程具有三个重要特点。一是以丛书形式翻译出版域外法学著作具有明显的连续性。我国翻译域外法学著作的过程中持续不断地采用了体系化翻译这一形式,这一过程从20 世纪90 年代初③以来延续至今从未中断。需说明的是,1994 年、1995 年以及1998 年这三年中虽然统计表显示数值为0,但是这只是表明这3 个年份没有启动新的译丛,而不是说这3 年中中断了域外法学译丛的翻译或者出版工作。二是参与体系化翻译的出版单位逐渐增多。新世纪以来,参与体系化翻译的出版单位较之于20 世纪后十年发生了较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20 世纪后十年中主要是少数几家出版社各自前后陆续推出翻译丛书,进入21 世纪以来,不仅多家出版社都参与了大型法学丛书的翻译出版。而且,新世纪的第一个十年(2000~2010 年)中,除了2000 年和2007 年外,每年都出现了多家出版社在同一年内竞相启动多套丛书翻译出版工作的盛况。三是我国法学界倚重的绝大部分域外法学著作,基本上都是通过体系化翻译这一形式引进的。目前受到关注较多、被引较为频繁的域外法学作品④,绝大多数都已被1993 年以来陆续翻译出版的数十套法学译丛所囊括⑤。

    二、已版法学类译丛所含著作的学科分布

    当某一译丛设定的主题明确限定为某一具体法律部门时,我们把这一译丛称为“部门法译丛”⑥。根据译丛名称所显示的译丛主题,可从图1 统计所及的法学类译丛中识别出“部门法译丛”若干。比如,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诉讼法学译丛”、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与经济学译丛”以及中国政法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诉讼法学精粹译丛”等等。此外,根据著作的具体主题,又可从非“部门法译丛”中识别出若干部门法译著。比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当代世界学术名著”中的《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基思·E·惠廷顿著)以及《英国与美国的公法与民主》(保罗·P·克雷著著)即是属于宪政领域的著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译丛”中的《刑事政策学(新版)》(大谷实著)与《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 版)》(大谷实著)则属于刑法领域的著作,如此等等。无论是部门法译丛,还是列入非“部门法译丛”中的那些部门法译著,都可称之为“部门法作品”。为此,我们将这两部分汇总,尝试统计出已版译丛中所含部门法作品情况⑦。统计结果如图2所示。

    从图2 可见,截至目前,仅以部门法译丛和综合性译丛中所包含的部门法著作来看,已翻译出版的部门法作品以刑法学、民商法学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学这三个领域的居多,而属于法律史学方面的作品则最少。

    三、已版法学类译丛的篇幅(已版域外法学译丛所含著作数量情况)

    本次统计所及44 套法学译丛的篇幅大小不一。为直观地显示出各套译丛的篇幅大小,本次对每套译丛中已出版的法学著作的数量进行了统计。据图3 可见,在已经出版的44 套法学译丛中,所含著作数量最多的10 套译丛依次是美国法律文库(中政版)(已出版67 种著作)、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法律版)(已出版35 种著作)、外国法律文库(大百科版)(已出版34 种著作)、当代世界学术名著(人大版)(已出版30 种著作)、汉译世界名著(政治?法律?社会类)(商务版)(已出版26 种著作)、世界法学译丛(北大版)(已出版22 种著作)、公法名著译丛(商务版)(已出版19 种著作)、博观译丛(法律版)(已出版19 种著作)、西方法哲学文库(中国法制版)(已出版17 种著作)以及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法律版)(已出版17种著作)。在这10 套译丛中,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有3套(已出版著作共计71 种),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有1 套(已出版著作共计67 种),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有2 套(已出版著作共计45 种),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有1 套(已出版著作共计34 种),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有1套(已出版著作共计30 种),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有1 套(已出版著作共计22 种),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有1 套(已出版著作共计17 种)。因此,仅以出版的译著数量来看,推出译著最多的前

    3 家出版单位依次是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和商务印书馆。

    四、已版44套法学译丛所含著作的来源

    (一)所译域外法学著作的原作者国籍分布

    翻译引进域外法学著作的过程,也是引进域外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的过程。为辨识近几十年来我国通过翻译这一途径学习域外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重点对象,有必要对所翻译的域外法学著作原作者所属国籍状况予以梳理。为此,笔者对前述44 套法学译丛中已经出版的著作作者国籍归属进行了统计。统计结果如图4所示。

    图4 显示,截至目前,已出版的44 套法学译丛中,原作者人数最多的6个国家依次是美国、德国、英国、日本、法国和意大利。换句话说,我国学界在以翻译方式引进域外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的过程中,客观上已经把这6个国家法学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了。也因此,我们可以发现的是,通过翻译途径输入我国的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主要的44 套法学译丛中,统计所及的476 位译著原作者中,有315 位来自典型的英美法系(即英国和美国),有126 位来自典型的大陆法系(即德国、法国和意大利),有35 位来自以成功移植法治发达国家法制为突出特征的日本⑧。其中,英美法系作家、大陆法系作家在统计所及的476 人中,所占比例分别为66.2%和26.5%.因此可以说,我国学界在以翻译方式引进域外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的过程中,对英美法系法学家作品的看重远远超过对大陆法系国家法学家作品的看重⑨。换句话讲,截至目前,美国和英国这两个英美法系国家作家的法学著作,是我国法学界最主要的引进对象。

    五、结论与反思

    基于本文前述统计分析,本文认为,关于1990~2011 这一时段我国通过翻译形式引进域外法学知识和理论这一主题,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第一,体系化地翻译域外法学著作是域外法学知识和理论进入我国学界的基本途径之一。正如前

    文述及,30 年来,严格地说,特别是近20 多年来,我国有组织、体系化地翻译了大量域外法学著作,这一法学著作翻译活动,不仅时间上经久未息,而且参与这一活动的出版单位和学者较多,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翻译过程产生的中文版域外法学专著在规模上亦蔚为可观。正是通过这种有组织、体系化地翻译运动,众多域外法学专著及其所传达的法学知识和理论,得以绵绵不绝地输入我就是由上述6个国家的法学家所生产的。已出版44 套法学译丛下译著原作者所属法系分布以图4 统计数据为基础,把上述6 个国家按照传统法系标准作出区分,我们可以进一步发现这44 套法学译丛所含著作原作者所属法系的大致分布状况。具体如图5 所示。

    从图5 中可见,已出版国,进入国内读者的视野。

    第二,域外不同国家、不同学者的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在我国学界中的影响力呈现明显的分别。现有统计数据显示,在大面积引进域外法学著作的过程中,从事法学知识引进活动的国内学者以及进行法学研究和写作的国内学者,对域外法学专著和法学文献的倾向性都是极为明显的:较之于其他域外国家作家的作品,国内学界显然对美、德、英、日、法、意6 国(特别是美国和德国)作家的作品更为青睐。并且,国内研究者对德、美两国作家知识产品的倚重还因学科主题呈现出规律性的差异,即国内学者在民商法学和刑法学方面,倾向于倚重德国作家的知识和理论,而在宪政、司法和刑事程序法学领域,则倾向于依赖美国作家的知识和理论。

    最后,不得不提的是本研究中统计数值的精确性可能存在的一定局限。虽然我们耗时前后逾3个月而且耗费了大量的人力才完成本研究所涉及的各项数据的计数、各作家国籍的查证以及相关数据图表的编制,但是客观地讲,由于整个过程完全依赖于最原始的清点、统计方式,所以在统计所得具体数值方面,并不能保证百分百地精确无误。不过,我们曾前后经过几轮对相关数值的复核,尽可能确保将数值误差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因此文章所涉数值对结论的支持,应该是足够有力的。

【注释】
① 从学科分界的角度讲,部分著作的学科归属并不明确。因为,一方面,这些著作所涉主题并不仅限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纯粹的法学主题或者法律问题,而是往往同时涵盖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主题,其中尤其是一本著作同时论及多个政治与法律主题的情形居多;另一方面,这些著作的原作者本人也不是只有法学家或者法律思想家这一单一的学术身份或学术地位,而是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其思想往往被多个学科的理论研究所重视,甚至同时被多个学科奉为经典。因此,以下统计中将某一域外著划归为“法学著作”,只是表明该著作所表达的某些思想常常受到法学界的关注,但并不意味着该著作的学术影响仅及于法学这一学科。这类著作有很多,比如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柏拉图的《理想国》、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马克思的《资本论》以及韦伯的《经济与社会》和《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等等。
② 此次统计中,曾经尝试通过查询各出版社已出或即出法学类丛书书目的方式进行统计,但遗憾的是,无论是通过实体书店、网络书店、各出版社网站以及中国国家图书馆还是所在省的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都很难获得所需完整书目。因此,本文对译成中文的域外法学著作数目以及中文版出版时间的统计,只好通过查阅部分图书所附丛书书目以及在卓越亚马逊、当当、蔚蓝、中国图书网、孔夫子、淘宝等多家售书网站和图书馆网络系统检索和通过百度、谷歌(中文)等普通搜索引擎进行广泛搜索这样较为原始的方式来完成。为尽可能避免遗漏,我们在查询中同时进行了精确检索和模糊检索、完整书名检索和书名关键词检索以及多种近义词替换检索。但是客观地讲,即便如此,本次检索和统计数据也还是难以确保完整和精确。因此,严格地说,此次统计还只能算是“不完全统计”。
③ 时间大致为1993 年,其标志性事件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推出的“当代法学名著译丛”中的首部著作《法律的运作行为》以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推出的“外国法律文库”译丛中的首部著作《法律与革命》(第一卷)、《法律与革命》(第二卷)均于1993年出版。
④ 这一点,可从对《中国法学》和《法学研究》这两本法学权威期刊2006~2010 年5 年内所刊论文的引用域外作者文献的统计结果中得以证实:被这两本期刊论文作者高频次印证性引用的域外作者及其作品(详见表14 等),基本上都是通过这44套译丛引入我国学界的。
⑤ 收入译丛的中文版法学著作之所以更容易受到读者(特别是法学研究工作者)的关注和参考和引用,是有多方面原因的。一方面,这可能与丛书所含著作本身比零星翻译出版的那些著作更具学术吸引力,比如说在原作者知名度更高、影响力更大、作品水准更高、主题吸引力更强等。当然,这一层因素既难以精确刻画,而且也不是必然的。因为很多备受关注__的优秀著作的翻译出版,并没有纳入任何译丛。另一方面,这也与体系化翻译和零星式翻译这两种翻译形式所产生的著作被读者检索知悉方便程度不同有关。体系化翻译,通常都有相关领域的学者对纳入丛书的著作进行必要的筛选斟酌,因此这类翻译过程具有较强的计划性,所译多本著作之间具有较强的体系性和关联性。这类翻译作品,通常冠以“XX译丛/丛书”一类的丛书名称,外部标识明显,便于在出版后检索查找,也更容易进入读者的阅读视野。零星式翻译,选取哪一作者的哪一作品进行翻译,主要依赖翻译者本人的个人学术兴趣而定,因此相比于体系化翻译,对作品的选取具有较大的个性特点和随意性。这类翻译作品,由于没有丛书名一类的外部标识,因此在出版后通常不易通过其他著作所附丛书目录或者出版社公布的丛书目录等渠道被读者检索查阅知悉,进入读者阅读视野的过程往往难免较大的偶然性。
⑥ 需说明的是,本次统计中所谓的“部门法译丛”,特指那些明确以部门法主题为丛书名称的译丛。因此,尽管某些“综合性译丛”,比如“外国法律文库”、“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美国法律文库”以及“当代世界学术名著”,其中也可能包含部分针对部门法问题的研究著作,但是在统计时一律将其按照丛书名称纳入“综合性译丛”名下。
⑦ 本项统计未计入“汉译世界名著”中所含的法政类译著。
⑧ 关于日本的法系归属,国内学界有不一致的看法。其中一种常见的看法是将其视为大陆法系国家。但是考虑到作为法治后起国家,日本法治建设的成功极大地依赖于对域外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成功借鉴和移植。而且,日本在移植域外法制的过程中,并没有刻板地局限于师法大陆法系国家或者英美法系国家。实际的情况恰恰是,现代日本法制在不同领域移植了不同法系的成果,比如在刑事实体法方面较多地移植了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的刑法思想和制度成果,而在宪政和刑事程序法制方面则较多地移植了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思想和制度成果。因此,本文不把日本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成员,而且暂且将其单独列出。
⑨ 即便不顾及日本在法系归属上的模糊性,将其归入大陆法系国家,这也仍然不影响这一格局。第25 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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