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2年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网民规模继续扩大,截止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总量已突破5亿,互联网普及率达38.3%。以开放性、即时性和互动性为主要优势的互联网,给社会公众参与政治生活、向执政者传达社情民意,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同时,涉法网络舆情也日益成为了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重要方式之一。
一、涉法网络舆情的基本内涵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舆情是指公众的意见和态度。网络舆情是指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针对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所表达的群体性的意见和态度的总和。涉法网络舆情,是指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对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等方面所表达的群体性的意见和态度的总和,它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发生的突然性。绝大多数的涉法网络舆情都是在事前没有任何预兆的情况下突然爆发的。由于网络具有较强的开放性、交互性的特点,一件看似平常的事件一旦经广大网民炒作,就很容易演变成网络舆论的热点。
二是对象的特定性。涉法网络舆情所针对的对象往往是法院、法官以及与法院、法官相关的其他人和事。
三是内容的相似性。纵观近年来涉法网络舆情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官违法违纪事件,法院审理的冤假错案以及涉政府官员、官二代、富二代等较为受到公众关注的案件。
四是评价的偏见性。当然,网民对司法机关的偏见和刻板印象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社会化和大众媒体等途径习得的,特别是大众媒体对强化群体刻板印象有重要的作用。
二、涉法网络舆情对司法公信力的双重作用
1.正面作用:监督司法活动,促进司法公正。
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发展进程中,舆论只是统治者进行封建统治的工具,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舆论监督并没有发挥其所应该发挥的作用。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舆论以其参与主体广泛、自由性和互动性强等优势,逐步成为了舆论监督的主力军。网络舆论的兴起,对我国的政治架构和社会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下情上达、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用于司法领域的涉法网络舆情,对于监督司法活动,促进法官公正司法和廉洁自律具有重要意义。
2.负面作用:干预司法审判活动,损害司法公信力。
涉法网络舆情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它能够传达和反映民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各个群体和阶层的声音。但由于涉法网络舆论的匿名性、开放性的特点,使得网民的言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在这样的环境下,网民很容易将集体无意识的心理带到网络中。因为可以匿名,可以随心所欲、不负责任地表达自己的看法,使得网络非理性言论和极端言论有逐步抬头之势,而部分网民的唯恐天下不乱的从众心理,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情绪性舆论的蔓延。正是这种网络非理性和极端言论,很容易诱导不明真相的网民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损害司法公信力,甚至直接干预审判活动,形成“网络舆论审判”,给人民法院独立审判造成严重障碍。
三、涉法网络舆情管理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虽然我国法院在涉法网络舆情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问题: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网络舆情是司法部门倾听、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然而,部分司法机关并没有充分认识到涉法网络舆情的积极作用,并且片面强调涉法网络舆情的负面作用,甚至对涉法网络舆情还存在着恐惧心理,并且不加判断地进行围堵遏制。
2.源头管理不够到位。主要表现为在应对和处理涉法网络舆情上比较被动,对涉法网络舆情产生的原因没有进行深入地分析,没有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网络舆情的产生,这就会给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带来被动局面,并且容易引发更为严重的负面涉法网络舆情,进而形成网络舆情危机事件。
3.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当前我国法院在网络舆情管理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还亟待建立一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集涉法网络舆情的收集报送、分析研判、引导和应对于一体的网络舆情管理队伍,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4.管理机制不够健全。近年来,虽然国内部分法院相继建立了涉法网络舆情收集、报送机制,但在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引导以及应对等方面的管理机制还相对薄弱,特别是在涉法网络舆情危机处理等方面还未形成一套系统有效的应对机制。
四、推进涉法网络舆情管理的路径思考
(一)涉法网络舆情管理的基本原则
1.制度化原则。涉法网络舆情往往具有突发性,作为司法机关,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涉法网络舆情,就必须建立一整套系统化、制度化的网络舆情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管理操作规程,建立专业化的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一旦发生涉法网络舆情危机事件,便可以快速地启动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组织管理人员井然有序、有条不紊地开展网络舆情管理工作。
2.客观中立原则。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公正中立的裁判者。因此,人民法院在管理和应对网络舆情时应当坚持客观中立的原则。首先,在网络舆情危机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地发布信息,不给谣言以可乘之机,及时地将事件的真相告知网民,避免因网民的无端揣测、猜疑而导致产生损害司法公信力的网络谣言。其次,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人民法院在应对网络舆情时应当坚持不偏不倚,将公正中立的处理意见及时地告知广大网民,展现人民法院作为公正中立的裁判者的良好形象。
3.自行纠错原则。人民法院在面对网民正常的监督和批评时,应进行理性、冷静地分析,如果确实是自身工作不到位,就应当勇于承认错误,诚心诚意地向广大网民致歉,并且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而不是一味地谴责广大网民的非理性言论,只有这样才能重新获得网络舆论的信任,避免网络舆情危机的进一步升级。
4.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原则。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涉法网络舆情管理工作,不得逾越法律的界限,但在不违背现行法律,不损害司法权威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涉法网络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管理措施,引导非理性化的网络舆情朝着客观、理性的方向发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相关管理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一是要加强司法公开建设。司法公开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的了解、支持和理解法院,网民之所以容易对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产生种种质疑,大多时候是因为信息的不通畅,从而使网民不能及时地了解事情的真相。西方国家有一句名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推进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帮助司法机关改进司法工作,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使“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强化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和对法治的信心,有力地巩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是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司法是否良善,关键在于法官是否有良善的司法品质。”身正不怕影子斜,只有建设好法官队伍,才能不畏惧网络舆论的负面炒作,从而减少网络舆情对法院工作的负面作用。要建设好法官队伍,关键要注重法官综合素质的培养:(1)法官应当以法律为信仰,美国著名法学家爱德华·考文有一句名言,“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法官只有以法律为信仰,才会有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才能始终保持清正廉洁,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2)加强对法官综合素质的培训,法官不仅要重视学习专业知识,也要重视政治理论和其他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开阔自己的视野,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3)完善法官的监督、考核制度,坚持惩戒与激励相结合,促进法官廉洁自律,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排除人情、关系、权势、金钱等因素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干扰,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三是要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测研判。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网络舆情监测和研判机制,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对网络舆情进行实时准确的监测分析,设立专人对门户网站和影响力较高的论坛进行浏览分析。一旦发生网络舆情危机事件,要快速做出反应,并及时评估确定网络舆情危机的等级,以便迅速地启动相应的应对机制。对于一些已经产生的负面网络舆情,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在各大门户网站、法院自己的主要网站上由权威人士对错误言论、非理性的观点和偏激情绪作出及时回应,从而引导网络舆情向客观、理性的方向发展。
四是要加强网络舆情管理队伍建设。第一,要建立一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集网络舆情的收集、分析研判、引导和应对于一体的网络舆情管理队伍。第二,要经常性地开展网络舆情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切实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第三,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能够高效地完成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第四,要建立和完善网络舆情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坚持责任到人,切实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五是要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法院自己的网络媒体,增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对于建设法院自己的网络媒体,要舍得投入人力物力,搭建好与民众沟通的信息之桥。此外,只要可以对人民群众公开的司法信息都应当及时向群众公开,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使人民群众参与和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让网络流言不攻自破,从而掌握网络舆论宣传阵地的主动权,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引导网络舆情向积极的一面发展。
五、结论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讲的是君王与百姓之间的关系,这句话也同样适用于涉法网络舆情与司法公信力之间的关系。对于涉法网络舆情,我们在看到其负面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正面作用,并且应当通过加强涉法网络舆情的管理工作,减少其对司法公信力的负面作用,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公信力,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