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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新形势下网络舆情对公安执法的影响
Analysis Of The Influence Of Internet Public OpinionOn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Under New Situation
            张勇 点击量:5655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摘要】
公安机关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重要部门,既承担着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能,也肩负着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处于矛盾中以及外围的公众开始借助网络表达独立的意见和主张。公安机关由于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最前沿和关键环节,群众对其执法水平报有很高期待,正成为网络舆情关注的首要部门。为维护自身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公安机关应及时应对涉警网络舆情,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论述了涉警网络舆情的特征、应对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关键字】
网络舆情;公安执法;影响
    

    西谚--“当真相还在穿鞋,谣言已经走遍天下”。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以及BBS、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新媒介的发展,给网络言论提供了广泛的沟通空间和传播维度。[1]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个体经济地位上的差别开始逐渐向政治、社会领域蔓延,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2]处于矛盾中以及外围的公众开始借助网络表达独立的意见和主张,网民评判正成为衡量事件正义、公正与否的重要方式。公安机关作为我国执法权力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既承担着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能,也肩负着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由于公安机关往往处于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最前沿和关键环节,群众对其执法水平报有很高的期待和评价。然而在“权力与权利”的现实结构中发现,外部权力对公安机关及其警察执法干预仍较为明显;警察执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侵害仍较为突出。部分群众宣泄不满情绪以及社会矛盾激化的风险不免转向公安机关,使其成为网络舆情关注的首要部门。有效处置新形势下的网络舆情,是公安机关在执法中需要研究和思考的重大问题, 也是进一步完善公安执法方式的重要途径。

    一、涉警网络舆情的表征

    由于公安机关在处理各种公共事务时,其处理结果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有事找警察”已成为耳熟能详的话语,人民警察的执法形象一直得到群众的肯定和拥护。然而在现实中,个别公安人员由于执法方式方法单一、粗暴不公等原因,没有很好履行保障群众权益和社会管理的义务,导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得到负面评价,一些别有用心人员在网络上大肆炒作进行“歪曲”、“抹黑”,使得群众对公安执法行为产生抵触,进而引发暴力抗法的群体性事件,这对于构建公安执法的良好环境非常不利。[3]目前,涉公安执法网络舆情的主要呈现三方面特征:

    (一)传播的自主性显著增加[4]

    由于网络有快捷性、广泛性等特点,信息一旦借助网络传播,一些微小的事件通过非线性地不断放大、叠加,成为社会公共事件。[5]在网络社会中,每个网民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和表达者。尤其是进入“微”时代以后,大量手机用户使用微信、微博等新型网络社交工具,导致网络舆情的形成及传播更为迅速、复杂且难以控制。据CNNIC互联网报告调查数据显示,微博用户数量以每年208.9%的增幅,从2010年底的6311万爆发增长到2012年10月的4.15亿多、每天活跃用户4230万人,成为用户增长最快的互联网应用模式。[6]自2011年才兴起的“微信”,截止2013年3月,单单腾讯微信用户数量已突破3亿,超过了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移动用户总数。在一些涉警网络舆情事件中,受众迅速膨胀、参与规模飙升,从而使群众对公安执法的网络监督上升到前所未有的层面,舆情呈爆炸性、井喷式的增长,很容易形成舆情风暴。

    (二)传播的路径演绎更为具体

    当前,“意见领袖”作为网络时代的产物,在舆情传播中占据着特殊作用和地位,其“一人发帖、众人关注”的网络号召力,往往能左右舆情的走向。网络舆情演绎的一般路径为:意见领袖发帖引发热议→众多网络载体跟帖(转发)→引发更大规模点击评论→传统主流媒体跟进报道→引发现实的社会行动。如在温州“7.23”动车事故处置过程中,知名网民陈利浩在新浪微博上发帖“向温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长邵曳戎致敬! 是他反对‘把车厢吊起放到地上清理’的指令,坚持在铁轨上清理,才有了小伊伊得救。呼吁给邵曳戎记功!凡微博被转发一次,本人就捐献一元给小伊伊”。该条微博被转发近90万次,评论近21 万次。虽然小伊伊一家最终没有接受陈利浩的捐款,但该事件却引起人民网、新华网等主流媒体广泛报道,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一再被公众赞扬。

    (三)传播的连锁化效应突出

    连锁化效应是指在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系统中,一个初始发生的微小事件通过传播、发酵、扩大,产生一连串事件。据统计,一件发生在偏僻区域的事件上网后,3小时内网络传播,12小时内形成网络事件。[7]当前,涉公安执法的网络舆情社会关注较高,往往受到质疑声音多、支持信任少,能够客观评价着实不多,导致公安执法面临较大社会舆论压力。在舆论强大的风暴下,众多网民汇聚意见容易形成“多米诺骨牌”,一旦推倒能在极短时间内引发连锁反应,导致事件发酵、升级。[8]如湖北石首事件:永隆大酒店的一名厨师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骚乱。有网民在网络上传播该酒店有“官方背景”,涉黄涉赌涉黑又涉保护伞。“黑幕重重”、“死者死状非常惨”等说法在社会和网络上广泛流传。民间对警方简单处理且不公开处置方式的不满经过口口相传和谣言的散播、发酵,很快激发了民众的不满。地方政府试图动用警力强行搬运尸体,在遭到死者家属及现场民众的阻拦撤退之后,从周边城乡调集大批警察、武警及数辆防暴车、消防车等重型装备,试图平息事件。不料却激发了更大矛盾,导致事件的持续恶化和难以处置。

    二、应对涉警网络舆情的必要性

    民众通过以网络为主的平台参与到公共事件的评论,并采取一些非强制调查措施,这既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也是监督公权力运行的有效途径。[9]如《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规定:表达自由是每一个民主社会最重要的基础。欧洲人权法院也指出:“公众有权得到信息和思想,而媒体则应当充当公众的看门狗。”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并充分保障民众的言论自由,但也明确规定,应在法律框架内,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恰当表达。

    当前,一些涉警网络舆情已从单一解决问题扩展到对公安机关执法的质疑,宣泄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对国家现行管理体制、制度进行批判,进而否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和经济制度,企图达到扰乱社会秩序、煽动对抗政府的目。在现实的一些案例中,一些敌对势力把个案处理中的问题,在网络上大肆进行渲染、炒作,散布网络谣言,激发社会深层次矛盾,使得涉警网络舆情的消极效应升级,事态进一步恶化发展。[10]当前,一些热门网站、微博、BBS和微信对涉警舆情的全方位介入和倾向性报道,容易形成涉警舆情的焦点、热点。据《中国社会舆情与危机管理报告(2011)》统计,2010年15起影响较大的涉法涉警舆情热点事件中,当事方是公安机关的有12起,占事件总量的80%。在网络媒体的24 小时、全程报道下,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和问题陡然间凸显,曝光率大大增加。在虚拟与现实、网上与网下的相互作用、相互交织下,公安机关执法经常受到舆论压力,即便发布的信息为真实、权威,还是遭到网络社会的质疑和挑战,从而陷入“塔西佗陷阱”。[11]“喝水死”、“躲猫猫” 、“欺实马”等带有讽喻性的网络流行语,使老百姓在感情上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产生不信任感和疏离感,公安机关的社会公信力不断减弱、损耗严重。因此,对于涉警网络舆情,公安机关应提早作出应对,及时解答公众的疑问,消除公众的质疑,并提出有效策略,恢复公安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三、公安机关在处置网络舆情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针对涉警网络舆论的新情况、新变化、新发展,我国公安机关借助公安工作信息化,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积极搭建警民联系互动平台。根据新浪微博的官方统计,截止2012年末,基于新浪平台的公安微博为15564个,是2011年的2.3倍,是第一大类行业微博。在这15564个公安微博中,包括公安机关政务微博10152个、公安系统公职人员微博5412个。目前,全国公安微博拥有多达数千万的网络“粉丝”,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征集破案线索、与网友互动答疑解惑等,对服务基层群众、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现实中发现,一些公安机关在处置网络舆情的能力和机制建设方面仍显得比较薄弱。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处置机制不健全

    一些公安机关尚未建立健全的网络舆情预警、分析和应对的工作机制,主要表现为反应滞后、处置无力。其中,部分公安人员对网络舆情危机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缺乏预见性。[14]一方面,尚未建立舆情分析机制,无法掌握预警中所含深层次的信息,不能及时制定出富有操作性的应对方案,对可能出现的危机后果缺乏预判,估计不足, 导致处置工作陷入被动。甚至网络信息已经“铺天盖地”,一些公安机关仍旧抱着“鸵鸟”心态,不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反而增加警民之间的对立和猜忌情绪,造成矛盾和事态的进一步激化。另一方面,网络舆情的处置机制上缺乏统一性,虽然大部分公安机关已设置了网络警察以及相应机构,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决策迟缓、层层汇报、处置无力等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解决问题的效率。

    (二)沟通机制不完善

    近年来,网络以其独特的媒介优势,已成为舆论传播的重要工具和途径,这对稍显内敛、略微保守的公安体制来讲,意味着较大的挑战。面对迅猛发展的涉警舆情,一些公安机关的应对方式、策略以我为中心,对于媒体的询问和公众的质疑,要么缄默无语、要么不恰当评论,缺乏与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和有效沟通。如发生哈尔滨市的林松龄事件,该林与朋友等7 人与哈尔滨市铁路公安局齐某等6名公安人员在酒吧门口发生斗殴,最后该林在斗殴中死亡。哈尔滨警方在电视中播放视频旁白中,频频使用“这是咱们的民警”“咱们的人”等措辞,引发网民热议和质疑。

    (三)管理机制不改进

    实践证明,在网络时代一些过去行之有效的新闻管控手段已不起作用,或者起的作用很小。以往针对不利于己的负面舆情,一些公安机关习惯于采取新闻管控来消除各种负面评论的传播,这不仅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也不符合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社会发展趋势。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对涉警舆情的追踪、应对、处置等管理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公安机关不与时俱进,做出有效改进,将不能起到在网络舆情中“引导者”作用, 造成党和政府处理公共事件上的被动。

    四、应对涉警网络舆情的相关建议

    网络上频现涉警舆情,是公众关注公安执法行为的一种表现。“在骂声中倾听民声,在互动中体察民情”,有效利用网络媒介开展警务工作,运用得当就能成为警民沟通,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有利平台。在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有必要通过健全机制、规范执法、创新理念等方式,及时应对涉警网络舆情,提升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

    ( 一)构建全警网络舆情处置机制

    在倡导“全警处置”的理念下,公安机关应全面构建涉警舆情处置工作机制,打通部门之间联络瓶颈,加强相互配合、相互合作。避免网监、情报中心等部门单兵作战。建立网络舆情情报员制度,以保证获取网络舆情信息及时、充分、准确。[18]建立健全网络发言人制度,作为与媒体、公众沟通的平台和纽带,加强涉警舆论的正面引导,满足公众知情权,防止舆情危机的发生。及时传递和交流信息,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保持紧密沟通,与专家学者保持紧密联系,运用政府信誉、智库权威和联动力量,为涉警网络舆情管理提供可操作方案。

    (二)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行为

    为有效避免负面涉警舆情的发生,关键是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要求公安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行使公权力,做到严肃依法、严格执法。受“重实体,轻程序” 传统理念的影响,少数公安人员不按程序办事、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仍然存在,容易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公安机关必须转变执法方式,强调以人为本,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有效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19]如网络曝光东莞市警方对涉黄人员游街事件后,公安部随即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在查处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时,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及时有效规范了公安执法行为,赢得了社会赞誉。

    (三)大力推进公安执法理念创新

    随着网络各种新媒体的兴起,社会舆论环境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公安机关应适应形势的变化发展,加强危机意识,提高与社会公众沟通的能力,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涉警网络舆情强化了“舆情就是警情”的理念,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加强虚拟社会管理、涉警舆情引导等工作。同时,处置涉警舆情是一场网络攻坚战,公安机关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要牢牢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1963年,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创造总结出发动和依靠群众的经验,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经验做法得到了毛泽东主席的肯定。[20]在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应当大力推进执法理念创新,实行人性化执法,以人民群众利益作为社会治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群众需求,构建和谐的警群、警民关系。

【注释】
[1]王刚:《公安机关如何引导涉警舆情》,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1年第16期。
[2]高文英:《我国社会转型期的警察权配置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
[3]郑智翰:《强化公安机关组织领导 改进涉警舆情引导工作》,载《吉林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4]刘毅:《网络舆情研究概论》,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
[5]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6]微信不仅在中国大陆广泛应用,在海外市场也受到高度认可。2011年4月,微信以英文名WeChat正式进入国际市场,同年10月开始支持繁体中文语言界面,增加港、澳、台、美、日五个地区的用户绑定手机号,加入英文语言界面,12月实现支持全球100个国家的短信注册。
[7]蒋才兴:《论人民警察的亲和执法》,载《公安学刊》2003年第5期。
[8]方辉:《湖北石首事件背后: 中国网络力量从虚拟走向现实》,载《国际先驱导报》2009年6月30日。
[9]1994年8月,在国际法学家协会司法与律师独立中心的召集之下,4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杰出的法学家和媒体代表,在西班牙马德里,研讨1985年联合国《司法独立基本规则》所确立的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系统规范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规则。在媒体的制约方面,除了根据事先制定的法律对其加以约束以外,各国的媒体一般通过内部的职业道德准则来实现。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和媒体法律规范,少部分媒体通过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准则进行自律。
[10]马翠琳:《涉警民意表达的媒介化趋向探析》,载《公安研究》2010年第4期。
[11]“塔西佗陷阱”得名于古罗马时代的历史学家塔西佗。是指当政府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该见解后来成为西方政治学里的定律之一,在社会群体突发事件中有充分的表现,如诚信体系故障,社会秩序会混乱等。
[12]曾润喜:《网络舆情管控工作机制研究》,载《图书情报工作》2009年第18期。
[13]《2012公安微博大放异彩》,载《人民公安报》2013年1月7日。
[14]李玉娟:《网络涉警舆情的特征影响与应对策略》,载《公安研究》2010年第7期。
[15]谢晓专:《公安网络舆情搜集机制研究》,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2期。
[16]邢广安:《略论公安网络舆情机制的建立及其意义》,载《衡水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17]杨金平:《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思考》,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5期。
[18]曾润喜:《网络舆情管控工作机制研究》,载《图书情报工作》2009年第18期。
[19]赵鸿天:《关于警察执法与人权保护的思考》,载《公安教育》2003年第3期。
[20]胡铭:《论刑事和解的理念基础-浙江“枫桥经验”与美国VOR模式之比较》,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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