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进入急剧转型期。在媒体格局迅速转变的今天,一些民众通过网络实现“让真相大白于天下”的目的,以自力救济的方式实现其所寻求的社会公正。作为一种新兴媒体,以网络舆情来监督公权力的运行机制,推动司法审判程序走向透明、公开,从而使审判结果更加客观公正,促进社会整体公平正义的渐趋实现,无疑是其正效益的体现。但不容忽视的是网络舆情本身固有的缺陷,因而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尚需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厘清。本文中论证的司法审判主要以几起近年来颇受网民争议的刑事案件为视角,通过对这些颇具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的分析,揭示网络舆情对当代司法审判的影响甚或冲击,以期对司法理论界及实务界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何谓网络舆情
对于舆情的界定,基本有两种观点:一种将舆情等同于舆论,即舆情是“舆论情况”的简称,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对社会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1]另一种是将舆情等同于民意,即“涉及公众对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热点问题的公开意见或情绪反应。它是社会脉动和公众情绪自然而然的流露和体现。”[2]据此,对网络舆情的界定,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舆情是由于各种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3]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舆情是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公众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4]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在互联网空间的映射,是社会舆情的直接反映。”[5]
综上,国内大量研究表明,网络舆情是网民通过互联网络这种现代快速传播工具来广泛传播的部分或全部社会舆情,是民意在网络上正常或不完全正常的折射。网络舆情的发展也会部分或全部转化为社会舆情,进而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网民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态度、观点、意见和要求时,可以客观真实地反映其对社会和周围世界的看法。互联网络提供了一个新型的舆情传播机制,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该传播机制以多种渠道发布、获取和传递舆情信息。由于网络舆情具备丰富性与多元化、情绪化与非理性、个体化与群体极化等特性,且其传播即时迅速,已愈来愈成为映射社会舆情的晴雨表。[6]
二、网络舆情是否冲击司法独立进程
网络舆情虽然是来自社会上部分网民的呼声,但却也代表着整个社会相当比例的民意[7],其将视角瞄准各种公共资源特别是公权力的使用与分配,进而披露各种不端或舞弊行为,以众说纷纭的方式对社会公众所关心的问题进行肯定或抨击,以求社会公正的实现,其在促进社会整体公平正义的实现方面,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可以说,一些事件若没有网络舆情推动,其影响只能局促于事发当地或很快被平息;但当借助互联网络的传播则迅速演变成为产生巨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件。[8]综观近年来数起在刑事司法审判中因社会舆论、特别是网络舆情的推动而引起巨大社会反响的案件,可以发现网络舆情正以其传播迅速、影响面广和波及力强等特征,推动着事态的进展,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司法人员乃至整个审判团队的思维,进一步对其行使司法判断权产生影响。
药家鑫案是近年来备受网络舆情关注和影响的案件之一。在网络舆情的推动下,整个社会都极其关注药家鑫案的审判。在药案的整个审判与执行过程中,几乎每一个司法环节都受到了来自网络的质疑与审查。网民的广泛议论及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关注所形成的舆论导向,比司法进程本身更快地做出了药家鑫必死的判决。药家鑫案引发了多米诺骨牌效应,迅速波及并影响到一系列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被网民们称之为“赛家鑫”案的云南李昌奎案。基于同案应该同判的司法原则及受害人亲属吁求,李昌奎案借助网络舆情的力量来寻求司法救济,而最终致使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的李昌奎,再审中又被判处死刑。充满喊杀声的网络力量再次主导司法审判。值得反思的是,李昌奎案再审启动程序是由同一法院即云南高院,在波涛汹涌的社会舆情(最主要的当然是网络舆情)的声讨声中主动启动的。云南高院启动再审虽然不能贸然断定为被网络舆情所逼迫,但是网络舆情所形成的强烈攻势,在推动其进行司法改判的进程中所展现出的力量可见一斑。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一些刑事案件发生后,经过网民进一步的传播和评论,不可避免地产生倾向性的态度,极易冲击司法审判的独立进程,使法官屈于舆情压力,从而作出顺应舆情导向的审判结果。当网络声讨取代正常的司法审判,难免造成不够客观公正的判决结果。网民在不了解至少不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出于朴素的道德观和善恶意识,仅仅以正义观念对案件进行评判,则会或多或少影响甚至冲击正常的司法活动。
三、网络舆情是否造就办案困境
近年来,每当发生重大案件时,网民都会特别关注,网络舆情就极其活跃。当司法工作人员在面临网络舆情所生成之“民意”与寻求司法公正之“法理”的抉择时陷入困境。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时要受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质询甚至怀疑。特别是当这些质询与怀疑在网上群情鼎沸时,司法工作人员就不得不经常关注网络舆情走向。然而,过多关注网络舆情又会使司法工作人员唯恐一不留神被推到网络舆情的风口浪尖上。
李昌奎案之再审程序,由同一法院迅速启动,并在再审中改判死刑,究竟是原二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还是法律适用有误?以上两者都不是,而是社会舆情倒逼之使然。既定的司法审判结果被反复推翻,会削弱正常司法活动的既判力,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降低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公信力,进而影响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
在我国,司法审判要受《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程序规则的制约,还要受《刑法》中“罪刑法定”之原则的约束。然而,一般老百姓所关注的往往不是办案程序是否依法且严谨,而是判决结果是否符合他们内心所追求的“公正”。这既与我国老百姓受传统文化影响有关,也与我国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程序运作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有关。过于繁杂且专业的程序运作机制,即便是公开公示,也不是一般社会人员就可以看懂或领会的,更无从谈监督制约。所以广大民众只关心司法审判的结果,即只关注实体正义而不关注程序正义。网民基于对正义的理解不同,或因站在不同的立场对什么是正义争论不休;而司法工作人员,当面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强大舆论氛围时,更应冷静思考。“民愤”不是判案的依据,更不可以成为剥夺一个人生命的理由。在司法工作者面临形成定势的网络激情时,遵从法律,客观公正的适用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所以,法院要善于加强与网络舆情的沟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过沟通和协调,从容面对网络舆情的询问与质疑。从事司法审判的工作人员及其团队,除了要对案件高度负责和审慎办案之外,主动的进行司法公开,让民众了解事实真相,是消除社会公众疑虑的最好方式,也是实现审判公正的基本前提。缺乏足够公开力度的审判结果由于缺乏说服力,即便个案是公正的,也往往容易受到民众的质疑。公权力的恣意行使,必然引起民众对事实真相及审判过程及结果是否正义的怀疑乃至批判。及时答疑解释,重视民众的知情权,加深网民对法院工作的了解,明了案件的是非曲直,增强社会大众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正确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推动社会和谐。
四、网络舆情能否推动司法输出正义
网络舆情,其外延表现为在互联网上传播及互动的网络言论,其内涵其实为通过网络所表现的整体民意或部分民意。由于网络的虚拟与随意,并无直接接触当事人和证据的网民,凭借情感和常识做出的网络调查和舆论监督,经常会具有片面性。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带来正面影响的同时也会产生负面影响。网络舆情所具有的诸多先天之不足,使其在推动司法正义方面大打折扣。
(一)网络载体具备先天虚拟性
网民身份隐匿,可以具名或匿名表达见解,因此,网上言论能在一定程度上更为真切的反映民意和社会心理。然而,由于网上舆论未经审核和确认,且未经太多的考证,很容易形成“跟风”,极易误导网民。有些网络舆情的热点看似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而事实上却可能是一些人“灌水”或网络操盘手操纵的结果。[9]
(二)网络舆情具有激情性
网民发言会欠思考,甚至不做思考而仅凭一时激情随意宣泄。特别是当一些具有重大影响力案件发生,而现实中的诉求渠道又不甚畅通时,一些刻意挑动大众思维的偏激语言会在网上迅速泛滥并形成舆情导向。如“我爸是李刚”所激起的网络舆情,让一起本来案情并不复杂的机动车校内交通事故,引起无数人的瞩目。人们所关注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官二代”面前是否会苍白无力,至于“我爸是李刚”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境下所言,已无人无暇去探究。
(三)网络舆情具有导向性
网络上不特定人的关注与随意评论,带有太多情绪化甚至硝烟味的口诛笔伐,很容易形成一边倒的网络舆情。这样的舆情由于缺乏科学性、民主性,并不能真正的反映民意。依据不能完全确信的证据甚或是所谓传言的“事实”而作出的“网络判决”,反而成为影响正常司法审判活动的因素。诸多网民众说纷纭,对司法审判审查与质疑,让司法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顾虑重重,从表面看实体正义似乎是得到了伸张。然而,如果司法审判缺乏程序正义,则无法保证输出实体正义。
(四)网络舆情具有随意“感官”性
当网民质疑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时,其评判的标准往往是根据网上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依据民间道德水准,根据自身的好憎进行感情评判和感官判决。这种评判和判决是基于不成熟的、尚待进一步确认和查明的事实所得出的主观性结论,但在一石激起千层浪、群情激涌的事态下,反而极易形成“多数人暴政”,成为杀戮正义的刽子手。所以,网络信息的提供者在掌握不了案件全部信息的情况下,其所代表的正义最多也只是“感官正义”。[10]
综上可以看出,网络舆情因其先天的诸多弱点,使之在推动司法输出正义方面具有正负两方面的影响,成为一把“双刃剑”。由于通过网络这种特殊载体所传播的舆情自诞生之初就具有自由、互动、虚拟、激情以及群体极化等特点,[11]极易受人为操控,造成负面舆情,干扰正常司法,对其造成不良影响甚或冲击。因而,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保证网络舆情对司法进程产生积极影响,推动其输出更多正义,已是刻不容缓。鉴于互联网的先天属性与现实特点,对于网络舆情,我们应该采取倾听和包容的态度,通过正常反映民意的网络舆情形成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在当代法治中国,权力要实现为民所用,既需要制度保障,更需要权力制约,我们要更好的发挥网络的作用,使网络舆情向着更有利于推动司法正义的方向发展。
五、网络舆情能否促进司法趋于民主
司法审判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保障,网络监督的目的正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12]司法审判人员既然权为民所授,理应做到利为民所谋,为民解困,伸张正义。公平与正义不能仅仅停留在抽象的口头与表面,更要通过办理每一起案件来捍卫司法正义的尊严。网络舆情与司法独立并不应产生冲突。
我们可以看到,网络监督作为一种新的民主类型,是公民行使社会监督权的一种现代形式。网络舆情也折射出广大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迫切追求,特别是网络对于“影响性诉讼”的关注,[13]有利于推动司法更快地实现公平正义。最近合肥少女毁容案件通过网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由于被告的父母就职于当地的政府部门,案件很快被打上“官二代”的烙印并在网上广泛传播。网民对此表达出了极其仇恨的态度。人们之所以“仇官”、“仇富”,本质的心理态度是“仇不公平”。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担心和质疑,法律在施行过程中是否能够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社会成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能够真正的得以实现。这说明,司法民主已成社会公众的普遍呼声。吴英案中,网络舆情的广泛传播,甚至惊动了总理。从一审、二审再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最终法院做出了“刀下留人”的司法裁定。这说明,人权保障,特别是对于生命权的呵护,已日益成为社会公众所关心的重要课题。网民对邓玉娇案的紧追不舍与愤愤不平,折射出对民众对于劣质官员的仇恨心理。猛烈的网络舆情使一起普通地方案件升级为举国关注的大案。邓玉娇最终免于刑事处罚,成为“被网络舆论拯救的人”。[14]网络舆情代表着民意,在推动当代中国的司法活动趋于民主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
结束语
文章至此,我们可以看出,网络舆情作为社会公众表达民意的方式,也是监督公权力实施和社会公共资源公平分配的一种方式。“网络以其广阔的传播范围横扫社会的各个角落”“使得舆论监督的领域更加广阔和深入”。[15]公众可以打破地域的限制,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从而推动现实中的司法更加正义。法官审理案件的唯一依据和标准只能是法律。当司法审判受到民众监督和质疑时,司法机关有义务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审查案件,还原事实真相,让普通民众消除对司法审判的神秘感,从而得到民众的更多支持,也进一步提高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现行法治环境下,接受舆论监督,强化司法职能,有利于程序公开,推动司法审判公正。这样,做出的判决也会更具司法既判力和社会公信力。
在网络环境下,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重大案件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但媒体和公众不能左右司法,司法却必须对媒体和公众有所交代。而这种交代不能是简单地面对网络舆情迁就行事,是要以司法公开的方式让民众了解案情,信任法官,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只有及时地公开司法进程与具备说服力的判案依据,让社会公众获取相对称的信息并监督到位,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方式,才能确保司法公正。随着司法公信力的进一步提高和法治文化在我国的最终形成,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会逐步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