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 在人们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保护自身安全和财产的意识逐步增强的背景下,新闻媒体在涉及法制性信息传播与新闻报道中,不仅要充分满足和顺应人民群众对“知情权”的呼声和需要,更要进一步研究其间出现的一些问题,牢牢把握主流话语权,让“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 的新闻媒体的传播理念真正发挥实效。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握主流话语权
正确舆论导向的作用一般应具有三个特征:第一,新闻报道要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的原则,从积极、健康的方面引导人民群众;第二,新闻报道要坚持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为基调的原则,从全局观念、社会责任方面引导人民群众;第三,新闻报道要坚持以正视社会问题,不回避矛盾为前提的原则,从客观、真实、公正的方面引导人民群众。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媒体,既要对国家的利益负责,又要对人民群众负责; 既要对国家的稳定负责,又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新闻媒体一旦失去主流话语权,党和国家的声音就无法通过新闻媒体传递给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也就无法了解自己的党和国家在想什么、做什么。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必须深刻地理解舆论导向的含义, 并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实际上就是要求新闻媒体牢牢把握主流话语权。因为,主流话语权正是通过上述三个特征体现和反映出来的。
近几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多次出台一系列规定,明确提出限制播出无限制地反映公安战线题材的电影、电视剧和新闻纪实性作品,但是仍然有少数传媒机构和新闻媒体忽视这个问题。某些影视作品报道出现了某种恶俗化倾向:对负面人物和事件有过分正面的刻画和渲染,强调其身世和经历的不幸与无辜,并将其归咎于家庭和社会的原因。他们惯有的理由之一是这样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社会现状和生活实际。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从微观层面上说,任何诠释都是来自特定时空和历史情境的男男女女:任何了解与诠释都必须以世俗化、历史化、脉络化的方式来进行……这些都涉及文本的阅读与诠释,而任何读者与诠释者也必然早已处于特定的时空位置,具有特定的利益和形形色色的从属关系,没有完全的所谓的客观、中立、超然之说。①模糊性的解读和指向只会让人产生认知上的偏差和曲解,美其名曰:深度报道,实则严重弱化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特别是在那些具有潜在犯罪群体中间造成了扭曲性隐性误导,尤其是间接地形成并鼓励了一种“只要合情理的事情不管法律是否允许都可以去做”的思维模式。从宏观层面说,对容易引起受众情绪波动和思想意识形成的重大法制性信息的新闻报道所表现出的立场、态度将对社会舆论和公众产生非常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直接触及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核心利益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价值观的建构。因此,新闻媒体要始终强调一个核心的舆论导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只要有人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人生的失败、挫折不能成为自暴自弃的理由,更不能成为走上犯罪道路的借口。
2、有效引导网民,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压力
新闻媒体在对法制性信息传播的过程中, 除了能直接表明党和国家对打击社会犯罪和反恐活动的不可动摇的信念,顺应并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在于它有能力、有条件做到运用具有中国特色的“走群众路线”的舆论传播特点, 努力影响和争取影响力与日俱增的新社群---网民。网民已经发展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传播力量, 它将是未来影响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2009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底,中国网民人数已经达到2.98亿(宽带接入者2.7亿),超过了英国、德国和法国的人口之和。互联网的普及率达到了22.6%,首次超过了21.9%的全球平均水平。他们以更加模糊、更加多元的面孔在互联网上游弋, 既可以轻易跨越信息化的领土边界, 又能在瞬间聚集起群情激奋的议事广场; 既可以冷静理性地表达对单个议题的个人见解, 也能快速促成地面集体行动。②因此,新闻媒体应辩证地、积极地看待其具有的正面效应的一面, 善于与网民对话和沟通,特别是在重大热点、难点问题上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形成强有力的舆论氛围和压力, 这和单纯地建立大型的流动法制教育宣传车去教育民众相比, 具有更为强大的信息覆盖能力和传播效果。比如,前一段时间,国内主流媒体报道了重庆开展的声势浩大的全面的打黑行动,在这个过程中,重庆市公安局公开向全社会, 特别是向广大网民征集线索和情报,充分证明了“民意在网络上的现身,不再是嘘的一声,而是轰的一声;不再是意见领袖的振臂高呼,而是陌生人的成群结队。”③这种前所未有的尊重网民意见和建议的方式一经媒体报道, 立即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反响, 空前地增强了政府和媒体在民众中的信任感和公信力。
3、强调新闻报道的现场精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其主要标志就是:能够为政府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具有相当价值的参考意见。新闻媒体在涉及法制性信息传播与报道过程中,无论是对报道方针政策上的理解,还是对“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实践,最终都集中于一个核心问题:新闻传播的现场精确。笔者强调这个问题,是因为涉及这方面的理论性的深度报道系列的整体报道框架表明某媒体仍然处于对第二手材料的认识当中,他们并没有真正体验到千真万确的世界,他们的经验本身是由刻板化的意义来选择的,并由现成的诠释来塑造……每个人都与别人谈论观察与诠释,但是其报道的方式恐怕大多是别人的话语和图像,只是被他占有而已。④因此,新闻媒体必须要直接进入事件发生的第一现场,直接采访当事人和相关知情人,从现场入手掌握和核对相关信息内容的精确性,而不是道听途说。如果不重视这个问题,会直接给国家相关部门的决策和判断带来非常重大的影响。
4、加强保密意识教育,保护执法人员的安全
新闻媒体在加强保密意识教育方面,应该坚持“两多两少”的要求。具体的含义指:多说事态的形势和战果、少说具体细节;多说党和国家打击社会犯罪和反恐怖活动的决心、少说事件的详细细节内容和信息。现在有些电视台缺乏和忽视保密意识,某些法制节目为了增强真实性,全程报道执法人员办案的过程和抓捕程序。更有甚者,直接追踪报道公安人员从开会分析思路、部署方案、抓捕罪犯、审讯的全过程等无所不包,这为今后的公安工作带来了非常大的潜在危险。
最近几年, 经常有一些战斗在前沿的公安干警被媒体大肆炒作, 很多主流媒体披露了大量有关他们个人以及他们亲属的信息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这不仅增加了抓获犯罪嫌疑人的难度, 而且也对其自身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笔者认为, 新闻媒体一定要摈弃一种“犯罪分子从来不关注相关信息和报道”的先验式的逻辑预设前提。因为,越来越多的高智商犯罪的案例早已证明了这种想法的天真和幼稚, 在越来越强调传播话语权背景下的各种传播媒体平台上, 一些犯罪集团和个体的犯罪分子也开始明目张胆地建立自己的信息传播和接受渠道, 扩展自己的非法活动。⑤对于这种潜流,新闻媒体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和戒备。
5、贯彻职业道德,体现人文关怀
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和人文关怀是一种基本素质,就像一个人要仁义、善良、有爱心一样。这种基本素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体现。第一,要有分明的是非观。泾渭分明,是非清楚,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使读者有信任感、认同感,对新闻媒体有较好的口碑。第二,要有严肃的职业观。真实、准确是其核心,诚实、客观是其基础,严肃、认真是其性格。第三,要有可贵的同情心。同情和关爱是无法分开的。有了它,会让读者对新闻媒体产生亲和力。新闻媒体如果没有同情心,就会变得冷漠、麻木。
2004年9月初, 当时有个别地方电视台在播放俄罗斯“别斯兰人质”事件的新闻报道中, 屏幕下方居然播出有奖竞猜的活动, 竟要求观众回答在俄罗斯人质危机中, 到节目播出截止时间为止一共有多少人丧生, 引起了广大观众的强烈不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立即在第一时间作出批示, 对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做出严肃处理。人性的关怀和公共精神不仅是理论上的阐述,更是在实际行动中贯彻和体现的。采取多种方式来吸引观众的眼球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不能置自身的操守于不顾,堕落到如此无情和冷漠的地步, 拿着伤亡人数做娱乐性的有奖竞猜。这种把生命丧失的消息当成获得商业利益手段的行为,是新闻媒体的耻辱。
6、树立适度的报道原则,预防“法制性信息传播的悖论效应”
笔者提出的“法制性信息传播的悖论效应”包含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过于渲染某个方面的事物、人物的负面作用,引发群众对社会风气下降的愤怒和不满,使大量的可能潜在的犯罪分子对案件进行研究,并开始新一轮的社会犯罪和恐怖活动,而这反过来又刺激媒体进行追踪报道和分析,从而陷入消极、被动报道的恶性循环中。第二个方面是指新闻媒体传播和报道这类信息内容的目的是为了让受众享有知情权,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和环境下,处于流动状态的信息资源在传播过程中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裂变和分化被非法的势力或个体利用。他们可以利用新闻媒体对法制性信息的敏感和关注的心理,进一步激发其内在的信息扩散的兴趣,从而最大限度地达到其散播仇恨和报复的思想,冲击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安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和影响。
2006年贺岁片《天下无贼》上映以后,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发生了一系列和片中描述的作案手法非常相似的案件,根据后来的犯罪人员交代,他们就是受到这部电影中扒窃行为的启发而作案的。这个事例属于这种“悖论效应”的第一个方面。而2002年俄罗斯莫斯科剧场人质被劫持事件和2004年的“别斯兰人质”事件报道出现的问题则属于“悖论效应”的第二个方面。
在这两例事件中,俄罗斯媒体的某些非常严重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值得我国的新闻媒体从中吸取经验教训。2002年俄罗斯莫斯科剧场人质被劫持事件,俄罗斯经验很丰富的反恐怖特种部队的相关人士, 曾经不断地告诫前来报道的新闻媒体, 在报道的时候一定要特别谨慎和小心, 绝对不能对解救人质产生负面的影响,特别是不要播放和刊登那些只会把事情搞得非常糟糕的专家和现场第一线记者的言论和报道。但是,俄罗斯媒体根本不听特种部队相关人士的劝告和提醒,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出现了两次非常严重的错误。第一次错误是当恐怖分子与政府部门谈判期间,莫斯科当地的一家媒体在关于人质家属报道的时候,说出了当时某位部长的儿女也被劫持的消息。恐怖分子在外围的内应看到消息后,立即把这对儿女找到,并企图利用他们向营救人质的特种部队提出交换条件。后来,俄罗斯政府在调查这个事件之后,严厉地谴责并制裁了这家向恐怖分子间接“通风报信”的媒体。
第二次错误是当谈判失败后,特种部队准备进行强行攻击之前的准备阶段,很多媒体对解救人质的现场部队指挥所的地点,军警的人数,安排和部署的位置,携带的武器性能、类型,被劫持人质家属等情况进行了非常详细的描述和报道,特别是透露了剧场的秘密安全通道,导致了后来负责解救人质的“阿尔法”特种部队的进攻路线被恐怖分子知道,恐怖分子立即在特种部队的必经之地埋设了地雷来阻止和延缓特种部队的进攻,造成了严重的伤亡,极大地延误了战机。
2004年发生的“别斯兰人质” 事件中,新闻媒体仍然重复了2002年的错误,再次提前把俄罗斯特种部队的行动路线和部署公布出去,让车臣非法武装分子在特种部队经过的线路上进行了突然袭击,造成了俄罗斯联邦安全局特种部队组建以来最惨重的一次伤亡。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新闻媒体在涉及重大敏感的法制性信息报道的时候,应该在不泄露机密的情况下,善于用概括和宽泛的言辞揭露其中的谎言和伪装。仍以2002年的莫斯科剧场人质事件为例, 在这次人质劫持事件发生前后,陆续出现了一些协助或帮助车臣非法武装进行袭击无辜平民的女性成员。当时,有一些西方媒体声称:这些女性都是为争取民主和自由权利的群众,她们加入其中是因为俄罗斯特种部队打死了他们的丈夫,她们是为了报仇而进行的“正义的反抗”。针对这个带有误导性的报道框架的预设,俄罗斯的媒体马上给予了针锋相对的驳斥, 在经过仔细询问有关负责人之后,俄罗斯的新闻媒体采取了详细与模糊两种传播手法向外界发布信息,一方面,非常细致地向公众说明了这些女性的真实身份和情况: 她们根本不是无辜的平民,她们都是车臣非法武装势力当中的女性自杀式袭击成员,在袭击事件当中,她们要么假扮成无辜的群众混入其中,随时控制人质, 要么协助男性成员进行袭击活动。她们对自己行动的目的和任务非常清楚;而另一方面,只用概括和宽泛的言辞透露了这些女性成员大部分已经被俄罗斯特种部队抓获,但没有透露具体的抓捕技巧和方式。这种报道的策略不仅非常有效地向公众说明了事件的真相,制止了谣言的散播,而且其模糊的语言让潜在的恐怖分子难以精确地知道内情,最大限度的保护了自身和公众的利益。
结语
新闻媒体在以打击社会犯罪和反恐活动为主的法制性信息传播与报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的舆论导向是否正确,是否能有效引领和整合网民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作为“社会状况的指向标” 是否真正担负起社会预警的功能,是否有效地发动社会各界集思广益,让有益的理论成果真正落到实处等方面,尤其是基于法制性信息框架下的六种传播维度的改进与完善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不仅仅是为了让广大民众拥有“知情权”,更重要的是能够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现代化建设作出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