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不仅是对法律知识进行通识性传授,其更重要的特征在于它还是一种职业性教育,它不同于语言文学、历史、哲学、理学、工学、农学等纯通识性教育。某种意义上说,法学教育不仅是高等教育制度的一部分,还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需要对法学教育实行适度的政府宏观调控,对法学院(系)的设立、考核实行适度标准化调控和管理制度实有必要,应当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法律职业共同体统一掌握标准,实行宏观调控。
职业性教育的目标,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而且要具备特定的职业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这些思维、技能和伦理不是通过通识性教育所能够养成的,通俗地说,它们不是通过教师简单讲课、学生机械自学所能够得到的。比如法学教育、医学教育、军事学教育等都属于职业性教育。
受通识性教育培养的毕业生一般不从事限制性职业,而受“职业性教育”的学生中必然有一部分毕业生将要从事限制性职业(restricted profession)的工作,未获得资格证书者,没有人可以从事法律职业或者行医。在不远的将来,经法学教育的本科毕业生可能大量从事非法律职业工作,如公务员,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法学院教育的职业性特点,我们不能因此否定法学院教育的职业性特点。只要称为“法学教育”,只要他们中的一部分经司法统考进入法律职业领域,那么对法学院的要求绝然不能放松。法学教育关系到法律职业素养,直接影响一国司法活动的质量和法治程度的高低。所以西方有人称法学院是法律职业的守护者(Law schools are the gatekeepers for the legal profession),对那些获准进入法学院者而言,法学院是法律职业的入会典礼--所有法律家必经的通道和法律家职业共同体的基石。法国自拿破仑统治时期就对法学教育进行制度化。1802年5月1日的“法律教育法令”要求对全国的大学法律系进行全面改革,在全国设立10个法学院(Ecoles de droit)。1804年9月21日敕令更明确规定了法学院作为“职业学校”(professional school)的性质。美国法律职业的限制性运动可追溯于1870年兰代尔任哈佛法学院院长,他基于“法律是一门科学”而启动教育改革,主张法律家应当在培养出科学家的大学接受一个长期的预备教育,并且,对于未来的法律家而言“这仅仅才迈出了一步,虽然是一大步”。他(她)们毕业后的去向可以是多渠道的,但是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格应当是统一的。法学院以培养法律职业为主要任务,所以法学院应当受到严格的管理与限制。
尽管从教育学原理上说,高等学校原则上实行相对自治的制度,但是作为职业性教育的法学院、医学院、军事学院都应当受到适度的政府管理与控制。法学院应当有适度的标准化。政府不应当采取让“教育市场”自行调节的态度(尽管我国没有这样的提法,但事实上已经这样做的)。有的试图设立法学院的高校,总是以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为由,其实这是不懂法学教育规律的表现,至少是不全面的。法律人才培养数量在法治发达国家往往是进行数量上的严格控制的,这些国家并不以社会需求量作为法律人才培养规模的指挥棒。社会需求是客观的,但也是非理性的,这就需要有政府的宏观调控。我国教育部与司法部是共同承担法学院调控和管理的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在法学教育恢复20余年的今天,我们的法学教育实践已积累了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和教训,加强对法学院调控与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十分显然。
那么,政府对法学院的调控与管理主要体现在什么方面呢?大致体现在政府掌握两个方面的标准,即设立法学院的最低标准和考核法学院的基本标准。如果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则不允许设立法学院,如果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则对它采取限期整改、限制其所发文凭的法律效力、不允许该院毕业生参加司法统考,甚至撤销该法学院等措施。
法学院设立的最低标准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学师资,二是法学图书资料,三是法学教育设施(如美国教授称模拟法庭为法学教育三大要素之一)。
没有一定规模的教师无以成学院(学校),没有一定规模的教授无以成大学。法学教授自身应当是受过严格的法学教育和专业训练的,他们至少应当有学术经历、学术活动、学术追求、学术思想和学术成果。向社会上招聘来的兼职法律实务人员、一心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教师、未经硕士研究生以上的严格学术训练者是不足以充数替代的。法学教授并非单线传授着法律知识,在聆听教授的分析以及专业语境的对话中,学生们接受知识的同时也砥励着职业思维和职业技能;而且,教授在课堂内外与学生的相处不局限于“言传”之效,更有“身传”之实,其人格形象是职业伦理和道德的最佳教本。我国目前有的法学院教师人数奇缺,三五个教师就成立法学院。按14门法学核心课程设置,至少要有14位教师,其中6门课是主干专业课,因此教授和副教授应当满6位,并且45岁以下者必须获法学硕士学位(非法学专业的硕士不得计入)。每位教师均应当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承担研究课题,教授和副教授必须于当年在核心刊物发表3篇学术论文。
法学院必须有法学图书馆。法学先辈孙晓楼先生在40年代撰写的《法律教育》一书中详细列举了国外著名的法学院和法律图书馆的藏书,将法学图书馆列为法律学校应有设备之首。法学图书资料是法学院学习的重要资源,它是影响学生的知识面、专业水平的重要因素。没有法学图书馆,则使学生以教师课堂讲义为成长的唯一营养,在有限的学时中,一个水平再高的法学教授也无以提供象图书馆那样富足的营养。一个新建的法学院,其藏书总量不少于5万册,其中1990年-2000年出版的法律类图书不少于2000种,申请当年前5年出版的法学图书不少于5000种,并且每种不少于3册。法学图书馆还应当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类的图书,以提供相关人文社会科学的必要知识。图书资料室面积应当达300平方米以上,有合理的图书管理与出借制度。
以模拟法庭为代表的教学设施是法学生不可缺少的。如同理工科的实验室,这个法科“职业试验室”给未来的法律人“牛刀小试”的机会,成为专业知识运用和职业技能训练的场所;围绕模拟法庭扩充开来是整个法学院作为一个社区氛围的影响,除了上课和看书,法学院生活还有丰富多样的学习途径。比如法学生之间的讨论和相互影响(孙晓楼先生将课外讨论室的设置列为法律学校应有设备之二,并列举了国外著名大学的做法),同吃同住同学习是大学生活的特征,而这给需要培育共同职业素养的法学生提供了最佳条件,对话和沟通是训练律师职业思维、熟谙职业语言、研究专业学问的最好途径。另外,法学生可以通过开展法律援助、办法学刊物等提高技能和知识,除了这些有形活动,法学院整个社区共同体还有另一重要部分--无形的精神生活,而这无疑是法律信仰和职业伦理形成的沃土。所以,除满足教学必要的教室外,应当有1个模拟法庭、1个供法学生上网的设有30台电脑的多媒体教室、1个专供法学生使用的活动中心。
上述三要素构成法学教育的主体、内涵、时空和气氛。不具备“三要素”的法学教育也就不能提供真正的法学教育的条件,不可能真正承担法学教育的任务。所以教育部应当下决心废除“无场所”的法学教育,即电大法学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教育、远程法学教育等等非正规的法学教育形式。我国法学教育在恢复时期,应社会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对人才的迫切需求,鼓励和允许电大、自考等形式的法学教育,这应当历史地去看待其必要性。但从法学教育空前发展和进步的今天来看,这种“无场所”的法学教育已失去其必要性和科学性。它们虽然成本低廉而经济收益颇高,可是法律人才就可以这样粗制滥造出来吗?哪个发达国家会这样培养其本国的法律人才的呢?个别国家和地区的法学院昧着职业良心向中国输入法律专业远程教育,但他们明知自己的国家是不承认这样“制造”出来的“法律人才”的。如果把这种教育比喻成商品,那么它类似于国际商品倾销,而且是劣质商品。现在有不少高学实行网络化法律教育,这是对法学教育性质和规律不了解造成的,也是对法律职业不负责任的,政府应当加以引导、劝阻和限制。
20年前,鉴于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曲折历史原因,我们对设立法学院的最低标准没有作明确的具体要求,一些院校是在原有的40年代未以前的法学教育基础上恢复法学院的,这是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但是目前如此宽泛地扩充法学教育规模,不仅不能真正顺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反而是违背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之规律的。当前一些新创的法学院在师资队伍、图书资料、法学教育设施等方面条件达不到学生学习的基本要求,甚至是严重缺乏条件的。某些老牌的法学院(80年代前后恢复或创建的),教育质量存在很大问题。因此,就引出第二个问题--如何考核法学院的标准问题。
我们不妨把国内法学院的流弊大致归纳如下:
(1)法学院因种种原因已变相成为“律师楼”,教师(特别是一些评了高级职称之后的教师)热衷于律师的法务市场工作,美其名曰“理论联系实际”;
(2)不少教师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简单解释,不懂法学学术,法律著作似乎很容易写,读书的时间比写书的时间少,有的人“著作等身”,可是在学术上无甚进展,他们误以为懂得法律规定、有实务经验就是合格的法学教师;
(3)教学工作量达不到要求,规定的课时数不能兑现,考试标准过宽,学位制度松懈,置学生前程于不顾;
(4)教学内容缺乏及时更新,没有吸收新鲜的学术成果,教材陈旧或东拼西凑一番出版以权当教材;
(5)课程教学在内容上没有全国统一的最低标准,因此不同院校学生的“三基”出现严重的不一致;
(6)教学手段和方法是最原始的“讲义、黑板加粉笔”,有模拟法庭设施的不一定都实行模拟法庭教学方式;
(7)法学院把办学等于创收(甚至某些试行JM教育的院校也是这么认识的),经济上的收入投在教学与科研的数量微乎其微;
(8)法学院图书资料没有太多的经费投入,为数不多的藏书量里边还充斥着缺乏学术质量和品位低劣的法律图书,图书资料管理人员没有专业知识,因而不懂得法科图书采购标准和途径;
(9)法学院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缺乏,在加入WTO后的迎接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一些法学院的学生听不到外籍教师和专家来作学术报告;
(10)学生高分低能现象严重,由于法学属于文科,因此法学教育极容易流于“教师讲课、学生记笔记、考生背笔记”的“低效高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电大教育考试合格者中为什。
从各法学院现状以及法学教育的特性来看,对法学院实行全国统一的考核实有必要。大致可以从专业、教学、师资、科研、图书、外事、生源、毕业、经费和管理十个方面进行定量考核。这十个方面是衡量大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法学院办学质量的不可缺少的指标(具体量化标准参见附件)。
(1)专业与学科点层次的标准,招收本科年数越长,其经验就越丰富;学位授予点的数量与层次也是衡量法学院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
(2)教学考核指标。可暂时只对本科作要求,硕士以上的法学教学可由学校自主。首先课程体系按本科14门核心课程开课并有其他课程供法学生选择的;教材不宜全国统一指定,有条件的学院可以有自己编写的教材,但要求达到本科课程最低教学要求(应由全国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制定各课程大纲);授课内容可以不与教材一致,但必须符合最低教学要求的;14门课程总计必须符合授课时数要求,核心课程中最低教学时数不少于36学时;教学手段与方法多样化,有课堂授课、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教学、多媒体教学、外请教师专题讲座等。另外,课程考试、命题制度是否严格,也是不可轻视的一环。
(3)师资指标。按14门核心课程,至少要有14位教师,考虑到14门核心课程中有法理学、法史学、宪法(或行政法)、民法、刑法、程序法等课程特别重要,因此教师中的教授和副教授至少应当满6位。学位是衡量一个教师受学术训练的经历、达到的水平的一个指标,作为法学教师,硕士学位是其基础标准,考虑到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原因,可仅限定于45岁以下者必须获法学硕士学位(非法学专业的硕士不计入)。人均每年教学工作量为140-150学时;教师教学工作量过大也产生副作用,还反映出师资力量不足的局面。教师应当在全国、省内有一定的学术影响,这除了发表论著之外,还表现在学术兼职方面,所以也要看教师学术兼职的情况。
(4)教师科研指标。大学教师不同于中小学、中专教师,除教学任务外,每位教师均应当从事一定的法学研究活动,有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及承担省部级研究课题;教授和副教授必须于当年在核心刊物发表3篇学术论文。;图书出版总体不如学术刊物把关严密,所以科研评估标准应当向符合学术规范的专题性著作及论文倾斜。优秀的法学院应当主办一个连续出版的固定刊物(以图书的形式亦认同)。全院平均每年承担1项以上省部级课题的。
(5)图书资料总量应当达到一定数量。可确定为4万册总量这个标准。由于90年代以来我国法律图书出版迅速发展,这期间的法律图书是建国以来质量最高的阶段,所以不可缺少这个时期的图书,1990年-2000年出版的法律类图书不少于2000种。考核当年起算前3年出版的法学图书不少于5000种。每种图书数量不少于3册。
(6)对外法学交流。世界著名的法学院总是有一个特点,即师资的国际化,他们是来自世界各国、各地区、各大学。我们目前可采取聘请国外著名法学院教授来讲学,派遣教师出国访问进修,与国外著名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交流活动或者经常举办国际研讨会;引进海外学成归国的人才来本院任教。
(7)学生生源状况。这是一所法学院质量不可轻视的指标。从近十年的发展趋势看,法学专业本科录取分数都高于当年普通高校本科统一分数线。把这一点作为重要指标,有利于法学院重视生源,重视名牌意识,同时,也在招生中注入市场竞争的调节机制。研究生生源也同样是重要指标,有的法学院虽然早就有硕士甚至博士点,但由于建立学科点以后不作努力,不能持续发展,所以考生学术素质不高,甚至有的硕士点和博士点门可罗雀。
(8)学生毕业与就业。首先是毕业论文制度,要有合理的论文开题报告程序,论文写作指导制度,严格的答辩程序和严格的答辩标准、严格的学位授予制度的。有的法学院规定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前必须发表若干学术论文,这也是毕业与学位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次是升学率。本科毕业生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含出国攻读)的人数,硕士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人数,都是考核法学院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再次是就业率,毕业离校前就业率的评估也很重要,相当于企业的产品是否滞销一样能够衡量其教学质量。最后,司法统考通过率在国外被作为法学院排名的一个重要指标,我们从去年开始就可以统计司法统一考试通过率的法学院排名。
(9)经费与作用。法学院办学经费除学校把国家投资的经费用于法学院之外,还有学院自筹的经费,如举办课程班等所得。一般来说全国各法学院经费总量是不悲观的,但是经费的使用比例则参差不齐,有的法学院把大量经费用于增加教师福利待遇,这固然重要,但也应当与其他用途形成一定的比例度。应当避免用于科研、学生、教学设施配备的经费不足的情况。有的优秀的法学院把较大数量的经费用于给学生奖励与助学,这显然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
(10)学院管理水平。首先是院级管理层,对院长的学术地位、职称、法学教育经验和管理能力应作规定;院级管理层中专业职称也很重要。其次是行政办公人数,专职行政人员人数(含义办公室、教务、科研、外事、实验等所有行政与教辅人员)占教师数比例为8-12%的,超过或少于这个比例的,说明教职工比例不合理。有的法学院行政人员人数相当于教师人数的一半,这就出现难题了。再次是人员素质,教务管理、科研管理、研究生管理、外事管理、教辅工作等人员应当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最后是管理质量,管理规范化,分工明确,办事制度有章可循,便利师生。应当让教师和学生对行政教辅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以督促他们努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当前,中国法制改革从司法改革着手,司法改革以法律职业改革为突破口,而法律职业改革引出司法统一考试制度,这为我们的法学教育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其中如何把法学教育制度与法律职业制度衔接起来,就成为国家的一大新问题。其中法学院的标准化是十分重要的,我们迫切需要把承担法学教育重任的“法学院”作为一种制度来看待,走向标准化、制度化的法学院。
附一:创建法学院(系、校)的最低标准
一、法学教师
师资人数:按14门核心课程,至少要有14位教师,其中教授和副教授应当满6位,45岁以下者必须获法学硕士学位(非法学专业的硕士不得计入)。
学术:每位教师均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省部级研究课题;教授和副教授必须于当年在核心刊物发表3篇学术论文。
二、法学图书
总量不少于4万册,其中1990年-2000年出版的法律类图书不少于2000种,申请当年前5年出版的法学图书不少于5000种,并且每种不少于3册。
图书资料室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有合理的图书管理与出借制度。
三、法学设施
除满足教学必要的教室外,有1座模拟法庭、1间供学生上网的设有30台电脑的多媒体教室、1个专供法学学生使用的活动中心。
附二:考核法学院(系、校)的基本标准
(总分500分,不足250分的法学院则可确定为不合格的法学院)
一、专业(总分50分)
拥有法学本科点最高分10分;
拥有1个硕士点5分;2至4个硕士点8分;4个以上硕士点12分;
拥有1个博士点10分;2至3个博士点20分;4个以上博士点28分。
二、教学(总分60分)(暂时只对本科作要求,硕士以上的法学教学可由学校自主)
课程体系:按本科14门核心课程开课并已开设其他15门以上课程的,为5-10分;
教材要求:达本科课程最低教学要求(应由全国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制定各课程大纲),为5-10分,
授课内容:授课内容符合最低教学要求的,为5-10分
授课时数:14门课程总计符合授课时数要求的,为5-10分;
教学手段与方法:教学方法多样化,有课堂授课、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教学、多媒体教学、外请教师专题讲座等,5-10分。
命题与考试制度:有严格合理的命题与考试制度,5-10分。
三、教师(总分60分)
教师人数:总数16-30人,其中教授5人以上并副教授5人以上,10分;30人以上,其中教授8人、副教授10人以上的,20分;45人以上,其中教授10人、副教授15人的,30分。
教学工作量:人均每年教学工作量为140-150学时的,为10分;140以下以及150以上的,不给分。兼职律师收费总额,全院超过人均8万元的,一般扣5分,西北地区人均超过5万元的,扣5分。
师资学位:法学博士学位比例占教师总人数21%以上的,20分;占20%至10%的,10分;占9%至2%的,5分。
学术地位:在全国或省级专业学会中任理事以上学术职务的人次占20%以上的为10分,19%至10%的,5分,10%以下的不给分。
四、科研(总分60分)(含义法学院学生的科研)
发表论著:在法学核心以上刊物发表论文每年总数,20篇以上的,5分;21篇以上的,10分;
非体系书性质的三级学科范围内的专题性个人独著,全院平均每年2部以上,为10分。
主办刊物:主办一个连续出版的固定刊物(以图书的形式亦认同)每年一期(卷)以上的5分,每年4期(卷)以上的10分。
承担课题:平均每年承担1项以上省部级课题的,5分;平均每年承担3项省部级课题或1项国家级课题的,10分。
科研获奖:平均每年1项获省部级奖的,5分;平均每年3项获省部级奖或1项获国家级奖,10分。
学术贡献:法学院教师和学生提出的学术观点产生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影响的,5-10分。
五、图书(总分50分)
图书数量:(1)总量4万册以上,其中1990年-2000年出版的法律类图书不少于2000种,平均每种不少于3册,考核当年起算前3年出版的法学图书不少于5000种,平均每种不少于3册,20分;
(2)总量5万册以上,其中1990年-2000年出版的法律类图书不少于3000种,平均每种不少于4册,考核当年起算前3年出版的法学图书不少于6000种,每种不少于5册,25分。
期刊数量:期刊总数达30种以上、法学类期刊满15种(其中国外法学期刊达5种),5分;期刊总数达40种以上、法学类期刊满20种(其中国外期刊达5种以上),10分。
借阅制度:书刊借阅制度健全、严格、便利的,管理人员达2人的为5分。
图书馆设施:法学图书资料室面积300-400平方米、有20人同时阅览的,5分;400平方米以上、有30人同时阅览的,10分。
六、外事(总分40分)
对外交流次数:平均每年有2次以上外国专家来讲学的,10分。
派遣出国:平均每2年派遣1名教师出国访问进修的,5分;平均每年派遣1名以上教师出国访问进修的,10分。
合作交流:与国外1所以上著名大学法学院有实质性交流活动的,或者,每3年主办一次以上国际研讨会的,10分。
海外人才:引进海外学成归国的人才1名,5分;2名以上10分。
七、生源(总分40分)
本科生源:录取分数线高于当年普通高校本科统一分数线的,为5分;录取分数线高于当年统一分数线5分的,为10分;录取分数线高于当年统一分数线5分以上的,20分。
研究生生源:毕业于国内著名大学的研究生生源占研究生总录取人数10%的,10分;毕业于国内著名大学的研究生生源占研究生总录取人数20%以上的,20分。
八、毕业(总分50分)
毕业论文制度:有合理的论文开题报告程序,论文写作指导制度,严格的答辩程序和严格的答辩标准、严格的学位授予制度的,5-10分。
升学率:本科毕业生继续攻读硕士(含出国攻读)的占10%的,5分;10%-20%的,10分;
就业率:毕业离校前就业率达80%的,5分;90%的,10分。
司法统考通过率:参加司法统一考试通过率全国排名第1至6位的,10分;排名7-15位的5-9分;排名16名以后的,4分以下。
九、经费(总分50分)
政府投资额:学校从国家投资的经费中用于法学院的总经费每年达100万元的,5分,超过100万元的,10分;
自筹经费额:法学院自筹经费达100万元的,5分,超过100万元的10分。
教学与科研经费:用于教学与科研的经费(不含本校教师授课报酬)占总经费20的%,5分,占20以上的,10分。
学生奖励与助学:用于学生奖励、助学经费占总经费5%的,5分,10%以上的,10分。
十、管理(总分40分)
院管理层:院长为有学术影响、法学教育经验和教育管理经验的教授,5分;
院级管理层中正教授比例为五分之三以上的,5分;
院级管理制度健全,工作规范,5分。
行政办公人数:专职行政人员人数(含义办公室、教务、科研、外事、实验等所有行政与教辅人员)占教师数比例为8-12%的,5分;超过或少于这个比例的不给分。
人员素质:教务管理、科研管理、研究生管理、外事管理、教辅工作等人员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且本科比例占全体行政与教辅人员总数的60%的,5-10分。
管理质量:管理规范化,分工明确,办事制度有章可循,便利师生,教师、学生测评70%满意的,5分,80%以上满意的,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