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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信息化建设现状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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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不仅可以增进资源共享,提高法院信息传递速度,节约诉讼资源,方便群众诉讼,而且通过电子化、网络化等科技手段,为改革法院管理制度,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可以说,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为人民法院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因此,信息化建设越来越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最近,省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意见》中也提出了“统一领导、统一规划、集中开发、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全省建立计算机信息化网络。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认识上有误区、发展不平衡、利用率低下以及不能实现信息化管理与法院自身管理的有效对接等诸多问题。

    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以四川省成都市两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来看,成都市中院和下属的20个基层法院有12个基层法院建成功能比较完善的局域网络。其中有11个基层法院已与市中院联网,建成了统一高速的网络平台,两级法院信息网络框架基本形成,资源整合取得初步成效,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化建设呈现出“三级”梯队特点:

    一是法院信息化建设实现了“四化”。所谓“四化”是指常规办公无纸化、档案管理电子化、流程监控网络化和庭审记录电脑化。常规办公无纸化,是指通过法院自身的局域网,不仅是简单的机上撰文不用笔,文件传阅网上调阅,而且全面建立了成熟的网上办公系统;档案管理电子化,是指实现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生成;流程监控网络化,是指通过电脑实现审判流程微机管理;庭审记录电脑化,即由书记员直接应用笔记本电脑进行庭审记录。信息化建设实现“四化”的法院,属运用和建设信息化较为成熟、较高水平的法院,在成都市基层法院仅有高新和彭州。

    二是法院信息化建设实现了“一化”。所谓“一化”指仅实现了流程监控网络化,即通过网络实现审判流程微机管理。主要通过《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案件从立案、庭前调解、排期、开庭、结案、评查、归档、统计等各个环节在网上运行,做到了全程监督、动态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了“一化”的法院也为数不多。

    三是法院信息化建设尚在起步阶段。有的法院建立了局域网络和购置了《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办公管理软件,但运行效果不好;有的法院虽然建立了局域网络、购置了办公管理软件,但由于管理系统的原因,局域网络未投入正常运行,造成现有资源的闲置和进一步发展的困难;有的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具有一定基础,但由于缺少信息化建设必需的网络或相应的硬件,未配置办公管理软件,微机的运用仅限于文字处理和单机版的司法统计等工作。

    二、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必须加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管理的科技含量。事实证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提升了管理水平,也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但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特点,其管理不同于党政机关,客观要求建立一套具有司法特点的管理体系。由于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法院管理研究不够,重视不足,使法院管理成为法院工作最薄弱的一环。因此,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先天不足的法院管理便又带到了法院现代化管理中,使法院信息化建设呈现出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群雄逐鹿。纵观法院信息化建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重视信息化建设,经费困难制约其发展。信息化建设得到各级法院领导的重视,得到干警普遍认同是不争的事实。信息化建设是法院物质装备建设之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除在建设初期要投入资金购买软件、微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和打印机外,在局域网建成后,对网络的维护以及易耗品等的开支,都需要强有力的资金做后盾。然而,基层法院经费本来就紧张,要在有限的经费中拿出钱来用于网络建设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这也造成了部分已建局域网络的法院对网络的运行和使用的程度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和效果,使其对信息化建设的前景、作用失去信心,网络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信息化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重视审判信息化管理,忽略执行流程管理。三大诉讼法对审判工作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信息化管理方面,人民法院或者软件开发商注重对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其可操作性也较强。由于执行工作流动性大,行政色彩严重,法律除对“执限”有规定外,对程序性的节点规定较少,流程管理的节点也难以设置。同时,执行工作难以量化,执行动态难以在信息化管理中得到体现,而且又涉及到执行工作改革的方向。诸如,执行环节的分权制衡;对重大裁决的执行合议制;对变更、终止、终结等决定的执行听证制;拍卖、评估和执行财产分配的执行公开制等。由于法院对执行工作改革、发展的方向有待明确,开发商也不可能触及。因此,法院存在注重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而忽视执行案件的流程信息化管理,使执行信息化流程管理处于相对落后阶段。

    --重视审判信息化管理,忽略物质装备和人事管理。管理作为一门科学,在世界范围内早已兴起,在我国将管理作为一门学科来研究起步较晚。重视法院管理,是肖扬院长在2003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响亮提出来的,并作为2004年法院重要工作。由此可见,法院管理是法院工作最薄弱的一环。审判工作是法院的中心工作,重视审判管理是法院顺理成章的事。但是很多法院却忽视了法院管理工作还有人事管理工作和物质装备管理工作。在人事管理中,对审判人材的评价体系构建,审判人材创新机制的建立,惩戒机制的健全,大多法院尚处在探索阶段;在物质装备管理中,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划拨报账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院存在重开源轻节流,重购置轻使用,重报账轻分析,重小额支出审查轻大项支出管理,重眼前轻长远等旧习。基于对法院管理工作认识不足,特别是物质装备和人事管理重视不够,能够形成科学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模式的法院少之又少,使法院管理中审判信息化管理进步较快,开发力度较大,法院物质装备管理和人事管理相对滞后,甚至处于未开发利的阶层。

    --重视信息化建设,忽略与法院整个管理对接。成都地区将法院信息化管理与整个法院管理对接的法院几乎没有,有的法院已经意识这一点,正在着手与开发商研究,如何实现网络管理与法院现行管理的对接,以全面提高法院的管理水平和层次。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并不能简单地以审判工作“网络化”作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标准。而应根据法院工作特点,以法院审判管理、人事管理和物质装备管理在网络上的运行程度作为信息化建设的标准,作为法院办公现代化的衡量尺度。这为管理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方面,管理要进一步公开透明,另一方面,管理要更为科学合理。同时,也对开发商提出了要求,开发商不仅要开发出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管理,又要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发出符合法院实际的人事管理和物质装备管理,并实现网络管理与法院管理的对接。由于各个法院的管理思路不同,管理模式大相径庭,加之人事管理的复杂性和物质装备管理的繁琐性,开发商开发的《法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要完全适应各法院工作的实际,需要一个不断完善和修改的过程。

    --重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缺乏懂法律、懂网络和懂管理的复合人材。法院管理是一门学科,必须符合司法的特点。信息化建设是一门科学,必须符合科学规律。要把信息化建设与法院管理对接,就需要开发商熟悉法律知识,更需要法院有计算机管理专门人材,不仅要懂法律知识和电脑知识,而且还要懂法院管理,起消化和改进开发商开发的管理软件作用。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法官学习培训的机会相对增多,但是却忽略了法院专门人材----网管人员的培训,使起着媒介作用的网管人员知识单一。法院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大多是计算专业毕业的,普遍缺乏法律知识,普遍缺乏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认识,缺乏法院管理的知识和能力,更不能有效地实现领导的管理意图。因而很多仅能起到对网络进行维护、硬件进行维修、故障进行排除,缺乏将网络技术、法律和法院管理有机联结起来的复合型网络技术管理人员。

    三、法院信息化建设展望

    法院信息化建设是提升法院工作层次,提高法院管理档次的唯一途径。法院现代化管理是法院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实现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的一场革命。就现在人民法院信息化管理,需要进行“四个整合”,即对物质装备管理系统的整合,对车辆管理与案件管理的整合,对人事管理与案件管理的整合,对人事管理与后勤管理的整合,从而实现审判工作网络化,行政管理智能化,人事管理信息化;实行“一个对接”,即法院现行管理与信息化对接,从而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化化管理模式转变。

    --对后勤管理系统的整合。对法院后勤管理中,诸如“报销登记”、“入库登记”等子系统进行整合,从而符合法院现有物质装备管理的模式,强化后勤工作的相互监督,减少后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后勤部门的工作效率。

    --对车辆管理与审判管理的整合。将车辆管理与案件管理中的“办案日志”进行整合,加强案件管理中的工作量统计,建立以办案为用车事由时,用车申请被审批并出车后,该项记录自动记录到该案件的“工作日志”中,从而强化案件的成本核算,同时也将干警的“用车错误”记录到人事档案相关栏目中,从另一角度加强对人员的管理。

    --对人事管理与审判管理的整合。为方便对干警的考核,系统应自动将考评中的流程管理中的错误、结案数、经审批延长超审限案件数、超审限案件数、确因社会效果需要院长决定延长审限的案件数、案件质量检查的合格数、基本合格数、不合格数、法律文书错误数、立案合格率等相关数据实时记录到人事管理的个人档案。

    --对人事管理与后勤管理的整合。为方便对干警的考核和个人相关资料的查询,系统应自动将个人的后勤管理中的资产使用情况、车辆使用情况、车辆用车错误等数据记录到个人档案。

    --法院现行管理与信息化对接。信息化手段的充分运用将拓宽法院干警的学习领域,变革的学习手段,干警的观念将发生深刻变化,形成发展的裂变式效应。这需要对现行法院的管理进行研究,探索符合司法特点的管理模式,摒弃陈旧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只有现行的法院管理科学合理,在信息化管理中实现有效对接,才能体现出管理带来的效益,展示出信息化给法院管理带来的革命性变化,使法院的管理工作真正上层次,上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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