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修目录中法律文献的类别
官修目录,是对国家收藏的图书进行整理后编制的书目,属于国家图书目录。中国历代的官修目录很多,但完整保存下来的很少。此处以宋代《崇文总目》、明代《文渊阁书目》和清代《四库全书总目》为例,试析官修目录中法律文献的类别。
(一)《崇文总目》66卷,宋翰林学士王尧臣等人奉诏仿唐开元《四部录》而成,分为经、史、子、集四部,每部各列小类,共45类,法律文献主要集中在史部“刑法类”。所列书目包括前朝及本朝的律、令、格、式、敕、事类、断狱、法要、律要等,共51部。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唐五代的法律,如唐代的《唐令》、《开元格》、《唐开元格令科要》,五代的《梁令》、《梁格》、《后唐长定格》、《天成编敕》、《天福编敕》等。第二,宋代的编敕,如《建隆编敕》、《太平兴国编敕》、《大中祥符编敕》、《天圣编敕》等。第三,历代的刑事法规,如《大中刑律统类》、《显德刑统》、《开宝刑统》等。第四,律文解释,如《律疏》。第五,狱讼刑案,如《疑狱集》、《断狱立成》等。史部列“刑法类”,其渊源来自《隋书·刑法志》。不过作为宋代官修目录的代表,该目录收录的律书以唐五代宋初为重点,是其明显的特征。除了“刑法类”所收律书以外,与之相关的法律文献,象涉及礼制的书归入“经部礼类”,法律思想论著归入“子部儒家类”,综合性的文献归入“子部类书”。对于古代职官制度的研究是法史学者十分重视的领域,特别是秦汉以前的官制,如《周礼》、《汉官仪》、《汉旧仪》都是重要的参考资料。在《崇文总目》中,这三部书却分属于不同的类别:《周礼》被作为礼制著作归入经书礼类范畴,《汉官仪》被作为官制著作归入“史部·职官类”,《汉旧仪》即《汉官旧仪》,却因该书中载有本注,划归“史部·仪注类”。显然,同一性质的书目,由于编撰官的审视角度不同,出现在书目中的类别也就不同。又如《龙筋凤髓判》,这是一部司法判例集,用唐代骈体文写成,具有法制史和文学史的双重参考价值,《崇文总目》则以它的文学色彩浓厚,将其纳入“集部·别集类”,可见侧重文献的价值取向也是类别划分的一个标准。
(二)《文渊阁书目》,4卷,明代大学士杨士奇等人编辑,是一部被世人称作“潦草”的书目。但是因为该书目记载了一些元明散佚书的书名和册数,仍是明代官修目录的代表。在分类上以千字文排列,从“天”字到“往”字,共20号,50橱,下设诸多小类,打破了四部分类的成规。凡本朝的书目都归于卷首“国朝”门下,内容有大诰、会要、律令、官制、礼制等当朝的政书,对于研究明代的法制建设形成系统化的格局。有关律书大致四类:一是明代的基本法典,如《大明律》、《律令条目》、《律条》。二是关于明代监察制度,如《宪纲》。三是军事法规,如《军法定律》、《操练军事律》。四是以例补律的《大诰》。《大诰》是明代特有的法律形式,“国朝”类收入《御制大诰》数篇,如果研究明律以外的酷刑峻令,这是不可少的资料。而有关军事法律的书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代对军事建设的重视。对于前朝的法律文献,《文渊阁书目》专设“刑书”类,收书的年代始自唐,止于元。比较突出的特点是,不仅收录了唐代至元代的传世法典,如《唐律》、《泰和律令格式》、《宋刑统》、《元至正条格》、《元刑统一览》等,还收录了律疏和注解,如《唐律刑统赋注解》、《唐律棋盘抹子》、《泰和新定律义》、《刑统赋注精要》。另外也收入了刑案狱讼和官吏执法案牍的著作,如《洗冤录》、《元折狱龟鉴》、《棠阴比事》、《百家备览》、《官民准用》。“刑书”类共收书36部,每部书下注明完整或残缺,有些同名律书藏有多部,这是书目的重出现象。《文渊阁书目》有关刑书的选录范畴,也是沿用了古代传统的法制观念,以刑法著作为主,但是疏漏失当之处不少。比如《典刑录》是一部有关刑法的专著,被归入“类书”。《庆元条法事类》是宋代的法条汇编,被归入“政书”。还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文献,如《唐六典》、《元典章》等都集中在“政书”类。从《文渊阁书目》的划分来看,专设“国朝”一类,是为了突出本朝的地位。而法律文献的收录仅限于唐宋元明,不能贯通前史源流,又有归类欠妥的问题,说明该书目的主撰者对法律的认识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和局限性。
(三)《四库全书总目》,200卷,清代永瑢等人撰,实际上是由纪昀总其成。该书是古代官修目录的集大成者,时至今日仍是最重要的书目。这部书以传统的四部为纲,部下分类,类设子目。每一类的后面附有“存目”,所收书籍是纂修官们认为价值不高,或内容对封建统治不利,不曾收入《四库全书》的。与前两部官修目录不同,不设专门的律书类别,法律文献相对集中在史部。史部下设十五小类,其中“诏令奏议类”、“政书类”、“职官类”是法律文献的主要类目,收止范围比较宽泛。“诏令奏议类”除了清代皇帝的圣训以外,收录了《两汉诏令》、《唐大诏令》、《名臣经济录》、《包孝肃奏议》等共39部。在“诏令奏议”类的存目里,又收录了《明诏制》、《明诏令》及奏议共90部。“政书类”下分通制、仪制、邦计、军政、法令、考工“六属,官颁律书仅收入《唐律疏议》、《大清律例》两部。在存目里又有《永徽法经》、《至正条格》、《明律》三部。从数量上来看,这样一部宏大的官书目,收录律书甚少,与该书规模不符。而在清人看来,”法令者,官注为律也。……《唐律疏议》,见世轻世重之源流;併恭录钦定大清律例,以昭圣代之法守。也就是说,只有《唐律疏议》是考证古律的源流,而《大清律例》则是本朝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基于重宗旨的出发点,《四库全书总目》把其余的律书归入存目,一方面体现了清代法律正本清源的思想,另一方面因不能广收前朝律书割断了法制历史的流脉。在今人看来,收入存目中的诸多法律文献,是至关重要,不可忽视的。之所以该书目列入存目,明显地带有选择性,受客观因素的限制,为主观目的服务。然而与之相关的法律文献,“通制”和“仪制”二属就收录了43部,内容有会要、会典、通典、通制、通考、通礼,为研究典章制度提供了完整的线索。值得注意的是,在《四库全书总目》的子部专设“法家类”,收录法家思想的论著5部,有《管子》、《邓析子》、《商子》、《韩子》及《管子补注》。而《疑狱集》、《折狱龟鉴》及《棠阴比事》3书,也归入此类显然欠妥。如果在书目中开设“刑法类”,狱政书目的归属会相对恰当。
从以上3部官修目录类别划分情况来比较,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对于法令法规的类别认识趋于一致,其他律书有差异,比如《龙筋凤髓判》一书,《崇文总目》侧重其浓厚的文学色彩,归入“别集类”,而《四库全书总目》则把此书看成司法判例中的类书,归入“类书类”。又如《营造法式》一书,《文渊阁书目》因其内容涉及风物,归入了“古今志”,《四库全书总目》又以此书是官颁建筑规定,列入“政书类”。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差异,是和当时编撰者的法律意识不同,对律书的认识角度不同,通过书目所要揭示的意义不同有关,其中也不乏统治思想主流的局限。第二,历代对律书的收藏有区别。如前所述,3部官修目录中律书的数量和质量是不同的,宋明两代比较重视,尽收当时传世的律书。到了清代,立法活动频繁,立法形式多样,立法文献相对更多,然而《四库全书总目》这样一部有影响的官目,所收律书不及宋明两代,至少可以说明清代官目对于律书的收藏不系统。第三,类别的设置体现了封建法律意识。“刑”是古代法典的通称,《崇文总目》和《文渊阁书目》均设立了“刑法类”或“刑书类”,这正是中国古代以刑法为主的法律思想在书目中的体现。
二、私撰目录中法律文献的类别
私撰目录,是指私人编辑的目录著作。我国古代很早就有民间藏书的风气,隋唐以后,私家藏书风气更盛。到了宋代,雕版印刷业得到发展,书籍数量剧增,私家藏书越来越多,于是出现了私人编撰的目录。有些私人藏书家同时兼有地方官职,得以博览公私藏书,因而编修的书目往往弥补了官修目录的不足,自来受到人们的重视。流传至今的私家书目较多,此处以《直斋书录解题》、《百川书志》及《书目答问》3书加以分析。
(一)《直斋书录解题》,56卷,宋人陈振孙编。该书为解题性书目,不仅记录书名、卷数、作者、撰写时间、学术渊源,还介绍图书内容、评论人物、记录版本情况和分析图书价值,是中国古典目录学史上的一部重要目录。在分类上目录部分不标明经、史、子、集4部,而是在所列类部之后总括所属。史部专设“法令类”,收录律书17部,数量不多,但内容多样。有官方颁布的法规律令,如《唐令》、《刑统》、《嘉泰条法事类》、《嘉定吏部条法总类》等。有关于驿递的规定,如《嘉祐驿令》。还有营建法规,如《修城法式条约》、《营造法式》,及记载州县差役的《役法撮要》,其他如《绍兴监学法》、将刑统、敕令总为一书的《刑名断例》等。从书目来看,主要是唐宋两代的律书,又以本朝律书为主。从收书的范围来看,涉及各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宽度。《直斋书录解题》还开设《诏令类》,收录了西汉至宋代的诏令3部,有《西汉诏令》、《东汉诏令》及《本朝大诏令》。在《传记类》,也有不容忽略的资料,此类不仅收录了名人传记、出使见闻、言行遗事、事物本末等著述,还收录了3部刑名案狱的书目,如《典刑录》、《折狱龟鉴》及《明刑尽心录》。显然,刑名案狱书列入“传记”不尽妥当。在类目的设置上,如果按照严格的归类,“法令类”本身就有一定的局限性,除了法规律令以外,其他的律书及有关法律文献就应另辟别类。如果像官修目录那样设“刑法类”,就可以将散见于他类的律书集中起来,更便于查检和研究。在这一点上,《直斋书录解题》具有私撰目录零散性的特征。但是,所收法律文献目录下的简略记述,可以追溯一书的源流,这是该书目的独到之处。
(二)《百川书志》,20卷,明人高儒撰。明代有影响的大藏书家很多,他们不拘泥于传统的四部分类法,在目录的编撰上多有创新。但是也有一些藏书家即以经、史、子、集分类,又增加许多新的类目,有代表性的首推高儒的《百川书志》。与其他书目相同,律书及相关法律文献相对集中于史部,史部又分若干小类。凡法规律令、监察制度、刑案狱政的书目都收在“法令类”,从唐代到明代共18部。本朝的律书单独列出,冠以类首,有《大明律》、《大明律例附例》、《大明令》等,代表了明代的基本法律,并显现出私藏律书的时代特征。其次,《宪纲》、《刑统赋》、《疑狱集》等都被归入“法令类”。仍然值得注意的是《龙筋凤髓判》一书,该书目既不侧重于文学的色彩,也不注重其类书的性质,而是从司法应用的角度,将其归入“法令类”。然而,这并不是一部法令书。以此看来,《百川书志》对于律书的归属问题,沿用了前朝私撰目录的类目,并随着立法的进程续增。虽然律书类目的称谓内涵偏窄,但是恰恰与古人对法律的界定相吻合,凡与刑法相关的律书统统纳入,无疑为求据提供了方便。与法律文献相关的子部“政教家类”,是《百川书志》的新增类目,主要收录有关官吏行为规范的著作,如《官箴》、《为政准则》、《风宪忠告》、《告条民要》等。“政教家类”的设置,把通常置于“职官类”的官箴书目分离出来,与职官制度的著作有所区别,在类别的划分上更趋细腻。但是,《百川书志》也存在类目混乱的现象,在史部“传记类”,不仅收入传记书目,还收入了官制书目,如《大唐六典》、《诸司职掌》,甚至于《大明会典》,显然这些书目应属法律文献与传记无关。
(三)《书目答问》,清人张之洞撰,完成于清光绪元年,是一部举要书目。该书在传统的经、史、子、集分类之外,还增加了“丛书目”,创立了古籍善本编目沿用至今的五分法。在法律文献的列目问题上,超乎前述官私目录,既不设“刑法类”,也不设“法令类”,而是独辟“法家”一类。所谓“法家”,不是指春秋时期的学术流派,也不是指深明法度的大臣,就其所收律书目而言,仅有《唐律疏议》、《折狱龟鉴》、《佐治药言》、《学治臆说》《龙筋凤髓判》、《牧令书》,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家。其中有三部书是官吏的治民要略,内容多是处理民间词讼、访察案情等与法律相关,且是清人所作。以后范希曾又作《书目答问补正》,在《唐律疏议》下补唐代至清代的律书四部,有《永徽法经》、《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及两部律考《历代刑法考》和《九朝律考》。因此将《答问》与《补正》结合起来阅读,便可发现法律文献的收集数量并不算多,但也称得上是古代法律史上的精华之作,至少展示出了唐以后封建法典的顺承关系。其次,《书目答问》“政书类”的通制、古制、今制等分属,及“诏令奏议类”中,也有较为系统的法制资料。
概括而论,私撰目录与官修目录比较,录书具有随意性和零散性的特点。原因是私人藏书家各自为政,集书又多以各人偏好为主,所以藏书的质量和数量都是有差异的,律书也是如此,官方的法规律令收入甚少。其次,私撰目录具有鲜明的特征,即不仅注重律书的录入,同时注重阅读指导。如《直斋书录解题》开创了解题一体,《百川书志》创新类目并附简述,《书目答问》以举要见长。这些无疑对了解和研究古代法律提供了可行性。
三、史志目录中法律文献的类别
在我国古代的正史二十四史中,《汉书》、《隋书》、《旧唐书》、《新唐书》、《宋史》、《明史》六史具有艺文(或经籍)志。艺文(或经籍)志是史籍中的目录篇,出于修史者之手,属于史志目录。史志目录的实际价值超过官私藏书目录,在于录书丰富,考究源流,附丽史书,不易亡佚,所以一向受到史学家们的关注。
(一)《汉书·艺文志》(以下简称《汉志》),史志目录的开端,东汉班固据《七略》而成。由于汉代以前法律书的数量不及后世,所以《汉志》中不设专门的律书类别。与法律相关的法家著作,如《李子》、《商君》、《韩非子》、《法家言》等归入“诸子略”.《汉志》的贡献不是法律文献的录入问题,而在于它开创了史志目录的体例,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二)《隋书经籍志》(以下简称《隋志》),魏征编撰。《隋志》的问世确立了四部分类法,并在每部下设若干小类,使史志目录的面貌得到改观,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史部“刑法”篇录书三十五部,几乎囊括了汉代至隋代的传世律书。有张斐撰《汉晋律序注》、《杂律解》,杜预撰《律本》,蔡法度撰《晋、宋、齐、梁律》、范泉撰《陈律》、《陈令》、《陈科》,以及未著撰人的《周律》、《周大统式》、《北齐令》、《隋律》、《隋大业律》、《隋开皇令》、《隋大业令》,还有关于朝廷奏事、驳议、条制等相关文献,并在部类之后简要分析和阐述刑法的内容、意义及沿革情况。自《隋志》开始,奠定了史志目录“刑法”篇的基础,为以后各志沿用,这是体例上的改革和突破。从《隋志》收录律书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晰地缕出隋代之前立法活动的脉络,为法史研究提供了先行条件。就其所收律书的数量来看,已经大大超出了官私藏书目录,说明隋代对律书的收集是极为重视的。在“刑法”类以外的“职官”、“起居注”及“法家类”,也不乏可与律书互为参考的书目,这与其他目录著作没有异同。但是,《隋志》仍存在重复芜杂的问题,与法律有关的综合性文献“类书”也少有体现。
(三)《旧唐书·经籍志》(以下简称《旧唐志》),根据毋煚的《古今书录》撰成,分类以甲、乙、丙、丁四部,冠以经、史、子、集四录之首。《旧唐志》与《隋志》不无顺承关系,在《隋志·刑法类》律书录目的基础上,续录了唐代的律、令、格、式,增为51部。大致有三类:一是历代的律令格式,除《隋志》已录书目,收入本朝如《武德令》、《贞观格》等共14部。二是朝廷奏事、驳议、故事、决事,以汉代为主,如《汉朝驳议》、《汉建武律令故事》等。三是论律、释律,如《律略论》、《律疏》、《律解》。仅唐代的律书就占“刑法类”近三分之一,足可以印证唐代立法实践的特点。从汉代至唐代经历了一千余年,律书的收藏与流失在所难免,《旧唐志》所录律书有尽收于册的痕迹,法制源流清晰可见。在这一节里应该一并述及《新唐书·艺文志》(以下简称《新唐志》)。《新唐志》与《旧唐志》的类别划分相同,“刑法类”的律书增加到61部,所增部分主要是唐代的律书。唐代律书共31部,占二分之一强。凡属官方颁布的敕令格式,都有提要说明参定人员和成书年代,据此可以充分认识唐代以敕令格式为主的法律形态,了解制定法律的人员构成,全面考察唐代法律的总体状况。
(四)《宋史·艺文志》(以下简称《宋志》),元脱脱等人编撰,取材于宋代四部《国史》。宋代的印刷业发达,史籍很多,体裁多样,法律文献丰富。史部“刑法类”收入律书221部,在目录书中首屈一指。除了三十余部唐五代的律书以外,其余全部为宋代律书。内容有如下方面:一是宋历朝编敕,从宋开国至嘉祐年的编敕八部,如《建隆编敕》、《太平兴国编敕》等。二是敕令格式,主要是各部门有关事宜,如《礼部考试进士敕》、《熙宁编三司式》、《诸敕令格式》等。三是军政管理,如《官司俸马草料式》、《马递铺特支式》等,是厩牧、驿递的规定。四是狱讼刑案,如《断狱立成》、《谳狱集》等,是官吏断案的专著。五是私家注律释律,如《律令释文》、《刑统赋解》等,是热衷于律学者所为。六是官史执法要略,如《刑法要略》、《刑名断例》等。从《宋志》中宋代律书目显示的内容来看,涉及宋代社会各个领域的方方面面,小到凡女道士,大至官府法条,展示出宋代法律的基本形态。从律书的数量推测,宋代频繁制律,借以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这一概况也是显而易见。同时,我们还可以此归纳出宋代编敕及敕律并行的立法特征。然而,《宋志》也存在编目混杂,挂轻漏重的问题。比如《营造法式》归入“仪注类”,这是不准确的。
(五)《明史·艺文志》(以下简称《明志》),清张廷玉等人编撰。该志沿用四部分类法,主要收录有明一代人的著述。《明志》仍设“刑法”一类,收录明代律书45部,另有一部《唐律疏议》也收入其中。明代律书的内容大致有四类:一是明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如《大明律》、《大明御制大诰》、《问刑条例》等。二是私家注释的律书,如《律例辨疑》、《律例笺解》、《大明律释义》等。三是官吏读律的心得体会,如《读律管窥》、《读律琐言》、《临民宝镜》等。四是刑案狱讼方面的著作。以上所列书目构成明代法制的鲜明轮廓,就是以明代官方的立法活动为核心,形成地方官吏读律用律的规范,又有私家注律的风气推波助澜,体现出明代法制的时代特色。与其他官私目录不同的是,《明志》的“职官类”可与“刑法类”参照研究的法律文献较多。尤其是有关刑部的事宜,被收入史志目录的惟有《明志》一家。象《刑部志》、《刑部文献考》、《刑部狱考》、《刑部事宜》等,都是研究刑法史的重要参考资料。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国家机关的条例,如《工部条例》、《宪纲规条》等,也都是首次出现于史志目录的“职官类”。
需要提及的是,清代学者根据正史列传及艺文志,参考旧有的目录和资料,编撰完成了《续通志·经籍志》、《清通考·经籍志》、《续通志·艺文志》、《清通志·艺文志》,以及今人所撰《清史稿·艺文志》,形成清代的史志目录。更有许多学者对宋以后割断的辽金元三代正史补撰艺文志,撰著者达十家之多。特别是黄虞稷所撰《补辽金元史·艺文志》,和汉、隋、唐、宋史志目录一并收入清国家藏书目录《古今图书集成·经籍典》,使史志目录贯穿中国通史,法制文献的流传情况,法律的沿革问题,都在其中得到全面的反映。
综上可见,史志目录由《汉志》奠定了基础,至《隋志》得以发展,以后各志延续,这一发展过程,使史志目录受到重视,律书也被编撰官所关注,并作为一个类种有了固定的位置,法律文献的收集便成为不可缺少的步骤。因此,史志目录的类别特征也是极为明显的,与官私目录比较,从《隋志》开始法律文献被纳入“刑法类”,归属趋于合理化,并形成类目划分前后承袭的关系。但是,历代史志目录又以本朝律书为主,对前朝律书不能泛收,这是其不完善之处。
四、小结
中国的法制历史悠久,法律文献繁多,只有考察古典目录,才可以重睹法律文献昔日的辉煌。在历史的长河中,战乱、水火、管理不善及统治者的人为破坏,法律文献与其他书籍一样,也经历了流传聚散的曲折过程。除了史志目录随史籍一起步入今天,官私藏书目录修多剩少。概括而论,官修目录、私撰目录、史志目录的律书类别均自成系统,纵向形成顺承关系,横向形成独立体系。当然由于编撰官的地位不同,社会背景不同,附庸于统治者的意识不同,审视法律文献的角度不同,法律文献的归类也就不同。总体来看,按照传统的四部分类法,典章制度多见于经、史,法律思想多见于史、集,法规律令多见于史部。而其他属个人所著律书,则以不同的视角归属各异。与法律相关的文献类属差异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