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公开制度概述
(一)司法公开的概念
司法公开是指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外,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和司法信息都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状况的重要判断标准。
(二)司法公开的价值
1.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裁判结果的公正必须以程序公正为前提,而程序的公开透明正是程序公正的核心内容。唯有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整个司法活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继而实现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故司法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建设公正高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必须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加强司法活动透明度,切断司法腐败的渠道,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
2.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与信任的程度。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错综复杂,其中一大重要因素便是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未能得到充分实现,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更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维护司法权威,就必须将司法活动置于开放、透明的环境中,令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直接受到人民群众监督,唯此才能消除司法的神秘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3.司法公开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社会矛盾日益激化,人民法院化解涉诉矛盾的压力更是与日俱增。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0773件,审结49863件,分别比前五年上升174%和19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610.5万件,审结、执结5525.9万件,结案标的额8.17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9.3%、29.8%和47.1%。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获取案件审判信息的重要渠道,是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良性互动和沟通的体现,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通过司法公开,人民群众能充分了解法院的整个审理过程,并对最终裁判结果产生认同感,即使败诉了也不会对法院产生不满,对司法产生不满,能有效地消除误会、化解矛盾,避免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
(一)我国司法公开的现行法律依据
司法公开制度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宪法》第125条、《刑事诉讼法》第183条、《民事诉讼法》第134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5条都对司法公开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自199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和《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五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公开的具体范围,其中《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确立了司法公开的六大内容,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标志着我国的司法公开改革进入了全面公开的新境界。
(二)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及成效
目前我国司法公开的实践探索主要有两类,一是司法公开技术创新,即借助网络等现代科技,便利司法信息公开;二是司法公开形式创新,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形式创新,拓展司法信息公开范围。司法公开技术创新主要包括了: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网络对话以及网络诉讼服务等;司法公开形式创新则主要包括了以下方式:立案信访窗口公开、判后答疑、新闻发言人制度、发布新闻手册与审判白皮书和设置公众开放日等。以上海为例,浦东法院在司法公开过程中,通过应用信息网络手段,大大方便了群众获取司法服务,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络庭审直播,让当事人能在线直通法院,使得案件在诉前就已经“触网”。上海一中院推出了“司法公开宣传月的活动”,以“全流程、多维度、信息化、能动性”为着力点,努力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知情、能参与、能表达、能监督”。上海二中院则发布了《关于深化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实施意见》,内容涉及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六个方面,并将实行二审案件开庭、一审案件人民陪审、申诉听证、裁判文书附录法律条文四项工作常态化。
三、我国司法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开理念的权力主导性
当前的司法公开更多地体现了法律本位和主导的指导思想,未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司法主体性需求以及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和民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根本出发点和主导目标追求。因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的启动条件、时间、监督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都由法院说了算,司法公开变成法院的“选择性公开”,人民群众并未能从中找到想要的信息,司法公开便趋于形式化。
(二)相关法律规定缺失
从现行的司法公开法律规定和文件看,无论是三大诉讼法抑或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大多只涉及关于审判公开的规定,仅《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还涉及到了立案、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等其他五方面。但这些法条均以宏观指导为主,严重缺乏可操作性。相关地方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虽更具体、明确,但是一不具备强制性,二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法律效力。
(三)公开范围十分有限
现有的司法公开其实仅是公开原本就应当公开的司法信息而已,在司法实践中公开相关信息仍存在诸多限制。此外,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容也不全。登录诸多法院的网站,打开判决书公开信息时,很多裁判文书都未详细解释为何要做出如此裁判,仅仅写了依据某某法律,判决如下;此外有些案件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导致其公开内容严重缺失,此举虽能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但却直接影响了公开的效果。
(四)司法公开的成本较高
当下的中国法院本就受困于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日益紧张的局面,而推进司法公开,势必需要大把的人力和物力支持。以推行“庭审三同步”为例,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等三项工作不但需要更多的人手,更需要先进的仪器,而采购仪器的经费和专人记录的成本支出对于沿海地区的法院来说也许微不足道,但对于西部落后地区的法院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包袱。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财政保障,再美好的司法公开计划也只能停留在纸面上。
四、我国司法公开的完善路径
(一)加快司法公开立法,弥补现行法律空白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司法公开的规定大多为原则性规定,存在诸多空白,不具可操作性。当前推进的司法公开制度主要是以法院系统内部的指导性文件为参照,但其相关条文之规定偏于宏观,相关标准并不明确。且各个地方法院发布的文件之规定又各不相同,各个地区之间的规定相互矛盾的情况十分普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为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提供了明确的依据,那么,在大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是否应当制定一部统一的、以全面公开为原则的、内容具体细致的司法公开法律法规便值得法律界人士深思了。
(二)强化法官告知义务,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诉程序中所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模式,这就要求法院和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当事人的诉讼客体地位,强化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围绕着当事人的诉权行使司法裁判。故法官必须从内心上摒弃职权主义模式的思想,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对当事人的正当物质追求和精神追求给予积极回应,对当事人所需要的司法信息应当主动、及时的公开,而非以自己的意愿选择性公开,应当每一细节都全面、真正的公开,而非敷衍了事的表面公开。
(三)加大网络公开力度,丰富司法公开形式
伴随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的迅速发展,网络已逐渐超越传统媒体而成为司法公开的重要渠道。尤其微博的出现,其即时性和社交性的特点令司法公开的成本和效率大大改善。通过网络这一平台,法院加强了与人民群众间的沟通,弱化了其在群众心中的神秘感。截止至2012年2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新浪开博的有170家,在腾讯的有130家,在人民网的约有140家,开通最多的地区为河南省,上海地区则集中在新民网开通。扣除重复数据,以这四个服务公司为统计对象,法院开通微博的数量约为300家,这相对于全国那么多法院机构来说还是很少的一部分。此外,人民法院通过加大编写司法公开白皮书、公众开放日常态化等工作的力度,也能最大限度强化司法公开的影响力。
作为一个极具时代气息的命题,当前我国对于司法公开制度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司法公开制度的构建和实践依然还不完善,任重而道远。法律界人士必须加强对于司法公开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实践,以破釜沉舟之势推动司法公开制度的改革,带动我国司法改革全面前进,实现司法制度全面革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