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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泉民国司法档案概况
            陈明华 点击量:4115
浙江大学历史系
    

    龙泉司法档案现存于浙江省龙泉市档案局(馆)。龙泉司法档案(M003号全宗),卷宗编号至17411号,档案编号88万余页,时间自咸丰八年(1858)始,至1949年止,是目前所知民国时期保存最完整、数量最大的近代地方司法档案。龙泉市(县级)地处浙江西南部,闽浙边境,东邻云和县、景宁县,南连庆元县,西界福建浦城县,北接遂昌县、松阳县。辖区东西宽70.25公里,南北长70.8公里,面积3059平方公里,人口27.84万(2005年底)。境内林业资源丰富,全境低、中山带占总面积69.17%,丘陵占27.92%,河谷平原仅占2.91%,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因为龙泉僻居深山,民国时期的战乱并未太多波及,抗战时期也免于沦陷日军之手。大量民国时期的档案也因此得以完整地保留下来,司法档案则是其中数量最巨的一个全宗[1]。

    中国古代一直延续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制度。清末开始逐渐走上司法与行政分离的改革道路。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之后,浙江省军政府设立提法司,专管全省司法行政事务,军政府不再兼理审判。1912年5月,龙泉县公署设执法科,执法长由知事兼,开始了司法独立的演变过程。期间几经周折,至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县公署改称县政府,龙泉仍设司法科。1929年10月25日,省高等法院命令龙泉等10县成立法院,11月1日龙泉法院正式成立,自此废止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制度[2]。龙泉法院设置分为法院和检院两部分,称审部和检部,下设看守所、监狱。审部专司民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并依法管辖非诉讼案件。检部主要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协助自诉,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职责。1932年10月,民国政府公布法院组织法,改四级三审为三级审判,龙泉法院办理县境内第一审刑事案和刑事非诉事件。1935年龙泉法院改为龙泉地方法院,直至1949年。龙泉司法档案汇集了1912年龙泉县公署设执法科以来地方司法机构审理的案卷。民国时期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自然占其绝大部分,不过由于案件的延续性,少数晚清案件也得以保存。档案中保存了诉讼过程留下的各类文件,主要包括各个行政或司法部门颁印的正式状纸;当事人或讼师、律师撰写的诉状、辩诉状的原件及抄本或副状;知县、承审员或法院推事的历次判词;调解笔录;言词辩论记录;庭审口供;传票;保状;结状;领状;以及各级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司法机构之间的来往公函。有的还附有作为证据的契约、分家书、婚书、系谱简图、法警的调查记录、田产山林的查勘图、验尸报告等等。该档案中的案件内容广泛,包括了各类刑事案件、民事中的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所有门类,涉及所有权、债务、继承、婚姻、社会风俗、官民关系等各个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其中较为集中地反映了以下五方面的纠纷:

    一、有关山林所有权的纠纷。在中国帝制后期,地产纠纷一直是各地诉讼的主体。龙泉地形多山,民众收入大量仰赖林业资源,致使地产诉讼多体现在山林所有权的纠纷上。在物权和债权纠纷中包含了大量因山界不清而引发的纠葛,以及在合伙拼山伐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这也反映出浙南山地开发过程中,当地居民之间、以及当地居民与木材商人之间的种种矛盾。

    二、与宗族祭田有关的纠纷。祭田、书灯田等宗族公产,在龙泉大都采用族人轮值的方式经营管理。随着宗族人口的繁衍、房派分支的增加,轮值顺序混乱,极易引发族内的矛盾。清代和民国初年的地方习惯和法律都认定,财产继承要以继嗣为前提,所以当宗族中某些房支出现绝嗣时,围绕着立嗣和祭田轮值权利,常常发生激烈的争夺。与此相关,在祭田的耕种、租佃、收割、买卖,族谱、祭簿的重修和保管,甚至清明办祭宴请、丧葬仪式的各个环节,都会发生纠纷和诉讼。据新编《龙泉法院志》的初步统计,在整个民国年间仅因祭田轮值而引发的诉讼,就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8%。[3]

    三、有关婚姻家庭的诉讼。在“妨害婚姻家庭”类的诉讼或调解申请中,包含了大量买卖婚姻、不履行婚姻义务、抚养纠纷、家庭暴力、伪造婚书、诱拐、遗弃等多种类型的案件。进入民国之后,女性作为原、被告或诉讼相关人的案件,并不罕见。1929年颁定的新民法亲属编中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不得订立婚约”,在此条法律的鼓励下,子女要求解除未成年之前由父母包办的婚约,争取婚姻自由的诉讼,在1930年之后,增加明显。

    四、有关兵役执行、税收、贪污渎职等方面的刑事诉讼案。此类案件在北洋政府时期较少,民国后期迅速增加。随着南京政府成立后党化政治的推行,并加强对地方的统治,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与民众的纠纷开始大量出现。1940年以后,随着战争局势的推进,兵役征派频繁,强拉壮丁和抗征事件屡有发生,以“妨害兵役罪”起诉的刑事案件迅速增加。

    五、关于毒品、赌博及社会风化等案件。“开设花会、聚众赌博”的案件,在整个民国期间都层出不穷。不过开设烟馆、贩卖、吸食鸦片之类的刑事诉讼,则主要集中在上世纪30年代。这些档案忠实地记录了社会万象,让我们能够从不同侧面,了解民国时期一个浙西偏远小县的民生百态。

    龙泉司法档案数量庞大,内容丰富,随着档案整理工作的推进,其学术价值也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第一,有助于深化对清末民初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转变的了解。中国古代司法一直延续行政司法合一的制度。表现在地方上,就是县衙审判,典史和知县(幕友)判案。这套制度,到了清末民初开始改革。目前学界对于这一时期的研究,较集中于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层面,而对地方司法层面的变革则较少深入,其原因与各地北洋时期存世的资料稀缺有关。龙泉司法档案保存了从晚清到1949年的完整资料,包括案卷文书格式在内的许多细节都可以在其中得到清晰的展现,因而对于研究清末民初地方司法变革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

    第二,有助于观察近代以来地方司法制度运作的实态。在大一统的中华帝国内,国家制度多由顶端设计,但在落实中却不免产生“地方化”的现象,即从中央向地方推行的过程中不免因各种因素干扰,产生种种变异。因此,处于司法转轨时期的清末民国年间,国家所颁布的各类法规条令在地方有否、或者如何落实?若非有龙泉司法档案这样基层的材料,我们无法一探究竟。

    第三,有助于重构晚清以来东南地区民众社会生活史。历代传世文献记载的内容多集中于王朝政治和文人雅趣,对于基层民众的生活缺少记录,龙泉司法档案中的各类细故案件可以弥补这一不足。纠纷中各方呈现的诉状、辩诉状、口供以及各种契约、文书等等,记录了大量社会生活信息,为我们研究晚清至民国年间我国东南地区民间的日常生活,提供了直接而可靠的资料。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质,使得它记录了更多为他种文献不能记录或不愿记录的内容。民众出于维护权益的需要,在公堂之上不得不呈现一些台面下的细节,这也使得这套资料有了不可替代的价值。不过龙泉司法档案的保存状态不甚理想。全宗17000余个卷宗先后没有顺序可言,也未作任何分类。卷宗袋上的年代、两造姓名和案由摘录非常随意,一般仅涉及第一个案件的内容,而未顾及同一卷宗中的其他案件情况。各案卷内文档的错乱更是普遍存在。另外,因为脆化、虫蛀和人为破坏等原因,不少档案已经出现破损和残缺的情况,有的甚至已经无法阅读。

    为了保护珍贵的历史资料和方便广大学者的利用,浙江大学历史系学者与龙泉档案局(馆)携手对龙泉档案展开整理和选编。目前,他们已经完成了全部档案扫描和重新编目工作。选编工作则在有序进行之中,晚清时期的典型案件已经集结成《龙泉司法档案》第一辑(晚清时期),由中华书局于2012年8月出版。民国部分的内容将会陆续面世,以飨广大读者。

【参考文献】
[1]1988年县档案馆收藏1949前档案共27个全宗24168卷,司法档案M003全宗即有17411卷,占72%强。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编:《龙泉法院志》,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6年。
[2]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编:《龙泉法院志》。
[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编:《龙泉法院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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