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史上的陕甘宁边区(以下简称“边区”)长期处于相对稳定安宁的后方,完整地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个时期、三种政权形态(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人民民主政权),[1](序言P2)是所有根据地的政治核心和政策策源地,是新中国的试验田和雏形,所以,对边区法制史的研究,不仅具有典型性,而且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在法制建设方面,边区政府设立了各级司法组织,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在制度与实践中多有创新,留下了丰富的法律史料。在边区法律史料的整理和研究方面,学者们虽已做了大量工作,但对于司法档案的整理和研究则非常薄弱。边区的司法档案尚未经过系统的整理汇编,而囿于史料和研究路径的局限,边区法制史的研究难以深入。因此,了解边区法制史料的整理与研究现状,了解边区高等法院司法档案的保存现状、内容概况并及时对其进行系统的整理和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陕甘宁边区法制史料的整理和研究现状
迄今为止,涉及到边区法制史料的公开出版物为数不少。法制史料比较集中的有:《陕甘宁革命根据史料选辑》四辑,[2]《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四卷,[3]《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辑(1840-1949)》三辑等,[4]但其中主要是立法文献。在《延安地区审判志》及《榆林地区审判志》后,[5][6]附录有从1937年至1950年间边区的部分立法文献。其他一些有关边区的资料汇编中也有部分法制史料,如《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7][8],但数量很少。在一些专门性的史料汇编中涉及到法制史料的范围更为狭窄,如《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9]《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等,[10]其中的法制史料亦以立法文献为主,对于司法史料只是零星的涉及,关于边区司法史料的系统、完整、专门的汇编尚付阙如。
关于边区法制史的研究已有数十年历史,成果较多。总体而言,前辈学者已为边区法制史的研究奠定了重要基础。其中杨永华教授、方克勤教授的著作《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宪法政权组织法篇》及《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1},运用了大量的档案史料,当属这一领域中最重要的成果。张希坡教授的著作《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是在收集大量史料的基础上著成,[11]虽然薄薄百十页,仍然是关于这一论题的重要著述。此外,如《革命根据地法制史》、[12]《中国法制通史》、[13]《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等,[14]均为从根据地的整体上着手,且多从立法史的角度进行论述。在《延安地区审判志》、《榆林地区审判志》及《陕西省志·审判志》中均有关于边区司法制度的记载,并运用了部分档案资料,但较为简略,属概述形式。[15]相比较而言,中青年法史学者在边区法制史上的投入较少,但近年来亦有变化,如中国人民大学的范愉教授的《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一种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及其命运》,[16]南开大学的侯欣一教授的《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改革研究》等,[17]史料丰富,视觉独特,让人耳目一新。北京大学的强世功教授在《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一书中,亦利用了部分地方志和档案史料,提出了审判与调解、国家法与民间法等的冲突问题。[18]国外学者由于利用档案史料相对困难,所以,对边区史虽早有研究,且角度独特,资料丰富,论述透彻,但主要集中于政治、经济、军事、抗战、国共关系等方面,对于法律问题鲜有论及。例如,费正清主编的《剑桥中华民国史》第二部,[19]马克·赛尔登著《革命中的中国:延安道路》等。[20]这一现象,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司法史料的匮乏。
在一批中青年法史学者大量涌现的今天,在研究方向、研究人数及研究成果方面,边区法制史的研究则显得有些门庭冷落。例一:人大复印资料2000年以来几乎没有关于边区法律史的论文。例二:西北政法学院曾经是革命法制史研究中心之一,曾有过一段研究的高峰时期,但1990年代后期开始陷于沉寂。这一点从《西北政法学院学报》(后改名为《法律科学》)上登载的文章便可看出其端倪。从1983年创刊至今发表了有关边区(包括从所有革命根据地的整体角度)的论文约16篇,高潮时期是从1983年到1994年。内容涉及到边区法制史的各个方面,如综合性3篇、立法史5篇,调解2篇,人权3篇,其它3篇。例三:《法理学与法史学·问题点与文献源》,[21]为专门文献索引,时间跨度为1992-2002年,文献来源主要为法学类期刊,范围包括大陆、台湾和部分外文期刊论文。除去外文部分,其中涉及1911-1949年法律制度史学论文共159篇,有关根据地法制史研究的论文共有40篇,仅以陕甘宁边区为研究对象的论文有13篇。关于边区的论文侧重:人权2篇,立法史6篇,综合性等3篇,马锡五审判方式2篇。例四,《法律史论集》第5卷后附2002年法律史论文索引;[22]收入法律史论文579篇,有关边区法制史研究的仅有两篇,一篇为立法史的研究,另一篇为根据地诉讼制度的总体研究。
虽然上述信息量有限,但至少可以从中窥知边区法律史研究的大致动态。首先,有关边区法律史的研究在整个法制史的研究中所占的比例偏小,或者说这一领域尚未引起研究者的重视。其次,研究侧重于立法史及重大问题如人权问题、调解制度等。第三,研究思路狭窄。虽然笔者不可能阅读上述全部论文,但从标题及研究侧重点仍可以看出,边区法制史的对象主要限于文本法和已公开的文献,注重精英对于法的作用和影响,但忽视对活法(即法的实施)以及民众的法律观念和行为的研究,视野亦仅局限于法律而少从社会科学的多角度进行研究等。这些特点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研究方法的局限,另一方面,也是史料不足所致。在边区法律史的研究中,以法律文本为主的研究有许多无法弥补的缺陷。因为,边区法律史相对短暂,法律不完善且变更较多,从文本上并不能完全反映出来。另一方面,立法与司法之间从来都有一定的距离。仅仅满足于范围狭窄的官方法律文本的研究,是无法全面地、深入地把握与理解法律制度的真正历史,更何况“历史研究的目的并非仅仅在于`还原‘历史现象,而是在于揭示历史的意义结构,思考历史与我们当下生存境遇之间的关联意义”。[23](P230)以此衡量关于边区法律史的研究,恐怕连还原真相的研究尚未做到,更遑论历史与现实之间的关联意义。正因为如此,司法档案史料的挖掘整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的概况与整理初步
边区高等法院的司法档案既丰富又复杂。由于边区政制是政府领导司法,政府不仅参与司法行为,而且曾一度设立最高审级(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所以边区有关司法的档案,除司法系统的档案之外,还包括政府系统的许多档案,如边区政府审委会的档案,陕北区行政主任公署(1949-1950年)档案中司法类档案等。即使同一部分档案也可能分散在不同的卷宗里。例如,第2卷宗的第680卷:《关于司法工作的检讨》与第15卷宗的第96卷的《高等法院李木庵、雷经天院长关于司法工作的检讨会议发言记录》,这两卷时间相继,为同一次会议的发言记录,却分别置于两个卷宗中。除了档案整理中的技术因素外,正是边区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及机构设置上的特点导致了这种状况的发生。
陕西省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陕档”)保存的革命历史档案共计58个卷宗,19488卷。其中司法档案包括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49年2月,边区高等法院改称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1950年2月改称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法院西北法院)档案、边区政府秘书处下属之司法档案及司法检察档案、边区高等法院三边及延安分庭档案、陕北区行政主任公署下属之司法档案等{2}。但由于本文主题所限,具体论述只涉及陕档所存的边区高等法院(不包括分庭)档案的概况。
(一)边区高等法院(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档案的保存与初步整理
边区高等法院档案属陕档所保存的革命历史档案中的一部分。据《陕西省档案馆指南》的记载,1954年7月,西北行政委员会撤销后,为了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成立了临时性的档案清理委员会,负责接收撤销后的大区级机关档案,不久,该委员会改名为西北区临时档案保管处,是为陕档的前身。[24](P4)由此记述中可以推断,边区高等法院的档案在1954年时即已由西北区临时档案保管处接收,成捆成捆地躺在冰冷的库房中,随着档案管理机构的变更而辗转,直到1980年代。由于当时的条件所限,这些档案多为手写或油印在质量低劣的纸张上,加上战争年代的辗转迁移,损坏严重,有些档案的字迹已逐渐消褪。为了妥善保存这批珍贵的资料,陕档于1982年底开始抢救档案,整理、装订案卷,编写标题,编制检索工具,并对外开放利用。据档案馆工作人员介绍,经过初步整理的这批档案的原件于1989年全部调至中央档案馆。陕档保存了全部复印件,这些复印件纸张规格一致,装订整齐,大多数字迹清晰,有少数案卷因原件被损及字迹扩散、褪色而较难辨认。
关于这批档案的完整性问题,从边区高等法院到西北区临时档案保管处,再到陕档,就档案的交接来说,这应当是边区高等法院留存下来的全部资料。但由于战争及岁月的侵蚀,其中必定有部分档案损毁{3}。1948年高等法院的司法工作报告曾提到:“很好的从历史上总结司法工作,是有历史价值的。但以胡马匪军进攻边区以来,摧毁了许多政权建设,有历史意义的文件亦大部遗失(法院文件被敌人烧了),在法院工作较长的干部亦大部分调动,很难有系统的总结工作,实为大遗憾。”[25](P1)不过,原边区辖地内的地方档案馆所存的分庭、县司法处的档案资料,可以与高院档案相互印证、补充,也许能弥补这一缺憾{4}。
边区高等法院的司法档案全宗代号为15,案卷号从1到1725,共1733卷{5},涉及的时间从1937年至1950年。所有案卷均有标题。据1983年参加整理这批档案现仍在陕档工作的陈子平先生介绍,整理之前的档案较乱,是一捆一捆存放的;在整理中,案卷标题除原文标题及根据熟悉边区历史的老同志的回忆拟写外,大多数标题为整理人员根据卷中内容编写。为查阅方便,同时编写了手写目录20册,按卷号排列,有案卷标题及细目,与案卷内目录一致。另外还编有相关的文件目录、检索卡片等。
整个案卷包括卷封及案卷内容。卷封上标有全宗号、目录号、卷号、案卷标题、案卷内容所涉及的起止时间及页数。案卷内容(如案例卷)依次为:目录判决书、起诉书、案件介绍函、证据材料,如勘验笔录契约、当事人信件、证人证言、化验单、票据、帐目、传票、送达证书、审问笔录、宣判笔录、重要函件、上下级呈文批示等。综合类案卷内容单一,一般包括目录及与标题相应的内容。案卷页数从几页到一百多页不等。最后一页为页码总计,立卷时间及立卷人签名。
案卷内容大多数以毛笔或钢笔书写,少量为油印。字体各异,繁体字简化字均有,行草书兼具,大多数竖排,少量横排。行文中一般有少量标点,但与现行规范的标点符号差异较大。
(二)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档案的内容归类与分析
为使读者对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司法档案有一个直观的了解,笔者对档案内容作了粗略分类和统计。陕档所存的1733卷边区高院司法档案大致依内容及时间排列,可分为综合类档案、刑事类档案及民事类档案{6}。在刑民事案卷中,同类案件相对集中。兹依次予以介绍:
1.综合类档案
综合类案卷包括从卷1到卷543,卷548、550、551,卷1651到卷1725,共621卷。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文件及法律解释、指示、命令等,如高等法院:审讯暂行规则(卷509);高等法院:司法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指示信(卷12);高等法院:关于典权债权及银元折算处理办法的命令(卷22)等。(2)判决书汇编。这类判决书汇集共有6卷。其中卷26为民事案件汇编;卷27称“判案实例括录”,是地方法院的婚姻案判决摘要;卷28-1、28-2为刑事类案件判决书汇编;卷29、30为1946年刑民事案件判决书汇编{7}。在卷26、28-1、28-2所辑录的判决书后均有选编者评语,扼要分析案件的特点及所体现的法律原则。经过分析比较,笔者认为这三卷应为同一部分内容,原选编者所拟的标题为“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这些判决书是研究边区司法的浓缩性史料。(3)司法工作报告。包括一审机关的日常工作报告,高院工作报告、司法会议的讨论材料及总结报告等。这些报告中既有大量的司法统计数据或表格,又有关于现状的分析、经验教训的总结及对法律问题的探讨。(4)司法机构及人事。包括机构的更迭,简政工作,人事变动,干部简历表,及对伪司法人员的接收等。(5)其他。如来宾参观意见薄,边区司法答客问等。这部分内容为我们研究边区法制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司法人员的构成与素质,以及边区法制的整体情况提供了丰富的史料。
2.刑事类档案卷
刑事类案卷比较复杂,从卷543至卷1274,除去应属于综合类的3卷(卷548、550、551),属于民事案件的5卷,共724个卷号,再加上因为同一卷号而分为两卷的7卷,共有731卷。其中杀人案(包括故意、过失杀人,威逼人致死,暗杀等)117卷;伤害案16卷;土匪案(包括勾结土匪、土匪劫财害命、拖枪叛变为匪、叛变为匪、逃跑为匪等)46卷;盗窃案90卷;贪污渎职案46卷;渎职案4卷;通奸杀人案(包括因奸杀人、被杀伤、羞愤自杀等)45卷;逃跑案(包括逃跑、拖枪逃跑、组织逃跑、越狱逃跑等)25卷;叛变案(包括逃跑投敌、叛变为敌、叛变革命、组织越狱叛变等)29卷;汉奸案16卷;特务案16卷;烟毒案(包括贩卖、吸食、种植鸦片等)16卷;破坏边区案18卷;赌博案6卷;诬告案26卷;违反边区法令案8卷;抢劫(包括抢劫、劫财害命等)36卷;斗殴伤害案14卷;强奸案9卷;通奸案2卷;逼奸案2卷;鸡奸案2卷;反革命案(包括反革命杀人)10卷;为敌作探案6卷;重婚案2卷;抢婚案2卷;抢他人之妻案5卷;妨害婚姻案(包括挑拨婚姻)4卷;婚姻违法案2卷;妨害自由案4卷;偷税案3卷;破坏金融案4卷;走私案12卷;诈欺案5卷;伪造印信、证件等案7卷;组织、加入反动组织案6卷;教唆案2卷;包庇案2卷;拐他人之妻案3卷;其他零散案件如破坏抗战、破坏统一战线、破坏劳动纪律、破坏法院威信、拐骗人口、破坏契约、谩骂、滥用职权、妨害公务、违反军纪、烧他人粮食、收赃、泄密、勒索、冒充八路军、侵权伪证、克扣工人、造谣、虐待、侮辱人权、凌虐犯人、毁坏他人财物等各一卷共23卷;难以分类的及自杀、意外事件、标题中未明确的、错判的等40卷。
3.民事类档案
民事类档案从卷1275到1650,共376卷,再加上夹杂在刑事类中的5卷,共381卷。其中土地纠纷案(包括土地买卖、租佃、地基、地界、场地、坟地等纠纷)83卷;房产纠纷案21卷;典当纠纷案12卷;婚姻案145卷;债务纠纷案61卷;继承纠纷案17卷;婚姻家庭案(包括子女抚养纠纷等)10卷;承揽及承包案4卷;水路纠纷案4卷;母骨争葬案2卷;户族争斗案1卷;物权案12卷;租赁案2卷;争奉生母及死后埋葬案1卷;析产案1卷;石场纠纷案2卷(1案);离婚涉产争讼案2卷;地役权案1卷。
4.关于刑民事案卷统计数字的说明
上述刑民事案卷的分类统计数字系笔者根据目录中的案卷标题内容统计而来{8},均以卷计。由于存在数罪(一案数罪、同罪数案及不同罪数案)及并卷情况,因而统计中数罪(一案数罪)以第一罪名分类,数案(不同罪数案)以第一案性质分类。又因以下几种原因,统计中无法以案件分类计算,且数据难以做到精确无误。(1)在以往档案整理过程中,绝大多数案卷标题为整理者根据内容所拟,而不是按法律文本中的罪名分类,所以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差距。加之边区的法律变更频繁、法条简略笼统等因素,使上述案件的分类很难准确。(2)在以往的档案整理过程中,有同类性质甚至性质不同的案件被并卷装订,特别是民事案卷中的土地案件、婚姻案件并卷最多,如卷1303,土地纠纷案六案材料;卷1331,张闫林与王华庭、刘嘉与冯莲等八案婚姻纠纷;卷1400内的党润珍与贺风桐,张忠喜与张吴氏等十案婚姻纠纷。与此同时,又有因同一案材料较多而分别装订为两卷,编为两个卷号的,如1524、1525吴永山与白映琪关于石场所有权纠纷案。刑事案卷中也有少量案件并卷。如卷597,车尚文盗卖公物及鲍立道破坏边区土地法令二案,这两案性质截然不同,但亦被并为一卷。这不能不说是以往整理工作中的小小失误。总体而言,刑事案卷中的并卷率约为7%强,而民事案卷中的并卷率则高达约20%,加之并卷标题的内容一般都比较简略,从而使详细统计变得十分困难。因此,刑事案卷以案计,而民事案卷只能以卷计。(3)高等法院既是一级审判机构,又是上诉及复核机构,所以高等法院的案卷中既有审判案,又有上诉案及复核案,但其中的区别又未在标题中体现,也使统计数据难以精确。(4)作为统计根据的目录标题均为笔者从档案馆手抄而来,抄写过程中难免会有笔误。也正是由于上述诸因素,民刑事案卷的统计数字与实际数据肯定有所差异。但这些差异并不影响我们透过这些数据来了解边区司法的概貌。如司法的时代特点,逃跑、汉奸、土匪、叛变等案发生率较高都与特定的历史时期相联系。大量的土地纠纷正是战争与社会变革时期土地所有权急剧变动的一个侧面,而占民事案卷总数1/3以上的婚姻案件,则同样说明边区婚姻条例中的婚姻自主、男女平等等原则对传统婚姻观念的巨大冲击,也是新旧婚姻家庭观念交替阶段在司法中的反映。
(三)关于边区史料整理的初步设想
前已述及,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专门、系统的史料辑录公开出版,那么,对这批档案史料的整理和出版就是当务之急。为此,笔者有如下的设想。边区高等法院的档案共1733卷,字数大约3千万字{9},要全部整理出版,不仅过于耗费人力财力和时间,事实上亦没有必要。笔者以为,应当在档案馆整理的基础上,精选精编。以1千万字为定位进行筛选,十年为期制定计划,当为可行性的目标。这一目标不仅应包括立法及司法史料,还应顾及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在资料的选编方式上,不外乎按时间或专题两种。就边区高等法院的档案而言,若以时间顺序编辑,可能会因这一批史料的数量巨大、内容复杂而使同一主题的内容分散,查找不便。因此,切实可行的步骤是,按主题分类编辑,编写索引,从点上突破,进而带动整个资料体系的选编。这一资料体系的最终目标是希望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尚未面世出版的立法文献及相关文献。在边区立法史上,除基本政策和法律有50多个外{10},还有大量带立法性质的法律解释,边府、高院的命令、批示、批答等,也应在立法相关文献之列。二是报告集。边区曾召开多次有关司法的会议。例如1945年的推事、审判员联席大会即长达两个月,案卷10多卷;领导人及高等法院发布带总结性质的报告在20卷以上,而分庭、县司法处及地方法院的总结报告,日常司法报告更是不计其数。这些报告内容涉及对法律理论的探讨、对司法工作的总结及反思,相关的统计资料等,是十分重要的史料。三是判决书汇编。高等法院司法档案中不仅存留有各级司法机构的判决书,还编有少量判决书汇集。判决书中往往将当事人简况、事实经过、判决理由、法律依据及刑罚或处理结果等集中在一起,是浓缩性的史料。四是以案件性质分类的详细资料汇集。在案件的选择上,应选择具有代表性且案卷较为完整的案例,进行分类汇编,其中收入起诉答辩书状,审讯笔录,证据系列,宣判笔录及判决书等。如此选编的史料,既有针对性又涵盖面广,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研究需要。
至于成果的形式,笔者以为,档案公开的首要目的在于利用,为便于利用,宜以系列资料汇编并以现行简化汉字印刷的形式出版,而不宜制作影印件。原因如下:边区档案主要为手写件,书写工具为毛笔或钢笔;书写者水平参差不齐,错别字较多;原件大小不一;书写格式不一(横排竖排均有);字迹颜色深浅不一;标点不同于现行规范。如此种种,都为制作影印件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应以符合现代人阅读习惯的形式编辑,订正其中的错误,对不易理解的内容加以注释,以大量缩减篇幅,便于研读。
三、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的特点与价值
综上分析,边区高等法院的档案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它的权威性。档案是由原始文件和原始资料组成,是未经加工的原始信息,是边区司法实践活动最直接的记录,是研究边区史的第一手原始资料。
二是其相对完整性。陕档所存的边区高等法院档案及其他相关的档案史料,是边区留下来的最大规模(3000卷以上)的法律史料,而且相对完整,从1937年到建国初期,涉及边区政权的始终,以高等法院的司法活动为中心,涉及边区司法的各个方面,既有司法实践的记录,又有法律理论的探讨,是研究边区法制史最全面的史料。
三是其珍贵性。从1937年到1949年,陕甘宁边区是中国革命的政治中心,是根据地的首都,是政策的发源地。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秘书长的任弼时曾说:“陕甘宁边区对于华北、华中各抗日根据地说来,是出于一种领袖的地位,即根据地的领袖地位。这个区域里的一切重要设施,对于其他根据地有一种先导的模范的作用,要为其他根据地所效法。”[26](P83)可谓一语中的。马克·赛尔登也说:“特别是1942年整风以后,基于陕甘宁经验的延安模式推广开来,日益成为其他地方的的榜样。”[20](P124)因此,陕甘宁边区与新中国的关系尤为密切,边区高等法院的档案是整个革命根据地司法档案中最具代表性的档案,而经过战争年代的辗转迁移能够较完整地保存下来更为弥足珍贵,1989年中央档案馆提走原件也说明了这一点。
基于上述特点,边区高等法院的档案对法制史以至整个近代中国史的研究都有着重要作用。
首先,前已述及,对于边区司法史料的大规模系统整理尚属阙如。因此,对于这些档案的系统整理和公开,将填补边区司法史料整理的空白。
其次,对这些档案的整理和研究将推动边区法制史研究的全面深入,甚至研究范式的转变。史料是史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边区法制史研究现状的形成,史料不足是重要原因。所以,这一批档案的整理与出版无疑会为边区法制史研究的深化提供史料基础,而大量司法案例的整理,也为研究角度与研究方法的转化提供了可能。台湾法史学家黄源盛教授指出,中国法制史传统的研究思路是从文本法着手,少量司法案例的运用也是为了诠释法律文本,对司法运用的整体缺乏研究。[27](P4)大陆学者亦有类似的看法,比如,杨一凡研究员指出,法律通史类著述有四种缺陷:一是把丰富内涵的中国法律史简单化,只注意了法的阶级性,而忽视了法的社会性。二是忽视了历史上实际存在的多种法律形式,在许多方面用律典编纂史替代了立法史。三是把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立法与司法割裂研究。四是以静态的法律史替代动态的法律史。[28](P7)在边区法律史研究方面,也有类似的特点,原因之一便是史料的缺乏。虽然,史料不可能决定研究范式,但随着档案史料的整理和陆续公开,毕竟会为边区法制史研究范式的转变提供基础。笔者以为,国内外一些学者的史学及社会学研究方法值得我们借鉴。例如,案例分析以及量化分析方法。以案例为基础,对大量案例或其中的统计数据进行系统分析,从微观角度,对于法的制定、司法过程、民众及国家机构在法运行过程中的种种行为都有一个清晰的展现,进而研究法律规则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意义。这方面的著述有美国学者布迪·莫里斯的《中华帝国的法律》{11},以及王跃生的《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建立在1781-1791年个案基础上的分析》{12}。再如,宽阔的视野。不少西方史学家的著作,如黄仁宇的《中国大历史》,达格芬·嘉图的《走向革命》,[29]马克·赛尔登的《革命中的中国:延安道路》等,都围绕一个中心问题,将宏观与微观、政治经济军事及社会的变化融合在一起。因为,社会的发展本身就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有机体。这些方法对于我们习惯的就文本谈文本、就法律谈法律的狭窄思路不无启迪。
第三,是其社会学价值。司法档案的来源非常广泛。由于司法的特殊性,社会各阶层及各部门都可能发生诉讼行为,各阶层人的经历、经济状况、观念、行为及语言等都不相同,而这些都会在司法文书中反映出来,与案件相关的个人或机关也可能以某种形式参与其中,所以,一个完整的案卷其实就是一副丰富多彩的众生像。因此,司法案卷不仅仅是司法史料,更有着广阔的社会背景知识的记录,司法案卷不仅具有法学价值,同时对社会学、史学、文化学等其他学科也具有重要价值。
第四,历史研究,除了纯学术价值外,还有其现实性。新中国建立以后,边区的法律虽未继续适用,但这一时期法律的一些精神、原则和法制建设的经验被吸收,同时,一些消极的因素也延续到后来。例如,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处于社会革命与民族战争的年代,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的剧烈变更以及战争环境对于边区法制的内容与形式都有重要的影响。与此相应,阶级性、革命性和政治性就成为法律中的最强音。马锡五曾举出边区法律的七个特点:阶级性、革命性、民主性、科学性、强制性、灵活性和主动性。[30](P9)在档案中,大量以法律为手段来维护土地革命的成果、维护穷苦人利益的案例说明了这些特点。对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雷经天在报告中曾有明确阐述:“法律是和政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政治的一部分,是服务于政治的,因此司法工作是在政权工作的整个领导之下执行政治任务的,否则,就会使司法工作和整个政权工作脱离开来,就不能完成整个政治工作的使命。”[31](P379)正由于司法负有政治目的,所以,随着革命任务的变化,党的纲领、政策的调整,司法的依据也在不断调整。毫无疑问,法律为革命、为战争作出了贡献,但另一方面,法律却付出了牺牲自主性发展的代价。以政策作为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不仅影响了法律的稳定性,还使得法律变得笼统和不易操作。法律的这一扈从地位,使法律工具主义的传统观念不仅渗透其中,在某种程度上,还被强化并一直延伸到现在,成为法治现代化的最大障碍。再如,边区行政与司法不分的政权模式。这一模式基于人民权力不分的理论和战时效率的需要。本来权力与权力相互联系,荣辱与共,容易成为腐败的根源,但边区却是廉洁政治的典范,原因便在于民主政治的推动。在边区,立法、司法和监督都有广泛的民主参与,从而促成了社会的良性发展。所以,民主政治与法治的相互促进,是边区留给我们的经验。
法律是时代的法律,有它的局限性。法律也是历史的法律,有其超越历史能为现实提供借鉴的东西。边区高等法院档案的内涵远不止此,上文所及仅为冰山一角。档案中大量的丰富的内容,正期待着我们去梳理、分析,从而汲取其中的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