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舆情之力量
时下,网络是传播信息最快的媒介。网络舆情代表着相当比例的民声民意,披露社会视角下公权力的公信力,从某种角度对一些社会问题进行肯定或批驳。尽管,我们认为这是网络在监督,然而实际上,这种监督,往往对司法审判似乎在某种程度上起着一定的威慑作用,威慑着司法审判人员在做出审判结论时不得不慎之又慎,不得不在考虑法律效果之外而更多地考虑其判决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除了要实现法律层面的公平正义,更要维护社会层面的稳定局面,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于是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在某一方面也就成了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指标。比如,某些地区法院所追求的“调解结案率”,“零判决率”,等等。这样,司法审判人员在办案时,就不得不考虑来自民众的舆情的力量。
网络,作为民众舆论最广泛、最方便的传播工具,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形成强大的舆情。诸如,近几年来的许多案例,尽管在法的适用上司法机关对外声称没有受到舆情的影响而是独立判案,严格按程序执行。然而不争的事实却是在舆情的影响下,法院要么是启动了再审程序(如李昌奎案),要么是在案件的审判自始至终,各种舆情就从没有停止,直至案件按舆情的预期“达标”,舆情才渐渐平息下去(如药家鑫案)。而网络舆情在各种舆情当中,由于其传播速度快,且覆盖面广,成为各种舆情中最为强势的力量。由于上网已是时下很多人离不开的信息获取手段,网评及由网评而引发的舆情,感染着网民的神经,让人感到“浪涛暗涌”,而网络舆情,毕竟是来自民间的一股力量,虽然其具有潜在性和盲目性,缺乏严谨的程序,某些网民说起话来可能会缺乏思考,甚至不做思考而仅凭一时的情绪,但却是网民害怕或担心司法审判不公的反映。现实情况往往是,一浪更高过一浪的网上力量,形成对公权力的质问,让司法审判人员感觉受到了“一股要压下来的力量”,甚至让人不寒而栗!在网络舆情的关注下,“许霆案”得以成功翻案,“药家鑫案”被告人被即行正法,“李昌奎案”的办案人员受到万众的唾骂而不得不在案结后重新开审,而最终“适应民意”,将始作俑者“以命抵命”。表面上正义似乎是得到了伸张,而正义实现的方式却似乎是不正义的,至少在程序上似乎缺乏了必要的严谨。如果实体正义的输出,缺乏严谨的以程序正义作为保障的前前置条件,那么就难以保证输出的实体正义是民众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因为,在网络舆情下,事实真相会被覆盖,或者本来就难以还原或无法还原,网上的舆论因为缺乏考究,更无法加以印证和对质,在传播中再掺加上发布者的情绪,也会让读者网民对一些本来不怎么大的事情而被戴上了有色眼镜而变得义愤填膺。
网络上不特定人太多的关注与口诛笔伐,形成的往往是一边倒的是舆情。虽然这种舆情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一定的情绪化和激情性,是依据并不能完全还原事实真相的证据甚或是所谓传言的“事实”而做出的结论,进而形成“网络审判”。然而,在社会的急剧转型期,在以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大局的形势下,在以法律要为政治服务的背景下,网络舆情作出的判决意见往往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司法的独立。离开严格程序上的监督与控制,带有价值趋向和随意性追求的部分民众的判决(因为网络舆情很难说就代表了全体人民或一国全部民众的全部意见,依我国的现状来说,也只是代表了部分网民的意见而已),在我国现行社会背景与政治环境下往往会形成对独立司法的不良冲击。
(2)司法审判之公正
频发的政府官员腐败事件,直接招致了政府公信力的下降。这让公众们再也离不开到底“什么是公正,如何才能保证公正实现”这一命题的探讨。西方有句名言,“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前提。只有及时地司法公开才能让民众获取对称的信息,才能监督到位并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方式。而有效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也只有实行有效监督方式,才能让实现社会正义所凭借的司法这一最后一道屏障从“应然状态”步入“实然状态”。没有司法公开,即民众看不到公正实现的过程,即便审判结果是公正的,那也不是监督下的公正。没有监督的公正实现方式,必然是一种恣意的实现方式。而公权力的恣意,必然引起民众的质疑。质疑,是对审判真相及结果的追问。
我们目前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追究刑责、判定刑罚要依法裁判,而且进行法律适用的整个流程也要法定,即依法侦查、审查,起诉和裁判。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恣意行使职权。否则就会造成“程序不公”,而“程序不公”下输出的“实体正义”就要受到质疑,就要重新侦查、建议补充侦查或发回重审等。所以,当我们说“不杀药不足以平民愤”时,我们是否可以思考一下,究竟法律是法官还是“民愤”是法官呢?如果当所有的人都说一个人该死,那这个人就该死时,这时判刑的依据就不再是法官而是不明真相者盲动的情绪了。历史上的袁崇焕事件还会重演,当人们把一口口唾沫吐在这个在他们眼中的“卖国贼”时,当袁崇焕被处以凌迟之时,他没有申辩的权力,就算申辩也没有人相信和当真。他是被人们的义愤处死的。在某种程度上就跟网络上的舆情一样,网络上的判决意见,只具有参考性,甚至有时其参考结论是不能被采用的。当“罪有应得”的说法形成一股主流,而不得不被判罪时,司法审判者的任务就需要查清是不是真的有罪,有多大的罪。否则审判结果尚未宣布舆论却早已把一个或许是被冤枉的人判罪了。在死刑犯的脑袋尚未被刽子手挥刀吹下时,他却早已被民众的舆论置于死亡的边缘!
其实,当民众们在怀疑一份判决的公正性时,如果质疑者本身没有戴着有色眼镜审视整个案件的过程,那么令质疑者质疑的首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民间与司法人员所掌握的关于案情的证据信息不对称,民间与官方对基于证据所还原的案件基本事实真相的了解程度也不一样。所以,舆论监督是必要的,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那些基于不成熟的,尚待进一步确认和查明的证据所得出的审判性结论,却是不足取的。网上的舆论只是一种呼声,代表着民众对司法正义的渴求。要平息或纠正这种带有主观倾向性的舆情,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让质疑者了解真相,更要让网络裁判者明白,其所掌握的材料并非是真正的事实真相。而凭其不确定的,未必正确或准确的传言就枉判,显然更是没有说服力的,是不正义的。近期的“吴英”案,又是一起网络上热议的案件。但当人们在议论吴英的社会危害性是否“罪该处死”、判处吴英死刑是否罚当其罪,甚至讨论死刑在经济领域的存废问题之时,网民们并没有深挖事实的真相及司法审判的理由与结论是如何形成的。我们常说,西方的一份判决书,往往就是一本书,一部作品,长达几十页,对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定性都很充分,而我们的判决书却是非常简单,特别是对于法庭不予认可的理由,仿佛论证的都不够充分,这既有司法工作本身的效率要求,更有我们的文化与司法审判人员本身的水平所限。
(3)二者之关系
司法审判,是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保障。而网络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正义的实现。司法审判人员权力为民所授,理应解民所困,此本为其中应有之义。公平正义不能停留在抽象的口头层面,要通过办理每一起案件来捍卫法律的正义。网络舆情与司法公正并不矛盾,通过公正办案,可以推动、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网络舆情属于社会舆论,代表了部分网民的意愿,是反映民意的一种方式,属于民众对司法审判的外部监督。但权力监督并不等同于权力本身,更不可以代行审判之权力。因为相对于司法机关,民众缺乏还原事实的真相的力量,其获取的信息资源往往也有限,且舆论会具有很多的道德因素,具有多元性,对同一事实不同理解和感受的人也会站在不同的立场发表见解,可谓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网络会在其掌握的信息并不充分,证据并不确凿的情况下形成情绪化舆情,而虚拟化的网络也会让某些人发表见解时可以很不严肃而形成随意化的舆情,甚至也会有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形成群体性的舆论效应而通过不同身份登陆网站或在大量网站和论坛上发表贴子的方式而形成自己所期待的舆情。所以有时网上的言论未必代表多数人的力量,“网络选举”可能会违反“一人一票制”。
但无论如何,网络毕竟是一股监督力量,而且是一股很有效的监督力量最贵“烟草局局长”,“性爱日记”中的主角,及许多大案要案中的贪官,最初都是终因东窗事发,通掌握线索者通网络而将其贪污腐败的事实迅速做到了让民众家喻户晓,从而让监督机关介入调查,最终让这些社会蠹虫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无风不起浪。当司法审判受到民众监督的质疑时,司法机关有义务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审查案件,还原事实真相,最终以自己的行动向人民汇报真理和发掘真理的过程,让普通民众去除司法审判的神秘感,从而得到民众的更多支持,也进一步提高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在英美国家,法律代表正义,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法官判案依据的标准是法律。法律是众多人事先达成的社会契约。如果某部法律已经不合时宜需修改,应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立法修改,而不是冲着法官怒吼。法官没有改变法律的权力,他只能适用法律,而且也只能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在现行形势下,接受舆论监督,使司法工作更加严谨,有利于程序公开,强化司法职能,推动司法审判公正。事实生效后,不能随意推翻,以免影响司法既判力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网络环境下,这也反映出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关注程度比较高。正确处理网络民意有助于推动司法的公平正义。
(4)结语
总之,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只能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作为公权力之一的司法审判权,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网络舆情给予较多关注也是人民行使言论自由之表现,是行使我国宪法赋予的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之表现,是行使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民监督权之表现。只要是在合法的权限内发表言论,司法审判人员就不必视之为洪水猛兽。面对网络舆情之涛,司法审判人员所要做的是需要以更加谨慎的姿态依法断案,必要时甚至可以提高审级,由上级人民法院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作出更加权威的判决以服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