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联盟,是指以若干图书馆为主体,为了实现资源共享、利益互惠的目的,根据共同认定的协议,联合相关的信息资源系统,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执行特定合作功能的图书馆联合体。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图书文献资源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整体而言,我国法学图书馆资源建设十分滞后,法学图书馆联盟的缺失表现尤为突出。
一、建立法学图书馆联盟的意义
(一)适应图书馆联盟蓬勃发展的需要
作为图书馆联盟发源地之一的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借着新数字化技术和媒体技术广泛应用的条件,再次掀起图书馆联盟发展的高潮。产生了诸如美国中西部的机构协作委员会、佐治亚州图书馆联机教育系统、Ohiolink和华盛顿研究图书馆集团等以大学图书馆为中心的地区性文献资源共享网络。
我国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共享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80年代后期,各系统内部图书馆间的合作较多,但囿于技术水平和体制的限制,联盟的业务主要限于期刊的馆际互借、联合采购等,合作层面较低,随意性较大,合作缺乏有效监督和协调。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新技术手段普及和业内观念的转变,资源的共建、共享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图书馆联盟有了实质性的发展,涌现出了一批运作较为成功的联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各种图书馆协作联盟有近百个,大致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大学城级、跨区域性以及行业系统性的图书馆联盟。国家级中较具代表性的有: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联盟DRAA、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文献中心CASHL.较有影响的区域性图书馆联盟诸如上海高校网络图书馆、广东省高校电子图书馆、珠江三角洲数字图书馆联盟、浙江省滨江高教园区网络图书馆、武汉城市圈图书馆联盟CLWUC等。
与此同时,图书馆联盟日益走向专业性,如石油高校图书馆联盟、上海医学院图书馆联盟等极富行业性、专业性的图书馆联盟开始出现。就医学图书馆联盟而言,1991年,国家卫生部组织国内部分医学图书馆建立“全国医学文献资源共享网络”。近十年来,国内的区域医学图书馆联盟突飞猛进,上海医学图书馆联盟、山西省医学科技文献资源平台、江苏医学图书馆联盟、黑龙江省医学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系统相继立项建设,宁波和深圳也开始了医学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系统也开始了准联盟的实践探索,建立以纸质期刊协调采购、馆际互借服务为目标的医学文献资源共享网络。相较而言,法学图书馆联盟建设已显落后,亟待迎头赶上。
(二)解决各法学图书馆的有限收藏能力与读者的无限需求之间的矛盾
长期以来,囿于对图书馆资源的传统认识,我国法学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建设上往往强调“大而全”,做不到时则强调“小而全”。这必然导致两个弊端。一方面,各个法学图书馆的馆藏资源基本雷同,没有自身特色。另一方面,任何一个图书馆凭一馆之力想要将所有门类、所有形式的法律资源囊括其中,在当今社会也属异想天开。与此同时,传统的图书馆购书、藏书模式已无法满足当今社会读者要求多样化等需求。随着馆藏资源形式、来源、种类、存储方法多样化,资源共建已是我们不得不为的选择。而法学图书馆联盟就是在联盟内部,打破馆间壁垒,以联合参考咨询、馆际互借服务等方式,通过协调采购、虚拟收藏、联机资源传递、共建共享,促进馆藏资源的整体建设,丰富各自的馆藏资源,整合采购资金分配,降低成本,避免资源闲置和浪费,优化资源结构,突出各成员馆的特色专业和重点学科,有效解决各成员馆馆藏资源有限性与法学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需求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满足读者的个性需求。
(三)提高各法学图书馆核心竞争力
法学图书馆的核心竞争力,不仅取决于其所使用和控制的资源总量,而且在于降低营运成本、创新管理手段,优化服务项目和质量。不同法学图书馆因其特有条件和历史会形成了不同的优势资源,如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有藏书方面的规模优势,而中国人民法院法学院图书馆具有数据库方面的优势,这些资源的互补性很强。法学图书馆联盟通过配套整合各成员馆的资源,实现知识、服务合作共享,最大限度地挖掘现有条件和技术,满足了用户对馆藏资源的个性化需求,并实现成本的最小化,使核心竞争力大力提升。同时,法学图书馆联盟还能通过评估考核考察学习、传经送宝,激发员工学习氛围,发挥集体学习效应,提高各馆员个人的核心竞争力。在此过程中,只要法学图书馆联盟坚持健康、持续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其特有优势,就能节省成本、挖掘潜力、创新管理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大力增强联盟整体及各成员馆个体的核心竞争力。在此过程中,彼此的经验交流,共同的新技术、新服务开发,促进着各成员馆的相互配合和兼容并蓄,让联盟的竞争优势长久不衰,从而实现共同成长。
(四)促进法学院校以及理论实务界的交流和发展
目前,我国法学研究很不平衡,理论和实务界的交流合作远未达到应有的程度。建立法学图书馆联盟,可最大限度利用丰富的各类文献信息和依靠先进的电子技术力量,构筑法学馆藏资源的网络服务平台,根据各高校、各司法实践部门的法学研究特色、优势和短处,加大相应支持投入力度,整合配置相关的法学文献资源,向兄弟法学院校和司法实践部门主动传播丰富的法学动态,积极进行相关信息反馈,有力地促进全国法学院校以及理论实务界的交流和发展。
二、法学图书馆联盟的建构设想
(一)明确法学图书馆联盟的使命与目标
法学图书馆联盟的目标是:为了在法学专业发展、研究、教学、司法实务、教育评估、出版和丰富法学学生生活方面开展合作计划;为法学信息交换提供交流中心;为了促进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为了法学教育和管理问题;为了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的交流合作。法学图书馆联盟的愿景包括:促进各合作活动的组织,热心支持联盟机构的所有成员,从成员馆的所有业务内容到鼓励法学专业发展,合作规划,通和体制进步;通过减少机构间的障碍,扩大法学交流和教育进修机会;通过有效地利用新技术,充分利用每所机构特有馆藏,改进业务规划及管理措施;促进法学的共同努力发展。
(二)充分利用已有基础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我国法学院校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图书馆锐意进取、服务创新,注重法学特色,强化计算机与网络服务,经过长期的建设积累,正处于从传统图书馆向新型图书馆转型之中,为构建数字图书馆联盟提供了硬件条件,而各图书馆馆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活动频繁,为构建联合体提供了软条件。除此之外,在法学图书馆联盟建构中,以下三个方面可成为其重要基石。
1.数字化资源日益丰富
近年来,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以电子形式出版的资料在图书馆的馆藏资源中的比例日益扩大。首先,数字化信息在文献资源的收藏范围已和纸质文献同等重要。在资金投入上,各馆都大幅增加对数字和网络文献支出在总文献支出中的所占比重;其次,越来越重视特色资源的数字化建设。传统的“五院四系”法律图书馆都在争相建设各具特色的数字化资源库,抢占相应领域的数字化高地。第三,开放资源的获取渠道日趋网络化和制度化。
目前,我国法学图书馆获取共享资源的渠道已经网络化,主要有CALIS.、CASHL.、BALIS;为节约成本,各高校法学图书馆还建立了法律类外文电子图书的的联合订购联盟。
2.个性化、开放性、直接性及动态的服务发展趋势
为优化图书馆服务,全国各法学图书馆在服务模式的整体发展趋势上,体现出个性化、开放性、直接性及动态服务趋势。表现为:建立服务更专业的学科馆员制度、为读者进行数据库培训、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设立临时借阅证为法律界同行提供阅览服务、开通远程访问系统、开通短信服务和基于移动互联网的馆藏查询等,使图书馆的文献资源达到更好的利用。
3.地域性法学资源共享研究会的成立
2010年,北京市法学会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成立,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个地区性质的法学资源共享研究会。该研究会的设立不仅为为北京市法学图书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广阔的平台,也为未来法学图书馆联盟协调机构的设立、以及馆际交流与合作机构的建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三)建立有序的联盟管理模式
可以构建以CALIS为依托的国家法学图书馆馆联盟。CALIS有着逐步成熟的网络平台和积累多年的分级管理的经验,并以雄厚国家财力为后盾,管理上实行三级模式,即国家中心馆--区域中心馆--基层馆。其中,国家中心馆可由拟设的国家图书馆法律参考阅览室扩充职能后承担;区域中心馆可由原司法部直属五所政法院校的图书馆担任,这五所大学图书馆均有两至三座馆舍,建筑面积最大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有4.8万平方米,最小的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也有2万多平方米;纸质图书藏量最小的有117万余册,最多的有200万余册;电子图书有40万余至240万册,所购买的各类法学数据库也相当可观,具有其他法学图书馆难以企及的硬件和经验优势,堪当区域中心馆的重任,可按地理方位,分辖华北、西南华南、华东、华中、西北的管辖协调工作。实行下级馆受上级馆的指导、规划、调控和管理,同时各馆又有自身特色、优势和独立性;上级馆为下级馆整合技术、人才和特色馆藏资源,定期考核评估,确保联盟的健康运行。此外,制定统一的共建共享的政策和技术标准,争取各种渠道的经济上、技术上、政治上的支持,也是我国法学图书馆联盟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