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内府是官方最大、最具权威的图书编纂机构,举凡经史子集的修订,大型及重要图书的编纂,国家政令的汇撰,无不经由内府。在这些图书的编纂中,有一类最频繁、最大宗的,即是政书的编纂,可以说,政书类从编纂到颁行,是一次相对完整而重要的法律活动。本文特从政书编纂所具有的法律功能这一独特视角,探析其特有的价值。
一、“钦定”政书编纂表明国家的最高法律权威
古代并无“政书”这一概念,以往正史《艺文志》有所谓“故事”,或称为“掌故”,含有祖宗成法、后世慎守之意。乾隆时编纂《四库全书》,援引明代钱溥《秘阁书目》有《政书》一类,据以入目,内容涵盖“国政朝章、六官所职者”,而作为成宪的“仪注条格”也一并载入。收入《四库全书》的政书,又具体分为通制、典礼、邦计、军政、法令、考工等,因其所载多属朝章国故,遂有学者将“政书”概括为“制度”,实际并不准确。记述清代的政书,纳入“通制之属”者有五部,即(乾隆)《大清会典》、《大清会典则例》、《清朝文献通考》、《清朝通典》、《清朝通志》;“法令之属”仅收入《大清律例》一部,此外,尚有《大清通礼》(典礼之属)等。本文认为,政书中的不少典籍,从其编纂到修订、颁行,绝不可以一般书籍仅记载朝章国故视之,它不但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而且具有法律功能。
清代前期,国家并没有严格意义的立法机构,而最高立法权由皇帝代表国家来行使。会典、则例、律例等这些政书属于国家规制、章程、法令,因此,其编纂即使由臣僚奏请,也必须由皇帝下诏钦准,方可进入编纂程序。政书编纂完竣,如前列各书,均加“钦定”二字,这并非虚应故事,实际是皇帝对其最高立法权的宣示。
清入关之初,参照《明会典》来处理政务,审理案件也依据该书的刑典部分,因此臣僚多次奏请修纂清会典,但因会典具有“宪章”性质,有很强的稳定性,因此直到康熙二十三年五月,《会典》馆才正式开馆,在敕谕内阁中,康熙帝申明“一代之兴,必有一代之治法,著为道揆,布在方策,用以昭示臣民,垂宪万世”、“克成一代之典”的编纂宗旨。可以说,会典的编纂是一次集中的立法活动。因该《会典》所载截止康熙二十五年,其后四十年来“所定章程未经编辑”;雍正二年,礼部侍郎蒋廷锡奏请续修会典。总理事务王大臣等议,应如所请,自康熙二十六年至雍正二年,各部院衙门所定礼仪条例,开馆后造册,送会典馆编辑,所有开馆各项事宜,也请俟皇帝命下遵行。雍正准奏,会典馆复开。《雍正会典》颁行后,至乾隆十二年,又历二十年之久,其间各项制度,“因时制宜,屡有损益”,诸臣每以重修为请。乾隆帝最初以“国家定制岂容数更”,故未准行,后来他时加披览,觉得有不得不重修者,遂于正月初六日发布上谕,开馆重修《会典》。以后嘉庆朝又续纂《会典》。这样,清代自康熙修纂《会典》,历经雍正、乾隆、嘉庆,修纂四朝《会典》,记述了清朝自开国至嘉庆时期近二百年间的国家重大制度、政策、法令、章程,完成了清前期重要的国家行政立法。
如果说会典馆属于奉旨特开之馆,所编纂的“《会典》以典章会要为义,所载必经久常行之制”,与国家基本法律相类似,而则例馆、律例馆等属于按惯例开设之馆。正如张廷玉在上奏中所申明:“诸司事例,随时损益。凡颁之纶綍,议自群僚,旧制新裁,与夫微文末义,缕析条分,并详则例”。清代很早就以则例作为各部院施政理事的依据,顺治十二年户科都给事中朱之弼奏称,国家章程,灿然备具,六部之事,各有成书。乾隆三年八月,监察御史陈豫朋因吏、户两部档案繁多,奏请开馆纂辑成书;礼、工两部事宜,亦请增辑。吏部议复时认为,吏部则例,原系归并律例馆修辑,所有新增条例,仍请附律例馆汇集成书。礼部现开礼书馆(即大清通礼),一切更定条例,即在礼书馆一体编辑,均毋庸开馆。而户、工两部事务纷繁,历年增改甚多,应令自行开馆纂辑。乾隆帝采纳了吏部的建议,户、工则例开始修纂。
有清一代,修纂了数以千百计的则例。这些则例,无一例外,也皆以“钦定”出现,同样表明皇帝具有最高立法权。由于则例为中央各部院及地方衙署所遵行,因而根据其变化情况,不断修订,至乾隆十一年正式形成定制。这一年,御史戴章甫奏请续修吏部现行则例,并称刑部则例馆曾奏明三年一次纂辑,“今吏部则例,已积至五年,似宜先行纂辑。”乾隆帝自有他的考虑,他指出,刑部是司法审判机构,“动关民命,其条例拟议之处,较别部为多,但现在律例,皆再三详定,以期协中,亦不宜轻于损益,从前所定三年,朕意亦谓太速,嗣后刑部似应限以五年;至于吏部等部则例,即限以十年,亦不为迟。著大学士会同九卿,将如何分年纂辑之处,定议具奏”。遂定五年小修、十年大修之制。
清代有的衙署以其非常重要,也纷纷提出修纂则例,但皇帝认为,如果该衙署的法令、制度具有稳定性,并无频繁变化,或者尚无规制可言,则不必修纂。乾隆三十九年,御史陈朝础奏请修纂内阁、都察院则例。乾隆帝指出,“各部为直省案件总汇,其常行事例,多有因地因时、斟酌损益者,不得不纂为则例,俾内外知所适从,然甫届成书,辄有增改,故每阅数年或十余年,又复重辑一次,并不能为一成不易之计”。而内阁、都察院,“均不过恪守旧章,非若六部比拟例案,必须互证兼资者可比,又何必附纂例之故套,而为无益之虚文?”因而下令不必纂修。
二、编纂过程体现皇帝当时的法律思想
与一般图书纂修不同,以上政书自始至终由皇帝主导,体现了皇帝作为国家最高立法者的法律思想和治国理政精神,特别是法令章程的修纂,皇帝成为名副其实的领导者,所有需要修改的条款均经其钦定,如有不妥,则命修纂。《乾隆会典》纂修时,礼部所拟开馆事宜六条中,有“考定更正之条,宜随时请旨”一条,要求旧定条款有更改者,令总裁官“详叙原委,声明缘由,请旨裁夺;其近年续增条件,按事类逐卷进呈钦定”。这就是说,皇帝拥有最高的立法权。
雍正三年七月,雍正帝提出,“吏、兵二部铨选处分则例,刊刻遵行已久,其中不无前后互异之处;又见行则例,有未经校刻者,部内抄白存查,遇事引用,外官无由得知,奸猾吏胥,因而上下其手,亦未可定。今律例馆纂修律例将竣,著吏、兵二部会同将铨选处分则例并抄白条例,逐一细查详议,应删者删,应留者留,务期简明确切,可以永远遵守”。并特别指示,“仍逐卷缮写,并原书进呈,朕亲加酌量,刊刻颁行”。
《乾隆会典》纂修过程中,乾隆帝与纂修人员先行讨论“稿本”若干卷,通过后再陆续进呈,讨论若干卷,定稿若干卷。以往修《会典》虽亦呈送“样本”,但多是例行之事,因为全书修完后一并进呈,“既浩汗而不易披寻,亦已成而难于改作”,高宗说如此“未得编摩之要领”,遂按照新的讨论“稿本”的办法,使疑难之件由皇帝立即钦定解决。如果皇帝认为事属重大,可以下诏突破“凡例”的限制。《乾隆会典》修纂即将完竣时,清朝完成了对准葛尔叛乱势力的清除,新疆最终纳入国家版图。对这一重大事件,如何载入国家典制中?乾隆帝显示了卓识远见,他下旨诏命臣僚,打破《乾隆会典》所载内容截止于二十三年的体例,命将会典中有关理藩院条例,展辑至乾隆二十七年,因为“恭遇西陲平定,规制详备”。修成后的《会典》理藩院项下所载的“驻藏大臣”条款,以及《会典则例》所载的相关章程,成为清政府依法管理西藏、新疆事务的法理根据。
现存国家图书馆的《清会典馆奏议》档案,共有150多件,详细记载了乾隆帝与纂修大臣(总裁)讨论《会典》修纂内容的各个方面,举一个具体例证。按照《康熙会典》的体例,编纂大臣将最先修纂完成的三卷呈送乾隆审阅,乾隆随即指出三个重要而必须修改的问题:一是在卷首有“开报文册衙门”,乾隆提出,会典是国家令典,如何在卷首有此“衙门”,令修纂大臣查考。经查,康熙及雍正会典都有此记载,后来查到清文本(即满文会典),原来是因“从前修纂凡例,以各衙门开送文册为凭,是以书云开报文册衙门,但此系该馆记档语气,载在会典,殊非体制”,遂将其删除。二是修纂官最初将宗人府作为文职衙门排列,乾隆认为宗人府并非文职衙门,应单独排列;三是记述内阁大学士员额时,写为无定员。乾隆认为内阁作为国家重要机构,员额不定,似乎说明国家制度不健全,应该修改。修纂大臣报告说依据的是《康熙会典》,“此次编辑应俱照定员载入。以上三条仰蒙圣训,钦遵办理”,表示以后凡有修改之处,奏请训示。类似这种经皇帝“钦定”之处甚多。《乾隆会典》修纂完成后,总裁允禄等在其所上《大清会典告成表》中说:皇上“亲为指授,既定全书之体式,并示旧本之舛讹,凡有指归,悉经宸断,间多更正,咸禀睿裁”。这绝非溢美之辞。
乾隆三十七年,乾隆帝在审阅三通馆进呈所撰《嘉礼考》时发现,其中叙述辽、金、元各代冠服之制很不明晰,并说前因编订《皇朝礼器图》,自己曾亲制序文,以衣冠必不可轻言改易;在《御批通鉴辑览》中,又一一发明其义,诚以衣冠为一代制度。命将《嘉礼考》仍交馆臣,“确核辽、金、元改制时代先后,逐一胪载,加拟案语证明,改缮进呈,候朕鉴定,昭示来许。并将此申谕中外,仍录一通,悬勒尚书房”。乾隆五十一年,三通馆进呈《皇朝通志·职官略》一门,乾隆帝详加披阅,发现所载文武官阶,诸多未协:文职从正一品起,而武职系从一品起,显然少予一阶,且文职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共十八阶,武职自从一品至正七品,止十一阶。如此一来,“多寡显有悬殊,体制暗为隆替,非所以著朝章、垂令典也”。为此发布上谕,指出重文轻武之流弊,不可不引为殷鉴,命“所有武职人员现在所缺正一品之阶,应照朕前次钦定领侍内大臣、将军为正一品之例,增入一阶。其自正七品以下,较之文职所少之五阶,亦应于内外武职衙门微末员弁内,按其职守,酌定正从,照文阶一体厘正,以昭画一”。他还发现,向来文职遇有降级处分,“如降一级者,俱以正从计算,止于正降为从,而武职则降一级即降一品,办理既不画一,而武职官员遇有处分,即官阶较大者,转瞬即降至末弁,相形未免偏枯。嗣后武职处分,亦应照文员之例,以正从核计议降,庶为平允。所有一切增改事宜,著军机大臣会同大学士、吏、兵二部详析定议具奏”。廷臣随即遵旨改定。
三、政书颁行的宗旨是强调其法律效力
《会典》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是臣民遵行的法律文本。乾隆帝在发给内阁的上谕中,要求“总裁官其敬率纂修诸臣,详悉参考,事必究其遵行,令必征其实据”,这就是说,则例必须是遵行的,诏令必须有真实依据,这才符合他所强调的“垂示法守”的宗旨,从而使《会典》及其《则例》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从政书实际的颁行情况看,它与一般的钦定经史等刊刻、流传主要用于研习不同,其宗旨是强调法律效力,要求相关衙署遵行,因此其颁发有范围限制,主要是中央各部院及地方各衙署,且必须由官府主持,严禁民间私自刊刻。雍正三年,鉴于书肆有刻卖《六部则例》等书,雍正帝传谕大学士等,行文五城、各直省督抚,严行禁止。
乾隆三年,放宽了内府各处修书部门,向各级衙署及臣僚刷印的限制,对通过书籍传播思想,兴明文教,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施政依据的法令典章,颁发仍有特定的级别限制。一般来说,关于国家大政的《会典》等颁发到省,而则例使用面更广,颁发到省后再按部颁本刻印,颁发到府州。如乾隆四年,甘肃巡抚元展成请颁书籍。得旨,颁发《大清会典》一部。乾隆三十六年,江南提督马全奏请将《中枢政考》颁行五品以上各衙门,兵部议复时提出,“查颁发书籍定例,止及督抚提镇,向不颁给副将以下,该提督请颁行五品以上,应照听人购觅之例,准其自行汇请,赴部刷印”。乾隆帝予以采纳。
政书颁发的主旨是实用。乾隆二十五年,福建、广东二省武员,循例奏请颁发上谕,内阁为此上奏。乾隆帝指出,“单内所开《三教归一》一书,实与政治官方无与,原可无庸颁发。至游击以下微弁,未必通晓文义,所颁上谕,不过束之高阁,转于体制有亵,嗣后不必给予。著内阁将向来例给诸书,择其有裨实政者颁发,余俱酌量裁减”。
律例一书关系刑名,时效尤为重要。乾隆四年,刑部议覆,巡察黑龙江等处员外郎德敏奏请,颁发黑龙江默尔根城《大清律例》一部,宁古塔、伯都讷、三姓副都统衙门,一体遵行。乾隆帝“从之”。
二十九年,伊犁将军明瑞提出,现在伊犁挈眷官兵跟役,与商民杂处,必有词讼交涉事件,其内地八旗蒙古律例等书,奏请颁发,以便查照遵行。乾隆帝命由各该衙门查取给发。
清代法律规定,新法颁布后,旧法即行废止。乾隆七年,六部则例纂修完成,乾隆帝谕大学士等,称“该书次第进呈,朕皆逐一详览,其中或有更正,或有删除,俱照新定之书遵行”。而各级审判机构,定罪量刑以新律颁到之日执行,而新旧律之间,罪名轻重关系甚大。乾隆五年底,历时多年编纂的《大清律例》修纂本告成,刑部左侍郎张照提出,“若待该书刊刻、颁发,尚需时日,请将副本先送刑部,以便查照遵行。再各省拟罪,有旧例本轻而新例改重者,仍待本省奉到之日遵行;至旧例本重而新例改轻者,应令刑部声明即行改行”。乾隆帝下旨,著照所请行。巡视东城兵科掌印给事中吴元安也提出,“巡视五城衙门,原有刑名之责,今律例馆办新书告成,奏请将副本先行送部,凡旧例本重而新例改轻者,准巡视五城御史,各选书吏,赴部分钞,俾得照新例引用”。乾隆允准?以上二个例证说明律书的时效性尤强,乾隆帝批准刑部等按照尚未正式颁布的新律执行,是基于矝恤人命,处罚“从轻”的原则。
《大清律例》正式颁布不久,不少官员纷纷提出修改意见,为此乾隆帝发布长篇上谕,表达不得轻易更改法令的思想。他指出,“律例一书,原系提纲挈领,立为章程,俾刑名衙门,有所遵守。至于情伪无穷,而律条有限,原不能纤悉必到,全然该括之势,惟在司刑者体察案情,随事详酌,期于无枉无纵则可,不可以一人一事而即欲顿改成法也。本朝大清律周详明备,近年以来,又命大臣等斟酌重修,朕详加厘定,现在刊刻颁行,而新到任之臬司科道等,条陈律款者尚属纷纷。”命“嗣后毋得轻议纷更,如果所言实属有当,该部止可议存档案,不得擅改成书”。强调法律的稳定性。
如上所述,清代尤其是乾隆时期政书的编纂,具有一定的法律功能,因为政书大部分内容属于国家制度、规程、法令性质,从下诏编纂,到编纂过程,都体现了皇帝作为国家最高立法者的权威,以及皇帝所代表的当时国家的法律思想和立法宗旨;从其颁行的主旨在于实效性和权威性来看,也显示了政书编纂所具有的特殊的法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