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公开工作面临的互联网环境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和领域,渗透至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约达6.18亿,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率为45.8%。与报纸、杂志和电视等信息传播媒介相比,互联网能够实现即时发布、共享和评论信息,并且兼具信息数字化存储以及延时浏览、共享和评论等功能。除了能够最大限度地突破时间的限制,互联网还能够突破空间的限制,实现多人异地同时共享信息。这些特点使互联网注定在司法公开工作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网络传播形成了一种散布型网状传播结构,其中任何结点都可以生产和发布信息。
这表明,司法公开工作面对的是数量庞大的信息受众,在互联网环境中,这些受众具有极大的选择权和主动权,不仅能够浏览、传播和评论司法工作信息,而且还能通过网站、微博和博客等平台发布与法院工作相关的信息和言论。基于这种特点,网络引发的舆论对我国法治正逐渐产生深刻的影响,既能推动社会公正的实现,也能影响司法的独立,这种两面性凸显了网络环境的复杂。
二、司法网络公开工作的开端及发展
我国司法公开工作首先在现实社会环境中开展,包括庭审公开、宣判公开、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等。随着网络的普及,2007年6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确立依法、及时和全面的公开原则,要求法院建立网站,通过各种形式公布立案条件、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审理与执行工作流程,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规范庭审直播和录播工作,将互联网纳入司法公开工作领域。
2009年3月,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网上查询制度;2009年4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行审判和执行信息网络公开制度,加大庭审网络直播力度;2009年12月,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多种形式做到立案、庭审、文书、审务、听证和执行六个方面工作的公开,并且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根据具体情况为新闻媒体的旁听、采访报道和材料查阅提供便利;2011年11月,最高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对裁判文书应公开的内容、不应公开的内容、公开的及时性、规范性以及例外情况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并规定庭审直播和录播实行一案一审核制度,确定了不能公开直播的案件类型和范围;2013年11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旧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规定作出了部分修改,并确立了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三大网络公开平台建设的目标。司法网络公开工作虽然晚于现实社会环境中的司法公开工作,但是相比后者存在一定的优势,如裁判文书公开和庭审视频直播方面,互联网能够提供一个信息发布、存储和共享的平台,便于社会公众即时和延时浏览;互联网还可以提供案件流程查询和执行案件查询等功能,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经费;此外,互联网还具备互动功能,可以实现信息提供者和信息受众之间的快捷性和缺场性互动。
三、互联网环境中司法公开工作的具体内容
1.平台建设方面
相关文件要求各人民法院建立政务网站,鼓励开通政务微博,在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建立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庭审图文或者视频直播平台。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11月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站。”其他法院可以自行建立公布平台,也可以使用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布平台;而2013年11月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最高法院于2013年11月发布的《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要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除了政务网站和裁判文书公布平台是必须建立的以外,对其余平台的建设并没有做出硬性要求。
2.信息公开方面
立案信息方面,在网站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公开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庭审信息方面,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通过互联网对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的直播和录播;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进行庭审直播或录播;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证人保护等问题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或录播时应作出相应的技术处理。
执行案件信息方面,在法院网站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以及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等信息;在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中公开当事人情况、立案信息、被执行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阶段的听证信息等。听证案件信息方面,发布听证公告,公开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和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信息。裁判文书方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遵循依法、及时和规范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0年11月和2013年11月出台了《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并且在内容规定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审务信息方面,在法院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公开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或者专项报告、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信息。
(注:原文为作者硕士论文《我国司法公开工作状况的统计与分析:以我国100个示范法院的网络公开工作状况为样本》的部分删节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