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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翻译教学信息化研究
——基于语料库和数据库检索系统的实践探索
            吴苌弘 点击量:7560
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
文章在总结法律翻译教学实践困境的基础上,结合翻译教学的发展趋势,认为法律翻译教学应当体现ESP的教学特点,激发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积极兼顾法学与翻译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知识与技能的积累应当突破传统课堂教学模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时代的便利条件,通过语料库和法律检索数据库等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为法律翻译教学中的困境探寻解决路径。
【关键字】
ESP;法律翻译教学;语料库;数据库检索
    

    1.研究的必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世界各国的法律交流活动以及国际条约、经贸协议、跨国商贸合作等对专业法律翻译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法律专业外语翻译人才的紧缺,我国许多高校都已开始重视相关人才的培养,在本科阶段开设了法律英语、法律语言学、法律文本翻译等课程,法律英语是专门用途英语(English for Special Purpose,以下简称ESP)的一个分支,从性质上看,符合ESP的一般特点,即ESP的教学目的不是单纯为了语言而教学,而是通过教学来实现学生对特定专业知识的掌握,与此相匹配的是法律翻译教学。

    1.1法律翻译的特殊性

    Steiner(1975:235)将译者之道归纳为于矛盾中的辩证统一,也就是说,译者往往需要在遁形于复制与再创作之间的张力中寻求平衡。翻译本身是一种复杂的语言活动,涉及不同语言、文化,如果我们把翻译包括的所有内容也看作一个系统的话,那这个系统无疑是个充满了各种不确定性的、非线性的,极其复杂的系统。(宋志平,2012:13-17)在文学翻译中,译者可能会因为一词多义、隐喻双关、连环句式而反复斟酌遣词造句,虽竭尽所能,但偶尔也不得不面对原文与译文的貌合神离。然而,法律翻译的特殊性在于法律文本允许读者发挥想象的空间很小,在某些具体语境中甚至为零。因此,如果将翻译放在法学领域中,这个不确定性的、非线性的、极其复杂的系统内部就会出现一些一一对应的情形。例如,natural person中无论natural还是person在字典中都有若干对应中文解释,如果是文学翻译,译者可能需要酌情考虑其译文,而在特定法律语境中译者则必须使用其对应术语、自然人。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在法律翻译中存在源语与目的语之间的文化差异,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词多义等语言现象,但法律翻译尤其是具有规范性意义的法律文本翻译并非一种智者见智的创作活动。继而可见,法律翻译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教学实践领域无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2法律翻译教学的困境

    正是由于法律翻译的这种特殊性,往往会导致法律翻译教学中的一些困扰:

    (1)专业知识欠缺影响译文质量

    法律语言往往受制于法律学科的专业性及规范性。有学者在研究近些年科技翻译为何相对停滞时指出,科技知识的匮乏是日前科技翻译工作者面临的最大难题,并且认为,科技翻译中的科技知识,几可等同于文学翻译中的“文字功底”(范武邱,2012:34-38)法律翻译的问题亦与此大同小异,专门的法律翻译教学就是为学生将来从事法律翻译这一职业提供前期的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帮助,是为了加强法律翻译人才而设置的。如果仅仅是为了学生了解一般的法律翻译常识,那么,通用的翻译理论与实践教学就可以实现这一目标,而无需专门的法律翻译教学课程(傅敬民,2011:47-51)笔者在若干年的法律翻译教学实践中深刻体会到,专业知识的匮乏会严重影响译文的质量,同时也会使学生对翻译产生畏难情绪。

    (2)对于术语的翻译习惯存在误区

    从表面上来看,也许法系不同,或者文化背景存在差异,但这些并不影响术语的一一对应。例如:尽管有学者对common law的译法提出不同看法:陈忠诚教授主张将其翻译为“共同法”,台湾东吴大学潘维大教授主张将common law翻译为“习惯法”,但在国内的法律词典、法学译著中common law一般都被约定俗成地翻译为“普通法”。学生在翻译过程中,对于术语的翻译往往借助词典将源语与目的语直接关联(如图1所示),这一问题在使用计算机辅助翻译时更为突出,如有学者提到在线翻译教学平台中的翻译记忆系统,如果学生过于依赖翻译记忆系统,还可能造成不良的翻译习惯,从而影响翻译质量(王正孙东云,2009:16-22)这样的翻译过程缺失的是对概念的认知(如图2所示)。事实上,术语都是为了表达一个概念而设定的,在术语翻译过程中,不能忽视对概念的理解。

    (3)翻译规范的缺失

    由于法律翻译并不像文学翻译那样允许译者运用目的语进行再创作活动,因此法律翻译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在于译者的创造性在何种情形下才能得以发挥,以及能发挥到何种程度。在法律翻译教学过程中,这就涉及翻译规范的养成。

    (4)学生的思辩能力

    受到限制在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模式影响下,学生一般对参考译文采取全盘接受的态度在文学翻译中译文可能存在质量好坏,未必有对错之分,但在法律翻译中则不然,学生一味地接受只会造成他们在语篇对比缺失的情境下,对术语不加辨别地死记硬背因此,单纯的讲授型授课模式并不利于法律翻译人才思辩能力的培养。

    1.3法律翻译教学的发展趋势

    一般而言,法律翻译人才培养的难度在于既要其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又要其能够熟练运用双语。如果能够引导学生通过课堂上掌握的技能,灵活自主地学习,按照各自所需弥补自身不足,那对法律翻译人才的培养无疑是有益的。

    (1)注重信息化教学手段

    将信息化学习研究手段融入翻译课堂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如今的学生多习惯于运用电子词典而较少查阅传统的纸质词典,利用互联网搜索各种信息而非查阅纸质资料。因此,如何引导学生合理利用信息化学习研究手段,突破传统翻译教学以“教”为主的形象,避免学生处于被动吸收状态,是现代翻译课堂无法回避的问题。

    (2)注重法学专业的教学特点

    法律英语属于ESP的范畴,在翻译课堂中需要注意此类课程的设置是为了满足学习者的特定需要。因此,除了使用外语学科的教学研究方法之外,还必须注重法学专业的教学特点。

    (3)注重翻译素材的更新

    法学专业特点决定了翻译素材的选择需要不断更新。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不断修正和更新,因此相关相课内容也应不断更新,以帮助学生了解、掌握法学领域不断更新的术语及相关前沿问题,帮助他们更好地为今后的职业发展做准备。毕竟,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而法律翻译课程的设置就是以职业技能训练为目标的。

    综合上述法律翻译课程的特点、困境及其发展趋势,笔者尝试在教学实践中运用一些信息化手段,以期为法律翻译课堂教学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

    2.语料库的应用

    2.1语料库与翻译教学

    Chesterman(1997:157-158)就学生翻译意识的培养曾提出过一些建议,主要是通过源语文本与目的语文本之间关系的构建,对不同的翻译方式源语与目的语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近年来,语料库应用于翻译教学的研究为实践上述理论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手段Ber-nardini认为,在翻译教学中运用平行语料检索将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翻译、意识、反射和应变。(转引自王克非,2014)Bowker(1998:631-651)通过实验证明了在翻译过程中,如果使用目的语单语语料库,能够促进译者对翻译主旨及内容的理解,同时对于术语的选用更为准确,习惯性表达方式的运用也更为得体。具体而言,鉴于语料库技术主要以词汇索引、词表、搭配、主题词为主要分析手段,语料库在英译汉的层面上,可以帮助我们全面、正确地理解词的语义,可以帮助我们分析、研究一些英语词汇在译入语文本里的呈现形式,进而分析、比较、提炼这些词汇更为合理的译入语表达方式。(黄海军王昌米,2013:66-68)目前,国内语料库建设方兴未艾,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能免费使用的为数不多,尤其是法律专业的平行语料库更是罕见。本文选择在教学过程中最为常用的一个代表性平行语料库,借以分析语料库在法律翻译教学实践中的作用与不足之处。

    2.2平行语料库的应用

    平行语料库以绍兴文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建立的中国法律法规语料库(PCCLD)为例该语料库包括中国大陆香港台湾法律法规三个子库,中英文总字数达2200万,其中大陆法律法规语料库共收集235个立法文本及其对应的英译文本。(孙鸿仁杨坚定,2009)

    学生通过观察平行语料,能够对语言及翻译技巧建立一种较为直观的意识虽然这种意识的培养可以通过教材中的范例得以完成,但语料库的优势更为明显,即学生在大量的真实语料中通过自主查询的方式形成问题意识,并自主分析例如,法律语言中的一大特点是近义词的并用在几乎所有的教材中均或多或少对这一部分内容列出一些英译中的例词示范通过反向语料查询大陆法律法规语料库,可以发现在法律法规汉译英的过程中,有些近义词经常并用,如在检索到的全部123处“无效”中,翻译成null and void的有26处;而有一些则几乎未有使用,如obligation and liability。

    同样是近义词的使用,中文中经常会出现并列结构且意思相近的词组,在翻译时如何处理也可以通过语料观察使学生形成一种较为直观的体验如体育法第53条规定: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铁路法第55条规定: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铁路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以上立法虽然均有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但其英译方法则完全不同:Article 53 Whoever creates disturbances or disturbs public order in sports activities shall be criticized and educated and such act shall be stopped; Article 55 Any railway work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y person who is picking quarrels and stirring up troubles on board a train causing public disorder or jeop-ardizing the physical being or property of other passengers;the railway security personnel may detain such person.可见,前者将“寻衅滋事”和“扰乱公共秩序”作为两种行为并列处理,而后者则在二者之间建立了一种关联。尽管通过平行语料总结的各种翻译技巧可能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但这一问题可以通过结合课本学习予以解决。

    此外,还可以引导学生利用语料进行翻译评析。在法律翻译中,如前所述,学生容易忽视术语的本质含义而将源语与目的语直接关联。例如,对于术语neg-ligence的翻译在使用中国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大陆)检索后,可以得到32条语料,其中重复的有6条,其余26条中negligence与过失基本一一对应,但有5条语料分别将negligence用于翻译与过失字面含义完全不同的4处译文。(参见下页表1)

    依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第9版),negligence这一术语的释义为:1.The failure to exercise the standard of care that a reasonably prudent person would have exer-cised in a similar situation; any conduct that falls below the legal standard established to protect others against un-reasonable risk of harm,except for conduct that is inten- tionally,wantonly,or willfully disregardful of others' rights.2.A tort grounded in this failure,usu.Expressed in terms of the following elements: duty,breach of duty,causation,and damages.(Garner,2009) 如果在英语法律语境中,negligence只有上述两个含义,那么在对应的中文中negligence作为术语为何可以与上述责任、过错、不善、疏忽大意、分别对应?

    在上述4处语料中,第1处中“责任事故”其本身含义较为模糊,责任可以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上的责任,责任主体可以是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甚至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而在美国相关法律中,事故除了自然灾害外,还有human-factor accidents以及mechanical error,与我国的分类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在我国法律界,对责任事故中责任人的主观要素并无分歧,一般认定为过失二者结合来看,责任事故译为an accident due to negligence虽然改变了形式上的对等,但其实质内容基本是对等的第2和第3处语料中的“过错”和“不善”与第1处不同,应当避免强调主观因素,在民法中作为术语的“过错”既可以包括故意也可以包括过失,而保管不善也可以说是一种过错,因此保管不善既然包括过失,当然也可以包括故意,翻译中不应当刻意强调其主观因素中的一种形式。因此,学生通过讨论建议将上述两处分别改译为due to the fault of the insurance broker以及resulting from his or her inappropriate keep第4处将“疏忽大意”译为negligence主要是因为在我国刑法中,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在英美法系中并无这样的分类方式。美国《模范刑法典》将犯罪心态划分为:purpose knowledge reckless-ness negligence。法学界一般将上述四种心态分别译为蓄意、明知、轻率和疏忽。同时,美国法律中的过失行为又有民事过失和刑事过失之分,但轻率不属于任何一种过失,而轻率的实质更接近于我国刑法中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由此可知,疏忽大意是我国刑法对过失的一种细分,因此,在英美法系没有细分的情况下将疏忽大意译作negligence并未影响其含义,但反之在翻译术语negligence时则需要考虑语篇与具体语境的影响。将类似于这样的问题带入课堂讨论中,不仅能够为教学提供丰富的翻译研究范例,而且能够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热情,学生可以通过语料观察,以微观视角将不同法系中的概念对接,积极参与到翻译过程中应当说,这种教学方式注重学生翻译意识及习惯的培养,不仅引导学生关注翻译最终产出的结果,更要求学生主动关注翻译过程正如Presas(2000)所述,翻译人才的培养要避免机械操作,通过以过程为取向的翻译教学而形成一种翻译能力的培养机制,能够有效地实现翻译教学目的,培养翻译人才,尽管在专业语料库建设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语料库教学在多数情形下尚处于初步观察、分析、辨别的阶段。但作为课堂教学手段,语料库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翻译教学形式与内容。

    3.法律联机检索数据库的应用

    法律联机检索数据库对法律专业人士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互联网搜索工具,.主要通过电子技术与全球范围法律专业资料库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数据库的规模化时效性笔者通过法律翻译与教学实践,逐渐意识到如果能将数据库检索应用到翻译课堂中,则可以为传统授课语料库应用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些弥补性的解决方案。尽管此类数据库也有免费与收费之分,但在专业领域收费的数据库相对比较权威,应用也较为广泛,因此国内大多数大学的图书馆也会购买全部或其中部分内容使用,例如Westlaw International Lex-isNexis HeinOnline等笔者以世界上最大的法律出版集团Thomson Legal and Regulator's开发的WestlawI nternational(以下简称Westlaw)为例,将其在法律翻译教学中运用的主要方式与意义归纳如下:

    3.1利用语料查询,规范术语翻译

    Westlaw本身汇集了诸多出版公司出版的著作及工具书等,包括较新版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和《法学释义》等美国法律界著名的工具书。在教学过程中,笔者发现,由于法律专业类词典价格昂贵,学生在需要查阅术语时一般依赖于网络字典。但是,若要充分理解术语,仅靠网络词典是不够的,要引导学生学会借助专业语料库的力量。例如,前文提及的negligence,可以通过Westlaw检索到其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含义(见图3),也可以通过Westlaw数据库提供的不同司法管辖国家及地区的成文法、行政条例、判例、学术论文等查询相关文献。此外,在英美法系诸多成文法中,都有针对该部法律中相关术语的定义。在翻译部门法律相关文本时,利用工具书及成文法有关条文的查询,无疑对术语的理解大有益处。

    3.2利用语篇查询,避免机械翻译

    Westlaw数据库不仅为其所收集的法律法规、法学期刊、判例、新闻和公司商业信息、法学类教材专著、词典及百科全书分门别类,而且对地域还有所区分,例如:成文法及法学专著分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中国香港等不同地域。如此细致的数据库划分,不仅可以使查询者从纷繁芜杂的资料中找到最为相关的内容,作为翻译实践的辅助工具,也使得译者可以更好地依赖语篇查询深入理解翻译材料。尤其是在利用计算机辅助翻译时,翻译记忆系统可以设置语言对应术语库等项目,但学生在使用时往往忽视术语的具体语境,按照现代术语学的标准化要求,至少在一个学科领域内,一个术语只表达一个概念,同一个概念只用同一个术语来表达,不能有歧义。(冯志伟,2011:35)这虽是术语规范化的前提,但在实践中,尤其是法学领域,由于部门法不同,或是随着时间推移,术语随着概念变化而发生变化的情形较为普遍。因此,区分术语所处的不同语境,又或是以不同语篇为前提理解术语、句式、篇章的含义在法律翻译教学中应当受到重视。传统翻译教科书中对语境的分类较为模糊,因而在根据语境来确定词汇意义和选词时往往依靠直觉,较为主观,得出的结论也往往因人而异,说服力不够强。(王正,2013:69-72)在Westlaw进行搜索与查询,可以通过语料所在的路径辨明语篇的来源,从而为学生提供丰富而具体的语境信息。例如,accessright一词在《汉英/英汉译名统一与翻译规范研究》一书中被译为(对子女的)探视权(刘法公,2012:181),但该术语在不同语境中应当有不同的意义。通过对Westlaw中判例的检索,发现有right of ac-cess to courts的用法(见图4),那么此时的accessright应当译为“准入权”而非“探视权”。

    3.3语料对比,避免盲目接受

    法律翻译,尤其是术语翻译应当讲求专业性。如果只是采用普通英语加以翻译,往往有失妥当,不合规范。例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1998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汉英对照词语手册》对术语“明知”的规范化英译用语为fully aware of如果不是专业术语的翻译,这样的译文无可厚非,但英美法系也有一个术语knowledge,汉译时译为“明知”。因此,在实践中“明知”基本可与knowledge或其词类转化形式对等。作为翻译学习者,在遇到疑惑时,可以通过在Westlaw相关语料中查询得到更符合规范的表达方式。例如,将前述2.2.2中语料1中的翻译表述anaccident due to negligence带入美国法律法规中进行精确匹配式检索即可发现,这种英译在美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出现,此时,学生应考量自身翻译是否规范或是法律文化上是否出现空缺。同时,经过模糊查询,也可以看到一些诸如human-factor accident result of accident or negligence的表达方式,这些都有助于对英美法系相关概念的理解。正如Bowker和Pearson(2002:38-39)所总结的那样,特殊用途语言的单语语料库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术语的理解,通常情况下该术语可能已经偏离普通用语的含义,从而进一步帮助学生在使用术语时做出正确选择。

    4.结语

    诚如有学者指出:语言和信息的关系就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当形式和内容不可分割甚至形式超越了内容时,形式本身也就成为了信息的一种(胡加圣陈坚林2013:3-12)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课堂教学也应当超越传统的单一形式,积极发挥信息时代的优势。就当下情势而言,语料库和数据库检索本身分别是翻译教学与研究以及法学实践中应用率较高的方式,其优势在各自的领域已经十分明显。将二者运用于法律翻译教学,尽管还不能完全解决翻译教学中诸如专业知识匮乏等相关问题,但至少可以引导学生在外语+专业的学习实践中做一些有益的探索,培养他们的问题意识,并激发他们学习的主动性。与此同时,引导学生自主性的学习并不意味着减轻教师责任,相反,教师必须兼顾不同层次的学生,为他们设计并调整教学内容及难度,进而真正达到ESP的教学目的,满足学习者的特定需要。

    此文原载《外语电化教学》2014年11月第1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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