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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技术对民事诉讼价值、原则和制度的影响
            金辉 点击量:2652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字】
信息技术;信息化平台;民事诉讼程序;审判管理;民事诉讼价值
    

    在现代诉讼中,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和越来越高的诉讼要求迫切需要信息技术的支撑,随着信息技术在诉讼领域运用的日渐普及和深入,其对民事诉讼价值、原则和制度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一、信息技术与程序公正价值

    1、程序公正价值

    自程序法从实体法中分离出来后,程序的公正价值就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到了近现代,尤其是在美国,程序公正通常被表述为“正当法律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所谓正当程序,是指法院根据法定、公平、正直、无偏私的程序处理具体的案件,目的在于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加以保护,尤其突出对被指控者的保护。当然,由于法系和国家的不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程序公正的价值取向上并不完全相同。英美法系的程序公正带有明显的自然法色彩,不仅要求形式上具有合法性,而且要求程序在实质上具有合理性。大陆法系则仅指形式上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既定的法律程序。尽管如此,不同的法系和国家对程序公正的优先和主体地位的确认却是相同的。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标准或要求主要有: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和程序稳定。

    2、信息技术对程序公正的保障

    信息技术具备管理规范、能实时准确记录过程信息的特点,被广泛地运用于各种诉讼程序和审判管理中,起到了保障程序公正价值实现的作用。程序公正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严格遵守既定的程序,哪么谁来对此进行细致的监督呢?为此,法院进行了审判流程管理改革,并运用信息技术建立了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台进行审判流程的管理,该信息化平台依照程序法的要求,按照法院的流程管理规范,严格规范诉讼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的执行步骤和内容,并且能够客观地记录每个案件诉讼过程的每个环节信息,保证了案件程序的公开透明,并按照设定的规则有效地保障每个案件程序的稳定性,对于诉讼流程执行中偏离程序法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台可以限定排期和分案由立案庭统一完成,杜绝了法官自己挑选案件的情况,更好地保障了法官的中立。另外,法院法庭信息化建设提供的庭审全过程录音录像功能加强了审理过程的监督力度,成为了保障程序公正的手段之一;法庭中的视频设施和网络接入,可以让更多的诉讼参与人通过远程方式参加庭审,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充分参与;网上提供的公开开庭案件的直播功能,进一步增加了庭审过程的公开度,不但便于法院对庭审质量的检查和监督,更是对程序公正的保障。

    信息技术在程序公正价值的保障方面具备积极的意义,尤其在目前诉讼需求快速增长,流程和规范要求高,监督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利用有效的信息技术手段在确保程序公正、提高监督效率方面将大有可为。

    3、信息技术运用不当对程序公正的影响

    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若运用不当也会带来问题。一方面,目前在各类信息化平台运用方面,各地法院的平台不统一,应用水平上也有较大差异,每个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台的设计是否符合了程序法的要求没有都经过权威验证,而既便解决了合法性问题,各家法院有各自的流程管理规定,具体流程的设定是否合理更是个值得深入分析的问题。信息化平台设计的合法和合理是能否积极保障程序公正的前题,如何进行规范是信息技术运用过程中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技术具有固化规则的特点,对保障程序的稳定性具有很好的帮助,但同时也显露了过于刚性的弱点,信息技术构建的信息化平台往往对审判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具有变通和适应性,比如,立案时确定径行裁判的二审案件在审理中决定转入开庭审理流程,原本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要求转为不公开审理等,这些都需要信息化平台有较强的灵活处理能力,但在设计的时候容易忽视刚性规则和柔性需求的关系,使信息化平台在运用中缺乏适应能力,实践中对这些“特例”往往采用手工模式进行应急处理,不再利用信息化平台进行监控。程序的公正价值是要求能保证每一件具体案件的程序公正,因此我们不能对一些“特例”置之不理。

    二、信息技术与诉讼效率价值

    1、诉讼效率价值

    诉讼效率是民事诉讼程序重要价值之一,它指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或节约当事人和国家等的诉讼成本。诉讼成本是指国家或法院、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等进行民事诉讼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的总和。由此可见,诉讼效率是一综合性的价值标准,主体和内容都是多重的,主体包括国家或法院、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内容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因此在衡量诉讼效率价值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仅从诉讼时间的长短来考虑是片面的。

    2、信息技术对诉讼效率的保障

    国家在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投入的重要目标是为了实现公正、提高效率,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的投入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取得了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如利用网络进行立案准备工作能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于法院之间,节约了时间和路途费用;远程审判能避免天气、交通等因素引起的诉讼迟延,为法院节约了时间成本,同时方便了当事人,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和路费成本;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台能够提高法院管理效率,促进案件的公正和高效审理,也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的整体成本;利用电子诉讼卷宗提供网上调阅功能,节省了实物卷宗的调档、借阅、归还的管理工作,不仅为法官办案提供了便利,也方便了当事人;还有很多其他有效的信息技术工具,例如文书自动生成模板、诉讼费用自动计算工具等,对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里提及的相关信息技术运用手段,将在后文中作进一步阐述。

    3、信息技术的运用需考虑投入与收效

    信息技术在任何一个领域的运用,都伴随着生产力的提升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在司法领域的运用自然也不例外,但我们同时还应当考虑信息技术运用的成本问题。法院建立局域网络、为法官配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法院还进行了法庭信息化建设,在法庭中布置网络线、配置音响设备、摄像设备、显示屏、实物投影仪、多媒体播放设备等,这些信息化设备都是比较昂贵的,除了需要购买设备之外,还需要投入经费开发应用软件系统,建成各类信息化技术平台以便于在诉讼程序和审判管理中的应用。同时,法院要增加信息技术人员对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进行开发、维护和管理。以沿海地区的一个中级法院为例,从1999年至今,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经费已投入上千万元。

    要精确地计算出总体上投入与收效的正负值是很难的,但在进行信息化建设决策时,进行投入和收效的衡量是必要的,各地法院在进行信息化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区域间的协作程度不够,有一些重复建设的浪费现象;二是在信息技术选型上片面地追求高精尖,而忽视了实用性、简便性等重要因素;三是建设过程中缺乏系统规划并且保守循旧,不能深入研究新技术新方向,结果因为信息化平台不具有可扩展性而被迅速淘汰,不但没有节约成本,反而增加了投入;四是没有紧扣审判实践需要,将信息技术运用作为一种形象工程,只重视建设不重视使用和效果,使信息技术成为一种摆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考查信息技术对诉讼效率的保障作用时,一定要同时考虑进行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成本和建成以后所能达到的效果。

    三、信息技术与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因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要求并决定着在解决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也必然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它是指无论原告和被告的国籍、社会地位和家庭情况如何,也无论他们是公民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诉讼上的特权。二是要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这不仅指立法上规定保障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以及行使诉讼权利的方便,还指人民法院有责任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且为他们提供同样的机会和条件,特别是对那些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要为他们行使诉讼权利创造条件。三是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不论当事人的民族、性别、出身、宗教信仰、职务、社会地位等如何,也不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其能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均享有相同的权利,在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

    2、信息技术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保障

    信息技术提供的各种信息化平台具有规则确定、程序稳定和排除主观因素等特点,是符合平等原则的。如利用信息化平台进行立案,无论提出诉讼请求的主体情况如何,根据平台的设定,所需提供的各种材料是一致的,缴纳的诉讼费也是按统一的标准计算出的,排期开庭的安排也按预先设定好的规则处理;再如利用信息技术进行辅助判决,相同的案情会得出相同的审判结论,与当事人的身份等因素无关;再如在互联网上进行案件查询和法律咨询,信息化平台提供绝对平等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内容,既不会受当事人态度也不会受法官自身状态的影响。

    另一方面信息技术可以消除一些客观障碍,更好地帮助法院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保障。例如北京市法院在2004年开通了远程立案系统,远郊区县边远地区的老百姓再也不用为了告状奔波往返于法院与人民法庭之间了。他们只需在就近的人民法庭里,通过电脑网络提交诉状便可顺利立案。再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网上调阅诉讼卷宗的功能,双方当事人可以到法院局域网上同时调阅同一本卷宗,不会因为实体卷宗的唯一性而需等候或另行预约时间。

    3、信息技术掌握的不对称与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矛盾

    信息技术在诉讼过程中的运用并不只是带来有利的一面,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技术掌握不同,将可能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在实质上的不平等,故对于技术拥有者和非拥有者之间的鸿沟也必须有足够的重视,采取措施贯彻当事人“平等和对等”的诉讼原则。

    例如,一些法院在互联网上提供了当事人留言等便民服务功能,可以在网上留言要求约见法官或进行法律咨询,但对于没有条件使用互联网的当事人来讲这项功能形同虚设,法院应当提供对应的便民窗口或电话咨询等措施,以保障当事人平等实现诉权。另外,在很多法院的立案大庭提供了计算机多媒体查询系统,当事人可以查询到详细的诉讼指南、开庭公告、相关法律、法院介绍等信息,但对于不会使用计算机的当事人,法院仍应提供纸质的诉讼指南手册或利用电子公告屏自动显示信息以提供相同的便利。

    四、信息技术与直接言辞原则

    1、直接言辞原则

    直接言辞原则由相互关联的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辞审理原则组成。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司法判决只能由直接参加审判活动、直接听取当事人辩论的法官或审判组织人员亲自作出的诉讼原则。它与容许以他人的审理结果作为裁判依据的间接审理主义相对立。言辞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在证据调查程序和当事人在辩论程序等主要诉讼阶段的诉讼行为,必须以言辞方式进行的原则。它与容许当事人与法院以书面方式为诉讼行为的书面审理原则相对立。

    此原则的长处在于,审判员能亲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辩论,并直接观察其态度表情或证据物体的实际情形,明白事实真相,并作出公正的判断。

    2、远程审判与直接言辞审理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因路途遥远,常因临时变故不能按时出庭而引起诉讼迟延;一些证人因交通不便或重要工作岗位不能离开而只能提供书面证言;而在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为了往返押送被告人耗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也同样不能避免因天气和交通因素引起的审理延期。

    以远程审判的方式审理案件,用信息技术手段改变了传统的空间概念,审判人员和当事人虽然不在同一物理空间,但可以相互看到和听到,可以进行实时交流互动,形成了逻辑意义上的共同场所,审理活动就是在这个共同场所中按法定的程序开展的。远程审判法庭提供了多媒体证据展示功能,可以支持各类视听资料证据的播放,并提供实物投影仪对实物证据投影展示,所有证据当庭出示的情景通过远程同步传输,诉讼各方可以相互询问,当庭质证。

    远程审判减少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诉讼参与人不能到庭而延期审理的情况,当事人、证人和诉讼代理人等可以就近选择远程法庭参加审理活动,可以提高证人的出庭率,因此远程审判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直接言辞原则的实现。但远程审判与传统的现场审判仍有质的区别,审判人员与诉讼参与人双方是通过电子显示屏看到对方的,声音通过扩音后进行传送,这样并不能完全感受对方的情绪和整体气氛,缺乏亲历感。另外,对于平时很少接触信息技术的一些当事人,面对电子设备时会产生紧张和拘束感,这也是造成远程审判与现场审判有差异的因素。

    3、远程质证

    与直接言辞原则远程质证包括通过远程传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信息和证人在远程作证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下对于实物证据的质证存在较大争议,实物的形状、色泽、质感很难通过影像的传送完全地表现,因此笔者认为,目前使用实物投影技术远程传送实物证据的方式是违背直接审理原则的。第二种情形是证人在远程作证,在国内的方式是利用网络相互传送音视频信号,这种方式虽存在缺乏现场感的缺陷,但比用书面证言替代证人出庭的方式更符合言辞审理原则;而在国外审判实践中还存在证人通过电话作证的情况,对证人身份的验证没有特别的要求。笔者认为这不仅需要进行立法完善,同时与整个社会的文化和法制发展水平有关,一要看对这种做法的接受程度,二要看社会成员对法律的遵从程度和诚信度。

    远程审判和远程质证明显提高了诉讼效率,但在如何更好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方面有待加强和完善。

    五、信息技术与审判公开制度和审判独立原则

    1、审判公开制度和审判独立原则

    《宪法》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庭审过程必须向当事人公开,即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当庭认证、有条件的可以当庭宣判;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审判过程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允许电视直播或转播;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都必须公开宣告;庭审前当事人有权了解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阅览庭审笔录。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独立的价值在于它能使法官在做出判决时不受外界的影响,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够忠实于法律和客观事实。公开审判制度和审判独立原则的设定能更好地实现诉讼的公平和正义。

    2、网络技术对审判公开制度的保障

    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使审判公开制度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得到落实。第一,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互联网上提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而传统方式是由法院专职人员每天在法院门口贴出三天后的开庭公告,显然新的互联网公告方式不仅节省了法院的人力,而且更大程度地保障了公民旁听和新闻界采访的权利。第二,在互联网上直播开庭实况或通过局域网络进行远程审判,能解决路途遥远和场地有限对社会公众旁听案件的限制,采访也可以通过网络实现。第三,法律规定判决结果一率公开宣判,但真正能到法庭旁听宣判的人员很少,通过在互联网上刊载裁判文书,能更大范围地发挥法律的评价和指引作用,督促公民自觉履行义务。

    审判公开的原则更大程度地得以实现,更密切了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同时能充分发挥审判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3、信息大爆炸对审判独立的影响

    信息技术在保障和促进审判公开制度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审判的过程中,各类新闻媒体的报道和评述比以往大大增加,全世界各地的互联网网民的自由评论扑天盖地,网络技术带来了信息的大爆炸,不同政治背景、不同区域文化、不同理论依据的人们的不同观点在同一时间呈现在眼前,尽管法官并未受到具体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众多的信息难免已影响了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会对判决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不排除因为尊重民主而产生了更加合理的结果,但一定也会因此产生不尽合理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与外界的接触保持一定限度,不仅要对接触的具体人群作限制,也要自我约束在互联网虚拟空间中的活动范围,避免外界对案件审判造成非法干涉;而如何在尊重言论自由和保障审判独立之间获得平衡,有待进一步在立法层面加以规范。

    (本文原为作者硕士论文《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程序和审判管理中的运用和研究》第二章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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