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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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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图书馆发展的思考
            刘英赫 点击量:3802
中国国家图书馆
【摘要】
文章从法律图书馆的内涵与外延 功能与定位出发,在分析我国法律图书馆建设所取得成果的同时也指出了法律图书馆发展存在的问题,并对法律图书馆未来发展提出了建议与思考。
【关键字】
法律图书馆;发展;思考
    

    1、法律图书馆界定

    与法治建设、法学、法学教育的发展相关,法律图书馆在国外,例如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发展较为完善,国外法律图书馆,类型多种多样,从国家或国会法律图书馆到地方的州、县级法律图书馆,从法学学院图书馆到私人事务所图书馆,应有尽有。尽管这些图书馆在规模、服务等方面存在着种种差异,但它们的共同之处是广泛收藏法律资料,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特定读者群提供较高层次的服务,提供法律领域内综合性强、内容专深的文献信息。在我国,法律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与国外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是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图书馆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各种关于法律图书馆建设与发展的讨论也渐入人们的视野。

    1.1法律图书馆的内涵与外延

    1.1.1法律图书馆的定义

    国内关于法律图书馆的相关研究性文章,尚没有对“法律图书馆”的概念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学者在各自的学术研究层面进行不同的阐释,曹明提出“把专门从事多元载体法律文献收集、整序、保存以及专门从事法律文献信息服务的图书馆都囊括在法律图书馆内涵中”[1],他认为法律图书馆的内涵应予扩大;于丽英认为:法律图书馆一般包括法学院校图书馆、研究院所法律图书馆、政府部门法律图书馆、律师事务所图书馆等,同时她提出: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其他政府机关的法律部门或研究室中也设有不同规模法律资料室,有一定数量的法律图书资料,但是一般只供内部使用,对外开放程度有限,不具有图书馆的“公共性”[2],她强调法律图书馆的公共性;田建设给出的相对明确的定义是:法律图书馆是指专门收藏国内外法律法规、法律科学文献为主,为国内立法、司法、法学研究人员与教学人员提供专业文献服务的专门性图书馆。[3]笔者认为:分析“法律图书馆”的定义,需要对其特征、类型、功能与定位进行明确。

    1.1.2法律图书馆的特征

    不论学者所给的定义具体为何,综观其定义可以发现,法律图书馆需具备如下几个要素:“专业性”顾名思义,法律图书馆侧重于法律图书资料的收集,其服务对象具有相对的针对性和稳定性,它能够成为该学科领域情报资料的中心,从而始终处在该学科最新情报的领先地位。然而,这种专业性的产生,也是经历了一定的历史过程,在我国其发展还处在一种初期阶段。“资料性”在专业性基础之上,法律图书馆的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组织既包括传统的印刷型文献也包括新型非印刷型文献(也称电子文献),印刷型文献便于携带和阅读,其保存相对于电子资源来说,技术上更为成熟简单,并且印刷型文献的权威性更易得到保证并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几大法律数据库应运而生,电子资源凭借其整合性强、时效性好、检索方式多,满足个性化需要等特点,渐入人们的视野,极大地拓宽了法律图书馆为用户提供信息资源的领域、开放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曾强调“开放”思想的重要性。法律图书馆虽具有专业性的特征,但是其仍应赋予每个社会公民利用其获取信息的权利和机会,如此,“开放性”的特征不容忽视。

    如前所述,一些特定部门的图书馆和资料室,虽藏有一定数量的法律图书资料,但是如只做内部使用,对外开放程度有限,不具有图书馆的“公共性”的情况下,虽然其自身在相应领域内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在此处须要明确的是,本文中所述的法律图书馆不包括此种情况服务性,法律图书馆是利用所藏法律文献来为读者服务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其属于服务性机构,作为子概念,其与上位概念“图书馆”一样,需满足服务性的要素。图书馆收藏的文献资料,能为科学研究和社会生产实践提供其所需,最简单的服务是为读者提供的开放阅览服务,此项服务多由读者自己进行,随着服务的发展,图书馆主动拓展服务,设置文献研究、文献整理等部门,将零散的资料,进行专题系统整理,让它们能够为读者更好地所利用。图书馆服务性的特点在于它是利用图书做工具,通过对书刊资料的推荐、宣传和提供来满足读者在学习、社会实践和研究工作中的需要,它是为传递科技情报和传播文化知识服务的,其工作实质是“为人找书”和“为书找人”起到资源共享,节约资源,合理开发人类宝藏,促进社会生产不断发展的作用。

    1.1.3法律图书馆的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图书馆发展的实际、学者的论述分析,以及为筹建国家图书馆法律参考阅览室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的调研,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图书馆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法学院校(系)、研究院所图书馆。目前我国法律图书馆中,法学院校(系)研究院所图书馆是发展较为迅速的一支,五所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以及综合性大学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的法律图书馆,都已经成为法律图书馆中较有特色的代表,法学学术团体、研究院所等图书馆,如中国法学会图书资料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等,其受所属单位专业性质影响在专门资料收集上占有绝对优势,政府部门、司法系统图书馆,其中主要包括我国各级立法执法、司法系统中的文献资料部门,主要以法律信息中心、专业资料室、司法档案馆等方式存在。这些部门的法律文献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其部门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并在其中发挥一定的作用,是我国整体法制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公共法律图书馆,基于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虽然国家图书馆在定位上属于国家馆,但必须承认很大程度上它同时在履行着公共馆的职能。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图书馆法律参考阅览室具备某种程度上的公共法律图书馆性质,该室是国家图书馆为履行职能,满足为中央国家领导机关立法与决策、重点教育和科研单位,以及公众查询利用中外法律文献等需求而设立的一个集立法决策咨询、法律文献研究和阅览服务为一体的业务实体,力争建设成为国家法律文献收藏中心、研究中心和咨询服务中心除此之外,地方公共图书馆也有对法律信息服务的探索,其中以深圳图书馆最具特色[4]。

    1.2法律图书馆的功能与定位

    法律图书馆为立法、执法、司法事业提供文献保障和信息检索服务,其功能与定位的表述应包含如下内容:

    1.2.1收集和利用法律信息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传输渠道的多元化,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涌现,尤其是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为法律文献资源的最大限度地获取创造了条件,各法律图书馆也利用现代化媒介手段,不同程度地收集国内外法律文献信息、数据库等动态的法律文献信息资源,使更多的使用者在同一时间,通过网络信息及检索手段可以同时便捷地使用具有相当规模和质量的法律数据库,准确、及时、有效地获取世界各国的法律和判例以及法学评论、期刊论文、学位论文等法律文献资源,为使用者的学术研究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1.2.2完善用户服务

    如前所述,笔者将我国法律图书馆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即法学院校(系)研究院所图书馆,政府部门、司法系统图书馆,公共法律图书馆,对法学院校(系)研究院所图书馆而言,其用户主要是院校师生以及研究院所人员,同时也向国内立法、司法、行政等各部门以及律师界开放,为其提供全面迅速的服务;对政府部门、司法系统图书馆而言,已有法院图书馆(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图书馆)对外开放的实践;对公共法律图书馆而言,其用户的范围更为广泛,完善用户服务的内容自不必多言。

    1.2.3发挥学科领域作用

    法律图书馆的生存发展都离不开其“专业性”的特征,基于“专业性”的需要法律图书馆应发挥其学科领域作用,配合法学学科建设,扮演好法学文献资源中心基地的角色,实现法学学科的导向和对接功能,为法律机构、法律工作者、法学研究者以及对法律信息有所需求的社会公众服务。

    2、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我国法律图书馆发展概况

    2.1法律图书馆建设成果初显

    2.1.1法治建设取得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尤其在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修改宪法、国务院出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两高》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宣传宪法修正案为重点开展普法教育,我国已经建立了趋于完善的立法体制与法律体系,以及相对完善的现行法制体统,与此同时,国家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努力使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积极推动在全体公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些都表明从立法执法守法等层面来看,中国的法治建设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2.1.2法学和法学教育蓬勃发展

    中国法学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表现在与法治理念相关的一些命题,比如民主与法治、法治与人治、现代法的精神、人权、宪政、财产权的性质等的讨论,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法学的发展除了有法律问题可供探讨研究之外,还有一批法学学者从事法学研究,在现代中国社会,一方面是有一大批法学研究者从事法学研究,另一方面是他们的研究成果能够在学术刊物上得以发表,由此构成了学术自由的基本内容,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的另一个基础。法治建设取得成就,法学兴旺发展的同时,国家高度重视发展法学教育。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法学类的高等院校以及法律专业的毕业生都有了飞速的增长,经过多年的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

    2.1.3法律图书馆建设成果初显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文献及法律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基本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同步,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图书资料品种的丰富推动了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数字信息技术的运用便利了检索与管理文献,各种馆际合作形式的开展有效地促进了资源的共建共享。法学教育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法学院校(系)图书馆以及法学研究院所图书馆的发展,司法制度的完善使得在检察院系统和法院系统内建立了其自身的图书馆(室),并且在部分地区出现了建立公共法律图书馆的探索,这些都是我国法律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体现。在国家的法制建设、法学理论的研究、法律实务的操作等方面,法律图书馆无不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甚言之,法律图书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法治建设的水平,法律图书馆建设提上日程。

    2.2法律图书馆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法律图书馆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各类型法律图书馆在不同的范围发挥其自身的功能。对读者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并且学界关于法律图书馆发展以及建设经验的探讨也不绝于耳,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图书馆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阻碍因素,如不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无疑会影响法律图书馆的进一步发展。

    2.2.1政策支持力度有待提升,需要营造更优的发展环境

    我国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需要政策的大力支持,包括经费、馆舍、馆藏、人员等。在保有政策支持的前提下,法律图书馆才有更优的发展契机和空间。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的法治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图书馆也是得益于法治环境的变化,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未来法律图书馆的发展,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更优的发展环境。

    2.2.2缺少行业组织,不利于业界沟通协调

    我国的法律图书馆界目前尚不存在一个全行业的组织,区域性的行业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着业界沟通协调的作用。2010年4月2日,北京法学会法律图书馆和法律信息研究会[5]正式成立,弥补了我国法律图书馆发展的实际过程中行业组织方面的不足,在我国法律图书馆发展的进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此外,我国法律图书馆业内,高校系统的法律图书馆间会由不同的高校轮流组织定期召开《全国政法院校图书馆馆际协作会议》,探讨业内问题[6]。这两个区域性行业组织的存在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全行业组织的缺失,不利于业界的沟通和协调,并且因为缺失全行业的组织,使得行业的发展没有固定明确的目标和走向,形成行业个体按照自身的既定目标发展的状态,不利于我国法律图书馆行业整体发展。

    2.2.3缺少专业学科馆员,不利于业务纵深拓展

    我国的法律图书馆界,尚未建立全面的学科馆员制度。作为法律图书馆之一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已经尝试建设有学科馆员制度,并对学科馆员的职责进行了有效定位[7]。此举加强了图书馆与读者的联系,有效帮助教师、学生充分了解并利用图书馆的资源,是对法律图书馆界建立学科馆员制度的有益尝试。

    3、我国法律图书馆发展的思考

    3.1增加经费投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法律图书馆的发展离不开经费投入的支持,我国的法律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经费投入情况一直并不乐观。各馆的经费由隶属部门拨付,主要用于文献采购,各法律图书馆规模不同,经费数额各异,从十几万到几百万不等。法学院校(系)研究院所图书馆因经费数额的限制多将经费用于购买中文法律文献而疏于外文法律文献的建设,政府部门、司法系统图书馆因属于本单位的边缘部门较少得到重视,经费情况更是堪忧,经费能否稳定恰当的投入是关系到法律图书馆发展的重要问题。根据不同类型法律图书馆的实际情况,适度增加经费投入,加大政策支持的力度,并营造优良的发展环境,是法律图书馆向前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3.2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引导行业发展

    目前我国法律图书馆发展的实际过程中,缺少一个完备的组织。成立于1906年的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y,即AALL)可资学习和借鉴,他是一个全国性、专业性的图书馆协会组织,具备完善的组织章程,会员广泛,截至目前已经举行了百余次年会。其目标是增强和提高法律图书馆在法律领域和公众社区的价值,从而促进法律图书馆事业发展,在法律信息领域起领导作用[8]。我国法律图书馆发展历程虽然与美国法律图书馆不同,但成立一个行业协会,组织和引导行业的发展确是必需。笔者建议应在北京市法学会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这一北京地区性组织的基础上,尽快成立全国性以及地区性的法律图书馆协会,促进业界学术交流和同行评议,作为行业代言人,在维护法律图书馆员的利益、开展行业自律、获取社会资源,与国外同行建立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3.3建立学科馆员制度,促进业务纵深拓展

    法律图书馆是专业性图书馆,前文所述的法律图书馆的要素中,“专业性”为第一要素,基于此特定的情况,学科馆员制度的建立对于法律图书馆来说尤为必要。我国的图书馆界,部分图书馆建设有本馆的学科馆员制度[9],例如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10]、首都医科大学图书馆[11]、西安交通大学图书馆[12]等,但是在整个图书馆界,尚不存在学科馆员制度的全方位推行,关于图书馆界是否应推行学科馆员制度本文暂不述及。但需要提及的是,作为法律图书馆的专业性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的建设确是必需。在法律图书馆中,读者群体多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其对文献信息的需求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传统的图书管理人员虽能够掌握文献的具体方位,但却无法提供更加专业的知识满足读者的需求学科馆员是法律图书馆服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学科馆员制度的建立是满足法律图书馆读者需求的必然趋势。(原载《河南图书馆学刊》2014年11月)

【参考文献】
[1]曹明.法律图书馆的竞争环境分析[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9(2).
[2]于丽英.中国高校法律图书馆现状与展望[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7(3).
[3]田建设.我国法律图书馆及其法学文献资源建设[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0(2).
[4]张晶晶.我国公共法律图书馆实践:以深圳图书馆为例[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7(4).
[5]法律信息研究网[EB/OL].[2013-09-05].http://www.chinalawlib.org.cn/Default.aspx.
[6]叶元生.北京地区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事业建设的回顾与展望[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0(2).
[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学科馆员[EB/OL].[2013-09-05].http://lib.znufe.edu.cn/Serverce.asp?id=2&menu=f.
[8]于丽英.法律图书馆员的盛宴记AALL第100届年会[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8(1).
[9]易红.论公共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建设[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3(4):35-37.
[10]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学科馆员[EB/OL].[2013-09-05].http://www.las.ac.cn/subpage/subframe_detail.jsp?SubFrameID=1043.
[11]首都医科大学图书馆学科馆员服务[EB/OL].[2013-09-05].http://lib.ccmu.edu.
cn/col/col3137/.
[12]西安交通大学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EB/OL].[2013-09-05].http://www.lib.xjtu.edu.cn/custom.do?id=226.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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