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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背景下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浅析
            彭超 点击量:2714
    

    一、大数据的内涵及特点

    (一)含义。大数据是大小超出传统软硬件采集、储存、管理和分析等能力的所有数据集合,它不仅指代“数字”,还统称一切保存在电脑中的信息,包括文本、声音、视频等。大数据的实质是在数据传输、收集、储存的基础上,对数据的分析挖掘,并由此获得凭直觉难以发现的有用信息,从而揭示数据隐藏的历史规律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为决策提供参考。大数据源于万事万物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又反过来影响或决定着我们的一切。

    (二)特点。大数据的特点归纳为四个“V”,即Volume,是指数据量极大并仍在持续增大;Velocity,是指所需的处理速度快,实效性要求高;Variety,是指数据类型繁多,包括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甚至是非机构化数据;Value,是指价值密度低,需要先进的挖掘、“提纯”技术才能实现大数据的巨大价值。这些特点决定了大数据独特的应用方式:追求全部、整体数据而不是局部、精准数据;追求数据的相关关系而不是因果关系;追求数据的联动、无穷组合和创新而不是让数据休眠;追求数据生产者与数据应用者的互动而不是仅仅数据提供和输出等。“大数据”的理念在于以量化结合统计的方式预测一种趋势,进而根据事物之间的相关关系,运用该种趋势进行决策、管理、改革或者创新等。

    二、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状。笔者所在基层法院现使用司法统计软件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下发的清华紫光《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1.8.9.1版本。法院现有兼职司法统计人员1名,未经过岗前培训,所在部门设置在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配备了司法统计专用电脑。数据统计工作于每月10日进行,数据直接从审判管理系统中提取,而后对生成的法综表进行修改和配平。每月向上级法院报送司法统计月报表及其他报表,向本院领导报送案件统计信息情况。每季度对各类案件收结情况进行统计并报送司法统计情况分析,其他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司法统计调研和报告分析较少,且调研和报告统计分析的质量不高。

    (二)问题

    1.统计数据信息量有限。

    法院拥有巨量的司法统计数据信息,但与大数据要求相比,数据采集和储存量仍然有限。基层法院司法统计现有统计调查范围相对较窄,统计指标相对较少,导致统计数据信息相对较少,仅限于案件数量信息,而不是人民法院全部的司法活动信息,更谈不上对案件相关的经济社会信息的统计。

    2.缺乏针对性的统计分析。

    目前,司法统计工作仅限于对数字简单的加减和对比例的增减,缺乏对具有针对性问题和原因的分析。对各类收结案件数进行统计罗列,对数据进行同期比较上升或下降,这些也仅能看出案件与以往比较所发生的变化。同时没有对数据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问题、原因,从而不能从深层次去分析案件走势和规律,缺乏有质量和深度的综合性统计分析。由于统计人员基本都是兼职,没有专职统计人员,对于统计分析工作,也没有太多的时间去对大量数据进行分析、调查,提取其内在蕴藏的价值,也很难制作出具有高质量的统计分析报告。

    3.统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

    司法统计是一门综合性学问,统计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不仅需要法学知识,还需要统计学、计算机知识和分析写作能力,统计员大多并不是统计专业出身,又缺乏专业的学习和培训,司法统计工作人员在面对相关问题时捉襟见肘。由于西部偏远的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长期存在,同时人员流失严重,法院根据工作情况会对人员进行调整等原因,导致司法统计队伍很不稳定,从事司法统计工作的人员基本都是“半路出家”,其业务技巧大多是通过前任统计员口头传授,这种工作模式导致一旦前任统计员的工作方法不科学或不合理,这种错误的统计方式便会一直适用下去,加上基层法院大多只有一个兼职统计人员,一旦出错,自己也无法察觉。同时由于司法统计工作量较大,要求较高,兼职司法统计员能静下心来钻研司法统计业务的时间很少,从而也影响到司法统计工作质量。

    4.司法统计软件自身存在缺陷。

    现使用的1.8.9.1版《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系统》,一些报表中的数字在自动相加生成时会出现错误,会导致相关法综表无法配平,只能通过手工调平。如法综30表、31表、32表在生成数字时经常出现错误,导致法综表不平。同时,司法统计软件与审判管理系统的缺陷导致许多数据无法正确和完整导入,某些案件类型也不能完全生成,若想保证数据准确,需要统计人员查看相关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才能统计出被告人的年龄、职业、学历等情况。如不当得利案件应该是统计在法综16表,但自动生成的统计表将不当得利案件统计在法综13表,只有通过手工方式调平。

    5.统计案件质效评估指标设置不尽合理。

    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改革以来,在全国法院内部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统计项目体系,但是其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因素。比如,案件质量考评体系本是司法统计中的一个重要评估指标,目的是通过制度性有效管理,实现对审判工作管理考核的科学性、公正性与客观性。法院实施的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包括一审案件陪审率、立案变更率、结案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调解率、撤诉率等指标,并且作为法院争优创先和评价审判人员工作业绩的基本指标与奖惩机制挂钩。客观的说,设置这一制度对于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必要性毋庸置疑。但是,其中某些指标是否与审判质量和效率有绝对对应的关系,或者说某些指标是否能客观的反映法院和审判人员的工作业绩却值得商榷。如,年终结案率本是为提高诉讼效率,督促审判人员尽快结案的一项指标,但是有一些法院为了处理积存的案件,在每年12月就不再收案,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诉权。

    三、建议和意见

    周强院长强调,在信息网络时代,人民法院要保证全面性和客观性,充分发挥信息服务职能,使司法统计真正成为人民法院了解社会、社会理解司法的窗口和桥梁。增强主动性和前瞻性,充分发挥服务决策职能,运用司法统计信息支持决策,建设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注重挖掘统计信息背后的经济社会问题,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周强院长认为,要树立大数据统理念,通过数据的开发、整合、分析、挖掘,由此获得海量数据所蕴含的信息价值,揭示数据潜藏的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为决策提供参考。结合周强院长的讲话精神,法院要深入学习领会在新形势下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

    (一)提高工作认识,增强统计责任感。

    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有着非常重要的辅助性作用,是正确认识法院工作和现实科学管理的重要工具。

    大数据的理念在于以量化结合统计的方式预测一种趋势,进而根据事物之间的相关关系,运用该种趋势进行决策、管理、改革或者创新。大数据背景下,要使司法统计成为法院信息咨询、辅助决策、服务管理和信息管理的中心。作为统计人员必须要与时俱进,要认识到在信息网络时代,司法统计不是简单的加加减减,而是肩负着新的责任和使命,正如周强院长的讲话精神:必须要高度重视虚假数据误导司法决策、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严重性,要树立“数据真实是司法统计生命”的观念,确保基础数据客观、准确、及时。

    (二)稳定统计队伍,加强统计人员培训。

    按照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要求,选好统计人才,用好统计人才,留住统计人才,加大培训力度。一方面在物质方面,保障司法统计工作必需的经费开支,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软、硬件建设,及时配备符合统计工作要求、符合保密规定的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在人员配备上,由于统计工作的要求越来很高,需要调配有事业心、责任心,且掌握一定的现代信息技术、统计专业知识、法律专业知识、分析写作能力的人员专职从事司法统计工作。设立专职司法统计人员,是为了保证统计人员从事司法统计工作的时间,使其有充裕的时间完成高质量的统计分析。

    其次,加强对司法统计人员的培训。统计人员需要学习、掌握各类统计指标体系,了解指标体系的内涵及指标之间的关系,熟练填报各项指标;需要熟练操作、运用司法统计系统和审判管理系统,根据需要可以随时提取信息和数据,遇到系统中的问题可以及时应对、解决;并且,统计人员需要充分利用司法统计数据反映出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这也需要分析、调研能力。因此,对司法统计人员的培训不仅限于统计业务的培训,还应增加审判管理系统操作培训、调研培训、质效指标体系培训等。另外,各法院之间统计人员的相互交流学习也是提高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

    (三)更新统计软件,研发新司法统计软件。

    新时期,面对庞大的司法统计数据和信息资源,传统的报表汇总数据信息收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法院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的信息需求。司法统计工作要实现创新和突破,必须将信息技术作为基础性手段。由于案件信息管理软件的落后,统计数据信息开发和利用不够,法院司法统计数据信息缺乏整合,信息资源浪费严重。要加快司法统计工作的信息化,通过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及司法统计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采集反映案件及其审理过程情况的各类信息,便捷、高效、智能地提取生成统计数据,克服手工报表容易出现的错、漏填数据、统计不完整不及时甚至数据造假等弊端。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化对现行的司法统计信息、记录报告等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在传输速度、规范性、准确率等方面具有手工报表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司法统计的微机化、网络化对促进司法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有重要的作用。司法统计的微机化和网络化进程中,搞好专项的调研,逐渐摸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审判工作实际的司法统计之路刻不容缓。现有司法统计对立案数、结案数通过审判管理信息化系统自动统计有关数据,为法院管理体制的完善提供数据参考。但司法统计中统计范围窄、指标少、未涵盖法院全部司法活动、未体现案件中的经济社会信息等问题。因此需要及时更新、完善系统软件。建议上级法院组织软件设计人员到基层法院进行调研,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对信息软件进行升级,完善软件功能,使信息软件切实适应法院系统审判流程的需要,使司法统计的数据真正反映出各级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

    (四)进行实地调研,科学合理地设置统计指标。

    法官是具有独特职业特点的特殊群体,法官所从事的司法工作具有特殊的行业特征。司法必须严格遵照法定程序的要求、遵循法律规定的标准去实施。因此,对法官业绩的考核评价,既要符合审判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又要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现代司法理念,真正做到既有利于调动广大法官的积极性,又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决不能以牺牲效率或者盲目地拔苗助长的方式片面追求所谓的“高效率”,回到漠视、践踏司法规律的做法。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同于企业生产产品,其质量和效率指标的设置,不能绝对化。司法统计评估指标体系的设置,必须尊重司法的内在规律,审慎地处理好各项指标之间关系。

    设置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既是审判工作管理的需要,也是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司法统计数据要能够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审判工作的运行态势,切实为审判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如结案率作为解决久拖不决案件的一种有效举措,在实践中演变成评判法院审判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左右着一切工作决策,导致人为地分割正常的审判期间,造成了严重的不正常波动,违背了其设立的初衷,难以对提高审判效率起到正面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没有有效地促进均衡结案的目标。因此,统计指标的设立必须具有明显的规范审判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法院和法官向独立、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方向健康发展。从操作的便利性来看,设计的指标不仅要能说明问题,便于提取数据,而且要避免指标之间的冲突与统计的繁琐,做到操作的简洁方便。

    (五)加强数据研究,深化司法统计分析质量。

    大数据的真实价值就像漂浮在海洋中的冰山,第一眼只能看到冰山的一角,绝大部分都隐藏在表面之下。要深刻理解“数据”是所有司法活动信息的时代内涵,运用司法统计的独特优势,抓紧收集、整理、挖掘、利用司法统计信息资源。借助于数据,我们不但可以了解司法活动的总体状况,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破解审判难点问题,预测审判发展趋势,还可以衡量法治建设的进度、立法与法律实施情况、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更好地把握世情、国情、社情。要深化对海量的司法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信息资源在审判态势、质量、效率动态分析等方面的应用,促进上级法院主动、有效地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和指导。

    在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同时,要善于在统计数据上进行深加工,根据数据分析审判工作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及时发现问题,提炼出有价值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写出高质量的统计分析文章。一是将司法统计分析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制定出硬性指标,并纳入目标管理,奖优罚劣。二是将司法统计分析与调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注重资源的整合和多途径运用,广泛利用司法统计数据进行专题分析,并进行理论深化将之转化为调研文章,形成调研成果指导审判实践。

    (六)扩展统计职能,提升司法统计服务力度。

    司法的内在本质是追求公平正义,通过司法裁判实现公平正义,是当前社会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最为重要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裁判会因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有异,法律的实际适用结果与普通大众对法的认知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并且司法统计本身的目的即在于为司法的公正性、高效性服务,是通过司法统计的数据规律反观司法规律、修正司法运行。因此,在司法统计中我们不能“唯数据论”,不能只浅薄地关注数据所直观呈现的“线性”相关关系,更应着重分析司法统计数据背后的因果关系,要先通过司法统计知道司法情势“是什么”,再分析“为什么”,即借鉴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优秀的数据收集模式、数据分析模式,发现司法数据中呈现的规律,进而分析这一司法数据规律与司法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反思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管理层面、司法公正性问题、群众认知与司法的背离程度、法律的滞后性问题等。

    全面拓展司法统计职能,不应将司法统计看作是填填报表,加加减减的工作,要从司法统计服务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和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角度看待司法统计职能,积极拓展和完善司法统计职能,充分发挥信息咨询、决策辅助、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使司法统计从被动统计、单项服务向能动统计、多元服务转型,不仅服务领导,而且服务法官,不仅服务决策,而且服务管理,不仅服务法院,而且服务社会,充分挖掘并发挥司法统计信息服务审判、服务管理、服务决策的巨大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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