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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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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技术在民诉程序的运用评析
            金辉 点击量:2462
华东政法大学
    

    信息技术的运用己经涵盖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方方面面,本章从立案、庭审、判决、送达、执行、归档等六个方面,具体阐述和分析其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一、立案

    1、通过法院案件信息系统立案

    我国各级法院基本上已使用信息化平台进行案件管理和辅助审判工作。法院的信息化平台是以计算机软件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为手段,按照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区法院的管理特点而开发的计算机集成应用系统。法院的信息化平台按功能划分包含案件信息系统、人事管理系统、信访管理系统等等。以上海为例,各级法院都建立了案件信息系统,该系统部署在各法院局域网络上,案件数据统一存放在各法院中央数据库中,法官和书记员在各自的办公电脑上输入自己承办案件的信息,系统提供各类诉讼文书自动生成和打印功能,并提供案件办理提醒、信息查询和统计报表。

    使用案件信息系统进行立案提高了立案速度。当事人到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材料,立案法官在案件信息系统中进行收案登记,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系统自动分配一个案件编号,系统会提示输入必要的信息,如案由、标的额、原被告信息等,并能自动算出应缴纳诉讼费金额,同时打印诉讼费缴纳通知单给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银行设在立案大厅内的收费点缴纳诉讼费,当事人很快就能将缴费凭证交给立案法官,立案法官通过系统将案件分配到审判长,并可迅速查询到该审判长的开庭计划情况,当场进行排期,打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交给申请立案的当事人。案件信息一次输入可以反复使用,例如在打印送达需要的信封和送达回证时,当事人名称和地址等信息都直接从系统中获取生成,不需要重复输入填写。利用案件信息系统立案排期的速度由原来的一件15至30分钟,缩短到2至5分钟,同时还省掉了所有的手工台帐,每天的立案清单和等待排期的案件清单由系统自动分类显示在电脑上,立案法官据此可以合理安排工作。

    对于二审案件,上海三级法院之间已实现了网上案件移送功能,通过法院间相互连接的广域网,一审法院将上诉的案件信息在网上向二审法院移送,二审法院立案时可以获取到一审案件的信息,立案法官无需输入重复信息,当二审案件结案时,结案情况和判决书也从网上返回给一审法院,成功实现了信息共享。

    2、在互联网上预立案

    我国浙江、四川、山东、上海等地法院在互联网上提供了预立案系统,有条件的当事人可在互联网上填写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清单等信息,有些法院还要求将证据材料扫描后在网上提交电子文件。立案法官在互联网上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发现不合理或缺少材料的情况会给予答复,当事人在网上查看答复后可以补充材料重新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立案法官审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在网上给出当事人到法院正式立案的时间安排。

    由于我国法院内部案件信息系统都是部署在法院局域网上,互联网与法院局域网不允许直接联通,因此在互联网上不能产生正式的案件编号,再加上证明当事人身份时必须出示原件,因此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只是立案的预备过程,最终仍需当事人到法院完成立案。但在互联网上进行预立案可以提供管辖说明,诉讼状等文书格式说明,对所需要的身份证明材料作了明确提示并要求输入号码,起到指引立案的作用;当诉讼请求提交后,立案法官在网上作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答复,确保当事人在到达法院立案之前作好充分的准备,无需为了立案多次往返于法院之间。这不仅方便了当事人,也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3、世界各国新型立案方式

    美国、奥地利、澳大利亚、芬兰、英国等国就信息化法院制订了远景规划,许多国家对信息技术在法院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充满信心,认为前景广阔。当然,也有不少发展中国家对此比较冷漠。但从现代诉讼的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来看,信息技术运用于法院的诉讼程序是历史的必然。那么,这样的运用在世界范围内的状况究竟如何呢?

    下面是一些国家在立案操作上的探索和实践的基本情况:

    奥地利建立了由中央控制的封闭式法院管理系统,律师可使用电子方式向中央处理系统起诉。起诉电子文件须符合法定电子诉讼文书格式,中央处理系统接受电子文件并分配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在起诉第三天系统将自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自1993年6月,芬兰当事人便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数据传输方式申请法院发送传唤令状,亦可通过电子方式向法院提交其他诉讼文书。芬兰司法部建立“司法部门联网”的电子邮箱系统SANTRA系统,每个法院在系统中都有地址,1997年通过该网络提起诉讼的案件超过50,000宗,约占该年芬兰简易民事案件的40%.

    4、国内外信息技术立案方式的比较和评析

    比较国内外法院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立案的方式,国内法院是以法官接收案件为主导,以信息化技术作为辅助工具,完全数字化的立案程序暂时不存在。前面提及的上海法院之间的二审案件信息移送,也是由法官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纸质上诉状后,通过法院之间内部的案件信息系统移送信息并由法官确认立案的。利用信息系统可以提高立案速度,减少差错,利用互联网传送诉讼文件可以方便当事人,也可以减轻法院立案接待的工作量。这种操作方式因为法官的参与更具灵活性,但仍存在传统的手工立案方式的人为因素干扰的可能性,也可能存在不适当的拖延或差错。

    而国外某些地区采用的立案方式接近完全数字化,如奥地利的中央控制的封闭式法院管理系统,是由系统判断管辖问题并自动分发,并由系统自动发送电子应诉通知书。这种立案方式比我们国内更进一步,但要求社会的信息化整体水平达到较高层次,计算机和网络应当普及应用,律师和当事人能熟练使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同时对网络的安全保密技术要求较高,要保证系统不受恶意攻击,保证中心数据库的信息安全,这将要求更大的财力投入。完全数字化立案可以更大程度提高立案速度,但因为系统完全按预先设定的规则自动处理,对一些新类型的情况无法正确处理;另外还存在电子文书是否能等同于诉讼法上要求的书面形式文书的效力问题;以及如果当事人立案时不到达法院,法院如何验证申请立案人的身份问题。

    二、庭审

    1、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信息化建设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是法院信息化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一些法院早在九十年代即开始了法庭信息化建设,包括计算机网络布线、证据展示、庭审笔录、音视频管理、灯光音响、集中控制等系统建设。为加强和规范全国各级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5日印发了《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试行)》,确立了“统一规划、服务审判、分期建设、持续发展”的建设原则,明确了建设的内容、要求、目标和应用方向,发布了技术和业务标准,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建、扩建、改建审判法庭提供了执行规范。

    目前已有多家法院的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达到了最高院的规范要求,实现了法庭内访问局域网、互联网的要求;实现所有审理同步录音录像,并实现局域网上直播和点播功能;提供计算机或专用速录设备支持庭审笔录的录入,实现庭审笔录信息自动转入案件信息系统;实现庭审笔录与庭审音、视频记录信息时间标记同步,支持庭审笔录校对功能,可通过标记定位庭审音、视频,进行补录或校正庭审笔录;提供各种类型证据展示支持功能。

    2、远程审判和远程质证

    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为远程审判和远程质证奠定了必要的技术基础。

    目前国内的远程审判模式是在本地法院的法庭和远程法庭之间进行开庭审理活动,远程法庭是相对于审判人员所在法院的本地法庭而言的,一般建立在路途较远的郊区法院,远程法庭内配置显示屏、音响、摄像机、计算机和打印机等设备,通过两地法院间广域网络实时双向互送图像和声音信号。审判人员在所在法院的本地法庭开庭,当事人按就近原则在远程法庭参加庭审,通过显示屏,双方能够清晰地看到和听到对方法庭的场景和声音,书记员能通过计算机发送指令至远程法庭的打印机打印庭审笔录,由远程法庭的当事人签字确认。通过法庭前方悬挂的显示屏,旁听人员同样可观看到对方法庭的场景。原来远程审判较多用于刑事二审领域,现在已有法院运用于民事诉讼领域。

    在远程审判过程中必然存在远程质证,如果证人在本地法庭作证,直接面对着法官,就不直接面对远程法庭上的当事人;反之如果在远程法庭作证,证人与当事人在同一法庭,但与法官就不在同一场所。而对于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是通过实物投影仪或通过各类媒体播放设备向对方传送影像、声音等信息的。实践中远程质证的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不仅运用于远程审判中,通常的审理方式也可以使用网络实现远程质证,如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民事房屋纠纷案件,由于证人远在美国且年事已高,法官是通过网络视频进行举证、质证的。

    3、国外的远程审判和远程质证

    美国、澳大利亚、芬兰、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许可利用视频会议、网络会议、录像、电视会议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开庭审理和听证程序,诉讼当事人或证人无需实际出庭。美国在诉讼程序中越来越多地使用录像和视频会议技术,如司法部诉微软反托拉斯诉讼中,法官责令通过录像带提供证言,只有交叉询问时才在法庭进行。在澳大利亚,视频会议最初适用于向未成年人取证或向其他脆弱的当事人询问,目前适用广泛,如从国外调取证据,询问被监禁的证人和当事人,听取专家证人作证,替代巡回审理,举行指引会议或审前会议,在法官办公室听取当事人申请和许可上诉申请,审理上诉,举行内部各种行政性会议等。日本1996年《民事诉讼法典》支持使用视频会议技术,如证人距离遥远的,可运用视频会议技术询问证人。开庭审理时,证人应到最便利的法庭接受询问。1998年上半年约有50宗案件在询问证人时采用视频会议技术。

    4、关于远程审判与远程质证的评析

    毫无疑问,远程审判与远程质证顺应了现代诉讼的发展需求。第一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跨区域、跨领域之间的利益冲突日渐显现,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现,案件的数量和复杂度不断增大,法院需要面对日益增加的案件积压和诉讼迟延的风险,远程审判和远程质证可以避免因遇到天气恶劣、交通拥堵等不可抗因素而延误审理,同时可以方便路途遥远和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省了诉讼成本;第二保证了诉讼程序的公开:远程审判能解决路途遥远和场地有限对社会公众旁听案件的限制,旁听案件可以就近选择远程法庭,采访也可以通过远程实现;第三对直接言辞原则的保障:远程审判和远程质证虽然不同于传统方式在同一物理空间中进行的审理活动,但与因各种制约条件而只能进行书面审理或提供书面证言的情况相比,这种审判方式更符合直接言辞原则。

    然而目前在国内,远程审判和远程质证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无运作规范和立法支持,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尚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如何验证诉讼参与人身份的问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参加庭审时,审判人员须当庭核对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验证身份,但远程审判中尚无远程电子方式的身份验证操作规范,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合法性,目前使用远程方式审理民事案件时,是由审理法院的书记员提前赶到远程法庭进行身份验证工作的,这额外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二是电子证据的运用规范问题,其中包括应确定哪些证据可通过远程质证完成,通过网络传播的电子证据是否可采信和如何采信等问题,由于现代诉讼中不断涌现出各种类型的电子证据,所以电子证据的运用规范问题不仅存在于远程审判和远程质证这样的新型审判方式之中,也存在于通常的审判方式中;三是远程审判和远程质证存在较大的技术依赖性,通常的本地方式审理案件都是由法官控制审理节奏和进程的,但在使用远程审判方式时,审理的节奏会因为图像和声音的传输延迟而受一定影响,如果出现意外的网络中断或设备故障,在审理中会增加休庭的情形,在远程质证中,各类证据的展示也依赖于法庭中有无电子播放和显示设备。

    因此,作为新的审判方式的远程审判和远程质证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获得立法支持,不但要解决新的审判方式本身的合法性问题,还要重视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可能违背诉讼价值和基本原则的问题。

    三、判决

    1、法律引用知识库

    案件审理结束后法官将给出最后的裁判,裁判是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综合运用法律知识所得到的结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官案头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资料越来越厚;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的到来和我国加入WTO后,许多诉讼涉及到国际法和外国法律,法官办案涉及的法律类型越来越宽泛,而法律引用知识库为法官查阅法律依据提供了便利。法律引用知识库将各类法律文件和案例以计算机数据格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提供按法律类别、名称、关键字查询全文的功能,可以快速查询出各类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案例。当立法情况有所变更时,法律引用知识库能快速更新,它成为了法官判案的有力助手。

    2、电脑判决系统

    电脑判决系统是指计算机根据输入的案件内容自动得出判决结果的软件系统。山东淄博市在刑事审判方面使用电脑判决系统,使用目的是为了统一判决标准,软件系统为相同类型的案件制定相同的判决标准,根据法官输入案件细节的不同得出最终判决。无论司法界还是学术界对此多持批评态度,认为以此无法真正达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实践中,电脑判决系统更多地用于学习和提供审判参考信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武汉大学合作研制成的刑事辅助系统,基于各类罪名给出分析和相关案例,输入相关条件后能制作裁判文书,但法官并未使用它来判案,大多用于查看法律条文和案例。

    3、国外的情况

    美国有些法院开发抚养费、赡养费计算程序。阿根庭法院使用的计算软件可考虑通膨率。奥地利法院管理系统自动提供诉讼文书和判决制作指南,只要输入有关数据,就可按系统引导制作判决。比利时法院在计算机系统中预先设定标准判决,输入个案有关数据即可自动生成判决。

    笔者认为电脑主要的优势在于大量数据的处理,但电脑很难具备人脑的主动思维能力,它只能根据预先设定好的规则被动思维,现在的人工智能技术使电脑具备简单的学习和认知功能,但仍处在探索完善阶段,尚未用于司法领域。所以,只有一些特定的简易案件可以尝试使用自动判决系统。

    四、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原则上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通知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或告知诉讼结果,确实无法直接送达时可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传统的送达方式包括人民法院专人送达、邮寄、委托转交等,其中传统的公告送达方式是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内容。随着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深入应用,送达的方式更加丰富和灵活。

    1、电子方式送达

    国内很多法院在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送达方式也进行了简化,常使用电话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和开庭活动,电话通知的方式在径行裁判的二审案件中也被采用,可以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

    很多法院都建立了自己的互联网站,有自己的网页和特色栏目,不仅用于法制宣传报导,还提供裁判文书和开庭信息查询。这些法院在公告送达时不仅使用报刊,还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告,十分及时和方便。有些法院有对外的公告电子屏幕,可以在电子屏幕上滚动播放公告送达内容。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对涉台民事诉讼文书正式认可了传真和电子邮件的送达方式。但目前国内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及其他电子送达方式还没有相关内容加以规范。

    2、国外送达方式

    德国、日本、比利时、韩国等国许可使用传真送达诉讼文书。在奥地利和瑞士,电子送达是与传统送达方式并行的方式。美国特拉维尔等州在公司登记时要求其接受电子送达方式。多数国家反对仅通过网络公告送达,但网络公告可作为补充方式。就判决而言,多数国家不主张以电子方式送达。

    3、电子送达的法律思考

    与传统的送达方式相比较,用电子方式送达符合信息化社会人们通信交流的习惯,并能提高诉讼的效率。但在法律上存在尚不明确的问题,如送达方式是否合法和怎样取得送达回证的问题。民事诉讼过程是诉讼参与人与审判人员共同进行的活动,相互之间存在交互对应关系,诉讼法规定期间的计算是以对方收到送达内容起算的,因此送达完成时要求取得受送达方的确认回证。而不同的电子送达方式对应了不同的送达回证类型和获取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中有条文注明,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应当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或者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后及时予以回复。以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这个规定对于解决我国关于电子送达方式的问题起到了重大指导作用,同时也提示我们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相关规范。

    五、执行

    1、利用信息系统实现法院间执行协助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基本目的是迅速、经济和适当地从事实上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人权利。我国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很小,“执行难”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普遍问题。

    一些地区在各级法院间建立了相互连通的广域网,并在网上共享各法院案件信息系统中的执行案件信息来协同执行。如上海市高院在广域网上建立了三级法院案件信息中心数据库,并提供信息共享查询功能,相同当事人在全市各法院的案件执行受理情况能快速获得,对相同当事人在多家法院有执行案件时,法院间可以协同执行,既节约司法资源,又能避免在一家法院作为执行申请人的当事人获得了被执行款,却逃避在另一家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被执行款的情况。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打破各家法院之间的信息壁垒,以取得更好的执行效果。

    2、网上公开执行信息

    许多法院建立了自己的互联网站,并在网站上建立执行专栏,暴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执行案件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住址、债务标的额等信息,以此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案为这种做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修改案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依托信息技术,最高法院正在建立和完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即“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个平台,将执行案件信息予以公开,并通过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3、国外执行手段

    比较一下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在执行方面的情况,不难发现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即这些发达国家基本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原因在于法院的生效判决绝大多数是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的。而从法律上讲,我们国家现有的执行手段与国外的法律并没有大的区别,国外的法律规定也不外乎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搜查、拍卖、变卖、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存在差异的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们有一个行之有效的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执行威慑机制。因为整个社会信息化技术发展较为均衡,法院、公安、银行和资信部门的信息实现网上共享,在这个机制下,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就很大,不能够信贷,不能够置产,不能够出境等,甚至直接影响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从而在客观上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4、对执行威慑机制的评析

    国家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显然有积极的一面,有利于借助社会的力量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

    但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不利于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在互联网上公布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于生活和经营确实陷入困境,并不是恶意逃避债务的当事人来讲,将进一步增加心理和外界的压力,对其积极地恢复还债能力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因为其中公布的信息包含了当事人的住址信息,这对家庭的其他成员也会造成影响,特别是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的心理影响,也可能影响他们平等就学、就业的机会。第二,我国法院信息技术运用状况的不均衡制约了执行威慑机制发挥积极的效果,最高法院建立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依托于信息化平台中的执行案件信息的,这就要求全国各级法院都已使用信息化平台管理执行案件,并要求信息输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各地法院运用信息化平台的情况不均衡,有些地区的法院已将所有执行案件信息准确地输入到信息化平台中,并已实现省内法院间信息共享;有些法院尚未使用信息化平台;有些法院虽然使用了信息化平台,但所提供的执行案件信息并不完整和及时,这就导致利用信息公布和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相连接进行执行威慑的不全面和不及时。第三,社会不同行业间存在信息壁垒,要形成有效的执行威慑体系,法院的信息要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实现共享,但不同行业间的信息数据标准是不一致的,要实现信息的共享使用还需要进行额外的数据转换等技术处理,否则根本无法使用,如何打破行业间存在的信息壁垒,也是我国实现执行威慑机制达到理想效果要解决的问题。

    六、归档

    1、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

    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是指通过扫描设备将案件纸质卷宗的每页转换为相应的电子图像文件,附上目录页码及案件基本索引信息,加密压缩后存储在磁盘和光盘上形成电子诉讼卷宗,并实现网上调阅查看功能。全国各地法院都陆续进行着将纸质诉讼档案转换为电子诉讼卷宗的工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开始进行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该院在2003年完成了建院以来所有历史诉讼档案的扫描和索引工作,接着每归档一件案件就扫描和索引一件,利用光盘柜和磁盘阵列相结合的海量存储方案进行存储,既满足了大量图像文件对存储空间的要求,又解决了网络调阅的速度问题。

    目前一些省高院在统一部署和实施全省各法院的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并准备实现全省范围内电子诉讼卷宗的集中管理和调阅使用。

    2、电子诉讼卷宗网上借调阅系统

    基于网络技术的电子诉讼卷宗网上调阅系统可以提供阅看诉讼卷宗的功能,该系统提供了严格的访问权限控制,对图像文件加密存储和加密传输,保证了系统数据的安全。在网上调阅电子诉讼卷宗更加快捷高效,避免了档案的共享访问冲突,同时能更好地保护实物档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电子诉讼卷宗网上调阅系统包含了法院内部的诉讼卷宗调阅服务、律师或当事人的网上调阅服务和对上海市党委系统公务网上用户的调阅服务等三个子系统。可分别针对不同的用户设定不同的调阅审批流程和具体的阅看范围。

    3、国内外电子诉讼卷宗管理及评析

    国外有些法院通过扫描等技术将传统诉讼档案转换成数字档案,如澳大利亚、美国、新西兰等。美国无纸化法院技术走在世界前列,部分法院采用完全数字化诉讼卷宗,如华盛顿东区联邦破产法院可通过因特网查询1997年后的所有诉讼文书;加州南区联邦破产法院40%的案件采用电子诉讼卷宗。

    目前国内外主要的运作模式有两种,一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随时将诉讼材料扫描成电子文件,最终在归档时进行整理形成电子诉讼卷宗;二是等案件生效归档后再将所有已经整理好的诉讼纸质材料扫描成电子文件,从而形成电子诉讼卷宗。

    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模式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网上查看诉讼材料功能,便于办案过程中信息共享和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并有利于诉讼过程的无纸化,但因为在过程中增加了扫描的工作,而在归档时还需要同时整理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改变了传统的运作方式,对审判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第二种模式便于对档案的集中管理,并且不会产生重复性劳动,但在办案过程中无法实现网上信息共享和无纸化操作。两种方式如何取舍还需在实践中继续摸索和检验。(本文原为硕士论文《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程序和审判管理中的运用和研究》第三章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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