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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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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冀鲁豫根据地法律文献整理现状
            陈始发等 点击量:5179
江西财经大学
【摘要】
晋冀鲁豫根据地法律文献的整理现状来看,系统性或专题性的成果较少,大量地收集在宏观性或总体性史料集中。同时,还有不少的法律文献保存在从中央档案馆到涉及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地方档案馆、博物馆、党史研究室、公检法资料室等部门,急待抢救整理出版。从总体上来说,学术界对于晋冀鲁豫根据地婚姻法、土地法经济立法等方面研究较多,成果较为丰硕,而行政法、司法制度、刑事法律方面的研究则较为薄弱,劳动法规等方面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在以后的研究工作中,应该拓宽研究领域和视野,更多地从中共法制史的高度加强对晋冀鲁豫法制建设的宏观研究,加强与其他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比较研究,加强对于根据地司法文献和法理文献的研究。
【关键字】
晋冀鲁豫;法律文献;法制建设;研究述评
    

    1941年7月18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正式成立,杨秀峰为主席,薄一波、戎子和为副主席,辖太行、太岳、冀南、冀鲁豫四个行政区。1948年5月9日,晋冀鲁豫根据地与晋察冀解放区合并为华北解放区,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晋冀鲁豫根据地存在时间长、涵盖范围广、制度建设较为规范,特别是颁布了施政纲领以及大量的法令、条例、训令、指示决议等一系列法律性文件,加强对这些根据地法律文献的搜集整理,并对其法制建设的情况进行全面的研究,有利于深化根据地史的研究,更加深入总结党的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为进一步做好当前的依法治国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一、晋冀鲁豫根据地的法律文献整理现状

    (一)基本过程

    晋冀鲁豫根据地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条例、训令、指示、决议等法律性文件,这些原始法律文献尚未整理成系统的公开出版物,而是随着不同时期对根据地史资料整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得到相应的关注和整理,所以大多数散见于有关晋冀鲁豫根据地的资料或史料的书籍中,还有不少则在相关的档案馆或党史部门的资料库里面。

    晋冀鲁豫根据地法律文献的整理过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上世纪40年代初至50年代初是整理工作的起步阶段。早在根据地初创时期,这项工作就到重视,出版了一些关于边区政府或行署颁布的法律文件汇编或对当前工作经验的总结,其中很多是内部交流的学习资料和领导指示,这些文献是研究当时法律文献内容和法制建设状况的第一手资料主要有:太行区经济建设问题(晋冀鲁豫边区政府1945年),财政建设重要文件汇集(太行行署1946年),太行区司法工作概况(太行行署1946年),太行党文件选辑(中共太行区党委1947年),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会议文献附件(晋冀鲁豫区军政联合财经办事处1947年)等。

    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间,是法律文献整理工作的曲折发展阶段“受左”的思潮的影响,学者们对于法律文献的整理和研究很少,整理工作基本陷入停滞状态,没有专门的文献整理成果。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根据地的文献整理工作开始恢复并日益引起重视,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就晋冀鲁豫根据地法律文献的整理而言,主要表现为:参与机构多,成果比较丰富。专门收集整理晋冀鲁豫根据地档案资料的机构纷纷成立,如太行根据地史总编委员会、冀南革命根据地史编审委员会、中共冀鲁豫边区党史编委会、中共山西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河南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编纂委员会等当年根据地所在区域的银行、财政部门、高校、地方党校等部门也参与到这个队伍中来。例如:山西大学晋冀鲁豫边区史研究组编辑的《晋冀鲁豫边区史料选编》(山西大学晋冀鲁豫边区史研究组1980年),河北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税务局、河北省档案馆、山西省档案馆联合编审的《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金融研究所编的《冀鲁豫边区金融史料选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年)。

    (二)大致分类

    1.系统性或专题性的法律文献

    迄今为止,很少有学者或机构系统地收集整理晋冀鲁豫根据地法律文献,只有1945年韬奋书店发行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编印的晋冀鲁豫边区法令汇编所谓的专题性法律文献,指的是在财税、金融、工商、贸易、土地等根据地资料集中,收集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文献。例如,财税与金融法律方面的资料《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商业与贸易法律方面的资料《冀鲁豫边区工商工作史料选编》(贵州新华印刷厂1995年),农业与土地方面的资料《太岳革命根据地农业资料选编》(山西科学教育出版社1991年)中,法律文献相当丰富。

    2.融汇于宏观性或总体性史料集中的法律文献

    最具代表性的是韩延龙、常兆儒编写的四卷本《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这是迄今为止国内最全面的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整理成果,该书共四卷,分宪法性文件、选举法规、政权机构组织法、刑事法规、诉讼法规、土地法规、劳动法规、婚姻法规等八编,每一个部分都收录有晋冀鲁豫根据地的法律文献。

    此外,在出版的有关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史料书籍中,包含着大量的法律文献内容主要有:《晋冀鲁豫边区史料选编》(山西大学晋冀鲁豫边区史研究组1980年),《冀南党史资料》(冀南革命根据地史编审委员会1986年),《中共冀鲁豫边区党史资料选编》(山东大学出版社1988年),《中共商丘党史资料选》(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政权建设》(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太岳抗日根据地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

    3.尚待进一步筛选或抢救整理的法律文献

    首先,在晋冀鲁豫根据地当年出版的报刊、书籍、宣传册上,刊载了大量的法律文献资料,如创刊于1946年5月15日的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机关报《人民日报》,就刊发了根据地政府的大量法令,并有相应的解释文章以及对政策实施的评价,这些就是很好的法律文本文献和法理文献,需要花大力气筛选出来。

    其次,在国家图书馆、山西省图书馆、河南省图书馆等部门,以新善本、缩微品的形式保存了部分根据地法律文献,如冀南银行太行区工商管理总局主编的《太行区银行工商工作参考资料》,分为五编:总类、金融货币类、商业贸易类、工业建设类、工商行政类,包含有大量太行区银行工作及金融货币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文献此类资料普通读者不便查阅与使用,有必要公开出版。

    再次,从中央档案馆到涉及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地方档案馆、博物馆、党史研究室、公检法资料室等部门,保存了相当数量的尚未公布的文献资料,急需开发利用,甚至有些资料已经处于散失或不可修复状态,急需抢救。

    二、晋冀鲁豫根据地法制建设研究概述

    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根据地文献资料整理与出版的升温,对晋冀鲁豫根据地法制建设的研究开始兴起。进入新时期以来,由于关于晋冀鲁豫根据地的研究专著纷纷涌现,根据地领导人文集和回忆录的陆续出版,晋冀鲁豫根据地法制建设研究日益走向深入,对晋冀鲁豫根据地法制建设的研究,主要是分专题进行的,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晋冀鲁豫根据地经济立法的研究

    所谓根据地的经济立法,主要是指在根据地的建设过程中由边区政府制定的有关财政经济问题的法律、法规以及指示决议等立法文献,主要包括财税法律、工商贸易法律、金融法律、审计法律等这些资料数量庞大,分散在各类资料选集中。在现有的晋冀鲁豫根据地专题性文献资料中,直接涉及经济立法的文献资料有十多本,收录了大量晋冀鲁豫根据地财税、工商、贸易、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性文献,为学者研究晋冀鲁豫根据地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提供了依据和参考。纵观现有的研究成果,对晋冀鲁豫根据地经济立法的研究,大都掺杂在对各抗日根据地经济立法或近代经济史的研究当中,缺乏专门的研究专著,研究并未深入。如张希坡在其专著中对各根据地在不同时期的经济立法进行了系统的介绍,但涉及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内容并不多[1]陈廷煊在对抗日根据地的经济史的研究中,对晋冀鲁豫根据地的金融事业的发展状况金融法律的颁布实施等状况进行了论述[2]。

    1.关于财税法律

    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中,缺乏对财税法律的专题性研究,学者们大都是在晋冀鲁豫根据地财政工作的研究过程中涉及财税法律的研究。

    关于财政工作,朱光耀对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基、性质、特点、发展阶段、经验启示等进行了研究,进而总结出经验和启示,边区财政工作是建立在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基础之上的,新民主主义的战时供给财政,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同时,通过正确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的发展,调节各阶级的收入,促进边区生产关系的变革,以调动人民积极性,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杜晓[3](P269-301)韩哲一边裕鲲[4](P151-160)王晋三[4](P161-169)唐执升[5](P145-1)等专门对晋冀鲁豫边区下辖的太行太岳冀南和冀鲁豫四块根据地的财政工作进行研究陈康对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在经济建设中的首创性措施进行了分析,认为该区率先提出并实践保护一切抗日人民的财产所有权,在各根据地之中最早提倡“组织起来由穷变富”的口号。[6]

    为了加强根据地的经济实力,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实行合理负担和统一累进税,减轻人民负担,组织互助组、合作社,进行大生产等活动。魏宏运从宏观上论述了华北抗日根据地发展经济的道路,总结根据地经济建设的丰富经验[7](P309-320)。霍成勋、梁素梅总结太行区经济建设的经验主要为:第一,从实际情况确定了根据地经济建设的任务和方针;第二,军民艰苦奋斗,战胜特大灾荒;第三,开展以农业为主的大生产运动;第四,制定贯彻适宜政策调动群众生产积极性[5](P74-83)。戎子和回忆了他在晋冀鲁豫区分管财政工作的片段,对边区财政概算的收支情况,实行合理负担、公平负担、统一累进税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总结了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8]。苏小平、贾海维从整体上对抗日战争时期的统一累进税作了初步探讨,认为实行统一累进税是抗日根据地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步骤,符合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完全正确的进而对晋冀鲁豫根据晋察冀等根据地的实施和贯彻情况作了详细的介绍,总结了推行统一累进税的意义和经验。[9]杜晓对发展合作事业做了详细的介绍,在抗日民主政府大力救灾和根据地人民互助自救的迫切要求下,以生产自救为方针的合作社开始发展,这时的合作社使救灾、发展生产和扩大合作社业务密切地结合起来,开始走向民办公助,发展生产的道路[3](P269-301)李红英从灾害法律史的角度对抗战时期晋冀鲁豫根据地的救灾法规进行初步梳理,认为根据地的救灾立法虽然相当丰富,但也有不足之处,基本上没有一部专门的救灾法规,而大多数救灾法规又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发布的[10]。

    2.关于工商贸易法律

    直接涉及晋冀鲁豫根据地工商贸易法律的研究论文很少,较具代表性的成果是左旭初对商标法规的研究,他专门研究了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商标法,对其颁布实施修订完善的过程以及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11]

    工商业贸易政策作为工商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者对此的研究较为集中郭今吾回忆了当时边区商业工作的发展状况,他认为在根据地初建时期,对敌占区采取了简单的贸易封锁政策,实行经济绝交,结果使自己处于被动局面,这是贸易工作中的幼稚病所致[4](P132-150)为了从经济上战胜敌人,支持抗战,根据地政府结合当时内外环境,由以往对外贸易自由政策转向“统制”贸易政策,一方面可以保持边区的经济独立,另一方面可以保持经济建设的正常进行,并且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及时补充完善“统制”政策。孙建刚史红霞[12],王庆成[5](P246-262)对此问题展开了论述。

    关于对内贸易自由方面,魏宏运认为集市贸易是坚持和建设根据地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根据地的集市是分散的、自由的,同时又是统一的、有组织的,在经济运转中形成了自己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活跃经济、调剂余缺、支持抗战的作用。[13]根据地的商业市场经历了从混乱到统一的过程,根据地的商业政策也由经济绝交转向贸易往来,依靠灵活机动的政策,根据地金融以劣势和敌人的优势抗衡,而立于不败之地。[14]

    3.关于金融法律

    栗明辉认为抗日民主根据地金融法体系可以归纳总结为银行法律制度、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用合作社法律制度和农民贷款所法律制度、货币法律制度。[15]关于根据地金融法律的研究,从总体上来说,学者较少涉及,而专门研究晋冀鲁豫根据地金融法的几乎没有。

    在银行法律方面,只有栗明辉专门对晋冀鲁豫根据地的银行立法进行了细致的整理与归纳,他总结出了该区银行立法的特点,并对银行法律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了考察。[15]其他学者主要从晋冀鲁豫根据地的银行建设及其货币政策等方面入手,为银行法律的研究提供背景性的材料和思路。刘彦伟[16]、张土魁、史安昌[17]等学者集中以冀南银行的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为研究对象,展开了细致深入的研究。黄存林认为,冀南银行的历史作用主要表现在保持物价相对稳定,统一外汇管理,支持贸易斗争,大力扶持生产,保证财政供给等方面。[18]王同兴从整个根据地的金融建设事业入手,介绍了冀南银行的发展和政策的变化。[19]

    关于晋冀鲁豫根据地的货币法律,学者的研究并未深入。栗明辉对晋冀鲁豫边区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做了简要的介绍,认为边区政府公布的《本区管理外汇暂行办法》促进了根据地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15]张常勇对抗战时期冀钞做了全面系统的研究[20]张转芳通过对晋冀鲁豫根据地的货币制度、货币政策、以及开展敌、友、我多方面的货币斗争等的介绍,总结了根据地货币金融的历史经验。[21]毛锡学[22]、项斌[23]、王宏[24]等对晋冀鲁豫根据地对敌经济斗争的发展阶段、主要内容、取得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论述。张常勇、樊孝东以晋冀鲁豫边区的“保护法币”政策为中心,对抗日根据地货币同法币的关系做了进一步探讨。

    在对待法币的问题上,各根据地都经历了一个从允许法币流通或者说依附法币到完全禁止其流通胶东地区农民贷款所法律制度的立法过程和实际运行进行了概述。[15]关于贷款法律的研究,最具代表性的学者是李金铮,他从政府“银行对农贷的态度农贷发放的组织系统”农贷的对象与用途、农贷的利率与清偿、农贷的绩效与偏向五个方面对华北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的农贷工作分别予以阐述。[29]他还专门考察了近代太行山地区的高利贷,认为太行区的借贷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民负债率较高,借贷为农家生活流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在乡村借贷网络中,地主、富农等高利贷者居于统治地位;第三,农民借贷信用方式,以土地等作为抵押品的借贷形式为主;第四,借贷期限,一般都很短,不利于农民生产;第五,借贷利率高昂,债户经常因此陷于崩溃边缘乃至彻底破产,但高利贷对于农民生命的维持和简单再生产的延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30](P331-348)

    (二)对于晋冀鲁豫根据地婚姻立法的研究

    1942年1月5日,晋冀鲁豫边区正式公布施行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4月26日公布了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实行细则,1943年1月5日公布了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9月29日修补颁布了《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规定男女婚姻遵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早婚、纳妾、蓄婢、童养媳、买卖婚、租妻及伙同娶妻等婚姻陋习,还规定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对旧婚姻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为建立新的婚姻制度奠定了基础学者充分运用了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的方法,从政策、法律、制度及社会变迁的角度对该区婚姻法展开了研究。

    在对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的认识上,高甫光将晋冀鲁豫与晋绥、晋察冀根据地的婚姻条例进行了对比,认为这些婚姻法律的基本精神都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各个根据地解放区的婚姻条例,都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具体、灵活的适应当时本地区调整婚姻实际的需要。[31]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新婚姻法的实施,有利于根据地革除陋俗、移风易俗、肃清社会风气,是一场重要的社会变革运动。[32]它初步动摇了旧婚姻制度的基础,根据地婚姻制度出现了新面貌,平等自愿一夫一妻的婚姻等一系列措施提高了女性的地位,是妇女解放的重要组成部分。[33]婚姻制度的变化必然引起婚姻风俗的变革,有力地冲击了旧的封建统治秩序,铲除封建婚姻陋俗,解放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34]魏宏运大量收集了反映当时婚俗的原始资料,通过对比分析生动的反映出三四十年代太行山区婚姻习俗变迁的历程:太行山区的婚姻习俗,在抗日战争时期正处于新旧交替,错综复杂的状态,总的趋势是抗日民主政府倡导的男女自由结合的新婚姻制度,逐渐代替了旧的包办买卖婚姻。[35](P375-395)

    然而,由于旧制度旧习惯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和悠久的历史传统,要真正实现婚姻观念的转变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张雪认为,政策法令实施中存在四点问题:第一,处理方法过激;第二,宣传教育不足;第三,政策法令执行过于机械;第四,急功近利,脱离实际。[32]刘少奇在1948年10月5日的讲话中认为,晋冀鲁豫的婚姻条例上存在许多错误,妇女在结婚、离婚上都没有得到自由,受到这些条例的束缚,并没有实现真正的自由。[36]要把根据地政府的新婚姻立法转变为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关键还在于实施者是否有和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了性别平等的意识和做法,在根据地区域推行的婚姻变革,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男性领导的对夫权的一场自上而下的变革,女性婚姻的真正自由和女性利益的真实维护,还有一段很长的路。[37]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很多新方法、新视角的采用为该问题的研究注入了新活力。张慧玲一改往日学者所运用的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的方法,以晋冀鲁豫根据地为研究对象,采用女性主义的性别分析视角,重新审视根据地婚姻变革中的政策、执行机构及婚姻缔结与解除的全过程,发掘出历史上被漠视了的女性的活动与经验,对传统的根据地婚姻变革研究进行了一些补充和校正,她同样也关注中国婚姻变革对妇女解放的作用,但更多的关注性别与阶级、民族的关系问题,认为性别从属于阶级和民族利益,当他们发生冲突时,以保护妇女利益为初衷的婚姻政策必将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抗战与解放战争的大局。最终认为根据地的婚姻变革并不是彻底解放女性、推翻夫权统治,而是交织了与夫权、乡俗的斗争和妥协。[38]

    婚俗,是一个独特的文化现象,透过婚姻习俗的变化可以看到当时当地群众的生活状况和精神面貌,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边区政府婚姻制度改革的历程。1943年9月,赵树理在深入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精心构思的小说《小二黑结婚》面世,进一步加强了对婚姻法的解释、宣传并对旧婚俗予以揭露。兵[39]王荣花[40]以赵树理小说《小二黑结婚》为基点,将其与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法实施前后的社会状况进行了互动探析,通过小说所反映出来的法律与习俗、两性关系、新旧婚姻观念之间的冲突,折射出党在根据地进行婚姻制度改革的曲折历程。他们都认为:小二黑结婚,有力地推动了新婚姻法的贯彻和执行,在晋冀鲁豫边区婚俗观念转变过程中所起的潜移默化,推波助澜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三)对于晋冀鲁豫根据地土地立法的研究

    根据地的土地政策和土地改革制度是抗日民主政权土地法规的重要内容,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制定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要求各根据地普遍开展减租减息运动,一般地实行二五减租,土地政策由土地革命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所有转变为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政策,晋冀鲁豫边区作为全国重要的抗日根据地之一。在积极的响应中央的土地政策,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土地法规。1941年11月晋冀豫边区公布了《土地使用暂行条例》,1942年10月11日边区政府修正公布了《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1943年9月29日1945年5月16日修补颁布,分总则、土地所有权、公地、荒地、非法地、附则10章共98条,对如何执行土地政策做了详细的规定。1947年10月,中共中央通过并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同年12月28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施行中国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草案)》,对《中国土地法大纲》的许多条款作了解释和补充,使它的实施更加切合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实际,更加有利于贯彻执行。为了更好的保障根据地土地法规的执行,1948年1月,边区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晋冀鲁豫边区破坏土地改革治罪暂行条例》,对破坏土地改革的种种行为从法律上做了详细的规定。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中,缺乏专门、系统的以晋冀鲁豫根据地土地法为研究对象的专著和论文,学者大都在论述土地政策或土地制度中。对此有所涉及。

    张振朝、韩能跃从整体上梳理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土地改革政策,对边区政府在不同时期颁布的不同土地法规都进行了详细的介绍[41]。很多学者从政治层面对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减租减息政策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关于减租减息的性质,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减租减息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所实行的土地政策,有其积极意义李永芳主要探讨晋冀鲁豫根据地减租减息运动开展的成绩和意义,总结了这一运动胜利展开的历史经验[42]柴达着重探讨了太行根据地的减租减息情况,将其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43]

    关于减租减息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效果,花瑜认为晋冀鲁豫的减租减息运动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历了一个长期迂回曲折的斗争,探讨了减租减息运动中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减租减息政策实施的伟大意义[44]。徐建国认为,减租减息运动促使农民的思想发生变迁,有力地促进了传统乡土社会农民思想观念的重构,加速了乡村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转型[45]这一系列措施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经济地位、农村社会阶级关系、农村社会经济结构都发生了比较显著的变化[46]。魏宏运认为减租减息开辟了生活的新道路,把大生产运动和减租运动紧密结合起来,开辟了一条正确解决土地问题的道路。[47](P333-346)

    很多学者集中对新中国建立初期在晋冀鲁豫边区开展的土地制度改革运动进行了研究,石小生认为晋冀鲁豫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1946年6月至9月,为发动群众和打开局面的第一阶段,1946年10月至1947年春耕,边区土改运动进入分配果实和反复深入的第二阶段,1947年初夏至全国解放,为贯彻《土地法大纲》和胜利结束土改的第三阶段,充分肯定土地改革运动对晋冀鲁豫解放区产生的影响和作用。[48]任涛以河南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为研究对象,对冀鲁豫太行、太岳等根据地的土地改革运动的过程和成就进行了分析。[49]朱伟光认为太行解放区土地改革的胜利,挖掉了旧中国反动统治阶级在该区农村中的社会基础,使人民真正翻身做了主人,大大加强了工农联盟,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铺平了道路。余伯卿专门论述了冀南二专区的土地改革运动。[51]谢忠厚认为冀鲁豫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是在抗日战争时期的民主民生运动基础上开展的,不仅比较及时、比较深入,而且纠正“左”的错误偏向比较坚决,其经验和教训很有借鉴价值[52]。

    (四)对于晋冀鲁豫根据地司法制度建设的研究

    1941年7月7日,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召开,会议选出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组成人员,杨秀峰为主席,薄一波戎伍胜为副主席,浦化人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同年9月1日,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正式成立,10月15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了《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随后又颁布了《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执行死刑合议制度变通办法》的决定。民事诉讼、上诉须知《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关于审级及死刑核定的暂行规定》《关于特种案犯运用刑法的指示》等一系列法令。边区的审判机构有边区高等法院、高等分院(司法处)司法科或承审处,审判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死刑案件合议、复核制度,1948年5月,晋冀鲁豫边区与晋察冀边区合并,同年9月1日,华北任命政府成立,边区撤销,设华北人民法院晋冀鲁豫边区卓有成效的司法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根据地的政权建设,保障了民主革命的顺利进行,为新中国司法制度建设提供了经验积累。

    关于司法方面的研究文章不多,至今并没有专门的研究著作,只是在总体性的研究中有所涉及。张伯晋认为边区的法制建设具有司法与行政合一的特点晋冀鲁豫边区检察制度的最大创新在于: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实行监督的权力,审判监督权在晋冀鲁豫边区萌芽,在边区检察制度中首创的审判监督权,不仅丰富了检察权的内容,而且为新中国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确立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并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确立奠定了基础。[53]大多数学者对刑法制度的研究都集中在根据地的反腐倡廉建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晋冀鲁豫边区政权法制建设中,对贪污腐败问题进行了专门立法,即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史永丽以《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为切入点,通过它在边区政权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它的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相关配套法规以及实践效果进行综合系统研究,对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惩贪运作机制进行了从立法到司法、从文本到实践的动态剖析[54]。

    三有待解决的问题

    就法律文献的整理现状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文献资料有待进一步整理和收集,现阶段主要集中于对法律文本的收集和整理,对司法文献和法理文献不够重视,很多资料如新善本缩微品等有待继续挖掘、使用。第二,整理不够全面。在已有的文献资料中,主要集中在财税、金融土地法等方面,而关于宪法性法律文献、行政法律文献、军事法律文献、司法法律文献、婚姻法律文献等的专门收集著作非常少。第三,缺乏系统、专门的整理著作,有关晋冀鲁豫根据地的法律文献散见于各类党史资料和汇编资料中,缺乏晋冀鲁豫根据地法律文献的专门收集著作,资料分散且混乱。

    就法制建设研究现状而言。从总体上来看,对晋冀鲁豫根据地研究主要集中在根据地的建立、发展以及经济、政治方面的论述,对于法制建设只是作为从属于根据地建设的一个方面来处理,有关法制建设的文章也只是涉及某一个方面而已,缺乏对法制建设的综合性研究、缺乏专门针对晋冀鲁豫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历程、经验、特色等方面的研究,没有专门的学术论文,大都只是在对华北抗日根据地和总的抗日根据地的研究中有所涉及。专门研究晋冀鲁豫根据地的法制建设的专著和论文很少,一些论文也只是对晋冀鲁豫根据地法制建设史中的某一个问题进行论述,缺乏针对这一研究对象总体性的、全面、详细的论著。具体而言,主要集中在对婚姻法经济法、土地法等方面的研究,对宪法性法律、劳动法、刑事法、财税法等方面涉及很少,缺乏专门的深入研究。

    在肯定研究取得的成就的同时清晰的认识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利于更好的展开对晋冀鲁豫根据地法制建设的研究工作。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

    首先,法律文献资料有待进一步挖掘、使用和研究。法律文献包括立法文献、司法文献、法理文献已经出版的史料集中,大部分都是立法文献,现在大多数学者都集中于对此的研究,对司法文献、法理文献的研究很少,较为重要的公开出版著作只有《中国革命根据地案例选》(山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乡村法案1940年代太行地区政府断案63例(大象出版社2011年)根据地时期公布了大量的法令、条例、训令、指示、决议等法律性文件,学者们已经收集整理很多相关的文献资料集,但仍有很多法律性文件有待进一步挖掘和使用,主要是一些并未公开出版的资料,一部分在当时是以内部交流的形式发布,一部分存在于当时的报刊、书籍、宣传册等资料上,还有一部分以新善本和缩微品的形式存放在国家图书馆,如太行区银行工商工作参考资料(冀南银行总行工商管理总局1946年),太岳区农业负担试行办法草案(太岳行署1948年)等,这些资料中不仅包含立法文献,还包括大量的司法文献和法理文献,有待继续挖掘、使用。

    其次,研究领域有待拓宽和深入。从总体上来说,学者对于婚姻法、土地、经济等方面研究较多,对于行政、司法、刑事法律方面的研究较为薄弱,在劳动法规等方面几乎处于空白,研究领域有待拓宽。具体而言,在土地法方面,研究范围较为狭隘,缺乏对于土地立法的系统研究,关于减租减息政策的研究多局限于政治、经济方面,对其对社会、民众心态等方面的影响研究文章较少;在经济方面对货币战等问题研究较多,对农业、手工业、物价等方面则涉及很少。在已有的研究中,大都是对晋冀鲁豫根据地的法制建设进行介绍性的史事论述,普遍存在分析不足、缺乏理论深度等问题。应加强对于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特征以及法制建设历史经验的宏观、综合、深入研究。

    第三,研究方法有待创新。目前,对于晋冀鲁豫根据地法制建设研究主要是对区域性研究,专门对某一个问题进行研究,研究方法单一,普遍都是通过对档案、文献等史料做一些相对静态的研究,缺乏对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整体把握,也很少有学者将其与其他根据地进行比较研究。在以后的研究中,需要综合的运用多学科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全面的对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展开更为深入的研究。(注:本文系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教育部择优资助项目“红色文化资源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阶段性成果。原载《理论学刊》2013年8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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