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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思维刍议
            王仁法 点击量:3531
广东培正学院
【摘要】
基于互联网时代的特性,法律思维模式具有了前提数量增加、精确性提高、错误率降低的性质,并产生了常规案件的程序思维模式和疑难案件的平台思维模式;同时,法律思维程序性、民主性、平等性、精确性、公平性的特征得到加强,并具有了互动性、大数据、透明化的新特征;互联网时代法律思维的具体作用有节约思维成本,提高思维效率,减少思维错误,抑制“次生灾害”等。不过,我们还应注意防范虚拟性、无因性和技术性对法律思维造成的干扰。
【关键字】
互联网;互联网时代;法律思维;法律人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人类社会步入了互联网时代。有人将这场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科技革命对人类带来的影响与火的发现、电的发明相媲美;而在社会进化的层面上,则说其堪比具有划分时代意义的“文艺复兴”[1]。有学者指出,互联网甚至可以改进执政党的执政方式,构造出一个虚拟(不是虚无)社会、虚拟国家,实现大现代民主政治,形成崭新的现代文化形态,而其对经济、管理的影响更是多方面的、深刻的,此外它还能对军事、外交的发展带来新的变化。鉴于此,百度公司创始人李彦宏提出了思维方式要逐渐像互联网的方式那样去想问题的“互联网思维”概念。既然互联网时代带来了社会如此广泛、如此深刻的变化,那么这个时代下的法律思维会受什么影响,会发生什么变化呢?这些变化又反过来会对社会产生什么作用呢?毫无疑问,研究这些问题是有意义的,然而,研究这些问题又是困难的。互联网思维的概念提出来了,但其内涵却还没有人能说清楚;法律思维的概念早已有之,但说法不一,也不是那么容易把握的。所以,本文只能暂时避开互联网思维的概念,在互联网时代的框架下,对法律思维的变化进行探讨。

    一、互联网及互联网时代的特性

    (一)互联网的特点与互联网时代的特征

    关于互联网的评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说法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人归纳出互联网的十大特点:自由、开放、免费、平等、交互、合作、个性、虚拟、持续、全球。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一点也不夸张。尤其是随着移动终端的发展,以上特点表现得更加明显。向每一个人开放的互联网,加上WI-FI无线上网的覆盖面越来越宽,人们不分尊卑随时随地可以查看信息、瞬时获得大量知识、发表评论,但也可以“绝不小心求证,只管大胆胡说”;人们可以借助网络,相互交流合作,轻而易举地实现远程教学甚至远程手术,但也可以实施诈骗、监控甚至特殊的盗窃。当互联网这些特点显现出来后,当互联网成为这个时代的水和电之后,整个时代又呈现出什么样的特征呢?有人基于移动终端技术的发展提出了移动化、个性化、差异化的特征概括,有人从商业经济层面提出了在线化、小众化、透明化、故事化、娱乐化、平民化、平台化、数字化、直通化、廉洁化的特征概括。另外还有电子化、时空无边际性、想象拟真性、跨界渗透性、标准规范化及信息流化等特征概括。

    (二)互联网时代的特性

    本文认为,既然要概括的是互联网的时代特征,我们就应该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探讨属于共性的东西,剔除只是属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如移动化、数字化、直通化等)或只是属于某个领域的特性(如产品设计的小众化、商品销售的故事化)以及间接作用的东西(如官员或职员的廉洁化)。为此,本文选用“特性”一词,对互联网时代的特殊共性进行如下的描述:

    1.信息共享性

    上个世纪,人类发展史上最大的一件事就是人类进入了信息社会。今天,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又可以进一步地说,人类进入了信息社会的互联网时代。这个时代在信息方面的最大特征就是信息的开放共享性。可以这样说,人在社会上的不平等有很大一部分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而互联网上有海量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可以免费或者廉价获得的。没有哪个时代可以像今天这样能够做到海量信息资源的全人类共享。当然,信息是一种特殊的资源,除了人们可以平等地共享之外,还存在对信息的理解和利用问题。因此,平等获取信息并不等于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就消失了,更何况信息不对称依然存在。但信息共享达到如此高的程度,是以往社会望尘莫及的。信息共享性是互联网时代的基础特性。

    2.数据依赖性

    借助互联网的强大平台,加上计算机技术尤其是云计算的发展,大数据时代到来,大到国家的政策,小到设计、购买一件产品,人们都会参考相关的数据,然后作出决策。可以预计,今后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会依赖相关的大数据进行管理和运作,人们不再过多地依赖权威的意见,并努力克服自己的主观判断,让数据说话,让数据引领我们的思路。对大数据的依赖是互联网时代各种决策的前提特性。

    3.全民参与性

    互联网具有无边际性、无中心性,是非线性的。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有平板电脑,有手机,你就可以在线,就可以与世界实现互联。这样一来,无论世界发生什么事情,国家发生什么变故,全民都可以参与议论。这一渠道的畅通,为最大化地实现民主提供了可能,为无因管理提供了便捷,也必然促进社会的廉洁化。当然,不负责任的言论也可以随时产生。不管怎样,全民及时参与各种事情的评论,对所有公共职位进行监督成为互联网时代的一个突出的社会民主特性。

    4.平台创新性

    人类社会是在不断创新中发展进步的,但以往的创新是基于个人的才识、政府的组织的,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则主要基于平台。如果将创新概念扩大为创业、创造,那么这“三创”都要在互联网这个大平台上形成各种各样的平台,并借助这个平台获得强劲的动力,甚至创造出高速发展的“神话”。在这个时代,“协同创新”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平台经济”已经成为众人瞩目的对象。平台创新性是互联网时代发展方式方面的一个特性。

    5.经济全球性

    尽管有不少人基于本国、本民族的权益发出了反对的声音,但经济全球一体化的步伐却无法停下来,互联网的普及无疑加快了这一步伐。任何一件产品问世,任何一项政策出台,只要一上网,它就立即成为世界的。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全球性必然成为互联网时代经济发展方面的特性。

    6.文化互渗性

    一个国家只要向其国民开放网络,外来文化的侵入就不可避免,与此同时本国的文化也必然向他国倾泻。这种态势远比过去几个传教士带来的文化影响汹涌得多。影响之大,速度之快,是过去无法比拟的。利马窦给中国带来了几幅西洋画和一架老式钢琴,没几个人看到、听到,而互联网一来,圣诞节、父亲节似乎一夜之间让全中国人都过上了;而中国的春节、十二生肖,也一下子让全世界都晓得了。互联网时代的文化特性就是不同文化的互相渗透、互相影响。

    7.运作高效性

    过去发封信走上几天、几周甚至几个月都不足为奇,现在发封电子邮件只需要1秒钟。这只是一个典型例子,而事实上各行各业的各方面运作借助互联网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不仅极大地提高了效率,而且准确率也大大提高。比如,银行的联网带来的便利是过去的票号不能望其项背的。现在几年创造的价值就是过去几百年、上千年创造价值的总和。高效运作是互联网时代在管理方面的突出特性。

    8.自主交互性

    互联网还将人性彻底解放出来,“我的地盘我做主”,一个人上网之时想点击什么,想发表什么,是自主自由的;而且互联网给人们的交流互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交换图片,交流观点,只是弹指敲键盘的事情。自主交互性是互联网时代人际关系方面的显著特性。

    9.身份虚拟性

    互联网直接连接的是信息,不是人。人在互联网中是看不见的(视频见面是另外一回事),因而每个上网的人都可以将自己的身份隐藏起来,以一种虚拟的身份在网络世界中存在。而虚拟的身份又可以创造虚拟的社会、虚拟的世界。这是互联网时代一个很特别的特性。以上的简要叙述说明了互联网给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带来了影响,那么它对法律人的法律思维也必然带来影响。而到底带来了什么影响,我们也必须基于以上的特性来分析和思考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思维经历着怎样的深刻变化。

    二、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思维模式

    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法律思维方式。“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是与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和专制政治紧密相连的法律思维方式;而现代法律思维则是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上的法律思维方式。”[2]那么,虽然互联网时代是技术革命层面的时代而不是社会经济层面的时代,但这个改变人们生活、工作、学习方式的技术,也同样会对法律思维的方式、模式带来深层次的影响。

    (一)法律思维模式的种类及要义

    如果认为法律思维在思维方式上属于逻辑思维,那么法律思维方式可以分成如下三种逻辑模式[3]:

    1.涵摄思维模式

    什么是法律思维意义下的“涵摄”呢?台湾学者说,“广义的‘涵摄’是将案件的特定事实,置于法律规范之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取特定结论的一种思维过程,几乎等同于三段论的称呼。‘狭义的涵摄则是把规范命题与个案事实作连结’。”[4]这里的大概意思就是,将能够解释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条文作为大前提,将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定性的判断作为小前提,然后遵守三段论的逻辑性质,得出特定的法律结论。因此,说得更明白一点,涵摄思维模式就是由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模式,主要的就是三段论推理模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三段论。

    那么这里为什么不直接说法律三段论模式,而要说涵摄思维模式呢?我想,这样说是有其道理的。因为法律条文总是有限的,而案件事实肯定是无限的;法律条文是抽象、模糊的,案件事实是具体的。所以,有限的法律条文怎么能涵盖、统摄无限的案件事实呢?抽象与具体又能完全统一在一起吗?因此,涵摄思维模式是在运用演绎推理(主要是三段论)的方法(并不完全等于演绎推理或三段论),力图涵摄案件事实得出可靠的法律结论,而实际上会存在一些不精确性,很难细致化。

    2.类型思维模式

    简单说,类型思维模式就是大致运用类比推理的逻辑方法,将某个待审理的案件与以往类似的一类案件进行比较,作出类似的判决的一种法律思维模式。这是一项繁琐的工作,不仅要对许多的案件审理进行考察,还要进行归类比较,做出法律化处理。正如德国法学家齐佩利乌斯所说,类型化思维“需要将(处于该法律规范语义范围之内的)待处理案件类型与他们相比较。然后要发现这些可以作为比较基准类型和指导性类型并非总是轻而易举的事。尤其是对那些评价性的概念,常常必须通过繁琐的司法实践活动才能够发现和发展出相关的基准案例类型。有时候法律本身可以通过提出指导性的案例类型来减轻(发现基准类型所需要的)考量工作。”[5]不过,尽管繁琐,由于进行了两种相似案件的对比,前例给后例留下的“创造”空间不大,这样就可保证同类案件同样处理,因而这种模式被看成“法律解释的核心模式”,是更加贴近司法现实生活的思维方法的。

    然而,类比推理本身就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再说,哲学家认为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当然世界上更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所以,虽然类型思维模式比涵摄思维模式精确化了,但要完全得出精确的法律判决,也仍然存在困难。

    3.反省思维模式

    如果说上边两种模式各自只涉及一种推理,那么反省思维模式就涉及所有推理了。所谓反省思维模式就是,根据逻辑规则,从现有的事实推断出其他事实,建立由已知到未知的客观联系。美国学者亚狄瑟这样解释:“反省性思考就是经由某个客观的逻辑联系,从已知推到未知的过程。这种反省思考的能力,有赖于能否看出那些逻辑联系。”[6]同时,逻辑规则还可以检验法律人的推理是不是正确,评判他人的推理判断是否错误。

    (二)互联网时代赋予法律思维模式新的性质

    基于不同的角度,学者们对法律思维模式的总结肯定是不同的。以上三种模式是基于法律逻辑的角度,更能体现法律思维的深层性质。这些模式都是对以往的法律实践进行的法律思维总结,在今天、今后的互联网时代中,这些思维模式的性质会发生如下的变化:

    第一,思维前提海量增加。伴随着法制社会建设的步伐,新的法律不断产生,我们已经拥有了一个庞大的法律系统。现在,没有人敢说他对所有的法律都熟记于心。但没有关系,只要建立一个法律库,建成专用的广域网,随时随地按动鼠标,你需要的法律条文瞬时来到。伴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步伐,案件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就是全天候关注案件的发生也只能是管中窥豹。但这也不用担心,互联网为我们建立了庞大的“案例库”,轻点鼠标,你所需要的案例呼啦一下就呈现在你的面前了。这样一来,无论是涵摄思维模式需要的法律条文大前提,还是类型思维模式需要的各种作为前提的案例,都可以海量增加。过去繁琐的事情变得非常简单。

    第二,思维精确性极大提高。前边的分析已经表明,涵摄思维不够精细化,类型思维虽然提高了精确度但十分繁琐。互联网技术应用以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从逻辑角度说,类比推理结论可靠性有赖于两类事物在一系列属性上相同或相似,即“类比点”越多越好。但在传统意义下,类比点的增多与推理的麻烦增大是成正比的。有了互联网,类比点的增多几乎与麻烦程度的加大没有关系了。少一点,多一些,都是点击鼠标的事情。这样,我们可以筛选出最接近案件事实的前提,不管是类型思维还是涵摄思维,结果的精确性几乎不用怀疑,结论的可靠性几乎不用质疑。

    第三,思维错误率大大降低。不管是检查自己的法律思维还是评判别人的法律思维,借助网络的技术手段,我们都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反省”,错误无可遁形,差错大大减少,错案率也随之大大降低。

    (三)互联网时代催生新的法律思维模式

    互联网,大数据,已经改变了社会多个方面的运作模式,尤其是商业运作模式。在司法领域中广泛应用后,新的法律思维模式也必将诞生。

    一是常规案件的程序思维模式。受互联网时代数据依赖特性的影响,将来对频发的常规案件,法律人思维的基点放在对这些案件进行特性的逻辑归类上,然后研制一个软件,对案件审理进行计算机程序控制处理。于是,对这些简单案件不需要涵摄、类型思维模式的思考,只进行程序思考就行了。现在,有些法院已经实行“大立案”模式,一部分法官负责立案、送达、调查、庭前调解工作,另一部分法官专司主持庭审及负责裁判。事实上,在刑事诉讼改革的过程中,许多学者也主张实行预审制,设置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7]。其实,早在2003年有的学者就提出了网络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流程管理。首先是立案与庭前准备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受理后,及时派人送达,通知被告应诉和答辩,并排期确定开庭时间,案件编号及当事人基本情况、诉状内容均输入与异地管辖法院联网的计算机信息库,形成电子档案。其次是网络庭审阶段--实体法官事前通过电子档案熟悉案情,在程序法官确定的开庭时间,当事人由法警或程序法官带入网络审理法庭,庭审秩序及技术问题由法警或程序法官负责,书证等可通过扫描仪等设备录入电脑或以邮件、传真形式传送,实体法官的提问与当事人诉辩争论的庭审语录,由速录员详尽记录并存入电子档案,庭审结束后,受案法院保留书面档案,异地审理法院保留电子档案。最后是案件裁判及审判阶段--当庭裁判或不定期宣判,书面判决书由实体法官拟就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受案法院,受案法院的终端接收后输出文本,由程序法官送达。如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可向受案法院提交上诉状,程序法官将该案提交异地审理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仍运用网络审理进行终审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采用计算机跟踪流程管理,随时监督、记录审判活动。网络审理的案件司法统计工作由计算机同步完成[8]。再大胆一点的设想就是,对常规简单案件采用计算机处理与人为程序控制直接结合的模式,让计算机输出一个裁判结果。当然,要实现这个目标,前期的特性逻辑归类是一件艰苦的工作。不过,一旦成功,换来的将是效率性、正确性的极大提高。曾经有些学者提出过这种设想、尝试过这种做法,而在互联网时代,其成功的可能性极大增强了,一种简捷的法律思维模式也就自然瓜熟蒂落。

    二是疑难案件的平台思维模式。世界越来越复杂,疑难案件时常发生。对与以往案件类似性极低的特殊案件,法律人深感头痛。在这样的情况下,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开放共享、全民均可参与以及平台协同创新的特性等,也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遇到此类案件,涵摄思维模式、类型思维模式几乎失效,反省思维模式也不知道该怎样“反省”。这时,我们的思维基点就可以放在通过互联网建立一个协同审案平台,启动平台思维模式。互联网技术让实现异地审案、多地审案成为轻而易举的事。所谓平台思维模式就是集多种观点于一体,集中分析解决同一问题的综合辐辏式思维模式。法律人借助这一模式,广泛收集法学专家、与案件相关的特别专家以及各界人士的观点,获得多种参数,进行比较,对照法律原则精神,最终得到较为合理的审理结果。

    三、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思维特征

    法律思维的模式决定了法律思维的特征。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不同时代表现出的法律思维特征当然也是不同的。

    (一)学者总结了哪些法律思维特征

    关于法律思维特征的说法比较多,有的学者总结了八点,有的总结了十点,似乎各有各的道理。比如,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工作者自身特有的思维方式,“它具有思维结构的框架性、思维内容的精确性、思维过程的逻辑性、思维取位的客观性、思维立场的中立性、思维适用的中介性、思维运作的技术性和思维基础的经验性等八大特征。”[9]刘桂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2010年在西南政法大学做了一场关于法律人思维的演讲,他将法律思维归结为逻辑思维、逆向思维、程序思维、规则思维、民主思维、权利思维、证据思维、平等思维、救济思维和公平思维,总结出了十个特征。

    再看看法律逻辑学者的总结。他们总结得很简练,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10]:

    1.根据法律的思维

    法律思维必须是法律的思维,即“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的思维,这是法律思维最基本的特征。”这里的意思是说,法律思维的起点源于法律,归宿点还是法律,它始终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它就不能称其为法律思维。

    2.逻辑性思维

    这是一个普遍性的特征,有关法律思维特征的总结各不相同,但它们都认为它离不开逻辑思维。“法律人思维的特点是判断性。”[11]作出法律判断的依据可以是法律,但所应用的方法主要是逻辑的方法。法律思维根本上就是逻辑性思维在法律领域中的表现,其过程的每一步都在应用着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逻辑论证。法律判断是形式优于实质的,而逻辑正好是形式的。

    3.保守性思维

    这是说的法律思维的取向性特征。同其他思维形式一样,法律思维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性的取向。人们在使用法律时是用经验提供的规则和程序来判断法律行为的,一般不鼓励创新,而是要保守传统价值和社会秩序。“即使在革命时期,要更改法律,人们也要从根本上否弃传统概念、观念和法律技术。在解决法律问题时,法律人总是设法寻找先例,并将其作为论证的权衡理由--即使这些先例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12]法律思维是要捍卫传统的法律价值的,它的任务就是要让人们遵守已定的法律规则。

    4.决断性思维

    一个案件只要进入法律程序,那就要寻求对这个案件的裁决,因而法律思维就必须是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思维方式。尽管法律条文是机械的而案情常常是复杂的,尽管有些情况下法律是不健全的,但我们也要运用法律(包括法律原则、法律精神),通过思维,得到一个裁决结果或一份判决。

    5.沟通性思维

    法律思维首先要考虑的是法律与事实之间怎样建立联系,其次还要思考控、辩、审三方之间的联系,另外有时还要顾及法律与社会、法律与公众、法律与政治等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建立需要一颗善于沟通的头脑,因此,法律思维就具有了沟通的属性和特征。“法律思维具有沟通性:它建基于并落实于法律领域中不同行动者(即辩护人、法官、立法者、行政人员、法律学者等)之间的持续沟通之中[12]172。”还有多种说法,恕不一一列出。以上说法有的是法律思维的基本性质,有的特征并不是十分突出,本文不做进一步的评价。

    (二)互联网时代强化的法律思维特征

    因为法律思维的这些特征是由法律思维方式决定的,而我们不仅仍处在法制社会,而且还将建设发展法制社会。因此,上述特征不会因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消失,只能是某些特征在互联网强大功能的推动下得到加强。法律思维的逻辑性、规则性、保守性特征是不会改变的,而且这些与基于技术层面的互联网时代没有太大的关系。而以下的特征,则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被强化改变了:

    1.程序性的标准化

    法律思维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的每一步的具体内容、依据以及能得出什么性质的结论,都是由法律规定好的,所以法律思维是典型的程序性思维。在互联网时代更要强调这一点,而且如上所述这一程序会由计算机来控制。计算机的控制以及通过互联网的互享,都要求将程序标准化。当然,现有的程序也是有标准的,不过互联网要有更细致的指标。今后,法律人的思维要遵循程序标准,更加明确、简洁、高效。

    2.民主性的广泛化

    法律是民主的保障,法律思维也必须是民主性的思维。法律思维在司法过程中的民主性,体现在思维前提要接收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各方的意见、陈述,而在裁决阶段的民主性体现在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互联网时代无疑将这一思维的前提接收数量广泛增加,民主性的体现自然得到加强。

    3.平等性的逼真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思维必须是平等思维。进入法律程序的人没有好人坏人之分,没有高低贵贱之别,因而对每个人的陈述都只能用逻辑思维鉴别其真伪,考察其关联,而不能用道德来进行取舍,这才叫做平等思维。互联网介入后,我们不仅能更迅速地鉴别某些陈述的真伪,而且你对每个人的态度、对每个陈述是不是平等的,都会随时展现在亿万网民面前。这就逼迫你必须进行平等思维,获得“逼真”判断,得出正确结论。

    4.精确性的深化

    法律思维的精确性是说司法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判断意思是单一的或无歧义的,最后的裁决是极其合理的,达到了法律规定与法律事实的高度吻合。前文已经阐述法律思维模式在互联网时代加强了精确性,再加上这里阐述的对法律思维特征的强化,法律思维的精确性得到深化,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5.公平性的强化

    我们一谈到法律,就会想到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问题。毫无疑问,互联网是最能促进公开的一种形式。平等是状态,公平是结果。在互联网最大限度地公开化的作用下,法律思维的公平性将得到最大的保障,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我们已经进行了审理案件向网上公开的尝试,今后将会有更多的案件审理过程在网上公开。公开的网络是完全透明的,这种透明必然使法律思维愈加公平。

    (三)互联网时代赋予法律思维新的特征

    1.互动性思维

    互联网使异地审案、多地同时审案得以实现。一旦进行网上审案,互联网互动性的特征就必将影响到法律思维。人们的思想总是要进行交流的,人们的观点总是要进行碰撞的,在交流、碰撞中思维的过程就会悄然发生变化,思维的结果也会随之而变。这就是互动性思维,它使不同的法律人、不同的专家、不同的人群在信息交互中不断校正着自己的思维。总体来说,法律思维具有了互动性的特征将有利于思维趋向一个正确的结果。

    2.大数据思维

    未来的法律系统必将通过互联网获得多种多样的大数据。将来的法律人在进行法律思维时,不说第一思维就想到大数据,起码在思考过程中也一定会将大数据作为重要的参考。前文已经提到,类型思维模式等会因为思维前提的海量增加而提高其精确性,这里不再多说。

    3.透明化思维

    既然公开的网络是完全透明的,法律人在审理案件中的每一次法律思维也就被透明化了。法律思维具有了透明化的特征,可以促使法律人的思维更加严谨,逻辑论证性更强,得到最合理判决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增加。

    四、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思维作用

    人类社会告别了专制时代,进入了现代民主社会,权威的影响、人为的干扰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就越来越少并趋向于消失,科学的法律思维就在整个司法过程中起着主导的作用。那么,法律思维究竟能起到什么作用,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思维又有着怎样的新的作用呢?

    (一)法律思维作用概述

    法律思维不仅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发挥着作用,而且在进行法律教育的过程中也发挥着作用,乃至对社会各行各业依法办事起着必不可少的约束作用。换个角度说,法律思维不仅对法律人起作用,对所有的社会人都有作用。法律逻辑学者对法律思维的作用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概括[13]:

    1.法律人执业活动的基础

    以法律为职业的法律人在执业活动中仅有专业的知识是不够的,掌握法律思维可能比具有专业知识更重要。比如律师,“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法律知识及法律条文的查阅不再成为一件难事,律师缺少的不是对法律条文的缺乏和无知,而是缺乏驾驭这些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相结合的智慧。案件取胜的焦点不再是比谁的法律知识掌握更多,而是比谁的法律知识运用更精,思维更灵活……只有那些思维方式不断更新、思维技能训练有素的人,才能在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14]

    2.社会治理实现的思想基础

    根据法律的思维能够调整人的行为准则,从而维护法律意义的安全性,实现社会的法治。而当实现正义的考虑比严格按照法律字面解释更为急迫时,则必须用法律价值对已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纠正。法律思维可以使判断的理性程度得以提高。因此,法律思维为社会治理的全面实现奠定了思想基础。

    3.超越常规,彰显个案的实质正义

    法律思维不只是根据法条的思维,还应包括法律价值、理念和精神。针对一些复杂的疑难案件,应用形式逻辑的原理和法律的刚性规定并不能很合理地解决问题,很好地体现法律精神。这时,建立在实质正义基础上的法律思维就能够照顾个案的正义,使纠纷得到和谐解决,或者说彰显更充分的社会效果。

    (二)互联网时代法律思维的具体作用

    以上是从大的方面、基础的层面论述了法律思维的作用。当互联网成为这个时代的水和电之后,它对法律思维又起到了什么具体的积极作用呢?

    1.节约法律思维的成本

    思维是需要寻找前提、应用方法才能作出合理思考、得到正确结论的。如果寻找前提要费九牛二虎之力,应用方法需要复杂的思考程序,思维的成本就很高。互联网可以将多个地方的多名法律人的意见迅速传递,可以将所需的材料、咨询的问题甚至一些证据的扫描件等立即上传,可以将一些程序交给计算机处理,使思维的前提能够简单得到并验证,方法、程序的应用非常顺畅,因而极大地节约了法律思维的成本。

    2.提高法律思维的效率

    思维成本的节约其实就意味着思维效率的提高。越是经济发达地区,案件就越多。现在许多地方的法院案件堆积如山,如果不提高法律思维的效率进而提高工作效率,法官们将不堪重负,累倒在岗位之上。互联网的种种优势只要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很好发挥,促进法律思维的效率提高,这一局面必将得到较大改善。

    3.减少法律思维的错误

    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思维模式及法律思维特征的彰显,会使法律人得到更多更正确的思维前提,再加上法律人正确思维方式的运用,错误结果的出现自然极大降低。比如,原来曾经出现的“同案不同判”情况(意味着必有一错),现在连论文都可方便“查重”,这一情况当然不会再出现。互联网可以为正确的法律思维提供一定的保障。

    4.抑制“次生灾害”的发生

    法律思维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加上上边对互联网时代法律思维特征的阐明(尤其是民主、公平、透明方面),互联网时代法律思维还有一个特殊的重要作用--抑制司法错误“次生灾害”的发生。这里的“次生灾害”主要就是指貌似运用严密的法律思维(其实含有思维错误),实质在权钱交易下产生的司法腐败。互联网的开放及信息共享特性,将司法程序透明化了,一切均在最广泛的网民监督下进行,腐败将得到极大程度的抑制。

    五、互联网对法律思维的干扰

    科学技术在任何时代都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对法律思维的作用也是积极性与消极性并存。本文在最后,谈谈互联网对法律思维的破坏作用,提醒法律人对此进行识别和防范。

    (一)虚拟性干扰

    互联网世界有一种说法,当你接到一条信息,你甚至不知道它是人传来的还是狗传来的。互联网制造了世界上最大的虚拟世界,每个人的身份都可以被隐藏起来。虚拟性为虚假性打开了方便之门,于是心怀鬼胎的人就可利用网络制作,散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不良信息,干扰法律人原本可以正常的法律思维。

    针对这种情况,作为法律人就要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好的一面来去伪存真;作为法律,则可制定相关法律,用法律的手段来惩罚、遏制虚假信息的传播。

    (二)无因性干扰

    与一个案件相关的人员毕竟是非常有限的,因此绝大多数与案件无关的人关注并参与案件的审理,发表评论,均属于无因参与。应该相信,无因参与者中的大多数是好的,是出于一种社会责任,站在正义一边,为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而贡献自己的力量。但也不排除,一些怀有某种政治目的的人也来参与其中,故意形成一种压力,来干扰法律人的法律思维。对此,法律人更应该学会辨识,分清良莠,不要受这些影响,坚持法律的程序和逻辑的思维,保持法律的公正中立性,作出正确的判断。

    (三)技术性干扰

    网络黑客具备娴熟的网络技术,一些黑客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攻击法律网络,甚至改变技术参数,让法律人做出错误的选择和判断,干扰法律的正常程序。对此,应强化互联网的技术维护,培养高水平的网络技术人员,构筑互联网的铜墙铁壁,来坚决保卫法律思维。

    原载《广东培正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王大伟.互联网思维“独孤九剑”[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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