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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的类型化体系构建
——以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的双向功能切入
            曾昊清等 点击量:3129
江苏常熟人民法院
    

    一、问题的提出--对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互动机制的功能解读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公布文书的规定》)生效实施。从《三大平台建设意见》对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目标定位来看,法院系统的文书公开不只是要将法院的处理结果公之于众,便于公众检索与获取,而且还要承担展示现代法治文明、保障诉权和履行法院社会责任的功能。而且该平台建设并不限于法院信息的单向输出,还将是公众相互沟通、彼此互动的双向平台。基于公开平台的沟通和互动目标,裁判文书公开体系的功能也必然是双向的,其中体现了参与者的动机和旨趣。从现在正在运行的裁判文书网来看,并不存在沟通、互动机制,而且依照现有的检索手段,即使设置交流平台,也难以形成真正有效的交流。笔者认为,建构裁判文书公开的类型化体系,可以在通过多种分类方法将文书信息进行归类的前提下,提高检索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在保证信息交流相对充分的条件下,为沟通和互动提供可能。

    二、裁判文书公开类型化建设之必要性

    (一)方便检索的现实之需

    对大众而言,当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尽管已经形成规模并且仍将不断丰富文书载有量,但要迅捷检索到需要的信息也非易事,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标签较为简单,包括关键词、案号、承办法院、案由、案件类型和文书类型的检索,难以获取有效信息。以案由检索为例,不仅没有下拉选项提供各类案由选择,当笔者输入“民间借贷纠纷”时,却弹出要求一并输入关键词的提醒。笔者通过“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进行搜索,共检索到11101条记录,都是全国各级法院发布的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判决书,面对浩繁的文书,普通大众如果想获得有针对性的信息,困难不小。我国民众诉讼能力普遍偏低,对各类文书进行更加详尽的分类,通过更加简捷的标签检索,可以方便民众搜索相应的信息。

    (二)落实公众监督的重要举措

    裁判文书公开是实现公民民主权利、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有效方式。裁判文书的公开为当事人和公众了解国家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和结果提供了条件,有助于实现司法决策透明和发扬司法民主的价值功能。但是,裁判文书公开不会是裁判结果的简单公布,还涉及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这些目标的实现也依赖于文书公开的方法体系。只有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的类型化建设,将文书进行整理和分类,才能在方便人们查阅的基础上,真正保障人们的知情权,并在某一类纠纷类型中,通过比较和评价,发现裁判文书说理的同和异,倒逼法官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

    (三)培养法官司法能力的必要尝试

    司法裁判是一门技术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知识以及逻辑思维能够从法学教学中习得,但司法能力的养成离不开经验的积累。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都注重高度抽象的概念思维的培养,缺少对案例教学和类型化思维的锻炼。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一方面为改变传统司法理念中的概念思维提供了契机,另一方面也面临方法论的不成熟和实践中的不自信的挑战。目前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还寥寥可数,还不能应对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状况,因此还不能提供很多类比参照适用的经验。但通过裁判文书分类,法官(尤其是具有较高学历的青年法官)在没有指导性案例可予参照时,在一些较复杂的案件中,可以通过同类案件的反复比较,发现裁判路径,通过自觉的锻炼形成方法上的成熟,既有助于司法能力的培育,又有助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并最终向“同案同判”的目标靠近。

    (四)丰富文书公开延伸功能的技术保障

    通过裁判文书类型化体系的建设,可以让立法机关跟踪相应法律条文的实施情况,并发现影响裁判行为的新状况和新问题,为立法者的立法行为提供实践上的参考,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专门性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量的积累和沉淀,在全国范围内尽可能实现统一裁判。也可以使公众通过类比,预测自己所涉纠纷可能的裁判结果,在活生生的教材中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更可以为学术界研究司法问题提供直接、丰富的案例资源。

    三、裁判文书公开的类型化体系

    (一)指导性案例应突出发布

    笔者查阅了《案例指导规定》所规定的两大指导性案例公告发布的网络平台--最高人民法院网和中国法院网,都未发现有专门的标签指向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规定》已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但随着将来公布的指导性案例越来越多,承办法官势必将花费大量的精力用于案例搜索,普通大众尤其难以知晓指导性案例的具体发布批次,要进行针对性的搜索难度较大。既然裁判文书网已经成为全国法律文书集中发布的平台,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指导性案例在该网进行集中发布。具体操作如下:

    1.成立指导性案例库,专门上传指导性案例,打造指导性案例的集中发布平台。

    2.优化搜索标签,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关键词加载,提高搜索的有效性。

    3.根据案由和适用程序进行分类,方便公众搜索及法官类比适用。

    4.在文书网的首页突出位置设置醒目链接,便于查阅。

    (二)其他参考性案例应设专门窗口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选等应当在首页上设置专门的标签,如直接称为“最高院公报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等,也可以将各权威平台公布的案例统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参考性案例”,在窗口下再根据不同类型予以区分。

    对各省高院及中级法院参考性案例在裁判文书网上的专门公开则更加有利于实现文书网络公开的监督功能。各省高院可能通过多种形式产出本辖区的参考性案例,这个产量或许要远远高于指导性案例,而一些中级法院也通过内部文件的形式传输辖区内要求遵照适用的案例。通过对这部分案例的公开,既可以减少各地法院通过判例影响法官办案、进行地方保护的行为,也可以实现各地法院裁判思维和方法之间的交流,在全国范围内尽可能实现同案同判。

    对这部分参考性案例,可以根据省域、市域的地理区分通过置顶、设置专门栏目等方式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具体操作可参照上文中对指导性案例公开的做法,但不需要在文书网的首页设置链接,只需要在对应的地方窗口上设置相应的专门窗口及醒目提示。

    (三)按案由进行分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和2011年发布的《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200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和刑法罪名,对各种文书进行分类。这样分类,和当下的审判实践联系较为密切,也较易于理解。北大法律信息网的中国法院裁判文书数据库的案件分类基本是按照上述案由进行的,可资借鉴。

    (四)按结案方式进行分类

    以民事诉讼为例,其结案方式有判决、调解、裁定等,判决中有支持、部分支持、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裁定中有发回重审、驳回、管辖权异议、撤诉、诉讼终结等。通过结案方式的分类,结合其他检索选项,可以缩小搜索范围。而在人们普遍关注的行政诉讼中,这样的分类可以使各种类型的判决获得更加直观的比较。

    (五)按审执程序进行分类

    按三大诉讼法的相关程序对公开文书进行分类。民事方面,诉讼程序有小额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公益诉讼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等,非诉程序有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的特别程序,还有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除此之外,应还包括执行程序。刑事方面包括公诉程序、自诉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和特别程序,特别程序中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行政方面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通过这样的分类,可以了解不同纠纷的适用程序,也有利于公众和监督部门跟踪程序适用中的问题,规范司法行为。

    (六)按纠纷特征进行专业化关键词分类

    专业化分类是文书分类的较高层次,也具有较高的开放性。它要求分类者能把握案件的核心特征,并根据该特征予以归类。考虑到目前文书网的检索系统,关键词的检索仅限于文书标题和内容中的原有字句,这样的检索事实上无法突出裁判文书内容的主题,也无法突出裁判要旨。笔者认为,各级法院在上传裁判文书时,有必要为文书设定一至三个关键词,关键词的设定应能反映整个文书的思路。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法官最终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了判决,则诚实信用原则自然应当作为关键词。为了使分类更加统一、合理,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下纠纷特点,预先建立关键词库,首先对关键词进行分类,在类别下附加多个关键词。当然,该类型化的实践依赖专业性的知识储备,完全靠法院,可能工作量过重。在条件成熟时,应当发动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参与进来,尤其是发挥高校法学院的作用。可由高校的法学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专家,研究确定若干备选关键词,这些关键词不一定涵盖所有的法律关系和法官裁判思路,但应当载有较大的信息量,应能代表法院的司法案例中较为典型的一些做法的浓缩(如从指导性案例中提取的关键词)。最终形成由法院发布文书,由法院研究室的调研人员或其他具备专门知识的工作人员根据备选标签添加相应关键词的机制。这样的互动和合作事实上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对法院司法实践和高校法学研究都是益举。

    四、裁判文书公开类型化实践的相关机制

    (一)交流机制

    既然要将公开平台建设成与公众相互沟通、彼此互动的信息化平台,那么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理应设立相应的交流机制,成为各级法院就裁判文书问题进行探讨的集中平台,为民众评价裁判文书以及提出相应建议提供方便。司法公开的相应改革正在逐渐推进,裁判文书公开要将司法公开推向更深、更广的层面,就需要司法机关释放更多的自信。在文书网上建构交流渠道,引导人们在网上对文书发布相应意见,不仅不会对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冲击,还可以减少很多因当事人不理解裁判文书内容而到处散布有损司法形象的信息的行为,事实上更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文书公开类型化的建设也需要回应民意,解答人们“同案不同判”的疑问,体现文书公开类型化的应有价值。而对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而言,这样的交流机制可以通过会议的形式进行,也可以在文书网的交流平台上为法官、律师和法学专家提供对分类的纠错和完善化的表达机会。

    (二)救济机制

    根据《互联网公布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因此可见,文书公开奉行有限的救济原则,对救济的条件已十分苛刻。文书公开以后,即使在实践中送达后承办法官进行了补正,也只能尽快将补正裁定上传,笔者对此也是持赞同观点的,在公开平台上尽量减少滥用救济的可能,是因为文书在平台公开的行为本就以上传者的谨慎认知为前提的,公开后的不利评价正是公开平台形成意见交流的价值所在。

    然而,在目前的情况下,文书的类型化实践基本上只能依赖全国各级法院承办法官和文书互联网公布的专门工作人员的努力,因为每个人的司法能力不同,而且对案件类型的理解也会不尽相同,因此在较高层次(如专业化分类)的实践中,较易发生错误分类的可能。出于救济途径的规范化和非任意性考虑,仍可遵照《互联网公布文书的规定》的做法,由各级法院负责互联网裁判文书分类的专门人员将情况上报,由高级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另外,在交流平台建成以后,文书网也可以根据大众的纠错意见或提议,对分类错误以及其他错误进行审查及纠正,也可以引导大家对优化文书公开的其他事项建言献策。

    (三)保障机制

    首先,要强化理念保障。法官应当在理念上强化文书公开类型化实践的重要意义,认识到文书公开不只是义务,而且是时代赋予自身的责任,文书类型化的建设是将裁判文书公开的功能真正挖深、拓广的必然之举,是法官与当事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其他人员、公众进行有效交流的前提,有利于增加法院裁判结果的社会认同度,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其次,要完善制度保障。《三大平台建设意见》、《互联网公布文书的规定》等司法文件,细化了文书公开的相应措施,地方法院也相应发布了实施细则,进一步部署并规范本辖区法院的文书公开工作。文书类型化的工作可以借助现有的制度,按照上文所述类型化体系进行相应部署,但出于专业性分类的需要,可以将分类的任务落实到各级法院具有一定学术能力的人员,保证分类的科学和准确。另外,出于对文书公开相应价值的持续开发,法院系统应当创造条件,将文书公开类型化建设中的更多事务向社会开放,赢得社会尊重的同时为司法公开聚集更多的资源。

    五、结语

    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知情权的需求愈加强烈,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而在社会纠纷日益复杂的背景下,法院固守传统的司法模式,在一种封闭的概念思维引导下或者在缺少公开的案例指引下,疲于应对“同案不同判”的质问。长期以来,我们在公众需求和裁判行为之间存在太多的语焉不详。文书公开的双向功能意味着法院和大众之间交流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文书公开的类型化实践则有利于整个社会形成更加充分的交流,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司法公正、获得司法公信。司法机关应当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构建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司法公开体系,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等举措,有效向公众输出司法知识,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

    源自《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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