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国家和地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注重制度建设,明确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层级和方式。如美国的《电子政务法》要求所有联邦法院必须建立独立的法院网站,并定期更新。
二是网站设计科学、简洁、合理,查询便捷,搜索高效。各国法院都在官方网站比较明显的位置设置裁判文书查询栏目,设置了关键词、案件编号、案件名等多种搜索、查询方式,同时还给出最新作出的裁判文书链接。
三是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的裁判文书一律公开,初审法院的裁判文书大部分公开。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更侧重统一法律适用、指导下级法院审判,作出的裁判具有较强的法律示范意义,因此必须公开。初审法院因使用陪审团(不做事实认定上的说理)或简易裁决,有一部分裁判文书并不公开。
四是注重维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但当事人的姓名、公司企业名称并不做技术处理。法院判决本身就是一项公共产品,必须在法制统一、司法公开、维护诚信和保护个人隐私的价值之间取得平衡。
五是裁判文书一旦上网,多是以数据库形式整体上网,并且提供免费的检索查询服务,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不存在某些案件上网、某些案件不上网的“选择性上网”现象。
美国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美国法院分联邦和州两个系统。联邦法院在裁判文书上网方面的要求比较统一,但各州的做法不一。
(一)联邦法院系统
1.立法的强制要求
全面性:根据美国《电子政务法》第205条,所有联邦法院必须建立独立的法院网站,公开以下基础信息:(1)法院的联系方式和地址;(2)法院诉讼规则和条例;(3)法院的内部规定;(4)所有案件的流程信息;(5)与案件有关的全部实质性书面意见(包括判决书、律师诉状、第三方提交的法律意见);(6)法院必须提供多种电子下载格式。
时效性:《电子政务法》要求法院必须对各类信息定期更新,任何书面意见和裁判文书一旦上网,就不得从网站撤下。
隐私性:根据《电子政务法》的要求,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当事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应当制定专门条例,隐去电子文档中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以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法院制定的专门条例应当包括与当事人协商公开范围的内容,但当事人不得滥用隐私权,要求法院隐去包括个人姓名(未成年人或性犯罪受害人除外)或企业名称在内的必要性内容。各法院每两年向国会上报一份关于个人隐私和安全条例的实施情况报告。
关联性:法院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将上网的一审文书、二审文书、诉状、上诉状和其他程序性指令以便利、适当的方式建立关联,方便检索、对比和分析。
2.司法系统的强制性要求
2008年,美国司法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开放案件电子档案的私人查阅和公开的规定》,要求所有案件的电子卷宗必须对外公开,方便查询,只有特定的刑事案件信息(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陪审员信息等)不得公开。目前,联邦法院已经建立专门的“法院电子档案公开网”,方便公众查询法院案件信息(网址是:pacer.com)。
3.联邦最高法院的实践
美国最高法院禁止律师、当事人和听众对庭审录音录像,但法院自己会进行录音。每天下午会在官方网站(网址是:www.supremecourt.gov)公布每日的庭审书面记录。每周五下午,网站还会公布本周庭审的音频记录。
根据《最高法院诉讼规则》,最高法院裁决的任何案件宣判之后,判决书都必须在10分钟内上传至官方网站。官方网站设定裁判文书公开专栏,公开项目包括:庭审安排、庭审记录、判决摘要、判决意见(含异议意见、协同意见)和法庭指令与公报。所有案件的判决书、诉状、答辩状、律师意见、“法庭之友”意见书和相关下级法院判决全部可以通过案号、案名和当事人名称进行查询。其他联邦下级法院的网站也参照最高法院网站,公开所有裁判文书和相关诉讼材料。
(二)州法院系统
尽管法律依据不一,但美国州法院系统的裁判文书已经实现全部上网。以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网(网址:www.courts.ca.gov)为例,全州裁判文书都可在“判决文书”一栏查询。检索方式包括四种:案件编号、当事人姓名或组织名、律师姓名、案件名(如“张三诉李四案”),通过检索,可以查阅到加州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全部审判信息,包括判决书、审判流程、争议焦点、判决日期和相关判例,等等。
英国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英国由大不列颠岛上的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岛东北部的北爱尔兰组成,司法制度并不统一:英格兰、威尔士有一套,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各有一套。2010年成立的英国最高法院取代上议院行使终审权,是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的终审法院,也是苏格兰民事诉讼的终审法院。
(一)英国最高法院
英国最高法院的网站(网址:www.supremecourt.gov.uk)包括法院简介、访问须知、诉讼程序、已决案件、未决案件和新闻发布几大板块。其中,最高法院裁判的全部案件判决书,都可根据案件编号或案件名称关键词,在“已决案件”板块查询。最新案例在“新闻发布”板块的“判决速递”栏目也有显示。最高法院成立之前的判决,可以在上议院网站查询。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最高法院2012年2月6日开通了官方微博账户,每周发2至3篇微博,内容严格限定在判决书链接和最高法院声明。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每作出一个判决,官方微博都会同步发布判决名称和判决书网络链接。
(二)英格兰和威尔士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各级法院没有单独的网站,有关信息由英国司法机构网站统一发布(网址:www.judiciary.gov.uk)。其中,裁判文书主要在“媒介”板块发布。包括了上诉法院2009年至今的全部裁判文书(附下级法院裁判文书)和所有裁判所的决定,所有判决文书都在宣判后的48小时之内上网。除该网站外,裁判文书还可在英国及爱尔兰法律信息研究院、判例汇编联合委员会等网站上查询。
(三)苏格兰
苏格兰法院统一使用一个网站发布信息(网址是:www.scotcourts.gov.uk)。裁判文书在网站的“资料库”板块。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高等刑事法院、郡法院等法院的判决全部在此发布。网站提供关键词检索,并同步显示50个最新判例。
(四)北爱尔兰
北爱尔兰法院在一个专门网站上发布司法信息(网址是:www.courtsni.gov.uk)。1999年至今的裁判文书统一在“司法判决”板块发布,并按照裁判机构和单位(如土地裁判所裁决、抚养裁判所裁决、终审监禁裁判等),设定了不同的查询栏目。
欧盟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2011至2012年,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就对欧洲20多个国家进行了全面调研,就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情况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并提出了改革建议。
(一)欧盟各国裁判文书上网总体情况
关于上网范围。欧洲各国并未实现所有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最高法院的所有裁判文书都在网上公开,高等法院的裁判文书部分公开上网,初审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数量较少。
关于上网标准。各国关于文书上网的筛选标准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完全由法官或法官助理来确定,有些国家的法院专门了建立由法官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筛选,有些国家还专门出台了公开上网文书的基本筛选标准。在一些国家,新闻出版业和教育界经常提出倡议,希望将各级法院所有裁判文书公开上网,以供研究使用。
关于上网文书的匿名处理。欧洲国家都会把判决书中的个人信息隐去之后,再在网上公开。有的仅公开当事人的姓氏,有的则以英文字母代替当事人姓名,有的保留姓名,但对住址、通讯方式做技术化处理。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上的所有姓名和地址都是真实的。在一些国家,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时,对当事人的姓名不做技术处理。
(二)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的改革建议
经过深入调研和分析,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就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对欧洲法院提出如下建议:(1)各国司法部门应当在司法委员会或法院管理局支持下建立统一网站,并在该网站公布裁判文书。(2)法院网站应当建立裁判文书数据库,供公众自由访问、免费查询。网站上应当有关键词搜索工具。(3)数据库除包含所有判决书全文外,还应当附有为快速浏览而归纳的裁判摘要。(4)最高法院和其他较高级别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全部在互联网上公布。其他法院应当选择部分裁判文书予以公布。筛选标准也应当在法院网站上公布。(5)法院制定关于哪些个人信息应当隐去的工作指南,同时开发一套能快速隐去裁判文书中当事人身份信息的软件。(6)公布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裁判文书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对裁判要旨进行归纳,并在互联网上发布。
韩国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为加强司法公开,韩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必须对外公开,包括在互联网上发布。
已录入的电子裁判文书在对外公开之前,法院事务官要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即对有侵犯隐私权之嫌的个人信息进行非实名化处理或信息删除。这些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和其他相关个人信息。
非实名化处理的信息有:(1)自然人的姓名。不管该自然人是否属于当事人(含专利判决),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姓名不进行非实名化处理;(2)一般法人或公共企业法人(例如电力公司、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等)的名称。但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公共机关、行政机关维持实名;(3)当事人的住所地。非实名化单词为A,B,C……AA……BB及任意列举的罗马字。
需删除的信息则主要包括:(1)判决书内相关人等的身份证号;(2)判决理由部分所显示的地址、公司名、电话号、身份证号、车牌号和账号等。
台湾地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台湾“司法院”曾规定,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案件之外,所有案件判决书均统一在“司法院”网站上全文公开。后来,部分涉案当事人向“司法院”要求屏蔽裁判文书中关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因此,自2003年起,“司法院”陆续将上网文书中当事人的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隐匿,自2007年起,更将上网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隐匿。直至2010年11月,台湾“立法院”对“法院组织法”第83条进行修正,规定判决书应公开当事人姓名,但不包含自然人的身份证统一编号,以及其他足以识别个人身份的资料。
台湾“司法院”的修正说明指出,裁判文书公开“具有公众监督、司法资源共享以及法学教育的目的,目前隐匿当事人姓名的公开方式,不利于媒体与一般民众检索,可能导致无法实现上述目的。况且当事人姓名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已经公开,之后再于裁判书中公开并未过分侵害当事人隐私权。至于当事人身份证字号、地址等个人资料公开与否,对于上述公益目的之达成较无助益,更可能造成有心人士盗用或滥用,因此不予公开。”可以说,台湾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规定充分考虑了特殊案件所涉及公益与私益的权衡关系。
目前,在“司法院”全球资讯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涉及到自然人的,只公开自然人姓名,对其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出生日期以及涉及财产细目等内容遮蔽,进行技术处理,用“×××”代替。但是,对于涉及公司法人的案件,不会因为公司法人提出涉诉影响其商业信誉而选择不公开文书,这主要是基于维护社会诚信体系的考虑,也可从另一个侧面推动公司法人今后选择商事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
香港地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香港法院的判决已实现全部上网,相关信息主要通过司法机构网站公开(网址:www.judiciary.gov.hk)。网站“判案书及法律参考资料”板块收录1946年至1948年和1966年至今终审法院(自1997年成立起)、高等法院上诉法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家事法院、土地审裁处所宣告的裁判文书。一般情况下,判案书将于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网站。重要的案件或公众关注的案件,则可于宣告当日在“新裁判案书”一栏找到。
自2008年8月起,香港司法机构已把自1995年以来的具有法学价值的中文判决书连同其英文译本上载至司法机构网站,作为资料库中新增的分类资料。为了便于公众查询裁判文书,网站提供了两种查询办法:一是根据法院类型查找;二是根据案件编号快速搜寻。
针对部分当事人提出裁判文书上网不利保护隐私的问题,香港法院认为,当事人既然选择用国家公权力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都应该公开庭审、公开判词,公开的判词并不隐去当事人的姓名。
《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