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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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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与法治升级版
            马良骥 点击量:305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一、“大数据”的浪潮,汹涌来袭

    从硅谷到北京,“大数据”的话题正在被传播。随着智能手机以及“可佩带”计算设备的出现,我们的行为、位置,甚至身体生理数据等每一点变化都成为了可被记录和分析的数据。以此为基础,一个大规模数据生产、分享和应用的时代正在开启。这些数据容量之大,甚至可以用数据大爆炸来形容。然而“大数据”的意义远非限于“容量巨大”,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人类可以“分析和使用”的数据在大量增加,通过这些数据的交换、整合和分析,人类可以发现新的知识,创造新的价值,带来“大知识”、“大科技”、“大利润”和“大发展”。正如美国麦肯锡全球研究所在其2011年的报告中所说,大数据,将成为全世界下一个创新、竞争和生产率提高的前沿。

    二、“法治升级版”破茧而出

    “大数据”不仅是一个科学技术的议题,更是一个社会文化现象,尤其是对于法治建设影响特别深刻。一般认为,现代国家的法治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二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由于科学水平及社会生产力的限制,不同的历史阶段各国对权利的保护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法治建设的初期主要关注的是政府决策、执法的过程的法治化,此时程序性权利是重点;另外作为个体的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作为重要的实体性权利也被高度关注。随着时代的发展,西方国家逐步迈入了大政府时代,政府规模不断膨胀,公文数量急剧增加,一种新型的权利形式诞生了,即信息权。它不仅影响了政府的管理,也对个体公民权利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型权利的产生促进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内容的更新,法治也进入了升级版时代。以美国为例,1966年美国国会制定并通过了《信息自由法》。此后,美国国会、政府又陆续通过了上百个大大小小的法规,分别对数据的收集、发布、使用和管理等关键环节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更重要的是,美国人民对这些法规中不合理的地方,也没有等闲视之,而是不断地提起法律诉讼,美国最高法院再通过新的判例查缺补漏,推翻国会和政府制定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联邦政府对于数据收集、发布、使用和管理,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成熟的框架和体系。美国联邦政府第一任首席信息官维伟克·昆德拉就指出:“政府数据作为一项公共资源,应该像天气预报、体育赛事和股票信息一样实时公开。通过把信息的力量放到民众的手中,可以增加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对政府的监督。”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英国也未忽视此次现代法治的升级。英国政府于1997年发布公众知情权白皮书,向公众咨询反馈意见并将要制定的《信息自由法案》做准备,1999年发布了法案的征询意见稿,2000年获得初步通过,2001年大法官宣布《信息自由法案》自2002年12月起分步实施,2005年1月全面生效。英国现任首相戴维·卡梅伦更是兴奋地指出:“新的数据权,最令人激动。这将确保人民有向政府索取各式各样的数据,用于社会创新或者商业创新。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创建一个最开放、最负责和最透明的政府。”

    此次法治升级一方面是增加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另一方面则是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以美国为例,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及《家庭教育权利及隐私权法》;1978年制定了《财物隐私权法》;1980年制定了《隐私保护法》;1986年制定了《电子通讯隐私权法》;1988年制定了《电脑比对和隐私权保护法》;1988年制定了《录影带隐私权保护法》;1994年制定了《驾驶人隐私保护法》;1998年制定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息权保护体系。同是普通法系英国也在20世纪末开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如:1974年制定了《消费信用法案》,之后又有1987年《个人信息法》,1988年《医学报告法》,1989年《社会服务住房管理条例》,1989年《学校记录管理法》,1990年《获取健康记录法》,1990年《受精胚胎法》,1998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等。在英美等西方国家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是制度上的安排,而且其已经成为公民的共识。上述国家的普通民众及社会组织已经感知到了“大数据”对其公民权利的影响,并积极行动以维护在“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权。美国隐私研究委员会就郑重指出“我们有很小的、独立的信息记录系统。这些系统,就单个而言,他们可能无关痛痒,甚至是很有用的、完全合理的。但一旦把他们通过自动化的技术整合连接起来,它们就会渐渐蚕食我们的个人自由。这才是真正的危险。”

    正如任何一项重大的科学技术发展,都会带来人类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大数据”也带来了法治内涵的重大升级:“大数据”要求政府更加透明,将政府信息视为公众的资源置于全民的监督之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更加透彻和全面,将个人信息权也纳入其中。

    三、拥抱“大数据时代”,建设“法治中国”

    纵观现代历史上的历次技术革命,中国均是学习者。而在这次由“大数据”引领的信息革命中,中国与世界的距离最小,在很多领域甚至还有着创新与领先的可能。

    然而谈到上述问题,我们也不能回避:中国在历史上是一个缺乏政府公开传统的国家。中国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就有过这样论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中国古代的官方潜意识认为统治者并没有义务向民众告知其施政的内容及理由,作为政府“可以要老百姓跟着走,不一定要老百姓知道这是为什么”。此外还有“法藏官府,威亦难测”的表述。除了政治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外,中国人文化性格上也缺乏“数据精神”,正如著名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分析的那样“在中国传统的学问--理学或道学当中,一直都分不清伦理之‘理’与物理之‘理’的区别”。这两个“理”混沌不分的结果,是中国人倾向于粗略的主观定性、排斥精确的客观定量,从而养成了重形象、重概括、轻逻辑、轻数据的文化习惯。

    虽然从历史上看中国人与“大数据”并不亲近,然而近年来我国有关数据方面的立法进程正在追赶世界发展的脚步。我国的第一部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全国性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列入了国家的立法计划。应对“大数据”时代,我们已经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和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法治建设的新要求,表明了党中央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在此背景下,笔者认为只要我们以开放的心态,创新的勇气拥抱“大数据时代”,抓住历史赋予中国的创新机会,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就一定能推动中国法治的转型升级,“法治中国”的梦想也一定会乘上“大数据”的快车早日得以实现。

    《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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