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院长在重庆法院调研时指出,信息化建设为法院工作提升水平、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同时强调:“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的过程很多就是司法改革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上他再次强调:“坚持需求导向,运用互联网思维,努力建设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现代化法院。”
(一)共谋司法生产力解放
信息化的本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信息化的显著特征是信息传递、获取方式的便捷性和信息资源的共享性,是一个具有综合性、整体性的社会及其文化变革的过程。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全面地影响着法官的审判行为和交流方式,进而影响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及其界限。信息技术对于审判主体、审判过程、审判结果传播都产生了重大而实质性的影响,让司法更加公开透明,更加民主,更加公信。例如,推行局域网上办案和裁判文书上传互联网、开通院长邮箱等做法,使得法官、法院与公众以及媒体网络舆情相互作用加大,使得法院与法官之间、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加互动,影响着对话型诉讼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当事人和公众参与司法更加方便、更加经济,甚至使得司法的总体社会成本可能更小,深刻影响到司法的民主;同时,这也让法官和法院的审判行为更加严谨,更加专业。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本质,同样是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法院的生产力,进一步释放法官的审判力。这一轮司法改革中央主导,自上而下,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正如周强院长指出的,党中央和习总书记对司法改革的关心程度前所未有,对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和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人民法院在新的司法改革中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改革旨在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解决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和权责不清的问题,主要内容是主审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既是改革的目标,更是改革的内容和方法,需要我们深刻理解、积极实践。
信息化是推动改革的重要积极力量。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主要来源于观念革新和科技进步,司法的改革和发展也不例外。三十多年来,法官素质、诉讼程序、法治理念、对司法规律的理解与接受度都有巨大发展,为全面实施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奠定了基础。然而,赋予法官和合议庭独立的裁判权,在我国当今政治体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传统文化观念的现实语境下,既需要有一批合格的职业法官,完备、公平的诉讼程序,科学、先进的司法理念,以及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也需要信息化发挥其对司法理念的启迪与约束、对司法方法的渗透与充实、对司法手段的更新与提高等作用。在此意义上,信息化不仅是推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积极、温和且更容易被各方接受的有效手段,更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信息化功能应定位在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信息对称,包括法院内部的信息对称,以及法院内外的信息对称。加强科技司法应用,就是要让法官能够随时随地学习,及时获取有益于审判的信息,内化为对案件裁判的知识力量。这是一个及时将物理审判向数字审判转化并享用数字成果的过程。例如,重庆法院近年大力推行的“网上办案”,是一个充分运用法律、案例、学术成果、类型化案件法律适用经验等网络资源进行更加公正裁判的过程,也是一个任何参与案件裁判决策都要留下过问痕迹进而规范审判流程和科学裁判的过程。实现信息对称的过程,也是让法院的司法行为最大限度的公开过程,让当事人更加及时地了解案件流程,让社会更加真实地了解法官裁判说理和法院公正司法的过程。因此,促进司法的公开,进而提高司法的公正和公信,是信息化更上位的作用发挥。可以肯定地说,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对内能够提高审判力,对外能够提升公信力。
(二)强化问题意识加强建用结合
重庆四中院按照市高院“统一设计、同步实施”原则,近年来全方位加强信息化建设。同时,作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法院,强化大局、责任和问题意识,确定了“一条主线、一个核心、六个抓手、两个支撑”的“1162”改革试点工作思路,即以切实提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水平为工作主线,以“审判权责利统一”为改革核心,以落实合议制、改进审判管理、严格办案责任、完善法官评价、深化司法公开、探索行政事务集中管理为抓手,以加强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全面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工作机制。工作中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的过程很多就是司法改革的过程”的实在内涵。
一是以信息化提升法官职业素养。法官职业素养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成败和法院科学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信息化不仅加强法官审判业绩实时评估,而且便利开展教育培训,还能及时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司法廉洁。重庆四中院全员开通互联网,提高运用互联网思维能力;加强工作内网日常维护特别是信息上传,以及审判、执行、政工、政务、纪检、警务等工作情况每月网上通报,使法院内网真正成为法官学习交流的平台;建设两级法院“四位一体”的远程教学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和信访接待系统,方便两级法院法官学习研讨和审判工作,提高服务指导监督基层法院的工作力度和实效。
二是以信息化深化审判管理。深化审判管理,就是要更好地管理人和案的关系。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深化审判管理,改进院、庭长审判管理方式,更好保障主审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信息化为扁平化、精细化的审判管理提供了基础平台,为审判工作的宏观、系统性纠偏奠定基础,运用“大数据”,促进审判信息的对称。在去行政化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形势下,院、庭长必须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学会运用信息化工作。如重庆四中院将院、庭长编入合议庭办理案件,严格禁止院、庭长过问审批未参与审理的案件,同时用好审判管理系统,注意总结类型化和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经验。
三是以信息化保障落实办案责任制。建立权责明晰的审判机制是改革的要求。首先要更好落实合议制,细化合议庭成员工作内容和权责比例,强调合作分工、共同负责;其次要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传统环境中的法官审判具有行为的封闭性和审判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网络技术条件下,司法审判每一步都被数字化,审判信息可能在同一时间、不同空间由多人实时共享,审判过程更透明,信息交流更对称,保证从立案到执行整个过程的每一个流程节点都能有效监控,为落实法官办案责任制提供了便利的监督渠道。
四是以信息化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加强司法公开,不仅是当前法院的重点工作,而且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方法。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清明的必由之路,是信息网络时代法院和法官的基本生存方式,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不二法门,是倒逼司法公正的重要策略,是防止不当干预、确保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手段。司法公开举措的推行,能够为中国司法审判事业赢得荣誉和尊严。实现“全面、实质、深度、有效”的司法公开,只有在信息技术条件下才真正成为可能,更要对蕴含新技术的新媒体有充分认识和运用。在加强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过程中,要注意软硬兼施、建用结合,发挥好微博、微信、二维码等新媒体作用,增强司法公开的效果。
原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18日